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作物 所有 人 ( 无过 错 ) 责任 的规 定演 绎 而成 了关 于 公害 救济 的无
过错 赔 偿责 任 。 国是 以“ 0法 近邻 妨 害” 这一 概念 来概 括 因环 境污
染致 害 。类 推 适用 土地 利 用者 相 邻责 任 。对 于 一些 因现 代 能源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 缸会 ; I
己1年1 () 口1 月下 3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滕 克 越
摘 要 尽 管侵 权 责任 法在 环境 污染 民事责 任 方面迈 进 了一 大步 , 随着 环境 问题 日益严 重 , 但 民法 中某 些规 定在 司 法 实践
人类 环境 是 影 响人类 生存 和 发展 的重 要 因素 。2 世 纪 中叶 0 以来 , 于环 境权 的 重视和 争 取得 到 了广大 民众 的支 持 , 对 而各 个
国家 也相 继 出 台了各 项法 律法 规 保护 环境 ,由此 也产 生 了刑事 、 用 , 助 于体 现公 平 、 有 效率 、 序 的法 治理 念 。 秩 民法调 整 平等 主体
的规 定 , 要行 为人 实施 了排 污行 为并 对他 人的环 境权 益造成 损 只
现 代大 部分 国家予 以适用 的环 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赔偿 原则
是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尽 管如 此 ,由于 不 同 国家采 用 的做法 不 同 ,
因此 , 映在 侵权 行 为的适 用 上也 各不 一致 。 反 日本 以“ 公害” 这一概 念来 表述 环境 污染 损害 , 确立 了公 害救
民事 和 行政 三大 责 任 ,对 于 环境 侵权 问题得 到 了一定 程 度 的解 之问 因污 染致 害而 引起 的民事 关系 , 决一 部分人 污染 环境 导致 解 另一 部分 受 到损 害这 一社 会 问题 , 过 追究 加 害人 的 民事 责任 , 通
论室内装修污染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关键词:室内装修 ;污染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中图分 类 号 :D9 5 文 献标识 码 :A 1. 2
一
、
室 内装修 及 装修 污染 现 状
二、室 内装修污染环境侵权方面 的司法实践及困难 ( ) 一 有关 室 内装 修 的环 境 污染 侵权 方 面 的立法 不 全 面 , 具 体 。没有 完 整 的环 境损 害赔 偿 政策 和 立 不
一
困难重重 。 在室 内装修环境污染案件中, 争议的焦点 往往在于是否存在室内装修环境污染的事实 , 而对室
内污 染 物 的检测 是 一项 技术 性 很 强 的工作 。 修建 材 装 不 同于一 般 的生 活 用 品 ,它 的生 产 、制造 工 艺复 杂 ,
生 6 %的时间都是在家里 , 5 而家庭环境又是一种最
玄武 法院也将其作 为环境 污染 的人身侵权案件进行 了判决。只是 目前来说 , 内装修环境污染侵权方面 室 的实践还存在很 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
射性污染等装修环境污染进行举证 ,往往 困难重重。
它必须要依靠专业 的环境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而 且 在实 际 操作 中 , 还要 考 虑 到环 境检 测机 构 的资 质 和
论室内装修污染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徐 静 静
( 平顶 山学院 国际教育 交流学 院 , 河南
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平 顶 山 470 6 0 0)
要 :最近 几年 ,随着 房地 产 市场 的迅 猛发 展 ,装修 行 业也 日 月异 ,然 而装修 所 用 建材种 类繁 多 ,质 新
量参差 , 准不一 ,市场混乱 ,导致 室内装修 污染 日趋严重,消费者的人 身权 ,财产权屡遭侵犯 。但我 国由于 标 缺 乏全面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和具体 的室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 导致有些案件 中的环境侵权事 实难 以认 定。本文拟从认定室内装修 污染的环境侵权责任入手,来提 出相关的建议 ,以期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
实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现方式单一等较 为突 出的方面。通过与 美国 “ 事 实本 身说 明问题”原则的 比较 ,我 国的环境 污染责任认 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会 具有很 大的优越性 。为 了充分保障受 害人能及 时获得救 济 ,应 当将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限定在 与环境污染有利 害关系的人 中,而
且不应将行政 处理 作为诉讼 的前置程序 。而为了保 障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 ,理应 建立起 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的补 充责任 以及核 污 染方 面针 对非雇 员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展 的加速进 步 ,新型的环境污染事故也 相伴 而生 ,其 中以石 油 泄漏 引起 的海域污染和核泄漏 引起 的放 射性 污染为代表 。这些 新型 的环境 污染事故具有一些共 同的特征 ,例如 :产生 的损 害 无法 准确 计量 ,损害范 围广且持续 时间长 ,消除污染 的财 力和 时间成本 高 ,潜在危险 的不确定性 等。因为新型环境 污染 事故 与生俱来 的这些特征 ,导致这类污染事 故的 民事赔偿 纠纷 的解
实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中存在的问题
■赵摘Biblioteka 磊四川大学法学院
要: 工业发展 快速 带来的新型环境 污染 问题 引起 了我 国立法与 司法实践的脱 节,反 映 出了许 多问题 。其 中就 包括 了对环
境污 染责任认 定应 当采 用的归责原则 ,提起环境 污染公益诉讼 的原告主体资格 ,是 否承认行政 处理前置原则 ,环境 污染责任 的实
需要证 明的事项进行 合理调整 ,以平衡 双方举证 能力 的天生差
