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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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民事责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内容、适合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环境问题的方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修复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对环境伤害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法律追究。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伤害:环境污染和破坏可能给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

环境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受伤害的一方进行赔偿,恢复受损的环境。

2. 住手违法行为: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住手违法行为,即住手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

3. 整改措施: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这包括采取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方式,恢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公开信息: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范围环境民事责任适合于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无论是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还是企业的环境破坏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民事责任。

同时,环境民事责任也适合于跨国公司、政府部门等各类组织和机构。

四、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部份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也适合于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追究方式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概念解析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中,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民事赔偿等方式弥补环境损害,并促使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恢复环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四、追究方式1.民事赔偿: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证据证明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具体金额。

2.停产整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整改合格。

3.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化工企业未经环评手续,擅自投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受到污染,农作物大面积死亡。

解决方案:受损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农田损失。

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判决化工企业赔偿农民的农田损失费用,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治,进行环境治理。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解决方案:受影响的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居民的生活受损费用。

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的生活受损费用,并责令公司进行环境修复,恢复水源的正常水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破坏等现象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给人们的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者民间规则,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的,造成了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损失的,依据民法分配一定的赔偿或者其他救济责任的法律责任。

从概念上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涉及三个要素:一、侵权行为;二、侵权成果;三、侵权损失。

侵权行为即指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侵权成果指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而侵权损失则指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的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最基础的法律基础,它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等与环境有关的法律,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依据民法分配原则,造成环境侵权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针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赔偿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组织的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通常是:是否满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是否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给公民、法人、组织带来了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以损失赔偿和合理开支为主,同时也需要加强惩罚性赔偿,引导环保责任更加明晰、严格。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现实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其法律意义并不普及,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存在一定的缺失;2. 许多环境侵权行为被视为商业行为,难以界定其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3. 对于一些国有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侵权,赔偿额度相对较低,难以弥补其环境和社会影响造成的损失。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1.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述
1.1 环境侵权的定义
1.2 环境侵权的类型和案例
1.3 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1.4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2.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
2.1 污染物的排放与环境侵权行为
2.2 破坏性开发与环境侵权行为
2.3 环境监测与环境侵权行为认定
3.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和适用范围
3.1 环境责任主体的界定
3.2 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4.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4.1 恢复原状和修复损害
4.2 赔偿经济损失
4.3 公共利益诉讼
5.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和责任承担
5.1 证据的举证责任
5.2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6.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
1.相关案例解析
2.相关公告和通知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侵权:指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严重程度取决于损害的程度和持续的时间。

2.环境民事责任: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修复损害、赔偿经济损失等。

3.恢复原状:指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无损害的状态。

4.修复损害:指对受损环境进行修补、补偿等措施,以减少环境损害程度。

5.公共利益诉讼: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侵权责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当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的,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产生原因以及责任规避与改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而逐渐形成的。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环境侵权责任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对环境造成侵害的行为主体,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环境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还原生态环境的公正和合理。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产生原因环境侵权责任的产生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1. 能力不足:个人和某些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其危害和后果没有充分认识,导致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

2. 利益冲突:在一些利益驱动的大型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忽略或放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侵害。

3. 技术手段不足:在环境保护技术方面,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手段有限或者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上,难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三、责任规避与改善措施面对环境侵权责任,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责任,并改善环境保护状况。

1. 加强法制教育:加大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大家对环境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增强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

2.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推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执法和处罚机制,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3. 强化企业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摘要环境保护是全球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适用条件、主体和追责方式,并提出加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

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对环境破坏行为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是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追责,可以平衡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激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要素:2.1 损害行为损害行为是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指的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

损害行为可以是直接的,如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也可以是间接的,如资源浪费、不当使用自然资源等。

2.2 直接原因和因果关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还需要证明损害行为是直接原因造成的,并存在因果关系。

这需要通过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手段来确定。

2.3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关键要素。

违法行为可以包括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违反环境保护协议等。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环境破坏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3.1 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作为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对于存在违法环境行为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环境。

3.2 个人个人作为生活和生产的参与者,也应当承担自己的环境保护责任。

个人的违法环境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约束,包括赔偿受害者损失、承担修复环境的义务等。

3.3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存在环境破坏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责。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环境资源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追究方式以及相关案例。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从而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环境民事责任适用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排放责任: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造成他人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生态破坏责任:对于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破坏湿地等行为,损害生态环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资源浪费责任:对于浪费资源、滥用资源的行为,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环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2. 救助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救助责任,包括组织救援、提供紧急救助物资等。

