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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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

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

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的生活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环境侵权问题对人类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尽管我国已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准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关系,但其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从当前我国环境的污染状况来看,有关环境侵权法的设立需要加强管理。

文中主要讲述了当前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出现的不足,并根据其应遵循的原则对其具体解决方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环境法;民事责任;原则;完善随着环境法与民事责任制度问题的逐渐加深,国家有关部门在2009年颁布了相关的环境侵权法律法规,希望能有效改善我国环境侵权的问题,因此解决环境法与民事责任制度之间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环境法与民事责任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侵权问题不会涉及到责任问题,但在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表示,违背我国环境治理问题需要相关自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环境研究人员表示只有当自然人对环境的破坏达到某种程度时,才能对其进行处罚。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实施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与单一的环境治理以及民事责任制度存在差异,在实行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

在违反环境法时没能制定明确的惩罚制度,比如,相关责任人的赔款额度没有具体化、在报销以及赔偿金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因此,当我国居民在因环境侵权受到伤害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对被侵权环境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专门的检测技术来进行测定,从而明确环境受到侵权的具体原因,最后可以从中取得相关证据,这对居民权益的保护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绝大多数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在检测方面并没有能力采用专业的检测技术,因此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协助自然人来完成检测工作。

受害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报送所受侵害内容,在得到审核后才能对其进行检测,但目前我国在此方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在我国可持续化的进程中,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备受关注的问题,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侵权是一项相对而言比较新颖的侵权,由于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性,现如今我国环境侵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法;完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

相比一般的侵权来说,环境侵权有着自身的特点:第一,主体上具有不平等性、多元性。

环境侵权对于其侵害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侵害主体一般是具有经济能力且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受害者则是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民众,可以看出,环境侵权的侵害主体一般处于优势地位而受害主体则处于劣势地位这使得环境侵权的主体具有不平等性。

而且,环境侵权很多时候并不是单一的侵权,往往是多个主体无意识的产业活动累加的结果,从而使得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等等。

第二,行为上具有社会价值上的正当性。

环境侵权行为往往是伴随人类产业发展的活动产生的,从社会价值上判断这属于符合社会常规活动的合法行为,只有当类似的产业活动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越了环境的承载能力的时候才构成环境侵权。

第三,行为结果具有危险性、持续性和广泛性。

环境侵权跟一般侵权不同,各种污染的排放会导致其周围的生态失衡遭到破坏以至于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比如疾病的传染、基因的变异、生活环境的改变等等,因此其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持续性和广泛性。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自身的特性,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自然也就有着自己的特性,环境侵权行为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侵权理论范畴,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2]。

但是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的规范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一,环境侵权的立法滞后,救济制度缺失。

我国有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比如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虽然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模式,但是很多的环境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简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简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简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事故也频繁发生。

传统的部门法规在危机面前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环境侵权”概念界定的不全面、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在立法上的不统一、对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不明确以及环境侵权在诉讼上的困难等等。

文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从而提出一些完善的决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侵权违法性要件因果关系公益诉讼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现状环境侵权是环境法和侵权法的交叉领域。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规定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民事程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之中。

首先是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4条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专门针对环境污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后,其他关于环境问题的民事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些陆续颁布的单行法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

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之规定。

此外,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问题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作的专章共四条(第65条至68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对“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问题对于环境侵权,各国都有不同的表述,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地区通常称之为“公害”,这一概念现也基本为各国所接受。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周华颖 赵艳艳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保护环境利益的新兴制度,自2001年出现类似性表达到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专家学者对此多有探讨研究。

初期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期主要围绕原告主体资格题展开研究;2015年之后研究重点从制度架构过渡到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

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划分;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4.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

在研究方法上,目前大多局限于理论层面,难以有效回应现实困境。

而《民法典》出台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一定影响,其中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激起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的探讨。

另一方面,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纳入《民法典》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归入民法典的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成为公益诉讼请求权?这一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080-03一、引言我国学者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似性表达首次出现于2001年,直接研究成果则出现于2004年。

通过归纳分析自2004年以来有关国内研究文献①,发现其经历了从开始关注、较多关注到成为热点的过程,研究视角从国外先进制度借鉴到国内本土化制度设计,研究方向从论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转向完善制度设计的具体问题,研究领域从环境法走向诉讼法,研究成果愈发丰硕。