其 次 ,应 当注意 的是 环境公 益诉讼 的受案 范围 。“ 环 境公
异 。这方面 的典 型主要是美 国。美 国也 主要 是在司法实践 中对 过错责 任原则 实现 了灵活 的变 通适用 。“ 在解决 环境侵 权 民事 责任 的司法 实践 方面 ,为 了减轻受 害者 的举 证责任 ,美 国法院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平的提⾼,⼈们对环境污染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环境污染损害是⼗分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为⼈污染环境,造成他⼈⼈⾝权利的损害,⾏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1、⾏为⼈有污染环境的⾏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污染、废⽓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为多种多样。
2、他⼈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权中,受害⼈只能为⾃然⼈,法⼈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
受害⼈所受的损害⼀般是对其⽣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滋⽣疾病,甚⾄丧失⽣命。
环境污染对⾝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
另外,环境污染造成⼈⾝权损害也具有⼴泛性。
在实践中,⼀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为与他⼈⼈⾝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为使⼈的⽣命和⾝体受到的损害,也即⽣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的⽣理机能受到损害。
如果他⼈⼈⾝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伤害⾏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权。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赔偿损失”,相关环保单⾏法亦摒弃了“违法性要件”。
但法律之间的⽭盾使得司法、执法实践中往往以“违法性”为侵权污染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从⽽不利于对权益⼈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则取消了对于“违法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等字样,代之以“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表述强调“污染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不再拘泥于对合法性的苛刻要求。
相较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对违法性要件的抛弃⽆疑会更好的达到填补损害、制裁不法的⽴法⽬的。
(环境管理)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及发展

(环境管理)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及发展可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考证得出。
也就是说,当致害者具备了其他三个要件,而缺乏行为时的主观过错要件,那么即使损害结果已经存在,也毋须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当行为人具备行为过错满足四个要件才会启动责任机制。
所以,传统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伴随着大量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例如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事件等骇人听闻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归责要件之一,在环境危害行为中是有待商榷的。
这一点最早可追溯至十九世纪末的工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因为伴随着工业革命后机器工业的迅猛发展,工业事故带给人们的危害是巨大的,它逐渐呈现出的是一种群体性和社会性。
这种客观事实使人们认识到,继续拘守传统的过错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会导致因社会生产环节的中断不能恢复而带来的高度社会化生产秩序的瘫痪,甚至放纵现代科学技术给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存带来某些危害的因素。
也正因为如此,无过错责任最早规定于工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不足为奇。
而各国又根据各自的不同发展特点,选择了无过错原则的单一适用与混同适用的不同做法。
例如,德国和日本就是采取某些领域的严格责任,而并未将之推及整个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领域。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指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企业活动而排放……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损害,该工厂或企业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其在《水质污染防治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而日本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就限于这两个领域当中。
但值得注意的是,采取两种责任适用模式的国家,均将注意义务的严格化作为了判断过失的前提,企业从造址到规避措施的设置均属于考虑其是否存在过失的范围。
