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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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著作权保护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著作权法第52条)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以下类型(11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著作权法第53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行政违法:(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三学期 侵权行为法学 1--11章

第三学期  侵权行为法学   1--11章

第三学期侵权行为法学第一章侵权行为法A BC D、侵权行为法与下列哪一项不是并列关系?A BC D、侵权行为法的名称,从发展趋势上看,以何种称谓最为科学?A BC D、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功能是哪一功能?A BC D、在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后A BC DB、内容的复杂性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D、适用的强制性E、效力的有限性2、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体现为?A、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B、调整对象不同C、适用目的不同D、法律性质不同E、保护客体不同3、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有哪些区别?A、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B、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C、规范的内容不同D、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E、与民法的关系不同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具体体现为?A、适用范围的区别B、对人效力的区别C、具体内容的区别D、法律性质的区别E、适用顺序的区别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适用规则中,最重要的两个是?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正确错误、侵权行为法是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并列的民事法律部门。

正确错误、侵权行为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保护性的法律;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正确错误、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都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正确错误、《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形式,也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渊源。

正确错误一、1.D2.D3.B4.A5.B二、1.ABCD2.ABCD3.ABC4.ABC5.AB三、1.对2.对3.对4.对5.对第二章A BC D、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A BC、损害赔偿D、消除影响3、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A、侵权行为B、一般侵权行为C、普通侵权行为D、具体侵权行为4、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A、第106条第1款B、第106条第2款C、第106条第3款D、第107条第2款5、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A、犯罪行为B、行政违法行为C、违法行政行为D、违约行为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侵权行为的特征有?A、违法性B、过错性C、包括作为和不作为D、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E、都应承担侵权责任2、侵权行为的外延包括?A、侵害人格权B、侵害身份权C、侵害物权D、侵害债权E、侵害继承权3、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A、侵害客体不同B、社会危害性不同C、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D、行为形态不同E、法律后果不同4、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A、法律根据不同B、责任性质不同C、责任当事人不同D、法律后果不同E、主观恶性不同5、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A、行为前提不同B、违反义务不同C、行为主体不同D、侵害对象不同E、法律后果不同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是违法性。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0601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06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民商经济法律知识
第1页
第六章 侵权责任法
本章考情分析
正常考试分值在13分左右,覆盖所有题型。

尤其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考察分值明显增加。

最近五年考试题量、分值:
第一节 侵权概述
一、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加害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后,据以确定损失由谁承担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认定过错——故意、过失
2.推定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不需要侵权人主观过错 2.法定情形下可以减责或免责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例题·多选题】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腿骨骨折住院。

即将出院时,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患有晚期癌症,不久李某便在医院死亡。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08-41) A.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B.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C.张某对李某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D.张某对李某的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疑编号506296060101]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癌症,与张某的殴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只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故。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 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民法通 则规定的编纂。
第五章 产品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政策与法规第6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政策与法规第6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 立法宗旨
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 (2)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专利权、股 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般侵权 (1)以归责原则为标准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行为和特 (2)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殊侵权行 (3)适用作为例外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 为 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成为特殊侵权行为。
牛刀小试
【多选题】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等人身、财产权益。
A.名誉权
B.姓名权ຫໍສະໝຸດ C.专利权D.继承权
E.债权
答案:ABCD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
一、构成要件 ☆☆
加害 行为
损害 后果
主观 过错
因果 关系
故 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 意 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 失
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 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分为疏忽大意的 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精神 损害 赔偿
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并制 裁不法行为人。 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
求精神损害赔偿。
牛刀小试
【多选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下列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继续履行
D.支付违约金
E.赔偿损失
第六章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 ☆☆ 第三节 特殊侵权责任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24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行知识点梳理,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强对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制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的效力和公正性。

二、修订内容1.侵权行为主体: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侵权主体范围,对其侵权行为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过错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修订法新增了“临时工、寄住人、被侵权人及其经济组织”等具体层面的无过失责任事由,明确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3.侵权行为形式的扩大:修订法增加了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进一步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社会发展。

