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
专利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简析——以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为视角

力; 而欧 盟 , 则是提 供 或许诺 提 供特 定产 品
的行为 , 规定 了向一些 不视 为侵权 的人 提 但
供 或 许诺提 供特 定 产 品也被 视 为构 成专 利 间接 侵权 ; 日本 , 则是将 制造 、 售、 销 出租 、 进 口、 许诺销 售或许 诺 出租特 定产 品的行 为界 定为专 利 间接侵 权 的行为 类型 。 我 国张玉 敏 教授 等认 为” 供 ” 盖 赠 提 涵 与、 出租 、 销售 , 同欧 盟 的” 供” 认 提 一词 , 但 是 ,提 供” ” 在我 国法 律 中并未 出现 ,没有确 切 的 内涵 , 是一个 民法 、 不 专利 法意 义上 的 法 律术语 。 另外 , 盖在 ” 供” 涵 提 ~词 中 的赠 与, 与销 售想 比 , 不是 商 品进入 市场 流通 的 行为, 无法 形成规模 , 出租、 而 出借 则无法将 物 品 的所有 权 转移给 或 即将 转移 给直 接侵 权 人 。但 直接侵 权 的发 生一 股须 建立 在拥 有 或 即将拥 有 间接侵 权 人提 供 的物 品 的所 有权 的基 础 上 , 因此 , 需将赠 与 、 无 出租、 出 借行 为纳 入 间接侵 权范 畴 中 。 制造 和 进 口行 为不应 当 包括 在 间接侵 权 行为 之 中。首 先 ,按照 侵 权行 为法 的理 论 ,侵权 行 为成 立是 行 为人 承担 责任 的前 提 。制造 和进 口行为 往往 只是 专利 直接 侵 权的前 一个行 为 , 如果 在没有直 接侵权 存在 的前提 下去追 究制造和 进 口行 为 , 这与 专利 间接 侵权 需 以直接 侵 权行 为成 立 为前提 的 原理 不符 次 , 其 制造 和进 口的 目的是 为直 接 侵权 作准 备 。 在未 进入 销售环 节之 前 , 多 数情形 下权利人 不可 能得知该 行为 的发生 , 从而无 法通过诉 讼程序 来获得 救济 , 实践 在 中缺 乏可 行性 。 最后 , 果该产 品提 供给 他 如 人之后 , 他人 实施 了专 利侵权 行 为 , 我们 可 以通 过控制 销售和 许诺销 售行 为, 最终可 以 避 免发生 帮助他人 实施专 利侵权 的行为 。 ④ 四、 专利 间接 侵权 行 为的主 观要 件 在 美国 , 观要件 为明知 , 主 包括 : 适用 于 专利 侵 权 、 常用 商品 、 具有 实质性 的 非 非 不 侵权 用途 ; 欧盟 界定 的主观 要件 为 故意 , 既 可 以是当事人 自己对 故意心态 的承 认 , 也可 以通 过特 定 的情况 来认 定 。 笔者认 为 , 专利 间接侵权 的主观要 件 为 故意 为宜 。 在本 文之 前认 定的 ” 接侵 权行 间 为的 成立 需要 以直 接侵 权 行为 的成 立为 前 提” 的基 础 上 ,认 定行 为人 主 观上 是 否” 知 道“ 需要 同时满 足三个 要件 : 时, 知道有 合法 专利 的存在 , 道其所提 供 的产 品仅可 用于 知 实施该 专利 , 而且 知道 该产品 的接 受方将 它 用 于实 施专 利侵 权行 为 。 另外值 得 一提 的是 ,美 国最 近 发生 的 S Bv Mo t m r r 案 件表 明: E . ng e o yWa d 在某 种 情 况下 , 间接 侵权 即使在未 证 明被 告对原 告 的 专利 并未 实际知 晓的情 况下也 可以构成 。 在 S B中, 邦巡 回法 院解释 说 , 告成 为 E 联 被 诱导侵 权人 并未要求 对真 正专 利有 知晓 , 在 被 告” 意漠 视” 利存 在 的风 险就 已构 成 故 专 诱 导侵权 。 言之 , 换 被告 主观 知晓 并漠 视现 有 专利 的明显 危害就 构成 间接 侵权 因此 , 此 案例 的最新 发展 , 也应 当让我们 在专利 间 接 侵权 的主管 规定 中, 虑到一些 极端案 例 考 的发生 。 五、 间接侵 权行为 与直接侵 权行 为之间 的关 系 专 利 间接 侵 权 分 为” 立 说 ” ” 属 独 和 从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一、专利权的侵权责任范围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潜在的侵权人)所设计的一种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要紧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因此,在我国,专利侵权责任完全能够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标的予以投保或者承保。
根据包含我国专利法在内的各国法律,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但由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因而如何确认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则成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先务必解决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说明,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范围包含有意与非有意两种侵权责任,有意侵权的损害赔偿将超过非有意侵权,且将被处以惩处性的损害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承保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但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为惩处性的与非惩处性的。
目前多数责任保险都承保非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但关于惩处性的损害赔偿,各国的保险人则采取不一致的方式来处理,如瑞士再保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瑞士再保)的示范专利侵权损害保险合同(下列简称示范合同)将惩处性的损害赔偿列为除外不保事项;有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提及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也有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惩处性的损害赔偿特别约定承保。
当然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保险人承保惩处性的损害赔偿。
那么,在我国的责任保险中是否能够承保惩处性的损害赔偿,《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现代社会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实践中有的特殊侵权的归责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是怎样的?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平台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同时,本文还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界定正文: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涵盖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等多种类型。
其中,著作权侵权是电商平台中最为普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一。
商标侵权则主要表现在平台上存在冒用、仿冒品牌等不良商业行为。
专利侵权指的是他人没有得到授权就越权使用他人创新成果等行为。
而商业秘密侵权则主要表现为抄袭他人商业机密、执意转让此等机密及滥用此等机密等。
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还需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虑,如行为对象、行为主体、行为意图、行为方式等方面。
此外,也需注意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要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合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可能十分重大,不仅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侵权行为过度,还可能严重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
因此,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时,应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经济发展两方面进行平衡。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具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求其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维权机制,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发现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制止和打击,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商平台需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和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及到恶意侵权、侵权规模较大等情况时,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更为重大,甚至可能承担连带赔偿等法律后果。
