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67条环境污染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作者:李沛黄游蓝来源:《财讯》2016年第10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的焦点,经济快速发展,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危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常态化。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资料,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建议。
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在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具体规定为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
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
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是对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明确。
此条文的意义可以延伸到单个污染者不足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但两个或者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了侵权的责任后果,对这个环境侵权的后果,根据其对侵权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弥补了法律对合乎国家规定,但仍然造成了侵权后果的漏洞及缺失。
当然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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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
①《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只有污染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才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其范围,污染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均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见【例1】)②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不是免责事由。
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只是免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得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
【例1】甲工厂排放一种废水,经反复检测对人和动物均无损害,但该种废水对海水中的一种微生物具有极大杀伤力,致使数万公顷海水中的该种微生物不能存活,引起生态环境恶化。
①甲工厂污染的虽为生态环境,也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②诉讼类型为公益诉讼,由法定机关(如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
①污染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②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污染者可通过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免责(《侵权责任法》第66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见【例2】)【例2】甲在水库非法炸鱼,导致溃堤,大水冲毁乙工厂的废水处理池,导致当地农田被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其中侵权责任法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环境污染作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通过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展开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原则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原则。
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侵权责任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源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污染案例与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中的应用,下面以几个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例来说明。
1. 工业排放污染问题工业排放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2. 水体污染问题水体污染是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如果企业排放废水超过规定标准导致了水体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方面对企业形成了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水资源和公民的生活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也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多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如何承担责任,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大小如何确定是本条所规范的内容。
一、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
有的提出,应当规定污染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排污者的内部责任,这样有利于救济受害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
经研究认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值得商榷。
污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从赔付能力考虑,一般会起诉经济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由于处理污染物能力较强,不一定比小企业排放污染物多,规定连带责任会加重大企业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排污多的小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类型论——兼论《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删除

7条是对 责任类 型的规定 , 作为数人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的 6 7 条认定为连带 责任或是 按份 责任差 别很 大。在数人 环 6 “ 两 个 以上 污染 者污染 环境 , 应 境污染 案件 中 , 数 个污染 者承 担责任 的能力 各不一 样 , 加 请 求权 基础就应 当表 述为 :
数 人环 境 污 染 民事 责 任 类 型 论
— —
兼论《 侵权责任法》 第6 7条 的删 除
齐 健
(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侵权 责任 法》 第6 7条是 确定数个污染者责任份 额大小的规 则。责任类型 需要根据 第二章数人侵 权
收稿 日期 : 2 0 1 4一l O一 1 3 :
修订 日期 : 2 0 1 4—1 O一1 6
基金项 目: 2 0 1 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 目“ 上 海 自贸区模式推 广的 法律 困境及其 出路 : 兼评 负面清单 制度” ( C Y S 1 4 0 8 1 ) ; 2 0 1 3年 西 南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项 目“死 者 人 格 特 征 商 品 化 研 究 ”
( 2 0 1 3 X Z 8 9一) , 男, 宁夏 隆德人 , 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0 1 3级 民法学硕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 民法 。
齐健 : 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类型论
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全解

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讲义成员:一、环境污染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
环境污染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污染即“公害”,也称“特殊环境污染”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而破坏大气、水、土壤、海洋、安静稳定等自然环境,从而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广义的环境污染还包括“私害”,指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环境污染行为。
也称为“一般的环境污染”,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一方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害与私害的区别1.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特定与否不同公害较于私害,受害人是大范围、不特定的人。
而且损害的发生也是具有不特定性:损害可能在今天、也可能是明年。
加害人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汽车尾气的排放现在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活健康质量,但是很难确定相应的加害人。
私害只是发生在具体特定的主体之间的。
在私害的环境污染里,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为特定之民事主体且二者的不动产相互毗邻。
2.污染的原因行为不同公害中的排污行为本身是正常生活、生产活动必然的“副产品”。
当这些活动超过相应的的生态承受范围后,就造成了污染。
对于这样的活动我们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在考量各方面的利益后选取一个相对平衡的点。
于是我们就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私害里,引起污染的原因行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在超过了相应的对方标准之后,便是一种污染,比如夜晚在家大声开聚会等。
影响他人的应予以禁止。
3.规范的法律不同私害行为主要由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其原因是该种污染行为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侵权及妨害行为。
公害中的侵权行为因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及权益,所以民法这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便不能有效的惩治这种行为。
所以就有了环境保护法就脱离于民法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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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
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
孙佑海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理解及其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以下简称民法室的解释,该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1]这是我国立法首次专门针对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相关司法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此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司法裁判,有的作共同侵权处理,有的作分别侵权处理。
可是,这个条文规定加害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条文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
可能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该条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