4.侵权行为结果的扩大:修订法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5.惩罚性赔偿:修订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恶意侵权行为”、“高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法律概念。

6.其他内容补充:修订法还增加了对异常危险活动的侵权规范、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法体系。

三、影响和意义1.增强了侵权责任法的实操性:修订法对侵权行为形式和结果的扩大,促进了侵权责任法与现实社会的衔接,增加了法律实操性。

2.加强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修订法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3.提高了赔偿金额的公正性:修订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4.促进了法律制约侵权主体的能力:修订法明确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范围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约,提高了侵权主体的遵法意识。

综上所述,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法名词解释范文

环境法名词解释范文

环境法第一章导论【专业术语】环境环境一般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各国环境立法对环境的定义方法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概括性地将环境在立法上作类别化描述,第二类是采用类别化的方法在立法上作列举式描述,第三类是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作出规定。

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例如《中国自然保护纲要》所列举的自然资源大多都已为《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解释所包含,而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也直接改变着环境的结构,从而对环境造成影响。

生态系统生态系统(ecosystem)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环境问题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

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两种。

第二章环境法的概念【专业术语】环境法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内涵:第一,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第三,环境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环境利用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环境立法目的环境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通过实定法实现的环境保护理想和目标,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结晶。

第三章环境法的演变及形成【专业术语】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的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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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 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
甲与乙约定,甲作为乙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的 担保人,而乙将某信用社的一张定期32万元 的存单质押给甲,若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则存单归甲。后乙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甲 拿着存单到信用社取款,但信用社拒绝兑付。 原来,乙用以质押的存单,乃是乙与信用社工 作人员丙串通,为欺诈甲伪造的假存单。经验 证,涉案存单上的格式及单位印章都是真实的, 可以产生对外的约束力。甲要求某信用社承担 责任。
二、沿革
罗马法:区分私犯与准私犯,准私犯包括承审官审错案、 悬挂物的物主责任、饲养人责任、奴隶主责任
法国法: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且对 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 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德国法:德国民法,只规定了推定过错,无过失的危险 责任是以特别法的形式发展 。
注意: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与对其 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的根据是不同的,前者是 为自己行为负责,后者是替代责任。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对执行职务的判断:
1、主观说 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工作人员的主观? 2、客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与执行职务有
(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
三、 雇员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 以向雇员追偿。”
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规定:“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 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5条前段规定:“个 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
注意:既包括 有偿用工,也包括无偿用工。
合并了被帮工人责任。
旧法对比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 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 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
新旧法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 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 外。”
2、监护人不明确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 力的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9 条)。
3、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但 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如行为人有经济能 力的,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如行 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
4、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与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的 竞合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 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权的责任 (第121条);
产品责任(第122条);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责任(第123条); 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第124条); 未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25条); 建筑物、其他设施及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26条)(推定过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27条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有:
监护人责任(第32条)、单位责任(第34 条)、雇主责任(第35条)、产品责任(第 41条—第47条)、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 68条)、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第77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84条)、物件 损害责任(第85条—第91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 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 均属于执行职务。
(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
(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三、劳务派遣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 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
一、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
– 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关系 – 实质的关系:在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
关系。 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在?
从以下方面区分两者:①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 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②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提供劳动成果;
例1:甲五岁,在幼儿园期间,手夹到了教室门 缝中,因而受伤,谁应负责?
例2:若甲拾到一块砖头,将其随意扔了出去, 恰好扔在另一个小朋友的眼睛上,导致损害谁应 负责?
例3:若乙是被混入幼儿园的乙为报复社会而砍 伤,谁应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 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 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 成损害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 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 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
2、存在监护关系
三、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 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 护人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 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特殊规定
1、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 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 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 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
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 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 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 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 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销售者追偿
③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 酬;
④由谁提供劳动设备或劳动工具。
(二)从事劳务的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2款规定: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 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 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 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 认定为 ‘从事雇佣活动’”。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 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 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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