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doc
环境污染责任与法律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与法律赔偿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不仅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也损害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而对于环境污染的责任与法律赔偿,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法律赔偿的方式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企业、个人和政府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之一。
由于一些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环境保护,致使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严重污染周围环境。
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为引发的环境损害买单。
其次,个人也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行为往往也会对环境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例如,随意乱扔垃圾、烧煤取暖、过度开车等行为都有可能对空气质量和生态平衡造成危害。
因此,个人也应当意识到自己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
最后,政府也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之一。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起到监管和管理的角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执行。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二、法律赔偿的方式在环境污染责任的实施中,法律赔偿是一种重要手段。
法律赔偿的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责任。
首先,民事赔偿是指受损害方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进行经济赔偿。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受害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罚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作用。
其次,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机关根据行政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手段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进行赔偿。
这种方式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减少纠纷的产生。
同时,政府还可以对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环境污染再次发生。
最后,刑事责任是指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进行刑事追究和惩处。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处理环境事故和纠纷而建立的制度。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告事故和纠纷的义务:法律规定了在发生环境事故或环境纠纷时,责任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这是确保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
2. 报告流程和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报告流程和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提交时间和途径等。
这有助于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这有助于保护受影响的公众和环境的权益,并惩罚违法行为。
4. 信息公开与监督: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开报告信息,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这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预防环境事故和纠纷、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加强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的建设,对于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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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环境法司法考试真题1305180204192258

1、某钢铁集团决定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兴建一座钢铁厂,2001年底,该钢铁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
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 .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B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 .当地有 100 家居民受到损害,只有 32 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
一旦法院判决这 32 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间 2 年内,其余 68 家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D .如钢铁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 D2 、以下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环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原则B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C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免予承担责任D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正确答案: B3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哪一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A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B .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C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D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D4 、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交纳排污费。
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
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 .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B .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C .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 2000 元,丙欲起诉,应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D .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 B5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处以罚款()。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资源法(14)

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
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 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
第二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四、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概述 2 .案例 3.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王某承包了一片洼地,这片洼地处于县城排 污区,与县医院排污口之间是一片储存污水的坑, 王某向渔政部门申请后,将洼地改造成4个鱼塘。 后来建设局告诉王某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就建设了鱼塘,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罚款。王某 仍然购进鱼苗放入鱼塘,同年底,鱼开始死亡, 此后越来越多。王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附近医院 的排污口进行化验,结论是严重超标。王某以医 院超标排污引起鱼群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 偿。 问题:王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
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
县环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 案件的性质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应 予纠正。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并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2年1月31日针对国家环 境保护局有关请示给予的答复:“因环境污染 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 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 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09 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担心对企业处罚过严会危害经济发展和就业 有人认为按日计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2. 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
民法实行补偿性损害赔偿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实施 我国还没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
(三)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
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 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 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 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生纠纷 行政处理 民事诉讼
第三节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2.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
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 损害;
乱砍滥伐林木 → 水土流失、泥石流 → 财产、人身损害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三、生态破坏民事责任
(二)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造成损害的环境破
坏民事责任(直接生态破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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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1.无过错责任定义●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财产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费用●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括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产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1.概念●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2.适用●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排除危害●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三)恢复原状●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四)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一)复合污染●1.定义●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2.法律问题●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3.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常见情形●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成污染损害;●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
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
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
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一)行政调解●1. 定义●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2. 性质●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
●3. 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产生纠纷行政调解民事诉讼●5. 行政调解的程序●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