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环境民事责任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课件

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中,如果责任人 能够证明污染或破坏是由第三人的过 错所致,则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 如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
破坏。
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中,如果责任人能 够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则可以以此作
为抗辩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扩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体范围
总结词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详细描述
传统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针对企业法人,但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增长,个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实体也逐 渐被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此外,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新兴业态也开始承担相应的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公民
在特定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公民也可以依法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
违法行为
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行为,且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
实际损害。
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造成了明显的环境损 害后果,如水体污染、土壤破 坏等。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 导致环境损害的主要原因。
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
况。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义务或侵 犯他人环境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 的,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依法应承 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 令停产整顿等。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1.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述
1.1 环境侵权的定义
1.2 环境侵权的类型和案例
1.3 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1.4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2.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
2.1 污染物的排放与环境侵权行为
2.2 破坏性开发与环境侵权行为
2.3 环境监测与环境侵权行为认定
3.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和适用范围
3.1 环境责任主体的界定
3.2 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4.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4.1 恢复原状和修复损害
4.2 赔偿经济损失
4.3 公共利益诉讼
5.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和责任承担
5.1 证据的举证责任
5.2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6.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
1.相关案例解析
2.相关公告和通知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侵权:指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严重程度取决于损害的程度和持续的时间。
2.环境民事责任: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修复损害、赔偿经济损失等。
3.恢复原状:指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无损害的状态。
4.修复损害:指对受损环境进行修补、补偿等措施,以减少环境损害程度。
5.公共利益诉讼: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第四、五章 环境民事责

• 2、许多污染是多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
• 3、环境污染的机制,专业性很强,甚至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足
以认识清楚,无论对于受害人还是对于司法部门来说都相当困难。
• 由于上述原因,环境法往往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方法来确定因果 关系,包括:
• 1、盖然性因果关系;
• 2、客体方面的特征。 • 环境民事侵权侵害对象具有广泛性与复合性。
• 首先,传统侵权行为一般是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人
身或财产,环境侵权则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再作用于人身及财物,其 侵害对象包括各种自然要素、无主物、公私财产与人身,远较一般侵 权广泛。
• 其次,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共有性,环境侵权行为一旦造成具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侵权造 成的事故和灾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存在加害主 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极其困难的特点,于是客观过错论 和过错推定论应运而生。
• (二)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德国法称为危险责任,普通法国家
称为严格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也不必推定加害人过错,加害人也 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抗辩。
• 2、流行病学(或疫学)因果关系;
• 3、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上述证明方法发达国家已不同程度地采用,我国立法对此尚无明
确规定。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
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通常是由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和构成要件所决定的,各国立法上规定不尽一致。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环境监管责任。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因其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侵权行为人,包括企业、个人等。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环境质量的恶化、生态系统的破坏、资源的浪费等直接导致的损害。
间接损害是指由于环境质量的恶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生活质量下降等间接的损害。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市场价格法、成本法、公共财产法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居民等。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合理使用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产生的污染物。
同时,企业还应当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政府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政府还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居民应当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例如,垃圾分类、节约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都是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
三、环境监管责任环境监管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应当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监管责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标题:环境民事责任引言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环境法规、损害环境资源或造成环境污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1 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导致环境损害或污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1.3 环境民事责任的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原则包括预防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这些原则旨在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促进环境责任的履行。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与形式2.1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修复环境、补偿损失等。
2.2 环境修复责任: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受损环境。
2.3 环境保护义务:个人或组织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包括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等,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与救济途径3.1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当环境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环境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停止侵权行为等,以恢复环境的原有状态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4.1 保护环境资源:环境民事责任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保护环境资源,防止环境破坏和污染。
4.2 维护生态平衡:环境民事责任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民事责任的执行,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采取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标题:环境民事责任引言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确立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
正文内容:1. 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1.1 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是通过赔偿和补救措施,恢复环境的功能和价值,保护公众利益。
1.2 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环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公益性、赔偿性、补救性、预防性和追溯性。
公益性是指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众利益,而非个人或组织的私利。
赔偿性是指环境民事责任的核心内容是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补救性是指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采取措施修复环境。
预防性是指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可以起到预防环境破坏的作用。
追溯性是指环境民事责任可以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前。
2.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2.1 个人环境民事责任个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个人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赔偿责任、修复责任和禁止责任。
2.2 组织环境民事责任组织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机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组织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赔偿责任、修复责任、禁止责任和公开道歉责任。
3. 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3.1 违法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排放污染物超标、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3.2 损害结果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之二是存在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包括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空气污染等。
3.3 因果关系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之三是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在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犯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涉及到环境权益的行使与保障。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形式以及环境侵权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节: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受到损害或污染的行为。
常见的环境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废气、废水,擅自占用生态保护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
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等。
不同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环境受损的事实,被告有反驳的权利。
3.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积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尽力消除或减少环境损害。
5.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将由多个人承担,即连带责任。
6.过错要素:环境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环境。
7.公平与公正: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应当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1.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根据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民事救济:环境民事责任强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3.公益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相关环保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维护公共环境的权益。
