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责任
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二、民事责任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二是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
2、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对国家的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
因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恢复。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法律责任都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也不例外。
但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民事责任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两方面特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表现在:受害人可以不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可以与受害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民事责任确定以后,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表现在:如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拒绝承担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时,该条款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民事责任。
4.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标题: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引言概述: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涉及到各种责任问题。
其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常见的三种责任类型。
尽管它们都与责任有关,但在性质、适用范围和追究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性质、适用范围和追究方式方面的区别。
一、民事责任:1.1 概念: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性质:民事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注重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1.3 追究方式: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由受害人提起诉讼,通过民事判决或和解等方式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行政责任:2.1 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责任。
2.2 性质:行政责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秩序为目的,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2.3 追究方式: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是通过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三、刑事责任:3.1 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性质:刑事责任属于刑法关系范畴,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目的,注重维护社会的法律权威。
3.3 追究方式: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后进行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四、区别总结:4.1 性质:民事责任注重保护个人权益,行政责任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刑事责任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4.2 适用范围:民事责任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责任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责任适用于刑法关系。
4.3 追究方式:民事责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政责任通过行政处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
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责任是维护民事秩序、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民事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责任的定义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具有强制性。
2. 民事性:民事责任涉及的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损害性:民事责任是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具有损害性。
4. 补救性:民事责任旨在补救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民事关系平衡。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违约行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包括合同义务、法定义务等。
2. 损害事实:民事主体的违约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 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违约方主观过错:违约方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
四、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民事赔偿:民事主体因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恢复原状:民事主体因违约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更换:民事主体因违约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
4. 修理费、重作费、更换费:民事主体因违约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支付相应的修理费、重作费、更换费。
5. 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违约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 惩罚性赔偿:民事主体因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可以判决其支付惩罚性赔偿。
7. 请求权丧失: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其相应的请求权丧失。
8. 名誉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违约行为侵害他人名誉,应当承担名誉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涵盖民事法律的综合性法规,对于民事责任的界定和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是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将责任作为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一种体现。
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民法典将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的责任。
三、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依法发生的民事责任。
对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如其在民事活动中违反约束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承担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规定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八章《债权人行为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第九章《债务人履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两个章节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违约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对于违约责任的计算和承担方式,民法典也提供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五、其他特别规定的责任民法典中还对一些特殊的责任类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数据提供者、数据处理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规则。
此外,民法典还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领域的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应的界定和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的责任是民法典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所形成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六、结论通过对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的论述,可以看出民法典是对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明确了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同时对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法律案例民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家相邻居住在一条狭窄的巷子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巷子两旁的房屋价值不断攀升,张三和李四也分别对各自的房屋进行了翻修和扩建。
然而,在扩建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因施工不当,导致双方房屋受损,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二、案情概述2019年,张三为了扩大居住空间,决定对自家的老屋进行拆除重建。
在施工过程中,张三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导致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碎石和灰尘飞溅,不慎击中了李四家的窗户,导致窗户破裂。
李四发现后,要求张三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审理1. 关于张三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张三在拆除自家房屋的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碎石和灰尘飞溅,击中了李四家的窗户,造成了损害。
张三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李四因窗户损坏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经鉴定,李四家的窗户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此外,考虑到李四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鉴定费、律师费等,法院酌情判决张三赔偿李四人民币6000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人民币6000元,包括窗户损坏的修复费用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过错责任原则:张三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李四家的窗户受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李四因窗户损坏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即窗户的价值。
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识越来越清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一切后果的定义一切后果,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所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和结果。
这些后果既包括直接后果,也包括间接后果;既包括有利后果,也包括不利后果;既包括物质后果,也包括精神后果。
二、相关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无因管理责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本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无因管理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2)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而构成犯罪的。
(3)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数额由法律规定。
(3)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行为人责令停产停业,以消除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1.民事责任承担(1)侵权责任承担: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事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标准

民事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标准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界定民事责任的方式和确定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事责任的界定及赔偿标准。
一、民事责任的界定民事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表明,民事责任的界定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素: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
在具体案例中,根据违反的法律规定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种类型。
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以过错为依据的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无需证明经营者有过错。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例子。
2.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利益受损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的违约责任类型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和解除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要求支付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赔偿。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赔偿标准的确定确定赔偿标准是界定民事责任后的重要环节。
我国法律对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1. 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将损失减少或者消除,使受害人恢复原状。
民事责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本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租金,王某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进行维修,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王某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用途和租赁期限,王某在租赁期间未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居住。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关于李某的损失,法院认为,王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2. 王某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人民币X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及房屋维修责任和损失赔偿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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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 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 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 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 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 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 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 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 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 严重污染损害,
• 问:在本案中,A鱼塘的鱼苗被B化工厂的污水毒死或者过失造成的
• 第三人是指加害人、受害人以外的其他 人。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侵害结果发 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构成 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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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材料。因到货时间在 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时堆
•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过 错;(2)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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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 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 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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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 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 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涨,堤外水 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流入江受 阻,漫流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 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至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 求并未于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此后 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致外洪内涝,排污 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 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 偿其全部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 由拒绝赔偿。
• 问:加害人的辩解是否成a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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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天气预报已经指出某日某片海域有特大风暴, 但A公司所属玛丽号油轮船长认为玛丽号抗风 浪能力极强,决定仍然按照预定航线航行。后 果然遇特大风暴,油轮倾覆。因未能采取合理 措施,致使原油泄漏,污染了大片海域,给海 洋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 问:A石油公司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免 责事由?
• (一)归责原则概述
•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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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 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 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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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 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 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就是说,损害的 发生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 成的,致害人则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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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A经营一口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 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该 鱼塘附近有一家B化工厂,其排污渠道与鱼塘排污口有 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 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 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A申称大雨将B化工厂的 污水冲入鱼塘,并向B化工厂提出索赔。后被人揭发。 经查,如果A不挖开接口,污水不会流入鱼塘。
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库。但是 当晚A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B等将堆放院内的三桶
化学品原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
料桶而将筒内的剧毒化学品全部倒入附近的一条河流 中,造成河流下游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
万人饮水的自来水厂暂时关闭和河流养殖的鱼类大量
死亡。经调查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给与A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B等尚未抓获。受害人也因此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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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 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 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 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 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 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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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 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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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 不可抗力 •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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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即在当时、当地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 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民事主体并无责任, 如果令其承担责任,既有违立法目的,也有 失公平。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 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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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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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