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起诉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李光
安徽大 学法学院 安微 合肥 20 2 301
摘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 现代 世界各 国民法普遍面临 的一个 问题 ,它主要是指 同一行 为事实在 同一 当事入之间 ,同时符合两种 民事责任 构 成要件 ,并发 生以同一给付 内容为 目的的请求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中一种 民事责任来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究竟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 还是依 侵 权法提起侵权之诉。 产生不 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 将会 有必要对两种民事责任进行认 真地分析研究。 掌握违约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 最 大限度地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关键词 :违 约责任 侵权 责任 责任 竞合 诉权选择
无偿借用人就 不得 向提供 具有表面瑕 疵的物
品的 出借人提 起合 同之诉 。第二 ,由于英国 法中不存在利 害关系第三 人的 问题 ,因此合
同当事人 以外 的人 ,不 能基于双重诉 因提起
选择之诉 。第 三 ,因当事人的疏忽行 为和非 暴力行为而造 成经济损 失的,并不构 成一般 侵权 行为。
民事责任 的类型 化 以及 民事责任制度 的 逐渐 细化 ,使得 民事责任竞 合这一现象 日益
普 遍 。 可 以说 , 民 法 各 部 门 的 分 立 以及 相 应 的责任划分是 违约责任 与侵 权责任竞合产 生 的最初原 因。在 罗马法对 公私 法进行划分 以
能够 以侵权 为 由向当事 人主张权利 ,即 ,此 时不发 生违 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 的竞 合 。根据 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的原则 ,适用违 约的特别 规定,而不适用侵权 行为的一般性规 定。
一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域 外处理模式选择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一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自 由竞 合 说 , 学 说 认 为 , 权 行 为 与 该 侵
债 务 不 履 行 可 以 产 生 两 次 独 立 的 请 求 权 ,承 认 请 求 权 可 以 让 与 ; 一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影 响 说 , 学 说认 为 , 于 一 个 具 体 事 另 该 基 实 而 产 生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 两 项 请 求 权 虽 然 可 以 独 立 存 在 , 又 是 相 互 影 响 和 相 互 作 用 的 , 同法 上 的 规 定 可 以 但 合 适 用 于 因 侵 权 行 为而 产 生 的 请 求 权 。无 论 在 成 立 要 件 、 证 责 举 任 、 偿 范 围 、 消 、 效 等 , 应 就 各 个 请 求 权 加 以判 断 。 此 赔 抵 时 均 就 两 个 请 求 权 , 权 人 不 妨 择 一行 使 , 中一 个 请 求 权若 因 达 到 债 其
义 务 与 契 约 上 的 特 别 义 务 属 于两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义 务 的观 点 是
不 能成 立 的 。 许 多 情 况 下 , 两 项 义 务 具 有 共 同的 内容 。 得 在 这 不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的一 般 义 务 ,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设 立 特 别 义 务 而 因 得 以 强 化 和 具 体 化 , 当事 人 设 立 的 义 务 并 非 导致 两 项 义 务 产 但 生 , 以债 务 人基 于 违 约 或 不 法行 为 所 侵 害 者 , 是 两 个 义 务 , 所 不 而只是一个义务 , 而产生一项请 求权 ; 于请求权人来说 , 因 对 他
目的 以外 的原 因而不能 行使 ,例如因 时效而消 灭 ( 时效较 长
者 )不 影 响 另 一 请 求 权 的 存 在 …。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常见的法律责任。
当这两种责任同时存在时,我们称之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特点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包括: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行为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为了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特点包括: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生、侵权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存在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该行为同时构成为了侵权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损失,此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同时存在。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工作,但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并且造成为了甲方的财产损失,此时乙方既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离存在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分离存在。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一批商品。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此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乙方在交付商品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商品损坏,此时乙方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独立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彼此之间不会相互排斥。
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存在时,受伤害方可以选择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追偿顺序的原则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偿的顺序。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2 请 求权 竞 合说 : 学说 认 为 , . 该 一个 具 体 的事 实 如 果 同 时 得 以行使 另一 个请 求 权 ; 告 所 选 择 的请 求 权 实 现后 , 损 失未 原 其 具备 了侵 权 行为 和债 务 不履 行 的要 件 , 由此应 产 生 侵权 行 为 的 损 得 到充分 的赔 偿 时 , 否 可 以另 一 个 请 求 权 补 充 。针 对 上 述 问 是 害赔 偿请 求 权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请 求 权 , 种 请 求 权 可 以独 立 并 题 , 于 完善 我 国的责 任竞 合 规则 有一 下看 法 : 二 对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竞 合
黄 宁
( 陕西 省成 阳市秦 都 区人 民法 院 陕西 成 阳 7 2 0 ) 1 0 0
中 图分 类号 : 91 .5 D 1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2 X(0 1 1 —0 5 —0 1 0 —9 5 2 1 ) 1 0 4 2
该 受 这 行 合 同义务 不符 合 约 定 时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构 成 外 , 学说认 为 , 害人 仅享 有一 项 请 求权 , 也 不利 于对 债权 人 要 件 : 是 违约 责任 的 主 体必 须 是 有 效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有 权 独 的保 护 , 一 是 因为一 旦这 唯一 的请 求 权 在 行 使 过 程 中遇 到 障碍 , 者 或 立 主张 自己利 益 和 进 行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活 动 的 主 体 ; 二是 违 约 行 其 请 求权 被法 院驳 回 , 受害人 将 不能 再行 使 另外 的请 求权 。
的性质 认 定 。主要 有 一下 三 种 :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制

Junlo C ogigU i rt o c ne 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 02 ora f hnq nv sy fSi c n eho g(oi c ne d o ) n e i e o a e i t o3 2 1
