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权行为概念研究
商标侵权的实验报告(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了解商标侵权现象,本实验对商标侵权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实验目的1. 了解商标侵权的概念、类型和危害;2. 掌握商标侵权检测方法;3. 分析商标侵权案例,提高维权意识。
三、实验内容1. 商标侵权概念及类型(1)商标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阻碍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商标侵权类型:①直接侵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②间接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③假冒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冒充他人注册商标;④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商标侵权检测方法(1)视觉对比法:通过视觉对比,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2)听觉对比法:通过听觉对比,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3)综合判断法:结合视觉、听觉对比,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瓶上使用与某知名饮料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2)案例二:某企业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某知名服装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1. 实验结果表明,商标侵权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2. 商标侵权检测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行性,为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3. 通过分析案例,提高了对商标侵权的认识,增强了维权意识。
侵权违法性要件的研究综述

一
四 、 总 结 与 展 望 前提 的 , 但现 在两大法系判例学说 大多认 为 ,过错概念并不是一个 完 全主观的概念 ,行为越来 越复杂 ,使得对主观过错的认定越来越困难。 由以上分析 可知关 于侵权 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的争论 是莫衷 一是 , 第二 ,过错概念 的客观化 ,这使 得过错 与违法性 区分更 为困难 。 但是 ,无论是关于 为发行 的判定标准还是违法和过错 的关系都是基 于 ( 二 )过 错 与 违 法 性 并 存 说 ,也 即 , 违 法性 独 立 存 在 说 违法性要件来谈论 的。无论是主 张违法性可 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构 成 学界 坚持 该理论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违法是对 损害结果的非价值判 要件还是 主张不可 以作 为构成要件 , 其重点都是意在解决实务 中侵权 断 ,而过锗是对行 为人的主观非难 。综合他们 主张违法性要件应该独 纠纷 问题 , 虽然其解决 问题 的路径不大相 同,但是 ,结果都会大 同小 立存 在的缘 由主要包括: 异 。因此 ,我认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 出台,虽然关于违法性构成要件 首先 ,违法 性概 念能够使民事主体 明白可 以做什 么 , 不可 以做 什 的讨论不会 偃旗 息鼓 ,但是 , 总的 目的都是一致的 ,即解决实务 问题 。 么 ;如果缺少违 法性要件 ,单纯 以是否具 有过错作为判断标准 , 将导 致侵权 责任范围扩大 。其次 ,违法性 是客观抽象的判断 ,只要有行 为 参考 文献 : 义务 的违反 ,违法性即告成立 ,而不论善 良管理人对此是否系认识并 [ 1 ] 参 见 王 泽 鉴 著 :《 侵 权 行为 法 ( 第1 册) 》 [ M] 。北 京 , 且 客观上 能否 执行此 等义务 。至此 时行 为人是 否成立 过失 ,则必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2001年 版 。 2I 参 见 王 利 明 :《 侵 权 行为 法 研 究 上 卷 ) I Ml ,中 国人 与行为人处 在相同情况下之善 良人 对该统一 内容之义务 系客观可认识 I 民 学 出 版 社 2 00 4牟 _ . J 瓯。 并 且得 被 期 待执 行 此 等义 务 ,才 有 可能 。 l 3 I 参 见王伟 《 侵权千 亍 为 构 成 要 - _— 过鼍 l 茸 与’ 违亭 毒 生 并 列 主 三 、违法性 要件能 否作为侵权 责任构成要 件之争 论 张 之 批 判 D I 。《改 革 与 开 放 》 2 0 1 2年 2月 。 (一 ) 否 定 说 l 4 f 参 见 程 啸 :《侵 权 - t 7 ' " 为 法 中的 垃 错 与 违 法 性 问 题 之 梳 主张 违法 性不应成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的理论 著述 ,主要体现在 理 Jl 。 《 中外法 学 》2 0 0 4年 7月第 1 2页 。 ( 四 )厘 清 工 作 内容 , 深 化 服 务 水 平
检索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检索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检索过程中,如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个实际发生的网络检索纠纷展开,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电子产品、服装等多个领域。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发现其官方网站上出现了一篇关于其产品侵权的信息,甲公司怀疑乙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其商誉。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删除侵权信息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在网络上检索到的信息系公开信息,并未侵犯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一)检索行为的合法性1. 检索行为的概念检索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利用搜索引擎、数据库等工具,对特定信息进行查找、查询、筛选等操作的行为。
检索行为在现代社会具有广泛的应用,如学术研究、商业调查、法律咨询等。
2. 检索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网络信息检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检索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三)检索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联1. 检索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检索行为与侵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检索行为是获取信息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检索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检索到的信息可能涉及侵权。
2. 检索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联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检索过程中,未经甲公司授权,获取了甲公司的商业信息,并将其用于侵权行为。
从概念功能到视域选择——体系化思维模式下的侵权行为定义思考

的 过 程 中 , 者 们 一 般 将 侵 权 行 为 的 定 义 问题 作 为 整 学 个侵权 法理论 研究 的逻辑 起 点 。因潍“ 权 行 为是侵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的 一 个 最 为 重 要 的 概 念 ”1 “ 侵 权 法 理 L, 是 ] 论 研 究 中 首 先 需 要 解 决 的 课 题 , 为 侵 权 行 为 的概 念 因
从概念功能到视域选 择
体 系化 思 维 模 式 下 的 侵 权 行 为 定 义 思 考
刘 康 复
( 湖南 工业 大学 法 学院 , 湖南 株 洲 4 2 0 ) 1 0 8 [ 要] 侵权行为的定义不是侵权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摘 而应是整个侵权法理论研究的一个最高限
度 的抽 象 总 结 。 侵 权 行 为 下 定 义 之 前 必 须 明确 区分 侵 权 行 为 和 侵 权 责 任 的概 念 , 清 侵 权 法 的 性 质 、 权 责 给 厘 侵
第 3卷
第 3期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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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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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学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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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版)
V 01 3 N o.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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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O 5月
】UR A FC NT A 0 T NIE ST FF R S R 0 N LO E R LS U H U V R I YO O E T Y&T C N I Y (oi cne) E H O Sc l i cs aS e
那 么 ,侵 权 行 为 ” 个 概 念 真 的 应 是 整 个 侵 权 法 理 论 “ 这 研 究 的 逻 辑 起 点 吗 ? 其 内涵 进 行 科 学 界 定 的 目的 是 对 什 么 ? 给 侵 权 行 为 下 定 义 之 前 首 先 应 该 解 决 哪 些 理 在 论 问 题 ? 本 文 拟 对 这 些 问 题 做 些 思 考 , 期 能 引 起 学 以 界对 侵权行 为 概念 的进 一步研 究 。
国际私法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跨国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侵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侵权的概念国际私法侵权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侵犯了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国际私法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国籍、合同签订地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处理的关键因素。
