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综合及处理方法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综合及处理方法
哎呀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可是法律领域中相当重要的两个概念呢!当它们交织在一起的时候,那可真是有点复杂啦!
咱先来说说处理这两者综合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哈。
首先得明确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占主导呀,这就像在岔路口得选对路一样重要呢!然后呢,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不能瞎搞呀!再就是收集证据,这可是关键中的关键,没证据怎么能行呢!注意哦,证据得确凿可靠,不能有半点马虎。
还有就是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呀!这一系列步骤可都得小心翼翼地走,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出岔子呢!
那在这个过程中,安全性和稳定性可太重要啦!就好比建房子,根基不稳那怎么行呢!要确保整个处理过程依法依规,不能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不然不就乱套啦!而且要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这才让人信服呀!
再说说应用场景和优势。
在各种合同纠纷、侵权事件中都能看到它们的身影呀!这种综合处理的优势可不少呢,能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呀,让正义得到伸张。
而且能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不像机器人一样死板,多好呀!
来看看实际案例吧,比如说那个著名的产品质量纠纷案,厂家既存在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通过综合处理,消费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厂家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效果多明显呀!这不就体现了这种处理方法的厉害之处嘛!
我觉得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综合处理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们的合法权益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常见的法律责任。
当这两种责任同时存在时,我们称之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特点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包括: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行为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为了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特点包括: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生、侵权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存在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该行为同时构成为了侵权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损失,此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同时存在。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工作,但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并且造成为了甲方的财产损失,此时乙方既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离存在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分离存在。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一批商品。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此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乙方在交付商品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商品损坏,此时乙方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独立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彼此之间不会相互排斥。
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存在时,受伤害方可以选择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追偿顺序的原则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偿的顺序。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是指⼀个违反义务的⾏为产⽣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
⽽⾏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
⽐如供电部门没有按照安全标准供电,或违约中⽌供电,造成⽤户⼈⾝、财产损害。
再如直销商提供缺陷产品,致买受⼈⼈⾝或财产损害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在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种财产责任。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的选择,会产⽣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的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归责原则的区别。
前者主要采⽤⽆过错责任原则;后者⼀般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不同。
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损害事实便⽆责任。
3.责任范围不同。
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后者还包括⼈⾝伤害和精神赔偿等;4.第三⼈的责任不同。
前者如因第三⼈致合同不能履⾏,债务⼈应⾸先对债权⼈负责,然后再向第三⼈追偿;后者⾏为⼈仅对⾃⼰的过错负责。
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法院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者则由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即由于当事⼈⼀⽅的违约⾏为,侵害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从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出发,给了受损害⽅在有双重请求权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权益的⽅式,要求违约⽅、侵害⽅承担责任,⽽⼈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的起诉。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引言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这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或者伤害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1. 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这种情况下,乙方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甲方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 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超出了合同范围有时候,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超出了合同范围,给另一方造成了额外的损失。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乙方向甲方供应一定数量的商品。
然而,乙方未按照约定供应商品,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进而导致甲方的声誉受损和客户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同时主张侵权责任要求乙方赔偿额外的损失。
四、竞合责任的处理原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应分别适用违约责任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时,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1、我国《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竞合的情况下,受害⼈可以根据⾃⼰的利益判断选择⾏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
⼆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不得双重请求。
受害⼈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3、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哪些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因不法⾏为造成受害⼈的⼈⾝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为⼈并未给受害⼈造成⼈⾝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当事⼈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当事⼈与第三⼈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当事⼈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当事⼈与第三⼈的⾏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与受害⼈之间⼜⽆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为⼈向受害⼈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仅承担合同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的约定处理,⼀⽅不得⾏使侵权⾏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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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
二、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范围1、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
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当然,若受害人已死亡,则受害人的继承人需依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参加诉讼。
如果因违约也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第三人与侵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违约之诉,而第三人因为和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使提起诉讼也已经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诉讼了;同样,如果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或完全由第三人造成,但因受害方与第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也无法将第三人纳入违约之诉。