二 、 权 责 任 与违 约 责 任 的 区别 侵
第~ . 护 的权利性 质 不 同 。侵 权责 任保 护 的是 保 当事 人在债 的关系 以外享有 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物权 、 知识产权 、 人身权 等绝 对权 : 而违 约责任 保护 的是合 同
当事人 以合 同设定 的权利 即债权 . 债权属于相对权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叔 责任竟台 的法律规制
王 颖
摘 要 : 绍 了侵 权 责任 与 违 约 责 任 的 区别 , 析 了《 同 法》 关侵 权 责任 与违 约 责 任 竞 合 情 况 下 的 请 求 权 规 定 。 为应 介 分 合 有 认 当明 确 规 定 允许 当 事人 就 因 选择 一 种 诉 讼 而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权 利 . 引相 关 法 律 同时 提 起 另一 种 诉 讼 . 样 有 利 于全 面 援 这 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义务 . 约定 义 务 及
第三 . 归责 原则 不 同 据我 国法 律 的规定 . 约 根 违 责任 一般 采 用严 格责 任原 则 . 在一 些特殊 情 况下 才采 用 过错 责 任原 则 .但 侵 权 责任 一 般 适用 过 错 责 任原 则. 特殊情 况 下才 适用 严 格责任 原 则
责 任竞 合 是指行 为人 实施 的某 一违 法行 为 . 符合 数 种法 律 责任要 件 的情形 违约 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的竞 合 . 指 债 务人 的违 法行 为 . 是 既符 合 违 约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同时 也符 合侵 权责 任 的构成 要件 。这 两种 责任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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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起诉
徐建民姜华
[案情]
2007年3月,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纯净水,该纯净水为被告郑仁旺从被告批发商徐秀中处购进。
当原告何长恩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水中有一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看到此种情景,何长恩心理产生恐惧,没想到自己长期饮用的某品牌纯净水竟如此的不纯净。
一怒之下,何长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但未能与对方达成协调。
因该瓶纯净水为某饮料公司生产,故何长恩于2007年7月16日以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出带着蚊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的合法权益,故应赔偿由此对何长恩造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之间的竞合。
原告何长恩既可以被告违约向其主张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被告侵权向其主张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被告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原告可选其一向被告主张权利。
[管析]
违约与侵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本案中被告是违约还是侵权呢?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既本案应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分析一,被告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
(1)、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某品牌纯净水时,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而该品牌纯净水是零售商郑仁旺在批发商徐秀中处所购进的,郑仁旺与徐秀中都是经销商,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
被告批发商徐秀中为该品牌纯净水在金溪县的销售代理商,批发商徐秀中与生产商某饮料公司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
原告何长恩购买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的纯净水,双方也形成合同关系。
(2)、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何长恩付出一定的价值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润田牌纯净水,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就应给付相应价值的纯净水,这样才符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告零售商郑仁旺给付的是一瓶存有蚊子的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则构成违约行为。
作为生产者的某饮料公司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使消费者何长恩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此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分析二、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为一般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
就本案而言,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造成了何长恩的财产损失。
而对于人身及
精神损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长恩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何长恩的合法权益,造成何长恩拥有一瓶质量合格的纯净水的财产损失。
(4)、行为人的过错。
确定过错的标准民法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种方法,我国民法实践一般注重运用客观标准,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
本案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过错。
分析三、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现实生活中,因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构成要件。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会因一方的过错而致使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等绝对权利受到侵害,使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受到损失;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同样会发生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可能因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而违约,这时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
责任竞合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它有如下特点:(1)、责任竟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一个违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
被告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的行为就产生了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此外所说的冲突,一方面是指习惯男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外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
如果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者可以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项请求权,但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
笔者认为,原告何长恩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具体在本案,原告何长恩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即选择了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按照侵权之定性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