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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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环境侵权是指污染者、破坏者或他人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纠纷。

2. 特征(1)主体多元化:环境侵权案件涉及污染者、受害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

(2)客体广泛:环境侵权案件的客体包括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

(3)损害严重:环境侵权行为可能对人类健康、生态平衡、社会稳定等产生严重影响。

(4)法律适用复杂:环境侵权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

2. 保护性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保护性原则,即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

3. 公平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4. 效率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效率原则,即在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合法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适用(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件民事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污染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合同法: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合同法也具有适用价值。

如污染者与受害者签订的环保合同,合同法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2. 行政法律适用(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件行政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特征、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涉及面广。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事侵权、刑法等。

2. 案件复杂。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如化学、生物、环境工程等,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3. 损害后果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生态环境。

4. 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5. 诉讼时效较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1. 直接责任。

侵权方对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

侵权方虽未直接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经营活动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间接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方共同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侵权方之间相互串通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个或多个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替代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承担替代责任。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起诉受害人应当向侵权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诉状,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均基于这两个判断。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业已由传统之主观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事实,”如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所致权益侵害即其实例: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市民、农民。

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不可互换性,明显不同于其主体具有平等性、互换性的传统侵权行为,总体上丧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二)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传统侵权现象的原因行为,如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本身即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均属于应予严格禁止并加以制裁者,不存在什么疑义和障碍,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如建筑水坝等开发建设行为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发出噪声等排污行为,往往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在生态系统自身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各种开发建设和排污等原因,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不会造成权益侵害现象。

但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而生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就往往会造成环境侵权现象。

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自效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资源等方面均等接受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调控、限制,对国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活环境等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这种平衡点,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各种环境标准,在私法上则有“忍受限度论”等学说的存在。

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呢,环境侵权的客体是怎么样的,环境侵权的主体⼜是什么呢,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分析有哪些呢,环境侵权的特征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整理了“环境侵权的概念”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环境侵权的含义环境侵权是指⾏为⼈损害当事⼈的环境权益⽽应承担的⼀种法律责任。

由于现代⼤⼯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侵权的性质(⼀)环境侵权的客体吕*梅教授在《环境法的新视野》中写到:“环境权作为⼀项基本⼈权,是由⽣存权发展起来的⼀项新型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个⼈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处分权,因⽽,不是财产权。

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不直接侵害公民⽣命健康的权利,因⽽也不是⼈格权。

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在⼈与⾃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新型权利。

”(⼆)环境侵权的主体有的学者在概念中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冠之;有的则没有指出侵权主体。

笔者认为侵权主体应当明确:即公民、法⼈、其它组织或国家。

(三)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受害主体可以理解为公民法⼈,并且仅指当代⼈,那么,在当今时代,国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受污染损害单位与个⼈⼀起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家作为环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9年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款:“对破坏海洋⽣态、海洋⽔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三、环境侵权的特征环境侵权不同于⼀般侵权⾏为,与传统的侵权⾏为相⽐,表现出以下⼏个⽅⾯的特征:(⼀)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先,环境侵权⾏为两相主体⼤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环境侵权案有什么特征

环境侵权案有什么特征

环境侵权案有什么特征【人身损害赔偿案】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所谓环境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由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变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属性导致环境收到污染或者导致环境状况发生改变,从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虽然也多见因为邻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约束的环境纠纷,如空调运行中的噪声、厨房排放的油烟、垃圾放置不当的恶臭,还有城市里的施工噪声污染、饭店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还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环境纠纷。

由于污染企业往往能够为当地创造税收、解决一定的职工就业,就成为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使受害人难以获得正当的赔偿。

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在实务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加害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达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往往可以充分举证其排放行为是经批准的合法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为是否违法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要件,导致受害人案件败诉。

受害人人数众多由于环境案件往往是社会公害,危害影响范围大,因此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经常性的是不特定的众人,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侵权案件要以集团诉讼立案。

一些基层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恶意刁难众多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难以依法维权。

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的重要环节。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多数受害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进入到致害人的生产过程中去,并且由于取证涉及到诸多学科和多种技术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难以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导致难以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是影响受害人权利获得救济的重要因素。

文章来源:律伴网/。

环境侵权的特点及其法律完善

环境侵权的特点及其法律完善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环境侵权的特点及其法律完善朱世文摘要所谓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损害当事人的环境权益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具有如下特点:1.以过失为主;2.法律之间缺乏协调;3.环境标准广泛运用;4.损害的复杂性、间接性和累积性;5.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环境侵权存在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采取以下措施,以求获取最大限度上的实质公正:1.完善无过失责任原则;2.弱化环境标准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4.建立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推定原则;5.加强环境法律援助。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保护过失民事赔偿环境法律援助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26-02所谓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损害当事人的环境权益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由于现代大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人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日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生,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空气、吃上放心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

”成为我国政府新一个重要工作目标,因此,以环境侵权为突破口,加强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成为我们当务之急。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对形形色色环境侵权案件进行抽象,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侵权具有如下特点:(一)以过失为主依传统民法理论,一般民事侵权以主观故意为必要要件。

然而,与一般侵权不同的是,在环境侵权中,当事人一般不需有主观上的故意。

其侵权行为乃是企业、经营户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伴生物。

在追逐高额利润的同时,当事人并不乐于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结果往往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这在合法排污中体现尤为显著。

(二)法律之间缺乏协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在在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其间亦存在矛盾和冲突。

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全文

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全文

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全文《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在当今社会,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复杂性,给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环境侵权通常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此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与传统侵权相比,环境侵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和累积性。