第四节:环境侵权案例1.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案:某化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中,导致周边水源被污染。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环境资源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追究方式以及相关案例。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从而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环境民事责任适用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排放责任: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造成他人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生态破坏责任:对于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破坏湿地等行为,损害生态环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资源浪费责任:对于浪费资源、滥用资源的行为,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环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2. 救助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救助责任,包括组织救援、提供紧急救助物资等。
3. 停产整治责任: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整治费用。
4. 公开道歉责任: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责任人应当公开道歉,恢复受损环境的社会形象。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例1. 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村民饮用水受到污染,引发健康问题。
企业应承担医疗费用、生活补偿费等经济赔偿责任,并进行整改。
2. 某开发商违法填海造地,破坏了珍稀湿地资源,引发生态失衡。
开发商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恢复公众对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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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 面。 2001 年 4 月 4 日上午 10 时 30 分,由于被某 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 烯泄漏事故。11时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 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等症状。 •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 、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 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 提问: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不
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八家企业是 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 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 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
• • • 财产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丧失 、贬值以及成本的增加等。 人身伤亡—包括身体健康的损害、疾病的产生 和加剧甚至死亡等。 精神损害—主要指精神上的妨扰、压抑、厌恶 和痛苦等。 对他人环境权益和正常生活的妨扰—如工作、 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生活舒适性受损,导致不 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 环境要素自身功能和使用价值的降低—环境自 身的损害。
• 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影响了原告刘露 等 407 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已构成了较 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 8 条第 2 款、第 9 条第 3 款、第 10 条第 1 款 的规定,被告某化工厂应对原告刘露等 407 人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进行。 按被告向原告每人支付 500 元人民币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标准计算,被告某化工厂合计应向原 告刘露等 407 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 . 35万元。
• 青岛市化工厂的电器设备是因遭雷 击而毁坏的,那么,化工厂是否应 承担因氯气外溢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呢?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Hale Waihona Puke •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 以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 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
一、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分类:
三、举证责任倒置
• 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提出侵权事实,包 括自己受损害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和被 告的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被告否认侵权的 话,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即能证明自己 的行为与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的证据或存 在免责事由,否则,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责 任。
四、延长诉讼时效 •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 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在环境诉讼领域,我个人宁愿选择约翰 .多恩先生更古老也更中肯的观察和忠告: “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 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 ,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 ;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 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 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 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 ——『美』布莱克门大法官,1972年
• • • •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案例3:7月1日晚,青岛市天降大雨,电
闪雷鸣。青岛市化工厂的电器设备因遭 雷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从而造成该厂 大量氯气外溢,污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 。该厂附近居民10余人因吸人氯气中毒 ,当晚送医院抢救。其中青岛某工厂女 工王娟,因家住距本次氯气外溢事故发 生地较近,大约100米处,故中毒症状较 重,在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 其间,王娟花费的住院费、医疗费及误 工费、生活补贴等费用共计212212元。
• 法院认为,塞拉俱乐部可以起诉,因为 “环保团体虽不得单纯以其经常关心环 境事务主张原告适格,但只要能具体指 出其会员受到损害仍得提起诉讼。”只 要原告提供“实际上的损害”的证据。
案例6: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 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 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 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 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 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 破坏。
•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 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 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无过失”的本意并非指行为人没有过失, 而是指在责任的认定上无须过失的举证。
•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 1 )除河 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 8 家企 业均属超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 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 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 18 人开办的 6 家 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法院于2002年 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 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共计1365.97万元。
•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关的 立法已不作要求。 •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 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 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
• 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料。因到货时 间在晚上,为此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原料暂时 堆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 库。但是,当晚 A 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 B 等 将堆放院内的三桶化工原料偷走后,为了得到 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料桶而将桶内的剧毒化学 品全部倒入附近的一条河流中,造成河流下游 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 50 万人饮水的自 来水厂暂时关闭和河流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
二、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 (1)盖然性说 • (2)疫学因果关系说 • (3)姑且推定说
案例3后续:青岛市化工厂承担了这部分费 用。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时,检 查出患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医院建议 继续服药治疗。然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 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 关费用。理由是,王娟的“过敏性支气管哮 喘”与氯气中毒无关。
•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 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 、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 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 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 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 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 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
经调查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给予 A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B等尚未抓获。受 害人也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 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污染。 • 然而,法院在A是否应当对水污染事故承担赔偿 责任的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 种认为 A 应当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认为 A 不 应当承担责任。你的看法呢?为什么?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 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 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 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 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 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 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 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 本案,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 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
第四讲 环境民事法 律责任
案例1
•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于1997年与 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 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 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 业污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 有礼等 18 人的 6 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 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经济损失约 1366 万元。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9 家企业排放。于是 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
•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 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 • 4 月 13 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 处理意见:原告刘露等 407 位因被告之事故而 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 院检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 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 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 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 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 责任保险制度 •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第三节
• • • •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放宽起诉资格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臵 延长诉讼时效
• 一、放宽起诉资格 • 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与自己并无直接 利害关系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向 法院提起诉讼。 • (1)公益诉讼 • (2)集团诉讼 • (3)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
•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 露等 407 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 了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 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 民币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 问: 1 、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 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 2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 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