2、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在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当事人的范围很复杂,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分析:(1)如果违约(或侵权)完全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则被告为违约(或侵权)人,原告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若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受原告扶养、抚养、赡养的人还会成为共同原告,这种情况下,若违约(或侵权)同样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仍由第三人另行提起独立的侵权之诉,当然该诉仍然与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相互独立,该第三人不是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当事人。
(2)如果违约(或侵权)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则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的范围依上面第(1)种情形确定原告之规则确定。
3、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范围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看,如果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即使存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侵权,也只能请求合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起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由于违约方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则可以将违约方与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样,在确定原告时,如选择违约责任,则原告仅为合同对方,而不包括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原告的亲属可能同时会成为原告。
因此,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范围有时比违约之诉的当事人范围要广。
三、明确诉讼当事人的实务价值如前所述,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决定性的影响,下面通过分析案例探求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实务价值。
案例:北京某电脑公司与个体运输户张某约定,由张某将其1000台电脑运输至上海某销售公司,运输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1000台电脑全部损坏,损失额达450万元。
假定: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几乎无赔偿能力,而王某驾驶的车属南京某公司,王某驾车属执行职务行为,且南京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尽管在本次事故中,北京某电脑公司既可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亦可向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但若北京某电脑公司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虽可以起诉,法院也可以判,因张某无力赔偿,最终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但若提起侵权诉讼,则可以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为被告,尽管张某无赔偿能力且南京某公司仅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属共同侵权,南京某公司对张某的责任亦负有连带赔偿的义务,诉讼目的会完全实现。
在特定的案例中,考虑不同责任的保护范围、举证责任等已无实际意义,当事人应先选择诉讼对象,谁有赔偿能力,就向谁主张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倒推选择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
尤需注意的是,若损害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还要甄别共同侵权的类型及共同侵权方的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共同侵权的类型,依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共同侵权分为四种:a、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b、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c、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d、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其中前三类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类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按侵权提起诉讼,在第三人过失程度或原因所占比例较大,而其无赔偿能力时,则诉讼目的很难实现,若违约方财务状况良好,选择违约诉讼会完全实现诉讼目的。
另外,将非竞合形态下的当事人甄别出来,还有利于当事人集中注意力来选择诉讼方式,避免了因对非竞合形态下的当事人利益的权衡,而影响到竞合形态中的当事人利益的考虑。
四、在责任竞合时,若同时对第三人也产生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如何救济1、受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选择责任形式对受害的第三人的影响无论受害的合同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合同以外的受害第三人不产生当然影响,第三人均可主张侵权责任,且只能主张侵权责任。
2、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无论是从责任竞合的定义看,还是从法律规定看,我们所谈及的当事人的选择,只是合同受损害方的选择,被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亦可选择侵权之诉,根本就没有提及合同以外受损害的第三人,所以竞合也好、选择也罢,均针对合同当事人。
那么在实务当中,经常会碰到因一方违约(或侵权)会同时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于第三人与合同受害一方无论在实体法上还是在诉讼法上均作为独立的主体,受害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回复,并不能使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救济,第三人若想得到损害赔偿就必须单独主张,那么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呢?还是主张侵权责任呢?本人认为第三人虽然因同一违约行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受到损害,但因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与违约方存在契约,而第三人与违约方并无契约可言,合同违约方对另一方负有按法定或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仅负有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一般义务,前者为约定义务,而后者为法定义务。
所以即使受害合同一方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第三人也不能因此也主张违约诉讼,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诉讼,至于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或为普通法(民法),或为特别法(如产品质量法)。
案例:张三从商场买回一台电视,当晚李四到张三家一起观看,半小时后电视爆炸,张三左眼被炸瞎,李四右眼被炸瞎。
张三既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要求商场及电视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但李四却只能依《产品质量法》第29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要求商场及电视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
五、若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则不存在责任竞合。
在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也可能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和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
虽然也会有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形式,但两种责任可共生共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种责任竞合中的侵权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或至少与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的,就是说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而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虽然也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也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这时侵权是违约的原因,违约是侵权的结果,不符合责任竞合的逻辑结构,所以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不存在责任竞合。
那么,在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责任如何承担呢?第三人造成侵权,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仅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第二,仅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第三,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1、第三人侵权仅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着约定解决”。
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关,非违约方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方与第三人的纠纷,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有关法律或者与第三人的约定,请求第三人予以赔偿。
2、第三人侵权仅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在此情形之下,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或与第三人的约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与合同对方无涉。
案例:张三在理发店理发,恰在这时有一蒙面人持枪闯入,实施抢劫,张三被抢走500元钱,此案中,理发店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张三的损害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理发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侵权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同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此种情形之下,第三人应分别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使自己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其次,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
这就使得受害人可同时主张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可同时提起两种诉讼。
接下来违约方根据自己向守约方承担责任的事实以及第三人侵权的事实,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案例:张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交货前张三去甲公司货场验货,恰在此时,李四开车也来货场验货,李四不慎撞向张三和货物,造成货物毁损,并同时造成张三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