污染物的排放往往不是立即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明显损害,而是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潜移默化的作用,才逐渐显现出危害后果。

比如,某些化学物质在土壤和水体中的长期残留,可能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才导致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健康问题。

其次,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或人群,而是可能波及大范围的地域和众多的受害者。

而且,这种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可能持续很长时间。

再者,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复杂性。

许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如工业生产、能源开发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因此,在判断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环境侵权问题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违规排放污染物,缺乏应有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也使得环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此外,公众的环保意识淡薄,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抵制力度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环境侵权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人身损害方面,受害者可能患上各种疾病,如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在财产损失方面,环境污染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渔业资源受损、房屋价值下降等,给受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直接损害。

同时,环境侵权还破坏了生态平衡,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浅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浅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浅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气候、地下水等自然环境资源的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由于环境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与日俱增。

一、环境侵权的含义和特征1.环境侵权的含义。

环境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侵权是由于环境因素造成侵害行为,和传统的民事侵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特殊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不确定性。

环境侵害的对象往往是某个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动植物、人的身体健康及气候等,由于受到侵害与否、侵害程度不同,所以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

后代人、将来生态环境等在现有法律中不能作为法律的主体,则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通过环境保护等措施能够间接地实现对我们的子孙后代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2)侵权行为通常是有价值的侵害。

当地政府或个人通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发展高产值、高效益的产业,这些高效益的产业往往对环境有污染或破坏,为了创造高额的社会财富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些产业由于能够为当地政府创造巨额财富,甚至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3)损害后果的不可逆性和持续性。

一般的侵权行为是侵害随着侵权行为的停止而消失,而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后果通常并不是立即表现出危害性,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表现出来,一旦造成环境的破坏,将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且造成的侵害是持续不断的,甚至影响到子孙后代。

二、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根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责任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责任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任判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2.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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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一)
摘要:环境侵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

本文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作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潜伏性复合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不完善。

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

因此,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环境侵权的首要任务。

关于此点,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如: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

其实,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侵害的总称。

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

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

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并参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侵权行为主体分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乃至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近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与思想,如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等,均奠基于这两块基石。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传统侵权行为主体也不例外。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其作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机会也大体相当,因此其地位、位置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

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与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逐渐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逐渐高科技化。

为此,企业运作的风险与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如20世纪中叶发生在西方的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在这些事故当中,加害人都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

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

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现乌克兰)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发生的几周内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却在以后直接或间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使儿童染上甲状腺疾病,并将危及后代人。

总之,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平等性、互换性、特定性基础的丧失,使其在总体上丧失了遵循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从而使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与自己责任等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发生大幅度的调整,而所有权限制、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行政救济等原则制度则纷纷登场。

二、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
依据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传统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

所谓直接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致自己之行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属一般侵权行为;所谓间接侵权行为者,则是指因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致他人之行为或行为以外之事实,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属特殊侵权行为。

显然,传统侵权行为多属直接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

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行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才致人与物损害的。

这一复杂的过程可以概括为这样的一个系列程序:污染源产生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环境媒介(水、土壤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

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如果缺少了其中某一环节,就不可能发生最后的损害结果。

显然,相对于直接而单纯的传统侵权行为而言,环境侵权行为要复杂得多,总体上属于特殊的、间接的侵权行为。

其危害地域往往相当广阔,如海洋污染甚至会涉及到世界上几个不同的国家;危害人数往往众多,且不仅局限于当代人,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如前文列举的切尔诺贝利核爆炸事故。

再如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故,迄今已导致3000多人死亡,20多万人致残致伤,且受害者所生子女有先天性双目失明的惨剧;危害权益繁多,举凡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环境等皆被其染指。

由于环境侵权危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这就使得传统民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侵权事后救济制度等成为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不公正障碍。

为了“防患于未然”,环境侵权救济中注重运用事前预防性的侵害排除手段。

同时,为了避免因侵权行为人支付能力不足、已经破产、关闭或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等缘故而使受害人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以及保障企业不因赔偿负担过重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一方面放宽了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另一方面又引进了责任保险和行政救济制度,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三、原因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
在传统侵权现象中,其原因行为诸如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其本身就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与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不论在道德的还是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其都属于应受谴责、禁止并应予以制裁的。

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乃是伴随人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的产物,如烟尘是由于工厂生产以煤为燃料所致,废渣、废水也是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

正如日本著名环境法学家原田尚彦所说:“我们像仙人那样餐风饮露是无法生活下去的。

人类社会为提高人们的福利,保障舒适的生活,必须不断地进行有利于人们生活的物质生产和服务性生产。

尤其是要追上人口的增长,并要满足无休止地追求生活提高的现代人的无限欲望,必须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

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保持人们雇用、就业的机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至上的命令。

万一生产活动缓慢,经济停滞,连续发生企业破产和生产缩小的事态,就没有增进福利的希望。

但是,要使经济活跃起来。

那么伴随生产活动的扩大和自然的开发,总会产生或多或少的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特别是在产业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由于产业活动的质和量均巨大化高密化,使得开发行为大规模地展开,环境的破坏也就变得显著起来。

”因此,在价值判断上,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具有价值的双重对立性。

一方面,其污染环境,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另一方面,它又为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具有相当的价值正当性与社会有用性。

况且,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和自我恢复能力,在不超越其净化和恢复能力的限度内,各种排污活动和开发建设活动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权益造成损害。

只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与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而产生环境
污染或生态破坏时,才往往造成侵权现象。

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种利益,确立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加以适度的调控与限制。

这种“平衡点”,在公法上主要体现为诸如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等环境标准上,在私法上则体现为“利益衡量”、“忍受限度”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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