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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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也进行了规范 ,即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将不承担 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大致概括,可以包括 以下几种:首先是不可抗力 . 其次是受害人过错 ,还包括第三人责任等 ,在这三种情形还包括了正当防卫 与紧急避险 晴形。笔者认为,对于此三种情形 ,应当进行详细的阐释 。 首先 ,不可抗力 。根据现行环保法律,它 主要是指地震 、海啸等极 端自 然灾害和战争。笔者在 此需要 强调 的问题 是 ,如果 出现 了不可抗 力 ,那么企业的责任就完全免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环境污染损

( 一 ) 环 境 侵 权 中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的 适 用 在环 境 侵 权 中 的适 用 无过 错 责任 原 则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对 于 环 境侵 权 责 任 认 定 时 ,其相 关 的必 要 条 件 法 律 做 出 了 一 定 的规 范 ,于 此 同 时 ,我 国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主要指 《 侵 权责任 法》 的相关


任将会不再承担 ;最后是第三人过错。所谓第三人造成 的过错 ,是 指第 三人 的过错给环境造成 了一定 的消极损害 ,那 么此时受害人可 以向污染 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 偿。如果污染一方 被请求赔偿 后 , 其将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 三 ) 明 确 环境 侵 权 损 害的 赔 偿 方 式和 赔 偿 范 围
二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法 律 适 用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 ) 环 境侵 权 的构 成 要 件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问题 研 究
— —
以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为视 角
叶 星
摘 要 :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我 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出发,寻找到环境侵权 责任法律适用的思路。厘清 《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而建立起 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中,一是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 义,而只具有回 复权利的性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表现为原告 ( 受害人 )举证责任的减轻 ,被告 ( 加害人)举证责任的加重。' 3然 ,在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 - 律适用问题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抗辨事由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几个问题。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从而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环境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本身具有特殊性。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中,加害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直接的,侵害结果也是明确的,受害对象一般都是单一化的个体。

而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其一表现在环境侵权的侵害状态具有持续性。

传统侵权行为,大都因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实施而即时成立,因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停止而即时停止,具有即时性、一次性的特点。

而在环境侵权中,因作为侵害原因行为的加害人的生产、生活活动所具有的继续性、反复性等特征,从而决定了侵害状态的持续性。

其二表现在环境侵权的侵害影响范围比较广泛。

由于环境具有较强的扩散性与开放性,污染物也会随之扩散到环境因子所达之处,从而扩大了环境侵权损害结果的影响范围,而传统民事侵权的损害结果则较为直接.比较固定,不宜扩散。

其三表现在环境侵权的侵害结果的累积显现性。

在传统侵权中,损害结果大都紧随加害行为而产生或与加害行为同时产生。

但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广大空问和长久时间、甚至经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能变得明显,而这种累积性与复合性,又决定了损害结果具有滞后性和潜在性。

其四表现在侵害权益的双重性。

环境资源领域具有社会性特征.其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这就决定了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持久性以及空问上的广阔性等特征。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第二, 环境 不法 行 为 的多样 性 。 境不 法 行为 既可 能在 生产 环
作物 所有 人 ( 无过 错 ) 责任 的规 定演 绎 而成 了关 于 公害 救济 的无
过错 赔 偿责 任 。 国是 以“ 0法 近邻 妨 害” 这一 概念 来概 括 因环 境污
染致 害 。类 推 适用 土地 利 用者 相 邻责 任 。对 于 一些 因现 代 能源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 缸会 ; I
己1年1 () 口1 月下 3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滕 克 越
摘 要 尽 管侵 权 责任 法在 环境 污染 民事责 任 方面迈 进 了一 大步 , 随着 环境 问题 日益严 重 , 但 民法 中某 些规 定在 司 法 实践
人类 环境 是 影 响人类 生存 和 发展 的重 要 因素 。2 世 纪 中叶 0 以来 , 于环 境权 的 重视和 争 取得 到 了广大 民众 的支 持 , 对 而各 个
国家 也相 继 出 台了各 项法 律法 规 保护 环境 ,由此 也产 生 了刑事 、 用 , 助 于体 现公 平 、 有 效率 、 序 的法 治理 念 。 秩 民法调 整 平等 主体
的规 定 , 要行 为人 实施 了排 污行 为并 对他 人的环 境权 益造成 损 只
现 代大 部分 国家予 以适用 的环 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赔偿 原则
是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尽 管如 此 ,由于 不 同 国家采 用 的做法 不 同 ,
因此 , 映在 侵权 行 为的适 用 上也 各不 一致 。 反 日本 以“ 公害” 这一概 念来 表述 环境 污染 损害 , 确立 了公 害救
民事 和 行政 三大 责 任 ,对 于 环境 侵权 问题得 到 了一定 程 度 的解 之问 因污 染致 害而 引起 的民事 关系 , 决一 部分人 污染 环境 导致 解 另一 部分 受 到损 害这 一社 会 问题 , 过 追究 加 害人 的 民事 责任 , 通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本 民法依 据 ,同时 ,亦是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适用 无过 失 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环境侵权事件频发。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事件的惩罚越来越严格。

在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有违法行为的被告,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赔偿数额超出了仅仅抵消原告损失的限度,从而实现了对被告的惩罚的赔偿。

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示范教育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权益。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因环境犯罪行为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制度,是对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旨在惩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者、经营者和其他环境污染者,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意识。

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环境侵权行为滞后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方式来保障环境的权益和保障权益;(二)环境侵权者在掩盖事实和逃避责任方面表现出的恶意甚至是犯罪行为,可被视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适用对象;(三)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环境审计、评估和验收环节,对于环境事故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解和治理;(四)由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经常是致命或难以恢复的,此类环境犯罪是很难恢复以前状况的,因此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可以对被害方提供更有利的解决办法。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优点1. 提高责任心和意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那些在环保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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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环境权与环境侵权1、环境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每天从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