三、结论知识产权是电子商务平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对于电商平台来说,通过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维权机制,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可以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一、侵权行为描述侵权方案:公司A生产了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权。
公司B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公司A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并销售给消费者。
二、专利权分析1. 专利权的取得:根据公司A提供的资料,该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关电子产品的专利权,并且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
2. 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产品的比较:经过对公司A的专利产品和公司B的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在外观、功能、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
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权法律法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功能特点、结构布局等方面。
而公司B的侵权产品与公司A的专利产品在上述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影响分析1. 对公司A的影响:公司B的侵权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A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A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公司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2. 对消费者的影响:公司B的侵权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威胁。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B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侵权行为的解决建议1. 采取法律手段:公司A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提升自身保护意识:公司A在今后的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权并加强专利维权工作。
六、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公司B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司A的专利权,公司A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A也应当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1、明确专利侵权事件: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指除专利权人本人和其被许可或分享专利使用权的人外,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制造、销售、出口、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约束的行为,都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确定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判定,首先要明确侵权事件所涉及的物件、技术内容及违犯者的身份,然后要结合专利权本身及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以查证侵权行为是否已达到专利侵权的标准。
3、侵权责任认定:鉴于专利侵权实质是对专利权本身的违反,一般而言,当某一物件和技术内容确定为专利的项下,就可以认定为是侵权行为,除非专利权的独家性能被证明空缺或专利权被无效,专利权人将负有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前提,责任构成要件则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益,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至于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与侵权责任的追究密切相关,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必须。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责任知识产权侵权是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主要原因。
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的大敌,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
然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不但在公众的意识中,与对侵犯一般财产权的认识大相径庭,而且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法律实践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识也歧见颇多。
本文拟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浅见,以就教于读者。
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官一般将注意力依次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否有效;行为人被指控的行为存在与否和性质;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三个问题上。
在肯定了权利人享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后(一般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除须确权的外,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不难查明,容易予以认定),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
所谓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指法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借助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判断,对被告实施的被控行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官在对侵权行为认定阶段并未对如何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予以思考判断,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判断是法官下一阶段的任务。
显而易见认定并不等同于法官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分析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造成权利人民事权利损害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规格才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专利败诉赔偿标准

专利败诉赔偿标准一、专利诉讼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专利侵权产生纠纷,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赔偿的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1)、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二、专利侵权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赔偿的数额,依据实际造成损失或者获利的利益计算;难以约定损失或者获利的,按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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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
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
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专利侵权无论是从侵犯对象还是从侵害人主观状态都迥异于传统侵权责任中的条件。
