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在现实法律事务中,有⼀种叫特殊侵权的侵权⾏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纠纷;⾼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纠纷等等15类的情况,这些特殊侵权⾏不的归责问题也⽐较特殊,店铺通过⼀个案例为⼤家对归责问题进⾏分析。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12年12⽉初,被告刘⽅给原告张林打电话说⾃⼰家有两台锅炉要拆除,让张林再找⼀个⼈⼀起⼲,于是原告找到王连军⼀起到被告家拆锅炉,被告刘⽅派两名⼯⼈配合帮助原告拆锅炉,2012年12⽉11⽇上午10时许,在拆锅炉的过程中,原告被锅炉上⽅掉下来的铁管砸伤,事故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到⼤洼县第⼀⼈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荡、头⽪外伤,住院治疗16天,共发⽣经济损失⼈民币60663.3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头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刘⽅承当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民币42464.32元及精神抚慰⾦⼈民币4000元。
评析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根据各⾃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在⼀些⼩⼯⼚、⼩作坊、农村⾃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的特点:1、安全意识淡薄。
提供劳务者⼀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往往不对提供劳务⼀⽅进⾏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超负荷⼯作,违章蛮⼲,双⽅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法律意识差。
接受劳务⼀⽅,多数为农民⼯,⽂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缺。
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不明,经常遗漏、或过⾼、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问题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版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2. 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
4.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3)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作品,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某知名小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原告的某知名小说;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手段多样化。
被告乙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原告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侵权手段较为隐蔽。
2. 侵权后果严重。
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例一:肇事逃逸引发的连锁事件主要问题: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在某市的一个繁忙交叉口,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骑手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的驾驶员没有及时停车,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导致其他车辆无法继续前行,造成了拥堵和其他一系列连锁事故。
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最终被警方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且违反了对交通安全的基本约束。
根据此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时,肇事逃逸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肇事逃逸导致连锁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了其他交通参与者和市民的损失,因此,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骑手死亡的相关损失,同时也要承担拥堵和其他连锁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主要问题:商家对质量问题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明在一家家电连锁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但在使用几天后,发现洗衣机内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
小明联系了家电连锁店,要求退货或维修。
然而,家电连锁店却以小明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货或维修的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品出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
而在本案例中,小明购买的洗衣机出现故障明显是质量问题,不符合正常使用的标准。
因此,家电连锁店应当对洗衣机的质量问题负有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如果小明提供了购买凭证和故障现象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家电连锁店承担退货或维修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小明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主要问题: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红因患有某种疾病,在一家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失误导致小红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小红随后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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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在现实法律事务中,有一种叫特殊侵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等等15类的情况,这些特殊侵权行不的归责问题也比较特殊,律伴网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对归责问题进行分析。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12年12月初,被告刘方给原告张林打电话说自己家有两台锅炉要拆除,让张林再找一个人一起干,于是原告找到王连军一起到被告家拆锅炉,被告刘方派两名工人配合帮助原告拆锅炉,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拆锅炉的过程中,原告被锅炉上方掉下来的铁管砸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荡、头皮外伤,住院治疗16天,共发生经济损失人民币60663.3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头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刘方承当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464.32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评析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安全意识淡薄。
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法律意识差。
接受劳务一方,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
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经常遗漏、或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3、赔偿主体难确定。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跟着某某干活或者干某某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
4、获得赔偿难。
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如劳动者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
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造成此类案件上诉率高、上访率高、执行难等,矛盾尖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赔偿义务主体原告在劳务中受到伤害是事实,其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并无直接的加害行为,不存在直接侵权,但被告是接受劳务者,原告是为谁提供劳务,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提供劳务方自身是否需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中已经没有了雇佣、雇员等字样,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删除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包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
说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已变化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及要件,并依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提供劳务者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减轻了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加重了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此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划分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
1、接受劳务者的责任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
但实践中,他们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很少进行安全教育。
接受劳务者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
因此接受劳务者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符合社会利益平衡原则。
所以,在划分责任时,接受劳务者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2、提供劳务者的责任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
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定提供劳务者的注意义务时,必须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只要他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
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
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较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
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
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上面就是一件“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特殊侵权案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劳资双方安全意识都比较淡薄,所以双方要按一定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读者有关于特殊侵权的活动么问题,可以来律伴网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