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少的条件下,各种资源被认为是无限获得的,不具有稀缺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人类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资源不断减少。

某些资源越来越稀缺,如清洁的水,阳光等。

这就迫切需要平衡和缓解人类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赋予主体一定的享受利用公共资源的支配权。

随着对环境权的重视,各国相继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并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这一概念。

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环境权,只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权做了定义,综合比较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以及同时承担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义务。

2、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权与环境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关于环境侵权定义有各种定义。

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物质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还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综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特征包括:第一,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广泛性;现代环境侵权主体多为大企业、大集团,受害人多为普通市民,他们相互间的对比往往非常明显,因此坏境侵权的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环境侵权行为,如建筑垃圾和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第三,环境侵权结果的潜伏性、社会性。

环境侵权结果是侵权行为连续、长期实施造成的,环境受到侵害也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在环境侵害这一结果被人类察觉之前,它其实一直存在着。

(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分析环境侵权责任,指受害人在其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通过司法、行政乃至私力途径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

主要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个方面。

但是本文本文所称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民事方式、民事途径、运用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来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二、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相关规定并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典中,而是散见于各种民事和环境立法中。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 67 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 68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及环境侵权的相关规定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执行依据。

三、国外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一)英美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以侵权行为法为直接起源发展起来的,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往往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侵权行为法恰好规定了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济所必须的基本法律依据,除了侵权行为方面的规定,判例在完善相关制度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下主要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归责原则大多是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做法起源于英国的19 世纪的赖兰兹诉弗莱彻案。

在该案中首次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土地所有人对因其堆放的危险物品溢散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此后该案判决所确立的归责原则被扩大适用于所有改变土地正常使用情况的活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扩大到环境侵权的所有领域。

美国首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始于 1916 年的著名案例——麦克弗生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该案中原告从零售处购买别克汽车公司的轮胎,后因为轮胎缺陷发生车辆颠覆而受伤,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对于汽车等能致人身危险的物品,不管制造商与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制造商需对所造成伤害负注意义务。

英美国家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中司法途径已经成为公民环境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的。

以美国为例,从1970年以后,美国法院在处理服务团体诉坎普案、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合众国诉学生反对管理机关程序案以及杜克电力公司诉卡罗莱纳环境研究小组案,法院不再以法律上保障的权利受侵害作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要件,只要求原告受到“实际上的损害”,便可提起诉讼。

以上判例逐步确立了美国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从而也使司法在环境侵权中确立了主要救济途径的地位。

(二)大陆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早期德国,环境侵权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举证责任困难,难以得到赔偿。

后来在《德国民法典》做了修订,现在德国已经确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环境污染方面,其他环境侵权领域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上,德国实行排除危害和损害赔偿相分离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在排除危害和损害赔偿中,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方式。

现行民法上排除危害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不属于重大的环境侵权情形,受害人负有绝对忍受的义务;第二,环境侵权行为虽然严重,但对双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受害人仍有忍受义务,但以赔偿损失作为替代,这类似于代替性排除侵害;第三,在特别重大侵害发生时,衡量补偿请求不能满足救济受害人需要时,可以提出排除危害请求权。

四、我国在环境侵权方面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我国对环境侵权责任立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散见于民法和环境立法中。

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以及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限制了污染者如大企业,单位的权利滥用,强化了他们对于受害方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这些立法不但没有减少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而且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相当多的案件不是依据这些法律来进行处理的,主要原因是依据这些法律来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受害方得到的赔偿远不足以弥补因污染受到的损失。

相比较国外的立法,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如下:第一、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制度在西方国家进入工业文明后期就已经建立起来,中国现今发展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理应建立起公民环境权制度。

然而实践中还是有很多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大量的环境赔偿案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为立法没有赋予公民环境权,所以公民的环境利益范围难以界定,赔偿范围也没有合理的标准,污染者的责任不明确。

所以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这样公民可以因环境污染而主张损害赔偿,而不是主张一般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在法理上也有法可依了。

第二、我国在立法上针对不特定受害主体的环境污染事故,受害方不能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获得保护。

因为这类纠纷,受害方无权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而因污染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又事实上存在,当事人却不能向法院主张救济。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杜绝公共利益的损害得不到救济的立法空白。

同时也限制了一些蚕食公共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的事件的发生。

第三、环境侵权违法成本低,现有救济手段滞后。

环境侵权行为通过环境介质产生危害,具有复合性、累积性和滞后性;环境侵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环境侵权行为一般是对社会性权益的侵害,影响范围大、对象多,具有”公害性”;在救济方法方面,由于事后补救性赔偿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环境损害,甚至会使危害后果严重化,因而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更注重预防性措施,而现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以补偿性救济为单一方式,被侵权人获得的救济仅仅只限于本身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失,环境因污染而要想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理,这期间公民的损失及治理环境的费用则不能获得赔偿;同时,因为我国现在仍然是以经济发展为主,所以对于污染环境则是以治理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

我国法律及政策对于污染企业的环境侵权赔偿规定相对宽松,污染成本低,这就导致了污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常常选择忽视对环境的污染。

可以谨慎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中,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对于恶性污染事件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理。

结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

现实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的经济发展的做法已不可取,对于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来弥补损害和防止损害的再次发生。

虽然我国有大量的环境侵权立法,但是规定不统一,适用上没有法理基础。

所以要从立法上规定环境权这一概念,建立起公民环境权制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杜绝公共利益的损害得不到救济的立法空白。

同时限制了一些蚕食公共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的事件的发生。

对于影响非常恶劣的污染环境事件,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多种方式,维护社会大众的环境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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