本文试图以专利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为线索,从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来探讨专利侵权责任,初步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一) 停止侵害
对于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
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
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
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
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
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起诉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
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
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
不多,却用了大量条款对停止侵权生产、停止侵权销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它要求各成员着眼的侵权责任重点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赔偿损失
它是传统侵权责任制度中最重要的责任形式。
在专利侵权责任制度中,其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2.专利权人有财产损失
赔偿损失这种法律责任形式,其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受到侵害的专利权人提供救济。
有损失才有赔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可见,存在损害结果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这一点上,赔偿损失迥然不同于停止侵害的构成条件。
在停止侵害责任中,并不要求损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而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本身不可能具有惩罚性功能,它只能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利益损失。
所以,侵权行为尚在酝酿之时,即没有给权利人带来损失时,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只要停止侵害就足够了。
3.行为人存在“客观”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行为之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要件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何种损害应该由加害人赔偿,何种情形,虽有损害,仍由被害人承担。
关于过错要件,我国学术界争议颇大。
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不同于传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学者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
应按一般侵权理论来处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归责原则的争论起因在于大家对于专利“过错”的认定标准不同。
对过错的判断应当采用一个客观标准,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它是行为人在应受非难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过错。
只要其行为未尽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就达到了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标准。
所以,在我国专利法中对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规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专利侵权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采用客观过错标准说使然。
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肯定了行为人在不知道的情形下使用、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在评判过错时是将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单纯地探究主观意志或仅凭客观行为去判断过错都过于武断。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是说,权利人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起着纽带的作用,它的存在使过错、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三者之间产生了必然的逻辑联系。
行为人由于主观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正是这一行为,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现代民法侵权理论中
的责任自负原则,要求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的对他人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凡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就应当对专利权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尤其重要的就是过错要件。
专利侵权由于客体特殊,不能简单适用一般侵权理论,但它并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不能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在专利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形式中,无需以过错为前提,但在赔偿责任时,以过错为前提,是多数国家的通例。
新加坡专利法规定,如果被告在侵权之时无正常理由应知有关被侵害专利确系专利,则可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负其他侵权责任。
德国在1994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对一切专利侵权,被侵害人有权对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对明知的或因过失产生的侵权,则被侵害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
英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
(三)消除影响
这种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比较简单,因为它比较灵活。
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且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就可能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四)消除危险
我国专利法在2001年修改后,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可以说,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只是司法机关对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并非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但是,进入到诉讼阶段后,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即可判决停止侵害。
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侵权危险存在后,即可判决禁止实施,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即在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发生的危险时所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能防患于未然,防止被侵权人的损失扩大,从而更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
它同停止侵害一样,是我国为了同国际接轨,履行TRIPS协议的承诺,更好地保护专利权而应当更加重视的一种责任形式。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专利侵权的构成是比较特殊的。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权利本身又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对专利权的侵犯就显得非常“容易”。
如果因循传统民法理论,一切侵权责任的承担都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那么,别说专利权,恐怕所有专利保护都将无从谈起。
对专利侵权责任苛刻地要求传统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