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次教学辅导6

《环境保护法》第四次教学辅导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
明确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对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综合性(二)法律制裁的严厉性(三)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第三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 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 即: 行为要具有违法性;须发生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概念(二)无过失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条件1.无过失责任的限制条件我国环境保护法对无过失责任原则未明确规定限制条件。
2.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
(2)战争行为。
(3)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
(4)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
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本章小结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主要针对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情况, 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作为人主观有过错和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
在特定情况下有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财物、行政拘留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是: (1)发生可损害事实;(2)行为与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破坏绿水青山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阐述破坏绿水青山的法律后果。
一、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类型1. 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如工厂排放废气、废水,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2. 生态破坏行为:包括乱砍滥伐、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破坏生物多样性等。
3.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土地、破坏植被、破坏自然景观等。
二、破坏绿水青山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1)罚款:对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者立即停止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
(3)责令恢复原状: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者恢复原状。
2. 刑事责任(1)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对于严重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如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生态环境罪等,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罚金: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3.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消除危险:对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违法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
4. 其他法律责任(1)吊销许可证:对于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违法者的许可证。
(2)行政拘留:对于严重破坏绿水青山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
三、典型案例1. 污染环境罪案例:某化工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气、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经调查,该厂负责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 非法采矿案例: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经调查,该企业负责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承担环境民事责任通常最适用的就是赔偿相关的损失了,除此之外,还有排除相关环境污染的危害、恢复环境的原状等等。
如果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的话,被侵害的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来承担相关的责任,如停止环境侵害、排除妨碍、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等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还有重要的变化和发展,具体的表现有以下几个地方:在做出行为的人的主观方面,不管是不是无心做出这些侵害,当事人都要承担责任,在行为上,更注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来作为评判标准,而不是以违法作为前提,举个例子,比如说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这是合法的,但对环境造成了损害的话,虽然合法,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主要的内容有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和危害环境的行为或事物、消除危险和危害环境的后果、恢复环境的原状、赔偿因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等多种形式。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追击的,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等,也是有权利去处理一部分的环境民事责任的。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是什么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经济发展活动所引起的对环境的负面作用,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不仅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还会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影响自然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环境损害指环境质量的变化或者生态系统的破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生态环境的损害:如湿地退化、生态系统崩溃、气候变化等。
2、资源的损害:如水土流失、植被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等。
3、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污染物的扩散、噪声和振动的影响、土地沉降等。
对于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修复损害: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防止损害扩大。
2、经济赔偿:对环境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进行适当经济赔偿,以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景观等价值。
3、精神抚慰金:对环境损害给人民生活和生存带来的精神伤害,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严重的环境破坏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排放污染物超标:超标排污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的超标排污会造成环境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恶化。
2、非法倾倒废物:非法倾倒废物是破坏环境的另一种行为,非法倾倒废物可能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空气污染等。
3、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既破坏了环境生态系统,又破坏了资源的平衡,同时也助长了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对于刑事责任的惩处,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1、拘役:对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环境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发。
因此,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包括个人。
任何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
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内容1. 民事责任涉及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等。
例如,工厂非法排放废水造成农田损害,需对农户进行经济赔偿。
2.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
如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公安、法院等。
这些部门需要协同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五、案例分析近年来,多起环境违法案件被曝光,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惩处。
例如,某化工厂非法倾倒废酸,严重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
六、总结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不仅能够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每个人都应提高环保意识,共同为保护地球家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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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环境问题是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建立。
在环境问题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是常用的法律手段,用于惩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这些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
当环境问题导致了经济损失时,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追究侵权人的经济责任,使其承担由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
其次,行政责任是指监管机关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主要通过行政程序实施,监管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处罚手段,维护环境秩序,迫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
最后,刑事责任是指法院根据刑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理。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施,由法院进行判决。
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刑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以赔偿为目的,行政责任以处罚为目的,而刑事责任则是为了惩罚。
2. 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责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行政责任是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而刑事责任则是根据刑法进行判断和处理的。
3. 执行主体不同:民事责任的执行主体是法院,行政责任的执行主体是相关的行政机关,而刑事责任则是由刑警机关及法院共同执行的。
4. 程度不同:民事责任通常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经济赔偿,其程度相对较轻;行政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程度介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刑事责任则是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惩罚,程度最为严重。
总的来说,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应对环境问题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环境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019年,XX市某化工企业因排放大量废水、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概述2019年6月,XX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三、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化工企业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如下:1. 水污染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大气污染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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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河流上游ABC三家化工厂分别排放三类 河流上游ABC三家化工厂分别排放三类 ABC 不同性质的水污染物;其中AB两家化工 不同性质的水污染物;其中AB两家化工 AB 厂排放的污染物还会形成强致害性二次 污染物。 污染物。上述四类污染物造成了下游养 鱼者的财产损失。 鱼者的财产损失。 问:如何分配三家化工厂的损害赔偿责 任?