也许在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利弊之时我们确实难以做出割舍,那么在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做法之后再以这种严格注意义务的方法加以限制也不失为一种比较科学的作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第一, 关于环境侵 权的构成 , 民法通则》 《 的规定与《 环境保护法》 年两次修订的《 大气 污染防治法》 以及 1 9 , 9 5年通过 的《 固体废 物污 的规定 不协调 , 根据 《 民法通则》 1 4条的规定 , 第 2 环境污 染侵 权须 染环境 防治法》 1 9 和 9 6年通 过的《 环境 噪声污染 防治法》 也基本 上 违反 国家保 护环境 防止污染 的规定 ” 为前提 , 环境保护法》 而《 及 作 了与 《 环境保护 法》相似 的规定。在 自然资源保 护法方面 ,森林 以“ 《 法》 《 、草原法》 《 、土地保护法》 中也有相关规定。 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 各单 行 法 的规 定 并 无 此 要 求 。 第 二 , 于举证 责任转移 , 关 因果 关 系推 定 规 则 , 法 上 没 有 做 出 立 主要规定 有: 国 1 9 我 1年 《 9 民事 诉讼法 》 5 、 5条规定 了 当事 人 第 45
一
( 接 第 1 0页 ) 上 3 不 到 位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不足 ,从 而 化 解 当事 人 由此 产 生 的 矛 盾 险 , 护 公 证 员 的 合 法 权利 , 护 公 证 文 书 的权 威 性 。 保 维 和积怨。 对新 公 证 复查 制 度 的思 考 ( 公 证 复 查 制 度 对 公 证 机 构 应 当承 担 的 民事 法 律 责 任 更 加 明 3) ( 公证 书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 序制作的具有特殊 法律效 力 1) 确 , 对 保 护 了公 证 机 构 的合 法权 益 。 证 机 构 仅 在 因过 错 对 赔偿 数 的证 明 文 书 , 现 代社 会 已经 成 为不 可 或 缺 的 法 律 文 书 , 以在 作 出 相 公 在 所 额 与 当 事 人 或 公 证 事 项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发 生 争 议 且 协 商 不 成 的情 形 复 查 决定 前 , 证 机 构 应 当 慎 之又 慎 。 证 员 应 当充 分运 用 自 己 良好 公 公 下 , 有可 能 成 为 民事 诉 讼 的 被告 。 才 的业 务 素质 , 住 关键 环 节 , 取 相 应 的措 施 , 出 正确 的 判断 。 抓 采 作 ( 公 证 争 议 的 解 决 途 径 , 行 政 复 议 , 是 公 证 复 查 必 须 具 体 4) 是 还 f 公 证 书 的 内 容 合 法 、 确 、 理 程 序 无 误 的 , 必 须 维 护 公 2) 正 办 就 问题 具体 分 析 。 证 书 的 法律 效 力 ,作 出维 持 公 证 书 的 处理 决定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或撤 更 复查 根据 司法部 《 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 办理公证行政 申诉 问题 的 销 , 不 能 支 持 复 查 申 请 人 的 不正 当要 求。 申请 人 存在 误解 的 , 公证 员可以利 用掌握 的业务知识 向申请人阐明理论 , 明事 实, 说 以利 批复》 的规 定 ,0 6年 3月 1日以后出具 的公证书 , 20 当事人、 公证 事 项 的利害 关 系人认 为有错误 的 , 当根据 《 应 公证 法》 3 9 条 的规 达 到 息 纷止 诉 的 目的。 第 定 , 出具 该 公 证 书 的公 证 处 提 出 复 查 , 公 证 书 的 内 容 有 争 议 的 , 向 对 ( 3)对 于 确 实存 在 公证 书 的 基 本 内容 违 法 或 者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 缺 复 根据《 公证 法》 4 第 0条 的规定 , 以就 争议 向人民法 院提起 民事 诉 或 其他 违 反公 证 程 序 , 乏 必 要 手续 而 无 法 补 正 的 公 证 事项 , 查公 可 讼 。 司 法 行政 机 关 不再 按 行 政 申诉 程 序 处 理 有 关 争 议 。 证 员 要依 据 法律 规 定 , 该 公证 书 的情 况 从 法 律 理 论上 作 出 分析 , 对 并 20 0 6年 3月 1日以 前 出具 的 公 证 书 , 事 人 、 证 事 项 的 利 害 以无 可 辩驳 的证 据 理 论 证 明被 诉 公 证 事 项 所 存在 的 问题 ,写 出 复查 当 公 关 系人 认 为 公 证 书 有 错 误 的 , 于 3月 1日 以前 根 据 《 证 程 序 规 结论 提 交 公证 处领 导 审 批 。 并 公 公证 机 构 对 于 这 类 公 证 事项 要采 取 及 时 、 则 》 出 行 政 申 诉 , 法行 政 机 关 已经 受理 尚 未 作 出 处理 决 定 的 , 提 司 应 果 断 地 措 施作 出 予 以撤 销 的决 定 。 当继 续按 行 政 申诉 程 序 办 理 。 ( 对 于 有 瑕疵 的 公 证 书 和 公 证 书 内 容 部 分 违 法 虚 伪 的公 证 事 4) 20 0 6年 3月 1日以 前 出具 的 公证 书 , 事 人 、 证 事 项 的利 害 项 , 查 公 证 员 应 当 以 维 护 公平 正 义 的角 度 , 当地 向 申请 人 说 明 以 当 公 复 恰 关 系 人 认 为 公 证 书 有 错 误 或 者 对 公 证 书 的 内 容 有 争 议 , 3月 1日 收 回 或补 正 公 证 书 的做 法 ,仍 然 能够 达 到 满足 公 证 当事 人 或 公证 事 于 以 后 提 出行 政 申诉 的 , 司法 行 政 机 关 不 再 受理 ,并 告 知 申 诉 人按 照 项利 害关系人 的证 明需求的 目的 ,尽 最大可能行使 收回或补正公证 《 公证 法》 第三十九条 、 四十 条的规定向公证 处提 出复查或者 向人 书 的纠 正 方法 来 消 除不 良公 证 文 书 所 造成 的 负面 影 响 。 但 是对 于 坚 第 持 自己看 法 的 当事 人 , 复查 公证 员也 应 当据 理 力 争 , 过 法 理 分 析做 通 民 法 院提 起 民事 诉 讼 。 以维 护 公 证 员和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 5)公 证 当 事 人 或公 证 事 项 利 害 关 系人 所 提 出 的 公 证 复 查 请 出正 确 的决 定 , ( ) 证 机 构 确 无 过 错 的 , 申请 人 的 撤 销 申请 应 当不 予 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