三、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案件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最为密切。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法时,应考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等因素。
(2)当事人国籍法:当事人国籍法是指当事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在确定当事人国籍法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因素。
(3)合同签订地法:合同签订地法是指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在确定合同签订地法时,应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予适用。
该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确保法律适用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3.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律时,应考虑该外国是否对我国公民或法人适用同等的法律待遇。
如我国与该外国存在互惠关系,则可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四、具体适用方法1. 确定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是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因素。
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地点。
(3)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发生地: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地点。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在网络普及的时代,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针对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网络诽谤等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和特点1. 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网络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网络诽谤、网络盗版等多种形式。
这些行为对被侵犯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2. 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便利性、匿名性和跨国性的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面临巨大挑战。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现状和问题1. 网络侵权行为的现状当前,网络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且呈现出迅猛增长的趋势。
正版软件、音乐、电影等知识产权的盗版问题严重,个人隐私泄露问题频发,网络诽谤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益,破坏了网络环境秩序。
2. 网络侵权行为的问题网络侵权行为存在打击难度大、赔偿不足、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判断需要克服技术难题,而且由于涉及跨国,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此外,网络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低、维权成本高,导致受害人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
四、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1. 加强立法和法律意识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同时,社会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防范和制止。
2. 强化监管和打击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防止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
“百度文库”的侵权责任研究

“百度文库”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与专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侵犯,而是对这种直接的侵权行为给予了诱导或者帮助,或者对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美国法院所确定的“服务器标准”,百度文库的这种文档分享模式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只能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关键词】文档分享模式;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一、事件回顾百度文库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我们对其的认识在于它可以免费下载许多电子书,节省我们买书的费用。
而百度网站上自己对百度文库则定位为一种“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
其平台中所提供的文档,均为用户上传的作品。
百度自身并不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进行编辑或修改。
以上就是百度自己对文库的定位,但也正是这个百度文库,现在却陷入了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百度文库可以免费下载许多电子书,引起了许多作家的强烈不满。
他们认为百度这样做侵犯了其著作权,由此与百度拉开了一场争论战。
贾平凹、韩寒等作家则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窃取其成果、侵犯其权利,现在已然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紧接着,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也加入到论战行列,向百度宣战。
这使得百度又一次受到侵权的舆论指责。
在此次事件之前,盛大文学就曾对百度文库提起侵权诉讼,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
随后不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盛大文学和磨铁图书公司发表“与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斗争到底”的《联合声明》。
针对外界的指责,百度则进行了否认,他认为文库只是分享网友所上传的资料,其本身并不上传作品,这种形式并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二、责任研究虽然许多作家在强烈声讨百度公司,但百度公司似不把这些事放在心上,没有什么积极的回应,与作家代表谈判的时候也表现出一种傲慢。
百度派出的谈判代表不是法务总监,而是一个“政策法规研究负责人”。
侵权和违约如何认定

侵权和违约如何认定在民商审判实践中,经常触及到违约与侵权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两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正确区分和辨别他们的概念是很有必要的,那么侵权和违约如何认定呢?侵权⾏为和违约⾏为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和违约如何认定(⼀)侵权⾏为认定:⾏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合法权益的⾏为。
这⼀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种概念有:有过错的侵权⾏为与⽆过错的侵权⾏为;违法⾏为造成的侵权⾏为与合法⾏为造成的侵权⾏为;侵害⼈⾝权的侵权⾏为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为;有损害事实的侵权⾏为与⽆损害事实的侵权⾏为等。
(⼆)违约⾏为认定:违约责任,⼜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没有合同债务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同时,违约责任制度的设⽴⼜是保障债务履⾏以及保护、救济债权⼈法权益的有效⼿段。
⼆、侵权⾏为和违约⾏为有什么区别侵权⾏为与违约⾏为均为民事违法⾏为,区别是:1、违法性不同。
侵权⾏为是对民事法规的直接违反,⽽违约⾏为则是当事⼈对有效合同的违反。
2、⾏为主体不同。
侵权⾏为的主体只要有意识能⼒即可,不⼀定是完全⾏为能⼒⼈。
违约⾏为的主体⼀般为有⾏为能⼒⼈。
3、侵犯的客体范围不同。
侵权⾏为侵害的客体是包括债权在内的⼀切民事权利。
⽽违约⾏为侵权的客体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债权。
法治社会下法⽹恢恢,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当代每个公民必不可缺的⽣活元素。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法律武器捍卫住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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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行为概念研究 赵许明 【摘要】 侵权行为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正确界定这一概念,无论是对立法、司法或者民法理论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界定侵权行为概念应抛弃以保护侵权人为中心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传统观念,代之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中心的“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的新思维,并以此来构建我国侵权行为的学理体系。 【关键词】侵权行为概念;学说评析;概念界定
