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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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a e h r u b h vo , a s t np e u t nb t e h e a i r n h a g . nC i a t ee v rn na p oe t ni n o lt, g , a mf l e a l r c u ai ' o r s mp i o ewe nt eb h vo a dted ma e I h n , h n io me tl r tc o si c mp ee i t ec u a in ci ro su c ran a dt e r h r l i n u i in . v nta , h a e r p s st a t ei e h  ̄ s t r e ini n et i , n h i t  ̄i sis f ce t Gie h t tep p rp o o e h t h d ad e vr n n a I h o t d n i me tl i t o
该 由以下要件构成 :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 推定因果关系
后果。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也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 组成部分胆 它与普通的民事责任又存在诸多的差异。
卜・ )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 的差异 1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的规定 , 机关、 部队、 企事业单位 、 个体工商户 、 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居民等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 ,只要实 施了排污行为并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均应承担
第 2 1 年第 1 期 02 O ( 第 48期 ) 总 0
商 业 经 济
S HANG E JNC I Y I J
No1 2 2 .0, 01 Toa tlN04 8 .0
【 文章编号】 1 964(021- 1 —3 0 -0321) 02 0 0 0 7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本 民法依 据 ,同时 ,亦是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适用 无过 失 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是法律的“绿化”需求在环境时代的体现,但《侵权责任法》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

本文通过分析扩大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即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以便进一步解决解决由环境侵权引发的损害,就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环境侵权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作者简介: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5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体现当今社会亟需法律“绿化”,与传统侵权责任法不同,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其并不以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为危险责任)。

许多学者指出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之内是《侵权责任法》的失误,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哪些?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救济机制需要明确生态破坏能否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调整对象。

一、立法——未将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将生态破坏列为环境侵权的调整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在环境侵权立法方面的不足。

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大致经历了民刑法沿用、行政管制立法主导和多元因应三大阶段。

在环境民事立法上,主要形成了两种应对思路,一是英美法系的相邻侵害、损害赔偿和禁制令制,二是大陆法系的相邻关系和损害赔偿。

作为改革开放后首批立法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未做出特别规定,198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4年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开始首先涉及具体污染类型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所确认。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做对环境侵权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款确认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者:葛君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10期摘要:新环保法背景下,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随着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宣布,其作为一个新兴法律制度,目前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该案胜诉后呈现出若干实务问题。

本文力图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剖析,总结出在诉讼实施方面的问题,并在目前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改进性的意见,来改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难的问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42-02得益于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趋重视,以及实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还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的探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摸索,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不过可以说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的一些经典案例对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①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司法实践案例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典型。

一、案情的基本介绍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以谢知锦等四人为被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诉讼一经曝出,社会上便一片哗然,而且这也是我国新《环境法》实施以来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四被告在没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采矿的范围擅自扩大,并造成28.33亩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的后果。

2014年,四被告因其违法行为分别被判处刑罚。

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二、 环境 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 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侵权 主 体 实施 的侵 权 行 为 造 成 了生 态 环 境 受 损 害 的事 实 发 生 后 , 据 何 种 判 断标 准 确 认 主体 的 民 根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 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经 历 了 一 个从 加 害责 任 , 到 过 错 环 再 责任 、 错推 定 , 后 到无 过错 责任 的历 史 变 迁 过 程 。 过 最 在原始社会, 氏族之 间的侵害往往是通过“ 血亲同态复仇” 的方式 解 决, 这就是加害责任的一种。公元前 2 7年, 8 罗马平 民会议通过的 “ 阿奎利亚法” 废除 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 实行 以过 错为责任要件的损 害赔偿制度. 所谓过错责任, 是指加害人对其有过错 的行为承担 民事 责任, 无 过错 既无责任” 正 如耶林形象的对比所 即“ 。 表 明 :使 人 负 损害 赔 偿 责 任 的 。 “ 不是 因为 有 损 害 , 是 因 为有 过 失 , 而 其 道 理 就 如 同 化 学上 原 则 , 蜡烛 燃 烧 的 , 是 光 , 是 氧 一般 的浅 显 明 使 不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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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 09 )
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方 伟 魏 宁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变得 日益严 重。 本文对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归责原则进行 了简要 的介 绍和论 述 , 并提 出 了相 关的 完善 建议 。
概 念 是 思 维 的细 胞 , 认 识 事 物 , 行 逻 辑 判 断 、 理 的基 础 。 是 进 推 博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完善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完善
适用 和 因果 关 系推 定 理论 的提 出 和发 展都 为 受 害者 寻 求救 济 提供 了便利。 但是 , 作为平衡行为 自由和权益保护的法律 , 侵 权行为法既要为保护受害者权益提供有利条件 , 又要兼顾加 害人利益 , 为其提供抗辩机会。环境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平
《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 ,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水污染损害是 由 受害 人 重 大 过 失 造成 的 。 以 减轻 排 污 方 的 赔偿 责任 。 因而 可 ” 在水污染侵权损害中, 排污方的免责事由还包括受害人故意
责 事 由。 【 ”
我国现行立法 中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目前 , 国对 环境 侵 权 责 任 免 责事 由直 接进 行 规 定 的 主 我
二、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缺陷
( )立 法形 式上 的缺 陷 一
要有 《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同时 , 民法通则》 , Ⅸ 中关于免 责事 由的一 些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环境侵权 中。 噪声污染防治法 《 而《 、 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没有对
2 0 0 9年 ・第 6期