大致来看,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根据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所规范的环境侵权行为有以下四个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民法室进一步认为,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民法室的分析,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的环境侵权行为,根据污染者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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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U D C 编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班年级 2015学生姓名王天元学号 2015210264指导教师魏森教授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 (2)(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2)(三)不以有无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 (3)二、其他国家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 (4)(一)日本 (4)(二)德国 (4)(三)美国 (4)三、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情况 (5)四、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6)参考文献 (9)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内部应该根据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如何分配,即污染者之间按照按份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对多数人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做出规定。
理论界对此也讨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学者主张对外也承担按份责任。
不管是从司法实务来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更加合适。
关键词:数人环境侵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共同侵权Abstract: < tort liability law > Article 67 provisions, more than two polluters from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pollution should be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thei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emissions and other factors to determine how to distribute the burden of, namely between polluters according to responsibility, but the clause did not for most people waste dye environment foreign should how to bear the liability to make provisions. Theorists also there are a lot of discussions, some scholars claim that assume the foreign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ome scholars advocate external bear proportional liability. Whether it i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ly speaking, external to undertak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hould be more appropriate.Key words: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Proportional Liability , Jointly Liable, Joint Tort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两人以上污染环境,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多个侵权主体,即两个以上的环境污染者;二是污染者之存在间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每个污染者都有侵权行为,并且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有意思联络污染环境,属于共同侵权,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该根据各个污染者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并承担按份责任。
对于有意思联络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将其看作是共同侵权,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目前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目前有三种比较主流的看法。
(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一、有多个侵权主体,即两个以上的环境污染者;二、污染者之存在间没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每个污染者都有侵权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这种观点在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仍然是主流,在多数人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中,法官们也大多按照这种观点判案。
这有一定的原因,在下文第三部分将详细阐明。
2.对外承担按份责任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各个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前一种规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后一种规定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他们的构成要件都是一样的,即有两个以上的侵权主体,各个污染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并且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意损害。
目前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为代表,认为第67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具体化,是第12条在数人环境污染领域的适用,而且第67条明确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适用可能性,并坚称将第67条解释成为按份责任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①这种观点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这样的权威机构的支持,又有权威民法学者之力挺,已然成为通说。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得不到执行,我认为原因在于这种观点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不赞同这种观点。
(三)不以有无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不管彼此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污染者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分额,并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这种观点与以上三种观点都有本质上的区别,即它不以污染者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而只关注每个污染者在污染造成的损失结果中,自己的过错占多大的比例,并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对外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在国外一些国家作为通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这种做法优点在于既使得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又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每个企业都只需要并且必须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受害者也有法律依据去找相应的侵权人要求赔偿。
这种做法看似非常公平,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受害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侵权的企业们会千方百计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辩解,想方设法减小自己的责任,这样就会导致侵权者们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总和要小于受害者的损失,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这样的做法会助长企业们的污染行为,有些企业在权衡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和以此换来的经济回报大①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第378—3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第5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小之后,如果经济回报大于污染环境的损失,那么企业就会在明知污染环境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污染环境,因为这个时候企业仍然是盈利的。
所以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许多的不合理性,在我国这样的社会情况下也不适用。
因此在下文,将不再讨论比较这种观点。
二、其他国家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一)日本日本法上的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与《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因为环境公害事件频发,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日本法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数个污染者造成同一损害是否构成《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的共同侵权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争论的焦点是第719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是否以意思联络为必要。
需要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是日本共同侵权原有的处理方式,日本大审院大正2年4月26日的判例开创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明确了共同侵权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行为客观关联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即可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在日本,对于数人污染环境侵权行为,规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德国《德国水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向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沿海和地下水)投放或导人物质,或者变更水体原来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质,致损害他人者,就其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如果是多人使水域产生影响,那他们作为整体负债人而承担责任。
”德国司法实务中严格遵循第2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
(三)美国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的例子来看看美国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在James Michieetal v.Great Lake Steel Divison Nationao Steel Corporation Eta一案中,被告三家化工厂,排放有毒废气到大气中,造成工厂跗近居民37人身体和财产损害。
原告以干扰行为侵权之诉,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并且要求被告之间负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裁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
上诉审法院支持事实审结果,驳回上诉,认为三名被告所排放的气体在空气中发生了混合,原告无法分清各自的来源,如果要求原告证明每一个被告的污染行为都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势必使原告因为没有专业能力搜集证据而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并进一步指出,在数人侵权场合,即使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所有侵权行为人都要为其行为所致之同一且不可分割之损害结果负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