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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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

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

第三人侵权 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 第三人侵权 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 通过 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一、 第三人侵权 行为的概念缘起一直以来,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并无 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说法,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

他 通过 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解释展开这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通常的解释是第三人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条是对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规定,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先生认为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该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2]。

有学者认为此条规定了第三人行为,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因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侵权责任的行为[3 ]。

但也仅限于抗辩事由的讨论,并没有将之上升到独立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高度,而完成此一任务的是杨立新教授。

[4]杨立新教授另辟蹊径,将第28条界定为“有关 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认为“ 第三人侵权 行为是一个全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侵权行为形态的范畴,其性质是多数人侵权行为。

大学的侵权责任理论变化及发展趋势——以大学生自我伤害行为为例

大学的侵权责任理论变化及发展趋势——以大学生自我伤害行为为例


要: 大学承担侵 权 责任 已经在 理论和 实践 中得 到 确认 , 目前 , 大 多采 用一般 过 失侵 权 责任
理论 , 但 随着侵权责任过失客观化的发展趋势, 大学被司法实践所确立的注意义务或作 为义务 越 来越 多 , 承担 的侵权 责任 范 围也 更 广泛 , 在 困扰 大 学的主要 问题之 一 的大 学生 自杀行 为事件
o n e o f he t ma j o r p u z z l i n g p r o b l e m s , t h e u n i v e si r t i e s s h a l l s h o u l d e r t h e i r d u t i e s l i k e i n f o mi r n g s t u d e n t s a n d s h a r i n g
上, 大学在预 防学生 自杀 中应承担 的通 知义务 及信 息共 享 问题 , 尽 可 能做 到 各种 作 为 义务 , 从
而无需承担 责任 , 也 更好地 保护 学 生的权益 。
关键 词 : 大学; 侵权责任 ; 理论变化; 大学生 自 杀
中图分类 号 : D 9 0 — 0 5 2
文献标 识码 : A
第 1 5卷 第 3期 2 0 1 3年 9月
安徽 理工 大学学 报 ( 社 会科 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A n h u i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1 1 0 1 ( 2 0 1 3 ) 0 3 - 0 0 2 2 - 0 6

论我国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其规制

论我国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其规制

论我国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其规制祁全明【摘要】尽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新闻侵权,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各种新闻侵权事件.通过对我国当前新闻侵权的现状,包括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归责原则、救济方式进行具体的介绍和阐述,进而分析出我国新闻侵权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主要是从法律层面和非法律层面来具体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角度和其他角度提出预防和应对新闻侵权的方法,以期有利于新闻业的良好发展和公民权益的合法保护.【期刊名称】《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5页(P109-113)【关键词】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成因;规制【作者】祁全明【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兰州73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009年通过并于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治事业的一大进步。

《侵权责任法》不仅规定了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而且也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具体的侵权类型,该法将进一步对保护民事权利、制裁民事侵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地往前发展,新闻传媒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更是不断增强。

新闻业在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推动我国社会民主进步的同时,也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与社会的矛盾冲突日渐增多,出现了一些不真实、不客观,过分涉及他人隐私的报道,损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新闻侵权现象的出现。

该类特殊的民事侵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新闻业的权威性和降低了新闻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新闻侵权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类型予以规定,实属遗憾。

本文将结合新闻侵权的相关理论,探讨我国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其应对的办法,以期有利于将来的民事立法的完善。

一、新闻侵权的界定及其归责原则(一)新闻侵权的定义及其特征关于新闻侵权的定义,不管是在法学界还是新闻界至今都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变化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变化2: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若是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比如乘客乘坐出租车下车不付钱等情形,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变化4:修改了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变化5: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与雇员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过错补充责任调整为过错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在雇主责任中,新增规定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变化6: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若是因错误通知导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网络用户恶意投诉、水军泛滥等情形。

《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法简答题考题答案题库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法简答题考题答案题库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法简答题考题答案题库二、简答题:B__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5 年加入《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C__* 冲突规范的种类有哪些?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直接指明应适用某特定的法律。

具体的立法形式有:1、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2、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3、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二)双边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仅规定一个有待于推定的系属,法院要根据这个系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应适用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数量较多,并且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三)选择性的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在系属中指出几个可共适用的法律,最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

依选择的方法不同可分为:1、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可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任意选择。

2、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只能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依次选择。

(四)重叠性的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必须同时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

* *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含义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并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 * 冲突规范的结构怎样?冲突规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构成的。

所谓“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则指出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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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12-11-05 14:12:07 来源:《法学》2012年第7期关键词:多数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内容提要:在侵权法理论中,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有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英美法系的责任分担以及我国的责任形态诸多学说,事实上它们之间是递进关系。

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数人之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具体应用。

担待侵权法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上,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更科学、更公平,集中地表现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界定的新发展、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以及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进人21世纪以来,侵权法的研究重点和热点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

一个方向是重视受害人是多数人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大规模侵权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热点;[1]另一个方向是重视侵权人是多数人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热点。

[2]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越来越热,标志着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

其中,第一个热点问题中有关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的目的,着重解决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而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目的,则是关注侵权责任在多数侵权人之间的分担。

前者重视的是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后者注重的是责任分担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本文期望通过对第二个热点问题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的研究,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平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一、多数人侵权行为理论和规则的发展背景美国侵权法继承英国侵权法的传统,并且不断发展,形成了今天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和规则。

在英联邦侵权法上,形成了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的制度,并于1978年制定了《民事责任(分摊)法令》。

