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三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侵权责任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损失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
侵权责任是由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而违约责任是由于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行为是有意的,即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其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不同。
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损失。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是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即违约行为的发生。
再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不同。
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其法律效果是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其目的是通过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来恢复其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责任,其法律效果是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强制性责任,其目的是通过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证明和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存在,而侵权人可以进行抗辩。
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需要证明其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合同另一方只需要证明合同的存在和违约行为的发生即可。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产生原因、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合同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参考答案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自测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B3、C4、A5、B6、C7、B8、A9、A 10、B11、B 12、D 13、C 14、A 15、C 16、C 17、C 18、B 19、D 20、D21、D 22、D 23、D 24、B 25、B 26、C 27、A 28、A 29、A 30、B31、D 32、D 33、C 34、D 35、D 36、D 37、C 38、D 39、A 40、D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D3、ABC4、ABCD5、ABCD6、AB7、ABCD8、BCD9、ABCD 10、ABCD11、ABCD 12、ABCD 13、ABC 14、ABCD 15、ABCD16、ABCD 17、ABC 18、AD 19、AB 20、BCD三、名词解释题1、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
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应被侵权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基本内容的侵权责任具体形式。
或言之,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3、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5、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6、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7、红旗原则,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非常明确(将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比喻为红旗飘飘),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

浅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摘要:本文通过对签订合同后债务不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区分,界定二者在适用的界限,以期对主体的诉求有所帮助。
关键词:债务不履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法理分析(一)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区别和联系违法行为在债编尚有债务不履行一种,其与侵权行为之不同之处,在乎债务不履行之规定系着眼于侵害”债权的充实性”而设;而侵权行为之规定乃着眼于侵害”权利之不可侵性”而设,至两者效果的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二者相同点在于,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求偿权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求偿权,均是请求填补损害之权利。
二者的不同点:第一,成立过程不同,前者系现有其他目的之债,因该债之不履行,而后使转化为损害赔偿求偿请求权;后者自始即以损害赔偿为目的而成立。
第二,成立基础不同,前者系基于债权债务之特殊法律关系之加害而成立;后者乃基于人与人之间不可侵之一般的关系之加害而成立。
故前者乃特殊的,范围较狭,后者乃一般的,范围较广。
第三,举证责任之不同,前者以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为免责条件,故应由债务人对此负举证责任;后者以故意过失为成立要件,故应由被害人对此负举证责任。
基于此,行使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有利。
第四,时效期间之不同,前者消灭时效期间,为15年;后者为2年甚至是1年。
第五,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可以适用抵消的规定;后者如系故意侵权行为,则赔偿义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被害人的债权主张抵消。
基于此点行使后者比较有利。
(二)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区别当事人债务不履行时,导致的是违约责任;侵权行为导致的是侵权责任。
这两种责任有着不同的构成。
1、构成要件方面《侵权责任法》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总的说来,违约责任不要求违约人有过错,只要有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在发生责任竞合时,主张违约责任在责任构成方面,对受害人较为容易。
2、举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在责任分配方面,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不能举证侵权人过错,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以其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区别:(一)产生基础。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又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二)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重点,极少采用无过错责任。
另外,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而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三)举证责任。
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违约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但在特殊侵权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且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且免责条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责任范围。
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侵权和违约民事责任有什么不同

一、侵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
”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二、违约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三、侵权和违约民事责任有什么不同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概念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二类是侵权的。
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
这也是我们在立法里面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或者也是我们审判实践里面的一些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侵权行为一,什么是侵权行为?我们可以对这个侵权行为首先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就是指权利人人他的权利主体,就是这个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因此我们说,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表现在: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就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侵权法的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就是说侵权的对象不限于物权这个范畴。