二、研究现状(一)研究阶段学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可以按照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时间节点,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2009年。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的情况下,以叶勇飞、詹建红、张旭东、吕忠梅等学者为代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初期探索,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摘要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于立法和制度的不完善,在实践中一直难以推行。

本文旨在论证以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解决供求问题、以索赔基础制解决长尾问题和以企业自律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重构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建立的时间较短,发展至今也并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而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散见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以下我们将采取图解的形式总结相关立法,同时其问题也将一目了然:(一)缺乏专门立法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第一,适用范围单一、零散,对于现实中常见的污水、废气等引起的环境侵权损害均没有涉及。

第二,立法仅提供方向,缺乏可操作性。

从立法条文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各个立法基本都只提出了需要办理相关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但对于具体的投保方式、保险人、承保范围、索赔时限等均没有提及,使得这一制度至今仍然只有基本的立法方向而缺乏实质性的可操作内容。

第三,先行立法位阶低,效力有限。

(二)供求不平衡的两难投保人的需求不足直接导致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市场的萎缩,由于保险人收入的保费不足,保险人为了维持自身的经营,当然不可能向投保人提供高额的赔付金,责任风险无法在大范围内分散,保险的效果大大降低。

其次,保险人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在试点阶段,各保险公司推出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险种极为有限:长安责任险公司险种最多,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险、水域船舶污染责任险、绿色装饰装修工程责任险;安信农险和太保财险均只推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险;平安财险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人保财险推出了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华泰财险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险,以上险种共计6类。

可以看到,我国承保环境侵权责任险的保险人数量极少,且其承保的险种单一,专业性不强。

(三)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而故意引发保险事故[1]。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实生活中工业化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演变,环境侵权不仅成为人与自然、个体与群体、经济与法律等诸多领域的难题,由之导致的环境纠纷更加成为我国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阐述环境侵权的概念,类型以及评价目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以期待更加有效的立法来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环境侵权;制度分析评价;制度改善与建议一、环境侵权环境侵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它也是通过环境媒介产生侵权后果的行为,具有“准行为”特征。

1从狭义上讲,环境侵权则指的是对权利主体的环境权及其行使所构成的侵害与破坏。

因为环境权本身也可说是一种准民事权利。

既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又超脱于二者之外自存空间。

环境侵权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涵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护环境义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系统侵犯他人环境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2它是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其以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且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队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故保护环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其造成环境的污染或损害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主要是指涉及环境污染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人类意义上的环境权利所指向的责任。

从哪些方面可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从哪些方面可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从哪些⽅⾯可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如何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制2009年底颁布《侵权责任法》后,中国在环境侵权法律建设⽅⾯取得了很⼤成绩,但经济发展不平衡、⼈⼝整体素质等现实国情,使中国较之发达国家的换窘侵权民事责任体制还有很⼤差距。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进⾏完善:在⽴法⽅⾯,《民法通则》第124条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这与《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过失责任相⽭盾,应适时此规定进⾏修改。

随着环境污染成为近些年来频繁出现较为特殊、严重的侵权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法经验,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同时扩⼤⽴法对环境污染类型的管制范围,如光污染、废热污染等,并明确鉴定的标准和⽅法。

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鉴于环境侵权的潜伏性、长期性,加害者难以确定⽽受害者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考虑建⽴环境损坏赔偿或补偿基⾦制度,基⾦通过国家强制⼒向有关企业征收环境特别税、环境特别费和排污费、⾃然资源补偿费等部分所组成。

或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对其关闭后,若⼲期限内的环境损害责任采取投保的措施,即被保险⼈依法对第三⼈负赔偿责任时,由保险⼈负补偿责任之保险[9],以保证损害得到应有的充分的补偿。

在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鉴于受害者⼤多为贫弱农民、渔民或市民,难以取得必要的证据,法律应明确赋予受害⼈请求当地环境机关鉴定其受害原因的权利。

在环境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平衡⽅⾯,我们不能⼀味地否定带来环境污染的经济发展活动,毕竟这些环境侵权⾏为本质上就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的副产物,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仿效美国的“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性赔偿”制度,适当的引⼊利益衡量机制。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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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1. 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而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