[3]美国侵权法早期追随英国法,直到1975年才改为采纳按照过失比例分担责任的做法。

1965年美国法学会编撰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重点研究与有过失问题,即研究被告和原告均有过失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4]同时也在共同侵权责任领域研究了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5]但对其他多数人侵权行为和责任则没有予以特别重视。

美国法学会于1993年开始编撰、2000年发表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中的“责任分担编”全面阐释了侵权责任分担的核心问题,包括原告行为的种类(如故意自伤、原告过失和自甘风险)、连带责任、根据原因力分担责任以及分担和补偿请求权。

2003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在州法层面上全面统一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6]《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的“责任分担编”与《美国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重点研究的是比较过失和多数人侵权,包括侵权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分担,以及侵权责任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数个侵权人之间的分担,而且制定了详细的责任分担规则,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可以看到,美国侵权法进人21世纪以来的发展,表现为将侵权责任分担规则分为比较过失、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按份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范围,比大陆法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规则的范围要宽,既涵盖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规则,也涵盖了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过失相抵规则。

大陆法系侵权法原本没有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规则,而是使用多数人之债的规则,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

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包括多数人债权和多数人债务。

多数人侵权行为产生多数人债务,适用多数人债务的债法规则,包括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7]大陆法系民法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是顺理成章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既然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债的关系,那么多数人侵权行为必然发生多数人之债,用多数人之债的规则调整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因此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专门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学说并不多见。

而与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学说和规则相比较,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和规则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其范围最为狭窄。

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尽管没有债法与侵权法理论和规则的对接问题,但是就侵权法本身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则不够完美。

事实上,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分配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仅包括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以及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过失相抵等侵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分担问题,而且还包括更多的侵权责任形态。

经过长期研究,笔者在2004年再版的《侵权法论》一书中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形态理论是最宽泛的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理论,既包括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的理论、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理论,也包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等问题。

同时,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构成完全对应的关系,将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完全对应起来,构成完美的侵权法理论体系,更便于指导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

[8]无论是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适用,还是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侵权法关于责任分担的理论,以及笔者提出的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和规则,其着眼点都是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追求的是侵权责任承担和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着眼点的宽窄不同。

其中,侵权责任形态理论的视野最为开阔,着眼于所有的侵权责任分配的领域;责任分担理论着眼于中等的视野,看到的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和过失相抵等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分担;而大陆法系侵权法对于这些问题都有涉猎,但分别在债法的范围里进行研究,缺乏在侵权法的完整视野中对侵权责任形态问题进行宏观的、整体的和体系化的研究,因而多数人之债的理论和规则不是直接针对侵权责任形态提出的,而是直接适用于多数人侵权行为,范围比较狭小。

将多数人之债的理论和规则引人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就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规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侵权责任形态的学说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不仅涵盖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而且也包括英美侵权法中的责任分担。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分担和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三个递进的概念,三个概念的相互关系是“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分担>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

可以说,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既包括在侵权责任分担的规则之中,更包含在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则之中。

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定位,可以确定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

按照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相对应的一般规则,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就是多数人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丰富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法律规则,但分散在各个章节之中,需要进行科学的整理和理论的分析。

二、多数人侵权行为概念界定的新发展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

有学者认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债之关系,有多数债务人或多数债权人或双方均为多数者,谓之多数主体之债之关系。

”[9]将其应用到侵权法中,称之为多数人侵权或者数名加害人。

如有数人以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方式出现在案情中时,由此会产生处于不同规则层面上的问题,如各有关人员是否确实要根据侵权行为法承担责任?如果是,其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存在一个应由多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则这种责任与被害人构成什么关系?最后需要解决的是在加害人的内部关系中损害分担的问题。

[10]英美法系侵权法中也有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规定了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并分别规定连带责任的效力、单独责任的效力等。

其中连带责任的效力规定在其“责任分担编”第10节,即“当依据适用法律,有多人对一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该受害人可以起诉任何一名负连带责任者,并从中获得他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

”第ii节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某人对一受害人的不可分伤害承担单独责任时,该受害人仅可以获得该负单独责任者在该受害人应得赔偿中所占的比较责任份额。

”[11]在美国侵权法中,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而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其实分为连带责任、单独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此,英美侵权法关于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与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中的多数债务人之债有相通之处,多数债务人之债包含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概念,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相同的概念。

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界定。

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研究》一书中使用了数人侵权的概念,但没有作出定义;同时其又使用了数人侵权中的责任概念,分别对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进行了界定。

[12]比较可惜的是,他没有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作出具体界定。

张新宝教授使用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13]王成教授认为,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

[14]程啸副教授在《侵权责任法》一书中使用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认为多数人侵权责任指的就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时产生的侵权责任。

[15]多数人侵权责任并非规范所有的加害人为多人的情形,而仅仅解决那些因果关系比较特殊的、多数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16]日本的潮见佳男教授使用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的概念,在该概念下阐释共同不法行为和竞合的不法行为。

[17]遗憾的是,他没有对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概念进行界定。

不过,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其实就是指多数人侵权行为。

德国学者使用数名加害人的概念表述多数人侵权行为,其含义是指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相关的人为数人,即《德国民法典》第830条中所称的“共同行为人和参与人”。

[18]综合上述学者的意见,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应当包括的要素是:第一,行为人的数量为多人,即为两个人以上;第二,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一个,因此是一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数个损害后果以及数个侵权行为;第三,数人侵权行为包含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以及竞合侵权行为等;第四,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多数是由数人分担,也存在不分担责任者。

只要符合上述基本特征,就是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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