(3)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 A经营一鱼塘;因不善管理眼看要亏本; 经营一鱼塘;因不善管理眼看要亏本; 于是想法弥补损失。附近有B工厂; A于是想法弥补损失。附近有B工厂;其 排污口与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 排污口与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 防止污染;平常接口是关闭的;某天A 防止污染;平常接口是关闭的;某天A 偷偷将接口挖开;引污水入鱼塘; 偷偷将接口挖开;引污水入鱼塘;导致 鱼苗大量死亡。 鱼苗大量死亡。 是否可以向B索赔;为什么? 问:A是否可以向B索赔;为什么?
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 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 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 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 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 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 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 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2
A公司与公民B等四人均系某公寓房产业主。A 公司与公民B等四人均系某公寓房产业主。 公司购买了公寓第1 10、11并租用了 并租用了29 公司购买了公寓第1、2、10、11并租用了29 层房产。公民B等四人购买了公寓9层房产。 层房产。公民B等四人购买了公寓9层房产。A 公司经营管理办公室、工商局批准;在公司8 公司经营管理办公室、工商局批准;在公司8 层设广告招牌一副;时限为2003年至2008 2003年至2008年 层设广告招牌一副;时限为2003年至2008年4 月止。公民B 月止。公民B等人购房时窗外无招牌入住后发 现窗户被广告牌遮住; 现窗户被广告牌遮住;但A认为其广告牌并未 完全遮住B 完全遮住B等的采光并且自己的行为系合法行 的行为是否是加害行为? 为。问:A的行为是否是加害行为?B等四人 可以提出何种诉求? 可以提出何种诉求?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一、赔偿损失 1、一般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环境 污染损害
2、复合污染 (1)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 (2)责任分割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 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 害后果的, 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案例分析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 南面。 日上午10时 分 南面。2001年4月4日上午 时30分,由于 年 月 日上午 被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 被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 生苯乙烯泄漏事故。 时左右 时左右, 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左右,原告刘露 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 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 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 头昏、 等症状。 等症状。 事故发生后, 被告所在地的环保、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 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 生、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 被告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被告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加害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 理解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 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 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 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损害事实
1、人身权益损失 、 2、财产权益损失 、 3、生态权益损失 、
3、免责事由分析 、 (1)不可抗力 )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41条: 条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 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 担责任。
案例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废水;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废水;附 近洼地有很多鱼塘;1998年夏季暴雨使长江 近洼地有很多鱼塘;1998年夏季暴雨使长江 上游水势猛涨; 上游水势猛涨;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 受阻;满溢流入鱼塘; 受阻;满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与化肥厂 交涉要求采取措施;化肥厂不予理睬;鱼塘 交涉要求采取措施;化肥厂不予理睬; 出现死鱼现象。此后长江洪峰频发; 出现死鱼现象。此后长江洪峰频发;外洪内 涝排污渠与鱼塘连成一片雨被废水呛死; 涝排污渠与鱼塘连成一片雨被废水呛死;对 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 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 化肥厂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问:化肥厂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 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
第八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基础和前提 具有强制性 主要是财产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
案例
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料。因到货 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料。 时间是在晚上; 时间是在晚上;于是领导决定先把化学品堆 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第二天入库。 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第二天入库。当晚 遭窃;小偷为获得精美的塑料桶; 遭窃;小偷为获得精美的塑料桶;将化学物 品倾倒入河;致使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发生; 品倾倒入河;致使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发生; 导致50万人饮用水中断和大量鱼类死亡。 50万人饮用水中断和大量鱼类死亡 导致50万人饮用水中断和大量鱼类死亡。对A 予以行政处罚之后; 尚未抓获; 予以行政处罚之后;B尚未抓获;于是受害人 要求A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求A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是否应承担该责任? 问:A是否应承担该责任?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月 日 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 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 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 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月 日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 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 的检查费、医疗费、 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 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 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 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 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万余元。 付医疗费用 万余元。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 露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 位受害人认为, 露等 位受害人认为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 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 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
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 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 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 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 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 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 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 偿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 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 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 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 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 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停止侵害; 1、基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求 实际损害尚未发生; (1)实际损害尚未发生;加害行为存 在风险可能性; 在风险可能性;加害人不能通过确定的 事实予以否认 (2)侵害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