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修订稿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一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 d tra p rme t La S in e Ma a i e ,Bej g 1 0 7 ) E i ilDe a t n ,《 w ce c g zn } o } in 0 0 8 i
Ml A0 n— b Ya o
Ab t a t P i cp e o t itl b l y s o l e t eb scp i cp e o i b l y f a i n o o tl b l y o n i s r c : rn i l fs rc i i t h u d b h a i rn i l f a i t i t f r i i t f v ~ a i l i x o t a i e r n n a o l t n S rc ib l y a d f i l b l y s o l o e h r c n t u e t r l b l y f a i n s s o me t l l i . t itl i t n a r i i t h u d t g t e o s i t o t i i t i t y ~ p u o a i a i t a i x o
的 环 境 污染 侵 权 责 任 的归 责 原 则 体 系 。水 污 染 、 大气 污染 、 固体 废 弃 物 污 染 、 洋 污 染 、 害 有 毒 物质 污 染 、 境 噪 音 污染 、 海 有 环 能 量 污 染 、 坏 自然 资 源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以 及 转 基 因 产 品 污染 等 侵 权 行 为 。 应 列 入 我 国 民法 典 之侵 权 法编 中 。 破 均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二、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三、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论环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抑或危险责任——以法律概念的功能分析为视角

一
概念 , 也有睾者使用危险责任 的概念 。本文将站在法律概念 的功能分析的立埸上 ,主要分析燕遇失寅任
和危险责任遣雨倜法律概念所蕴涵 的法律偎值舆 目的的不同 , 主张封于瑕境侵槽行焉舆其他相频似的侵槽 行焉,摩兹使用危险寅任作届其行届的腧责原则。
所在 。 因此在法律概念的槽成上 , 必须考虑借助兹法律概念所欲寅现的法律 目的, 防止该法律概念和法律 规袍 目的相互背雕。
2 .展示法律 的偎值 和方便法律 的逋用 。法律概念所具有 的便值功能 ,不馑要求法律入知道其规定 的 文羲禺何 。遐必须有能够培着法律人知道禺何规定的理 由的楼台 , 使法律人能够鼗现法律规筑之同的俱值
一
侗法律概念 ,不馑要求孩法律概念的文羲精碓 , 矬现所欲规铯的社自生活事寅的特徵 ,而 且遴虑徒俱值
性方面 现出兹法律概念所在的法律规筢的立法者的意圃 、目的。具矬到作属指稻蹄 寅原则的法律概念 , 其所虑兹具有何稽法律功能呢?在回答遣一周题之前 ,我们必须弄清什麽是蹄责原则 。
按 照孥界的通税 ,“ 蹄责原则是解决最终的责任依攘嗣题 ,也就是解决法律的假值 判断上的最後界黜 或责任的根本要素 嗣题” ,或者 “ 蹄责原剐系指将损害蹄F加害人使其承搪赔借责任的特定事r”4 } 1 h ,或
的便值 舆目的,髓现出法律规鲍的宗 旨之所在 。具槛的束脱 ,一佃法律概念必须具储的功能主要有 : 1 .矬现出法律规缱的目的。法律是 “ 社畲生活的行焉规袍” ,但 “ 规筢”并不是制定法律 的 “ 目的” ,
而祗是禺以 “ 和平的方法”獾致人 同之 “ 公平”的一檀 “ 手段” 。促成公平之和平 的寅现才是最终之 目的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由于很多⼈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污染环境不仅给⼈们⾝体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的⾏为,那么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对其有过错的⾏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过失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过错责任原则,⼜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后,法律规定不以⾏为⼈(侵权领域⾥的致害⼈和合同领域⾥的债务⼈统称为⾏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为⼈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的情节不能适⽤⽆过错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当事⼈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各⾃分担损失的⼀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式。
这⼀⽅式本⾝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开始就是⼀个补充的⼿段,⽽不是⼀个⼀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
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产⽣;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得以保障和发展。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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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一、关于归责原则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
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
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
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
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不构成违法行为”。
[5]应该说此观点正确的界定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纠正了将两者含混不清的错误认识。
但对于违法性的认识就有点微妙了,有学者将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认为:“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来判定”。
[6]其指责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指违反排污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7]并进一步对《民法通则》第124条中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认为“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
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 .[8]这种观点笔者实难苟同,首先,对“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
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一说,容易使人把违反环境法规的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混淆不清,思想上也对遵守了刑法行政法的强行性规定仍构成违法不好接受,事实上,理论界对《民法通则》第124条限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多有诟病,有人将其理解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不排除虽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仍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9]另外,还有人撰文主张民法修订时删去该条。
[10]其次,既然“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直接用污染损害或损害后果完全可表达清楚,没必要推出一个易造成混淆的违法行为。
第三,“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的说法不正确,否定民事违法性并不是说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如陈泉生女士就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行为人都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这里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是否有损害结果及该结果与污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用损害结果代替了民事违法性的说法。
第四,如果损害就是违法,易给人可以用损害大小来确定违法的轻重的错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此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没有仿照德国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12]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民事侵权连证据规则都可用盖然性大小来确定,可见其并不求确凿无疑,这样由于证据不够充分也可被认定为违法显得有些牵强,事实上民事侵权行为五花八门,不可能像刑法那样做到一一界定下来,所以民事违法行为的科学性有待证实,在已有概念能清楚表达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我们没必要非得在此问题上套用德国等国家的规定。
笔者也强烈建议删去《民法通则》124条中“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一句,以求与无过错责任归则原则相适应。
三、免责事由虽然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实行的是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污染损害都一定要承担责任。
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免责事由。
如《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56条“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观以上规定我国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大体有如下几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第三者故意或过失。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和129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当然的民则事由;根据法理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情形也应该免责。
虽然我国的环境侵权规定了不少免责事由,但还是略显不足。
主要有:一、各单行法免责事由很不统一,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区别较大;二、不可抗力范围过窄,除《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战争外,其他单行法都没将社会因素列入进去。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已有了规定,单行法中加了限定词“自然灾害”反而使不可抗力适用变得不确定了。
如有人认为自然灾害的场合适用特别法环境法,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适用民法规定,但真是这样的话,既然民法都有规定,环境法是否还有规定的必要。
第三、缺乏意外事件的有关规定,虽然意外事件常有人将其与不可抗力相混淆,但根据定义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13]如某物质达标排污一般不会致人身体伤害,但对于某些特质的身体即使很少的量也可能致其损害。
根据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似乎该赔,但赔了又不合乎法理。
这些都需今后立法予以明确。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采用无过错的归则原则。
但这并不说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对其承担责任毫无影响。
这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否适用时就能看得出来,如“受害人自身过错”这个免责条件适用的前提应该可推断出加害人没有过错,否则两者都有过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显然是不能够免责的。
注释:[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199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2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6]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8]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168.[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199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532页。
[10]董文涛:绿色正义的背后 -一起典型环境侵权案件的若干法律思考载于《法政季刊》电子版第03期。
[11]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25—226页。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值得注意的是,王利明教授在其96年以前的版本中是有过民事违法论述的,可见其对此有了新的认识,也说明参照王利明教授96年以前版本论述该问题已经有背王教授现在的观点。
[1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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