“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概念”, [1]“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课题,因为侵权行为的概念涉及到对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判断、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多方面问题。” [2] (89)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事关重大的法学概念,无论在立法、司法上,还是在学说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准确界定。” [1] (3) “何谓侵权行为,学者一直存在争议。” [2] (89)正因为如此,本文拟在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概念作进一步探讨。 一 关于侵权行为概念学说的评析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判例) 都有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和准则,也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依据。但它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并非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因此,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仍是我们学者的任务。总结中外学者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成果,大致有三种学说: (一) 过错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 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的所谓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 [3]王利明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 (91) (二) 不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我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4]刘凯湘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5] (三) 赔偿责任说。该说主要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 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认为:“损害事实的有无,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 [6] (908)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也” [7]。 分析以上学说,可看出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缺乏一个共同标准,因此,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歧极大:
日本学者认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 故意、过失的存在;(2) 违法性的存在;(3) 损害的发生;(4) 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8]法国学者认为必须有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德国学者认为有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 2
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9] 我国更是学说林立。有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括为6个:其中客观要件四个:须是侵害他人的权利;须有损害的发生;行为须是违法;在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两个:行为人须有侵权行为能力,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 [10]有五个要件:(1) 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2) 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3) 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4) 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5) 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 [6] (608)有四个要件的: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5] (686~690)有三个要件的:(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3) 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1]也有两个要件的:(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2)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12] 2、在界定侵权行为概念时,没有严格地将侵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分开,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是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混淆;将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归责原则相混淆。 3、没能形成一个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的属概念。概念有“属”与“种”之分。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 侵权行为作为属概念,应当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使人们根据这一概念,能够判断、识别什么是侵权行为;还要求它能够将侵权行为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中,所谓的违法行为说,过错行为说(甚至还有过错说) ,赔偿责任说,这些学说中所称的“违法”、“过错”、“赔偿”等,它们之间谁也不能包容谁,属于并列关系,形不成属概念。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能够成为区别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判断依据,而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很难做到这一点。 二 侵权行为要件构成研探 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 (一) 过错。按我国学界通说,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违法后果。” [13]可见,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第一,从我国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不应该有它的位置。 第二,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 3
第三,在许多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但却侵害了他人,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4]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而非“内心过错”。 第四,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对此,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不是伤人就是害己,那么毫无疑问,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但是,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因此,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 [15] (二) “不法”。“不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法”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这里有个如何衡量“不法”的标准问题。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法行为。这种标准反映在19世纪末草拟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之中。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条第二款,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管所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他受到影响的利益,此种法律走得太远。主张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时侵权人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意见,形成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 [16]另一种标准,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甚至还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紧急避险是传统民法理论公认的合法行为。一些民法教材不仅不谈紧急避险也可能造成“侵权”,而且还认为紧急避险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本文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对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构成侵犯,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比如“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救火当属合法行为无疑。但从池鱼主人角度考虑,他的财产无端受损,难道不是被侵权?从我国社会生活实际看,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造成侵权损害。如工厂按国家标准排污,这可谓合法行为,但即使合法排污,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照样赔偿。2001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就播出某一高压电站的设置完成符合国家要求,但其附近一户居民的三个女儿均因高压电站设置的影响而得一种怪病,起诉电站。难道能因“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不认为是侵权?社会生活的现实,已经向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已经正确地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 [12] (615)因此,从行为本身性质讲,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 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但无论如何,没有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2] (91)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