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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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地步。

为了确保环境的持续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法律责任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分析不同主体的责任以及法律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

一、政府单位的法律责任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之一,负有监管和管理环境保护事务的责任。

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测和评估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状况的知情权。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划定环境保护区域,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计划,促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政府单位如未尽到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环境有着直接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确保其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者减少环境污染。

同时,企事业单位还应当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事业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

三、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个人应当主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生活和工作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例如,不乱扔垃圾、不随意乱倒废弃物,合理使用水和电力资源等。

如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四、法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法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和保障。

它可以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法律责任的落实。

法律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技术创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

同时,法律也提供了环境纠纷处理的程序和途径,为受损害的一方提供救济。

只有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才能确保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问题的突出加剧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并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负责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

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管理和监督单位。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执行者。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一)问责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强调了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

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上,行政机关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的整体稳定。

(二)环境监管行政机关负责环境监管工作,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和控制。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改善环境保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推进环境改善工作。

在城市环境中,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废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此外,在农村环境方面,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

三、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意义(一)保护环境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落实,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能够形成威慑效应,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环境的整体稳定。

(二)维护公众权益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施,可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实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管理和监督中,要注重发展与环境的协调,推动经济的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企业环境治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企业环境治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企业环境治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在现代社会,企业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法律对企业的环境责任规定也越来越严格。

企业需要承担起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讨论企业环境治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一、企业环境治理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对于环境治理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环境污染责任:企业需要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例如,企业应当履行排污许可手续,设置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等。

2.应急预案责任:企业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例如,当企业发生泄漏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企业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例如,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及时向公众公开。

4.生态保护责任:企业需要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企业环境治理的风险防范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企业也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以减少环境责任的风险。

1.合规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企业的环境治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企业可以成立环境治理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执行。

2.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环境治理决策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环境责任的风险。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手段,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3.环境保险:企业可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降低因环境治理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

例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4.技术改进: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减少环境影响,降低环境责任的风险。

例如,企业可以引进尾气处理设备,降低大气污染排放。

5.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争取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

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不仅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约束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一、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损害赔偿责任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污染源要求损害赔偿。

污染源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的恢复、修复和补偿费用。

2. 行政责任行政部门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留、有期徒刑等处罚措施,旨在通过刑事手段严惩环境犯罪。

二、自然资源保护责任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自然资源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自然资源的损害和破坏,相关主体应当承担法定的保护责任。

1. 保护区责任自然保护区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对于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公民和法人应当尊重保护区的管理规定,严禁破坏和侵害自然资源。

违反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矿产资源责任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

开发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各个国家的法律责任。

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明确了个人和组织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 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是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恢复生态平衡。

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

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

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环境污染行为。

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环境污染行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

一、环境污染的危害环境污染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形式的污染不仅损害了人体健康,还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

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对人的呼吸系统、免疫系统等造成了伤害;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导致水资源减少、生态链破坏等。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带来直接伤害,还对自然界的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影响。

二、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为了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很多国家都承认了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通常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是指对故意或过失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

刑事责任通常包括刑事追究和刑事处罚两个方面。

刑事追究是指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行为展开的调查和起诉,包括收集证据、审判等程序;刑事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进行的处罚,包括罚款、判刑等。

刑事追究和刑事处罚的建立旨在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三、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环境污染行为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对环境污染行为人进行的赔偿和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即指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经济赔偿和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环境污染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向犯罪人主张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二方面是环境修复责任。

环境修复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既有区别,又存在联系。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发。

因此,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包括个人。

任何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

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内容1. 民事责任涉及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等。

例如,工厂非法排放废水造成农田损害,需对农户进行经济赔偿。

2.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

如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公安、法院等。

这些部门需要协同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五、案例分析近年来,多起环境违法案件被曝光,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惩处。

例如,某化工厂非法倾倒废酸,严重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

六、总结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不仅能够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每个人都应提高环保意识,共同为保护地球家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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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与环境法规的法律约束

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与环境法规的法律约束

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与环境法规的法律约束在当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同时,环境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也对环境保护起到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环境法规的法律约束展开论述。

一、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而在社会组织和法律层面上,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如下:1. 政府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承担着重要的环境保护责任。

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定环境准则与标准,推动清洁生产技术与绿色发展,同时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2. 企业的责任企业作为环境影响最为显著的主体之一,其环境保护责任也十分重要。

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降低排放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同时推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 公众的责任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现在对环境的关注和参与中。

公众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加强环境监督与投诉,主动采取环保措施,如节约用水、减少垃圾产生等。

此外,公众还应加强环境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4. 非政府组织的责任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应当密切关注环境问题,及时提供环境保护建议和支持,组织公益环保活动,参与环境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同时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法规的法律约束环境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环境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其法律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准则与标准环境准则与标准是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行为起到规范与限制作用。

环境准则和标准规定了各类排放物质的限量要求,以及环境质量的标准值。

企业和公众必须按照这些准则和标准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确保不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从而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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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
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
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

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
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
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

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

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
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
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
第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不可抗力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海啸、台风等;
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

但要注意,环境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第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仍担责
第三,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侵权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释义】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这种情况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其次,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本条规范。

注意:第三人过错作为一般侵权中被告的免责事由是指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因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三人过错不能作为污染者的免责事由,而是成为被侵权人寻求救济的另一诉由。

四、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直到赔礼道歉等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十种责任方式,从性质和作用上分成三种类型:
(1)防止性的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这些方式都是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时,为了避免造成损害结果,要求致害人采取措施以制止侵害;
(2)补偿性的方式:如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已经造成了损害事实,而由致害人采取的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措施。

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适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方式。

(3)处罚性的方式:如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多适用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

其条件是不履行合同而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

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排除危害----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特定形式之一。

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排除。

包括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
害的排除。

通过这种责任形式,可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防止性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致害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1)财产损失的赔偿,作为体现财产内容的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赔偿应与损失等额,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在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计算中,除了直接损失外,也应包括失去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能够期待和必然得到的利益。

(2)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①健康损害;②人身伤残;③死亡。

3.恢复原状----对已污染的土地的恢复。

五、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法律规定:
1.起诉资格的放宽
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举证责任的转移
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据,包括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致害人具有故意过失等,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作为原告,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收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到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

因此,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 就是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其他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

4.诉讼时效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权益时,法院依法予以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

应该注意,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本身,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它只是失去了法院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就是说,不是从侵害行为发生开始,而是从污染损害已经出现,受害当事人已经发现和知道受到了侵害。

(环境刑事责任略,具体见课本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严重污染环境”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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