3. 停产整治责任: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整治费用。

4. 公开道歉责任: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责任人应当公开道歉,恢复受损环境的社会形象。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例1. 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村民饮用水受到污染,引发健康问题。

企业应承担医疗费用、生活补偿费等经济赔偿责任,并进行整改。

2. 某开发商违法填海造地,破坏了珍稀湿地资源,引发生态失衡。

开发商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恢复公众对其的信任。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对环境破坏行为的制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已经被写入我国法律法规之中。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内容、条件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影响他人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需要对其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修复损害,二是赔偿损失。

1、修复损害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是经济上的,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内容就是修复损害。

这需要侵权人采取相应措施,使环境恢复到原有的水平。

2、赔偿损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二个内容就是赔偿损失。

侵权人需要对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这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环境侵权行为直接带来的商业损失和物质损失,间接损失则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带来的健康损失和心理损失等。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要想确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侵权行为的存在这个条件是设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

只有在确定了环境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虑责任人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2、损害结果的发生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仅要求侵权行为的存在,还必须确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环境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环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还需要确定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环境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否则就不能认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作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民的生态权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设置旨在保护公民的生态权益,倡导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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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定位罗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内容提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概念的定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能否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关健。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以此概念定位为基础,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

2008年12月23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其第八章中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旨在通过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救济受害人,预防并制裁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

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八章的规定, [1]实际上是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依然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仅仅限定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范围之内。

这种概念上的定位,既未顺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有碍于我国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因此,本文旨在遵循环境科学发展规律,彻底厘清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科学定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尽绵薄之力。

二、立法与学说上的理解在我国立法上,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由《民法通则》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仅如此,被认为具有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妨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外,针对污染环境之外的破坏自然资源的环境侵权行为现象,《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其他环境保护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87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等也作了类似规定。

[2]以这些法律规定为根据,我国法学界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进行了具体分析。

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在对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认识上并不一致,我国法学界在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问题的认识上,也产生了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广义说。

广义说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民事责任两方面理解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3]或“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4]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民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与我国广义说相类似的是,尽管英美、德国、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内涵,在其范围理解上也存在并不完全一致的现象,采取的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措施也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从英美、德国、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来看,这些国家的法律规范并未采取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仅仅限定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狭窄范围之内的立场。

恰恰相反,从有关立法规定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还包括了诸如振动、地面下沉、压力、病源菌、动植物、日照和通风妨害、风害和光害、眺望和景观破坏、填海破坏海岸、文化遗产和舒适生活环境破坏、放射线危害等环境破坏现象所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法中,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扰他人享有或利用土地等权益的行为,如排放煤烟、灰尘、臭气、噪声、高热,遮挡阳光、污水、电流以及妨碍土地利用的其他类似侵扰等损害他人财产、权利或利益,妨害他人平稳生活的行为,统称为生活妨害(Nuisance)。

对于这种生活妨害,英美法历来采用侵权行为法加以应对,并且将生活妨害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分为以私法上的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对私人生活的妨害(Private nuisance)和公法上的以刑罚处罚为中心的对公众生活的妨害(Public nuisance)。

其中,后者是指对社会公众享有的健康、安乐、便利等权利进行妨害。

通常来说,对公众生活的妨害,被看作是刑法上的犯罪(轻犯罪)行为,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一般可处以2年以下的拘役。

在因对公众生活的妨害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场合,受害人只有在证明其受到特别损害时,才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的救济。

[6]可见,对公众生活的妨害只是刑罚制裁、行政规制的对象,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英美法才承认以侵权行为构成为依据的损害赔偿救济。

[7]所谓特别损害,具体来说,通常是指对公众生活的妨害,包括噪音、恶臭、煤烟、振动、违法停车、公众游行等造成的交通妨害、储藏爆炸物等危害公众健康或公众道德的行为,包括危害社会共同利益的妨害行为在内。

由于对公众生活的妨害是对公众利益的妨害,英美法不承认特定个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作为相应的解决方法,要求应当由检察长提起刑事诉讼或者由检察长或公共官员代表政府提起停止侵害请求命令,并决定损害赔偿。

与此相对,对私人生活的妨害,是指对他人土地本身或者土地利用的非直接的妨害,是对他人所具有的享受土地或者与土地结合着的权利的不法干涉。

如排放废水、烟尘、气体、热、振动、电、病源菌、动植物等并对该排放置之不理的行为等。

在英美法上,对私人生活的妨害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英美法承认了基于对私人生活的妨害的损害赔偿,并对排除诸如噪音、振动、煤烟等妨害以享受土地的自然利益的侵权行为,认为行为人可以被请求排除侵害。