等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的规定也不 一致 则不合理 , 易造成 司法 实践 中适用的混乱 , 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易出现类似的侵权 行为 、 类似的损害程度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环境侵权领域 , 就产生免责或不免责两种完全不 同的结果 ,显失公平。
目前 , 我国 《 环境保护法 仅规定不可抗力为环境侵权 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几部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大气污染防治 ( ( 法》 水 污 染 防 治法 》和 《 、 海洋 环 境 保 护 法》亦 对 不 可抗 力 免责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 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均未规定不 可抗力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 由。 此外 , 水污染防治法》 《 对受 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对第三人故意或过 失进行了可以免责或减责的规定。 而其他污染防治单行法和 《 环境保护法》 对此均未进行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不足;完善论文摘要:时代的呼唤以及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指导价值,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定位不准、主体狭窄、内容模糊、失衡等情况。

必须以确立环境责任、义务本位为出发点,着手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方法,才能实现其应有目的,才能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在规定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防止权力、权利的滥用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目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几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

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比义务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之应有内涵。

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规范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规范。

因此,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综合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本身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环境法律责任的几个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基于某个人或单位的意志随意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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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实生活中工业化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演变,环境侵权不仅成为人与自然、个体与群体、经济与法律等诸多领域的难题,由之导致的环境纠纷更加成为我国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阐述环境侵权的概念,类型以及评价目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以期待更加有效的立法来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环境侵权;制度分析评价;制度改善与建议
一、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它也是通过环境媒介产生侵权后果的行为,具有“准行为”特征。

1从狭义上讲,环境侵权则指的是对权利主体的环境权及其行使所构成的侵害与破坏。

因为环境权本身也可说是一种准民事权利。

既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又超脱于二者之外自存空间。

环境侵权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涵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护环境义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系统侵
犯他人环境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2它是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其以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且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队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故保护环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其造成环境的污染或损害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主要是指涉及环境污染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人类意义上的环境权利所指向的责任。

三、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一)积极意义的方面
从宏观上看,现有的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和民事程序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均作了不同层次不同
内容的规定,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制度。

此后的有关环境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均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因此,可以说,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已经随之基本形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

较为彻底的是我国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领域的贯彻。

因为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亦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穿着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场合。

(二)尚不完善的方面
首先,立法思想被限制。

我国目前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各项经济指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等权力主体往往只考虑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忽略了长远的社会利益,仅从发展本地区经济出发,对各种环境侵权行为采取姑息、包庇、纵容的态度,进而影响到环境侵权在司法领域救济乏力,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法律体系的不完整。

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领域不得不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局面:一、未编订统一的民法典;二、尚未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三、仍未颁布独立的侵权行为法;四、现行立法上的矛盾冲突大量存在;五、之前出台的许多环境法律都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配套,结果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随意和执法标准不一致。

再次,基本原则的不确定。

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对这些重要的基本原则法条上均没有做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与阐释。

最后,救济的途径和保障方面明显不足。

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我国环境法中,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各单行法皆未明确规定仲裁制度,而其相对诉讼,更具有迅速、便利等优势。

二是环境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这对弱势地位的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及请求救济十分困难。

三是尚没独立的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的机构等。

四、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坚持全部赔偿与限制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让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有些合法化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并不利于社会
稳定与经济发展。

而不全部赔偿受害人,则又显示公正公平。

所以,就要坚持此原则,对于二者之间的差价,可以通过另外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等社会性救济来弥补。

(二)有限度且适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在加害者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情况下,甚至经过加害者深思熟虑后实施的环境侵权,除了要以行政手段,刑事制裁等途径进行管理和惩罚,还应当适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具体明确侵权责任主体。

环境法同我国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一样,对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者常笼统地定义为“有关责任人员”、“有关单位”,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也较为复杂,涉及的有关人员也形形色色。

因此,在制订相关法律条文时如能将责任落实到人,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则更能够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弥
补损失和惩戒侵害的目的。

(四)保障受害人合法咨询和鉴定责任的请求权利。

环境侵权很多时候涉及高科技以及专业性极强的业务理论,有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产生侵权的原因、程度,侵害的等级等等都是一般公众所不熟悉和难以理解的。

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授予受害人对相关问题的咨询权,以及向当地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责任鉴定的请求权。

(五)确立环境侵权仲裁制度。

环境侵权纠纷一般都关涉财产权益,而我国仲裁法就可以对其加以调整。

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不仅能大大节约国家的诉讼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和社会矛盾,立法理应在条件具备时加以明定。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j].法学研究,2001(4):20.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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