因为随着多年来的发展等等,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非常快,.而且知识产权的也发展得非常快,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已经越来越普遍。
特别是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大到人格权的领域。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简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言概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合同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阐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定义、区别、适用范围、追究方式以及竞合关系,以期对读者深入了解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正文内容: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定义1.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从而引发法律后果的责任。
1.2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行为中,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他人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2.1 主体不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侵权责任是在民事行为中产生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人。
2.2 法律依据不同: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合同法等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而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3 追究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一般通过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追究;而侵权责任一般通过赔偿金、停止侵权行为等方式进行追究。
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3.1 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如合同违约、无故解除合同等。
3.2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4.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追究方式4.1 违约责任的追究方式:违约责任一般通过合同的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追究,以恢复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 侵权责任的追究方式:侵权责任一般通过赔偿金、停止侵权行为等方式进行追究,以保护受侵权一方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5.1 竞合定义:竞合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效果、适用条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行为,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时,给对方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行为。
二、法律效果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法律效果是使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受损害的一方能够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
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是使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适用条件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由侵权人的过错所引起的。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存在有效合同、违约行为、违约损失和违约责任。
存在有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违约行为是指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违约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承担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主要是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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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三民法有三大原则,其中在侵权的领域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叫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行为人他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物件,对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负责,对他人的行为不负责。
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因为我们说违约行为,如果这个标的物还没有交付,现在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那么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找第三人要求他承担责任。
但是在侵权法上,因为合同法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但是侵权法它强调的责任自负这个原则。
就是只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谁造成的行为引发的后果,谁来承担责任。
在传统上,是不承认要对别人的行为来承担责任。
类似这些案例,现在是不是应当要银行、要旅馆、要学校负责,这个有很大的争议。
这旅馆提出我们很冤枉,我们不是杀人犯、又不是抢劫犯、也不是强奸犯,怎么要我来赔偿呢。
这就是说,我们是不是应当设立一个为他人负责的例外。
这个例外,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谈的是不是应当设置违反保护义务的这个规则。
我们认为这个规则是必要的。
首先当然是从对受害人的保护出发,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找到,毫无疑问应该真正行为人负责。
但是现在问题是真正的行为人找不到。
如果没有任何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那么将完全是受害人自己来蒙受了损失,这是很不公平的。
其次,违反保护义务的行为人必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所以他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应当确立,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例外,但是这个例外不能过于宽泛。
这就是仅仅只是把它限定在那些负有保护义务的人违反了义务造成的责任。
现在所要讨论的关键的问题是,这个保护义务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它要从哪里产生,原因是什么。
如果在法律上仅仅地作一般例举,确实是太过于宽泛,所以需要对保护义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
安全保护义务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义务的来源,我认为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因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在先行为而对特定的他人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例如某工头拖延工人的工资,工人要以跳楼抗议,当该工人在楼上说如果工头在不给工资他就跳楼,工头说那你就跳吧,结果工人跳楼摔成重伤。
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工头拖欠工人工资这个在先行为引发了工人跳楼,那么当工人要跳楼之际工头就负有保护的义务,应当主动采取行动防止工人跳楼,而不能漠然置之,因此工头对工人所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
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其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事对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职业的经营者,对相关公众的安全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如旅馆、饭店的经营者未尽必要的保护义务,致顾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剧院等公众场所进行装饰、修缮等致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由公众场所的经营人或者使用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某个饭店中顾客与一个小流氓发生了口角,宣称要殴打顾客,后来流氓带人来打顾客,饭店及时报警了,流氓不仅将该顾客打伤而且还打伤了其他顾客,这里饭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它是否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
我认为饭店已经尽到了该义务,因为此时饭店只能报警而无法采取别的保护措施。
