环境刑事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简介破坏环境保护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那些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惩罚。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变得愈发重要。
刑法则为此设立了破坏环境保护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直接破坏的行为。
这一罪名可以涉及多个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源、大气、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等。
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三种情形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1.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损害环境地质、水资源、大气、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的;2.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3.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珍贵水生生物等,破坏环境的。
罪名与刑罚犯罪分子被判犯有破坏环境保护罪后,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范围。
1. 盗伐、滥砍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违法采矿、滥采和其他严重破坏性地质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 严重破坏湿地、草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4. 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 违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破坏环境保护罪,或者致使生态环境特别重大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案件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
一、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定的行为。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超标排放、擅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行政违法主要由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采取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违法的界定主要依据是事实和证据,而并非人们的主观意图。
行政违法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主要目的是强制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复环境破坏,预防环境污染问题的进一步发生。
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以刑罚形式予以惩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故意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等严重的犯罪行为。
与行政违法相比,刑事犯罪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要素,犯罪分子需要具备主观上故意破坏环境的行为。
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较大,主要以刑罚形式实施,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刑事犯罪的界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和法定刑罚,如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等。
刑事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多个司法机构的审查和判定。
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这两个要素对于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
首先,行政违法主要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行为主体通常是企业或个人,在行为中往往缺乏直接的主观故意。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我国不久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九)》,其中加强了对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环境法律。
第一章:环境犯罪行为的界定环境犯罪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犯罪行为分为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两大类。
污染环境犯罪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则包括非法采矿、毁林滥伐等行为。
第二章: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环境犯罪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对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对于个人行为,法律规定了多种刑罚形式,包括罚款、拘役和有期徒刑等。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资质证照等行政处罚。
第三章: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保障为保证环境刑事责任的有效追究,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还加强了环境刑事司法保障。
在案件审理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了对环境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包括建立专门的犯罪调查机关、设立绿色审判庭、加强证据保全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刑事责任案件的管辖原则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四章:环境犯罪行为预防与治理除了对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外,预防与治理也是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九)》,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查和监管,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等。
此外,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也是重要的工作。
结语:环境刑事责任法的出台和修订,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还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并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处罚和追究。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是两种常见的处罚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并分析它们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性处罚。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效果迅速,并且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即时制止。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和其他行政手段来促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保护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较为多样,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违法行为者整改;而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优势在于迅速高效,可以迅速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强制违法行为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然而,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罚款金额过低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在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往往不足以维护环境的整体稳定。
二、刑事追究刑事追究是指以刑法为依据,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刑事追究通常涉及到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如污染环境罪、非法排放污染物罪等。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事追究的处罚力度更大,涉及的法律责任也更为严重。
刑事追究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刑事追究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那些有意为之的环境污染行为者起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刑事追究也能够消除社会对环境犯罪的忍耐和纵容,提高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经济发展活动所引起的对环境的负面作用,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不仅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还会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影响自然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环境损害指环境质量的变化或者生态系统的破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生态环境的损害:如湿地退化、生态系统崩溃、气候变化等。
2、资源的损害:如水土流失、植被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等。
3、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污染物的扩散、噪声和振动的影响、土地沉降等。
对于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修复损害: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防止损害扩大。
2、经济赔偿:对环境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进行适当经济赔偿,以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景观等价值。
3、精神抚慰金:对环境损害给人民生活和生存带来的精神伤害,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严重的环境破坏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排放污染物超标:超标排污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的超标排污会造成环境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恶化。
2、非法倾倒废物:非法倾倒废物是破坏环境的另一种行为,非法倾倒废物可能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空气污染等。
3、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既破坏了环境生态系统,又破坏了资源的平衡,同时也助长了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对于刑事责任的惩处,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1、拘役:对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环境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对人类和自然界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刑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为刑事法律的有力工具,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概念和作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的是法律机关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规定和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作用是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标准等关键问题,使执法机关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定罪和量刑。
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原则1.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和刑事责任的实现。
2. 公正公平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和刑事责任的判决不受个人或团体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3. 社会效益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追求对环境进行全面保护和改善,使环境污染行为的犯罪成本显著增加,形成对环境污染的有力遏制。
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1. 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例如是属于污染环境的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
2. 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规定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对污染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进行细致的规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合理、公正。
3. 证据的收集与鉴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证据的收集和鉴定进行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查证和审理效率。
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适用于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行为。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引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近日正式发布。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并分析其意义和影响。
背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成为迫切的任务。
过去,环境问题的处理往往依赖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
因此,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维护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内容最新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合作方式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侦办和起诉。
2. 刑事司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3. 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的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4.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意义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1. 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通过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刑罚,能够有效地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2.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能够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 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能够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追究机制及现实意义等方面探讨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一、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的基础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六十条,故意排放污染物致使环境严重污染,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也规定了妨害公共环境安全罪,明确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二、追究机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完成。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公安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追查相关责任人;最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审理。
在刑事追究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收集证据。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在线监测设备、现场勘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排污行为的证据。
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进行取证。
这些证据将成为后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依据。
三、刑事责任追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1. 威慑效果刑事责任追究对环境污染行为施加了威慑效果。
一方面,处罚力度加大,可以有效震慑那些存有犯罪嫌疑却心存侥幸的环境污染者。
另一方面,刑事追究的案例公开宣传,能够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普遍谴责。
2. 维护生态平衡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后果可能导致生态平衡被打破,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可以迅速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维护生态平衡的稳定。
3. 保护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是公众的共同利益。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让环境呈现健康、优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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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 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环境法
第八章 环境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故意或过失实 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刑事制裁也称刑事惩罚或刑罚,是司法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者 的惩罚措施。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二节 危害环境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 负刑事责任的人。既可以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主观方面:对于所侵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来说, 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于行为的间接后果-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刑事责任是以受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国 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三,环境刑事责任是严格的法定责任; 第四,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排放”:是指单位或个人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直 接导入环境的活动。
“倾倒”: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废弃物质通过一定的工具或设 施集中地弃置于土地或水体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 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 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
1)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 固体废物罪。不管是否构成污染后果,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从事上述行为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就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就作为该罪的特别结果加重犯。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上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体
指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例如: 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生命、健康等。
由于犯罪客体是区别罪名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每一种犯 罪的客体都必须明确。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
五、危害环境的犯罪的特点
1.危害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要素或环境权益而不是经济利益。 2.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 3.危害环境的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法人(单位)。 4.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为过失犯罪。 5.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 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或者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从事该种行为,只 有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 殊情况下是二十年以下。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