[8]具体而言,1939年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Institute)在第一版《侵权行为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orts)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了私人生活妨害的一般原则、原告适格、责任发生原因之类型、成立要件等。

其第882条规定:“在满足以下要件的场合,加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诉讼上的责任:①妨害受害人对其土地的使用或占有,以及财产权和其他特权;②该侵害实际存在;③加害人的行为是侵害法上的原因;④侵害是故意的并且不合理的;或者虽无故意,但存在过失、不注意;或者由于存在非常危险的行为而根据特别责任规则可以提起其他诉讼的情形。

”由此可见,英美法中的对私人生活的妨害,包括侵害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享有财产的舒适或便利权利等类型。

作为对私人生活的妨害的救济手段,通常包括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衡平法上的侵害排除、代替侵害排除请求的补偿、自力救助。

1977年美国修正公布的第二版《侵权行为法重述》,仍以条文形式对私人生活妨害的类型、责任要件、侵害排除命令(injunction)等作出了修正规定。

其中,关于侵害排除命令的第930条规定:“(1)就实行或威胁之侵权行为,是否准予发布侵害排除命令,应依第936条所列因素之比较评估,以决定侵害排除命令之救济方式是否适当。

(2)就争执之事实有由陪审团审查之必要性或较妥当之侵权行为,法院以侵害排除命令作为救济,并非不适当。

”第934条规定:“(1)就侵权行为所发布之侵害排除命令是否适当,是将侵害排除命令救济方式之可能后果与依其他替代之救济方式之可能后果,作一比较而决定。

(2)就侵权行为而请求发布侵害排除命令之申请人、无须先行诉诸其他救济方式,以证明其他救济方式不适当。

”此外,该法第936条还对是否适用侵害排除命令和中间侵害排除命令的判断因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1)就侵权行为所发布侵害排除命令是否适当,依该案件之所有因素之比较评估而定;其因素应包括下列之主要因素,a.应受保护利益之性质;b.侵害排除命令及其他救济方式,对于原告之救济之相对适当性。

c.提起诉讼之原告任何不合理迟延。

d.有关原告之任何不当行为。

e.如准发布侵害排除命令对于被告,及如驳回请求侵害排除命令时,对于原告可能发生之困苦之比较。

f.第三人及公众之利益。

g.命令或判决之设计与执行之实行可能性。

(2)就侵权行为发布之中间侵害排除命令是否适当,应就前项所列之因素于最后言词辩论前提出者,决定之;但主要是就下列特别因素而定:a.如不准发布中间命令,b.对于原告之无法回复之伤害之威胁程度。

c.中间侵害排除命令之救济,对被告可能发生之后果。

d.原告胜诉之可能性。

e.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生活妨害行为的原因事实所具有的相当程度的社会有用性以及公共福利性受到社会关注。

鉴于过重保护受害人有时反而存在妨害企业及科学进步之虞,在应对具有高度社会利益乃至公共性的事业带来的生活妨害行为的过程中,侵害排除请求权开始出现了动摇与混乱局面,其结果是围绕是否成立侵害排除责任的判断标准,产生了“均衡的衡平”或“均衡的便宜”(balancing the equities)的双重衡量法理,旨在对被害与加害两当事人的一切事情进行双重比较衡量,以决定违法性的强弱。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代替侵害排除命令的损害赔偿之法理(damages in luie of injunction),即对于成立有继续性、反复性的私人生活妨害,在依据“均衡的衡平”原则而不准发布侵害排除命令时,原告应承担代替侵害排除命令的赔偿。

法院也可就原告请求的一部分,准许发布侵害排除命令,而其余部分准许代替侵害排除命令的赔偿。

[9]从英美生活妨害法的发展来看,作为对私人生活妨害的救济手段的法学理论体系,Nuisance是基于侵权行为法法理,被当成是侵权行为责任的一部分予以处理。

[10]在德国法中,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将煤烟、蒸汽、烟尘、臭气、热气、噪声、振动等不可称量物质,以及其他来自邻地的类似影响,称为干扰侵害(Immi ss ion),并根据相邻关系法律构成加以解决。

一方面,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对来自近邻的煤气、蒸汽、烟气、臭气、煤烟、热气、噪声、振动等不可称量物质,以及其他来自邻地的类似影响,在其不损害或轻微损害土地利用的范围内,根据相邻共同体关系,认为土地所有者负有忍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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