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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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为承担责任的⽅式有哪些在现实⽣活中侵权⾏为是⾮常多的,侵权⾏为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所以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式是⽐较多的,民法典侵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为承担责任的⽅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侵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包括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第⼀千⼀百六⼗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六⼗七条【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式】侵权⾏为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为与犯罪⾏为的区别在法律出现的早期,侵权⾏为与犯罪⾏为并没有明确的区分。

尤其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具有刑民⼀体的特点,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交叉在⼀起的。

在西⽅,罗马法时期有了公法和私法之分,犯罪⾏为和侵权⾏为也逐渐有了区别。

侵权⾏为与犯罪⾏为都是违法⾏为。

不过侵权⾏为是民事违法⾏为,犯罪⾏为是刑事违法⾏为,⼆者在⾏为构成上和违法性上都有着本质的不同。

具体⽽⾔,侵权⾏为与犯罪⾏为的区别可以体现在五个⽅⾯:1、⾏为性质不同。

侵权⾏为具有民事违法性,⽽犯罪⾏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2、⾏为侵害客体的范围不同。

犯罪⾏为侵犯的客体要⽐侵权⾏为侵害的客体更⼴泛,不仅包括后者的⼈⾝权利、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为的严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一、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分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正当防卫的事由,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被免除。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合同条款中,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它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可以和定金共同存在于合同条款中。

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和责任,依据其特点和情形,采取不同的表示方式。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被中断或中止,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在发生这些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可以暂时中断或中止。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是对行为主体在不履行或者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的约束和追究。

本文将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种类以及效力等方面对民事责任进行论述。

一、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以及合同的违约。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的行为往往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当这种影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时,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比如,张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导致王某受伤,这就是张某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而在商业活动中,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比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给乙方,那么甲方就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特殊责任三种类型。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出现问题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若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比如,当甲方购买商品时,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乙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在不履行或者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分为侵权行为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形式。

比如,如果某个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规行驶,导致他人受伤,这个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而当一方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免除无过错责任。

特殊责任是指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比如,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在环境污染方面,污染企业应当承担相关的环境责任等。

三、民事责任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民事救济和赔偿方面。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侵权是⼀种常见的违法⾏为,侵权分割的是他⼈的民事权益,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可以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什么⾏为?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般侵权⾏为包括侵害⼈⾝权利的⾏为、侵害⼈格权利的⾏为、侵害⾝份权的⾏为、侵害财产权利的⾏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千⼀百⼋⼗四条【财产损失计算⽅式】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民事侵权⾏为处理1、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民事侵权⾏为包括哪些民法典民事侵权⾏为包括侵害⼈⾝、侵害⼈格利益、侵害⾝份权、侵害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等。

关于民事侵权⾏为包括哪些的更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民法典民事侵权⾏为包括哪些1.侵害⼈⾝的侵权⾏为。

2.侵害⼈格利益的侵权⾏为。

3.侵害⾝份权的侵权⾏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民事侵权⾏为的依据《民法典》1.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2.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害。

3.第⼀千⼀百六⼗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

4.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第⼀千⼀百六⼗七条【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式】侵权⾏为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7.第⼀千⼀百六⼗⼋条【共同侵权】⼆⼈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第⼀千⼀百六⼗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事案件中,侵权⾏为主要包括了侵害⼈⾝权利、⼈格利益权利、⾝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侵权⾏为,在出现了侵权⾏为之后,需要⽴即停⽌该侵权,否则可能会⾯临被起诉。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因为因为⽬的以及⾏为的⽅式不同,所以划分的类型也是不同的,她的划分和侵权的对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对于侵权⾏为的具体类型的内容,我们可以进⾏适当的了解⼀下,这样可以有助于对于侵权⾏为的理解,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为⼀般是指⾏为⼈由于过错侵害他⼈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为;⾏为⼈虽⽆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也属于侵权⾏为。

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与特殊侵权⾏为。

⼀般侵权⾏为是指⾏为⼈有过错直接致⼈损害,因此适⽤民法上的⼀般责任条款的⾏为。

这是最常见的侵权⾏为,例如⾏为⼈故意损坏他⼈财产,故意损伤他⼈⾝体等。

特殊侵权⾏为指⾏为虽⽆过错,但他⼈的损害确系与⾏为⼈有关的⾏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为。

规定了以下⼏种特别侵权⾏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3)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

侵权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为的违法性,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指⾏为需有⾏为能⼒,⾏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过错原则。

即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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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

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

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

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或者登记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

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

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

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

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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