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这个意义上说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人具有过错,但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又不同于一般过错行为,因为一般的过错行为都是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两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真正造成损害的人是其他的不法行为人,而非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人。
保护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丰富了侵权行为的形态,同时也使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的内涵发生变化。
因为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行为人违反了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的义务,违反了侵权法和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还包括行为人违反了因其在先行为所产生的,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对特定的受害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违反这种义务而使受害人因他人的行为遭受损害,违反义务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在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中,违反保护义务的人并没有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所以此种责任也可以视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例外。
我们建议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把侵权行为做一个完整的概念表述,基本上含盖了各种侵权行为的类型。
二,如何区分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下面我们要说明的侵权行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当我们明确了侵权行为就是上述五种侵权行为以后,怎样和违约行为相区别,如在学术上有很多人认为侵权行为的扩张,甚至可以包括违约行为,因为侵权债权行为都出现了,认为侵权行为可以替代违约是不对的,我们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把侵权和违约做出严格的区分,我们遇到任何民事纠纷,我认为首先就必须要弄清什么是违约,什么是侵权,如果这个问题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我们进一步确定责任,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完全是理不清楚的。
究竟应该怎么区分侵权和违约,我们建议应该采用四个标准来进行分类:第一个标准,从违反义务的性质的角度来进行分类,违约主要违反约定的义务,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主要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包括多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侵害了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人身财产的普遍性的义务,这就是所谓不得损害他人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上是针对一切人所设定的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是一个人都应在承担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违反了这种法定义务,第二类就是侵权法所设定的具体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履行性的义务,比如说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善、安装地下设施等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这种设定明显性的标准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
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这种明显的标志的义务就是行为人违反了侵权的义务,因此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就是侵权法之外的其它的一些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一些作为不作为的强行性的比如说有关劳动安全保护,法律对劳动安全保护的规定有关消防保护,法律对消防措施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规定,都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的义务违反这些规定,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审判实践来看,我们采用违反义务的标准来分类,有时候应当进一步考虑约定的义务已经成立或生效了,是不是实际约束力,特别是在考虑它是约定的义务或合法的义争的时候,我们常常考虑这种义务它是针对特定的人承担的,还是针对一般的人承担的。
针对制定的人是个约定的义务的问题,而针对所有的对一切将的人承担的那可能是一个法定义务的问题,这种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比如说在一个案件里面一个顾客在商店买衣服,在买衣服的时候需要把自己的衣服脱下来,这时候它就问售货员我把衣服脱下来放在什么地方,售货员就给它指了一个地方那么它把衣服脱下来以后进去试穿衣服,出来以后呢,发现自己的衣服丢了,最后要求赔偿,商场就提出来说在这个商场进进出出来来往往复杂的人多,怎么可能我们对所有的人的财产财物负这种保管的义务,如这样的话,我们商店根本就开不了。
对于这个案件讨论的时候,很多人的看法就是因为它是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怎么侵权呢?侵权就只要违反某种特定义务,只是有过错的那么它违反了什么义务啊?法律上不可能要求商店对所有的顾客的财产财物都负有保管义务,这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种看法有道理的,我们确实要求商店针对一切人对我们的财产有保管义务确实不能成立,甚至他们原来根本都没有对价关系,你要求他负保管义务这个是更不可能的。
但我们就这个案件来说,尽管我们说商店没有一般的作为义务,但是对具体案件来说有没有一种约定的义务,这个是我们要考虑的关键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当这个顾客把衣服脱下来问这个售货员说我把这衣服应当放在什么地方?他说你就放在这个地方,实际上已经对她做了这种保管的承诺,而这个顾客也就是对他信赖这人保管承诺的,才把这个衣服脱下来,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的合意。
它是一种要物的合同,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物也已经交付了,保管合同成立并且已经生效了。
而且这种义务,不是说商店对所有的顾客财物负有保管义务,而是说对这个特定的顾客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来自法定而是来自约定,所以我们说这个问题不是一个侵权而是一个违约的问题。
再比如,现在出现了好几起在公交车上被小偷抢劫,小偷抢劫时,司售人员没有进行制止,后来公交车停了,小偷跑了,乘客告了公交公司,在广东的一个案例,判决确定公交公司司售人员应当对乘客负有一种见义勇为的义务,及时制止小偷对乘客人身的侵害没有及时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所以构成侵权。
我曾经就这个问题写过一篇文章,我认为首先要讨论公交公司是不是违反的一种法定的义务,且构成侵权,如果是法定义务,法律需要确立一种见义勇为的义务吗?这个恐怕是做不到的,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像警察可能有这种义务,除此之外的一切人没有办法确定他负有这种义务。
见义勇为毕竟是一个道德的标准,法律的规则是一种最低的行为标准,是多数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的标准常常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的标准最低的行为准则,假如说把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确立下来的话,违反这种义务都要承担责任,法律就过于苛刻,而且将使许多的人完全做不到也是非常不合理的我们常说一个守法的公民不一定是品质高尚的人,因为道德的标准更高,品质高尚的人必然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所以不能把道德的标准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法定义务确定下来,我认为见义勇为不是一个法定的义务,我不认为这是一个侵权的问题,但这里面是存在约定的义务,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当然我比较倾向于认为,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来解释应该有这种约定的义务,旅客运输合同从这种合同的约定目的和性质出发,承运人应当负有将旅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最后即使送到了目的地,但不是安全的地,我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违约。
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是不是存在一种约定的义务,若确定存在一种约定的义务这可能是一个违约问题,而不应该是侵权的范畴,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第一个标准。
第二个标准是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这个角度来进行分类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分类,这就是在确定究竟是侵权还是违约的案件的时候,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合同关系,如事先存在合同关系,那我们可能要考虑这是一个违约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们就可以直接认为这是一个侵权的问题,这种分类标准是非常简便易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