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2. 现状分析2.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2.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2.2.1 赔偿标准不明确2.2.2 证明难度较大2.2.3 处罚力度不够3. 反思与完善3.1 建立严格的赔偿标准针对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建立明确的赔偿标准。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赔偿费用:恢复费用、修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同时,在制定赔偿标准时应考虑具体情况,如地区差异、环境敏感度等因素。

3.2 简化证明程序当前,环境侵权行为的证明难度较大,给受害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为此,应通过简化证明程序来提高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的"倒退解释"制度,从而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3.3 加强执法力度目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们应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增加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起诉力度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4. 经济与环境的平衡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必须考虑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平衡。

在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需要兼顾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避免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保险制度,以转移部分责任和风险,实现保护环境和维护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5. 环境教育与宣传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对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

应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认识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6. 结语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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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姓名:学号:班级:年级:专业:学院:时间:年月日摘要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结合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环境和资源压力大的国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规范环境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现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对比国内和国外一些国家的相似经验,以发现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然后对症下药,进行完善。

从立法和司法救济的角度分析研究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和对策。

以期能从立法到司法实践,有自身再到整个法律环境等各个方面去完善,去协调。

结合我国的国情,最终形成一个与时俱进,真正全面有效维护公民利益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损害赔偿;反思与完善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现象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因为人口密度大的原因环境的压力也很大,而且环境压力还在与日俱增,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生态破坏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被通过,(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环境侵权的一些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是有很多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这也说明想要仅仅通过一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环境侵权的问题不是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可以解决的,还是会频频发生环境污染的事故,环境侵权问题也是愈演愈烈,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在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上,无法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规制,在民众合法权益上也无法有效的进行保护和救济,由此可知对于环境侵权问题,我们仍需进行科学的辩证和论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度的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研读分析,我国的环境侵权呢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如下: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它的一些规定目前还是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像《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或者其他的一些单行法里面都可以或多或少的找到一些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甚至在民事程序中也能找到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中的第124条1、第107条2、第134条3对各种侵权民事责任作了一些基础性的、规范指导性的规定。

另外,《民法通则》中对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和相邻关系等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在环境法保护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也有不少法律规范,如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4、第42条5就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做出了相关1《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5《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的规定。

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6、第92条7则对海洋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都有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在民事程序法方面也有此相关规定8。

在这种背景环境下,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一、文献来源(一)图书馆藏书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王利明、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曲格平著《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宋宗宇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等书籍资料(二)期刊数据库检索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数据库访问地址为:.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在主题字段中,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文章结果显示有7093个显示结果。

对本人有直接参考价值的期刊论文有:胡丹缨著《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之完善》、耿培军著《浅议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晋海,王文俊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李劲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实现》、戴茂华著《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兼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条款》、丘国中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王广恩著《浅议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等这些文献都对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 包括其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对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二、文献摘要内容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6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7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8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

”胡丹缨著《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之完善》、耿培军著《浅议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等这些文献主要是对救济方面进行了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环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存在着若干问题和缺陷,面临严峻的挑战。

因此,必须对传统的民事救济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注入新的内容,从而使社会、经济和环境得以协调发展。

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我的一大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文章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及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并对完善相关的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实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试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这些文献则是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些要件及功能进行了补充完善:环境侵权的特征是建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内在根基,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发展决定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已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第一要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也真实地反映了《侵权行为法》功能渐次演变的过程。

在此情况下,具有鲜明特征的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将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格,重整其结构,以顺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具体到环境侵权,它就是整个环境侵权法律体系的基石。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专家学者们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其自身特点确定其规则原则。

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也并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作用和如何实现这些作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当代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之一,具有救济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实现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及恢复原状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和环境民事诉讼等途径得以实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兼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条款》则是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方面进行了研究完善:环境侵权严重威胁和侵害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对环境纠纷的解决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环境侵权立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有利于环境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

但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在对环境侵权的界定,环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现状,以及鉴于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三、结语通过对学者们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对其的完善,可以通过一下方法进行:首先,从立法上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所以当人们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往往是通过别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且往往得不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这就要求重视公民的环境权,是的公民在受到环境侵权是能够直接利用环境权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获得直接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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