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一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自 由竞 合 说 , 学 说 认 为 , 权 行 为 与 该 侵
债 务 不 履 行 可 以 产 生 两 次 独 立 的 请 求 权 ,承 认 请 求 权 可 以 让 与 ; 一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影 响 说 , 学 说认 为 , 于 一 个 具 体 事 另 该 基 实 而 产 生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 两 项 请 求 权 虽 然 可 以 独 立 存 在 , 又 是 相 互 影 响 和 相 互 作 用 的 , 同法 上 的 规 定 可 以 但 合 适 用 于 因 侵 权 行 为而 产 生 的 请 求 权 。无 论 在 成 立 要 件 、 证 责 举 任 、 偿 范 围 、 消 、 效 等 , 应 就 各 个 请 求 权 加 以判 断 。 此 赔 抵 时 均 就 两 个 请 求 权 , 权 人 不 妨 择 一行 使 , 中一 个 请 求 权若 因 达 到 债 其
义 务 与 契 约 上 的 特 别 义 务 属 于两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义 务 的观 点 是
不 能成 立 的 。 许 多 情 况 下 , 两 项 义 务 具 有 共 同的 内容 。 得 在 这 不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的一 般 义 务 ,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设 立 特 别 义 务 而 因 得 以 强 化 和 具 体 化 , 当事 人 设 立 的 义 务 并 非 导致 两 项 义 务 产 但 生 , 以债 务 人基 于 违 约 或 不 法行 为 所 侵 害 者 , 是 两 个 义 务 , 所 不 而只是一个义务 , 而产生一项请 求权 ; 于请求权人来说 , 因 对 他
目的 以外 的原 因而不能 行使 ,例如因 时效而消 灭 ( 时效较 长
者 )不 影 响 另 一 请 求 权 的 存 在 …。 ,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异同与竞合

( ) 任 主 体 具 有 平 等 性 。二 者 主 体 都 只能 是 平 等 的 民事 主 一 责
体 , 担责任体资格平等 , 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 系、 配关 系 , 承 主 支 都 体 现 了 民事 责 任 的 平 等 性 属 性 。
一
、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概 述
实 际发 生 为其 构 成 要 件 。 ( ) 赔 偿 范 围上 。违 约 责 任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可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二 在
违 约责 任 是 违 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简 称 ,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是
在 制裁 侵 权 行 为 , 护 公 民 、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 复 被 侵 权 行 为 破 保 法 恢 坏 的财 产 关 系 和人 身 关 系 , 权 责 任 的责 任 形 式 是 赔 偿 损 失 。 侵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侵 权 责 任 的异 同 与 竟 合
陈 晓梅
( 苏 南通 商 贸 高 等 职 业 学校 江
【 摘 要】 约责任 、 违 侵权 责任是 两种性质 不 同的 民事责任 。违 约责 任是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 权 责 任 保 护 的 是 固有 利 益 。 本 文 在 分 析 两种 责 任 共 侵 同 点 、 同 点 的 基 础 上 , 图 从 两 种 责 任 所 保 护 的 利 益 , 责 原 则 , 成 不 试 归 构
二 、 约 责 任 和 侵 权 责 任 的 共 同 点 违
财产责任 , 强制实际履行 , 付违约金等 。 如 支
( ) 免 责 条 件 上 四 在 违 约 责 任 中 除 了法 定 的 免 责 条 件 外 , 同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事 先 合
浅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 二是举证责任不 同。在违 约之诉 中, 受害人不
负举证责任 , 违约方 必须 证明其没有过错 , 否则 , 将
侵权责任则是指 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
利 或人 身权利 并造 成 损 失 而产 生 的一 种 债 务 , 实 即
作 者简 介: 习俊儒 (9 4一)男 , 15 , 陕西 省电力公 司行政法律事务管理专家 , 西安仲裁委仲裁员 , 西北政法 大学法律 专业 毕业 , 高 级法律顾问 , 主要研 究方 向: 同及 民商事法律 的适 用。 合
五是诉讼管辖不同。合 同纠纷诉讼 , 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当事人可 以 且
在 法定 的范 围 内协 议选 择 管辖法 院 。而 因侵 权行 为
提起的诉讼 , 一般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 , 而不能就两种 责任 同时 提出请求 , 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 。 但 对两类责任的不 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是依合 同法提起合 同之诉 , 还是依侵权
约金形式, 只要有违约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 均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 的形 式, 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 七是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
赔偿 , 不含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 , 包括人身伤害 还 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 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 , 还包括
法提起侵权之诉 , 将产生完全不 同的法律 后果 。根 据笔者法律工作实践 , 从最 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 出发 ,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 同的处理措施 : ( ) 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 1 害赔偿 的, 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合 同关系, 也应该按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2 请 求权 竞 合说 : 学说 认 为 , . 该 一个 具 体 的事 实 如 果 同 时 得 以行使 另一 个请 求 权 ; 告 所 选 择 的请 求 权 实 现后 , 损 失未 原 其 具备 了侵 权 行为 和债 务 不履 行 的要 件 , 由此应 产 生 侵权 行 为 的 损 得 到充分 的赔 偿 时 , 否 可 以另 一 个 请 求 权 补 充 。针 对 上 述 问 是 害赔 偿请 求 权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请 求 权 , 种 请 求 权 可 以独 立 并 题 , 于 完善 我 国的责 任竞 合 规则 有一 下看 法 : 二 对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竞 合
黄 宁
( 陕西 省成 阳市秦 都 区人 民法 院 陕西 成 阳 7 2 0 ) 1 0 0
中 图分 类号 : 91 .5 D 1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2 X(0 1 1 —0 5 —0 1 0 —9 5 2 1 ) 1 0 4 2
该 受 这 行 合 同义务 不符 合 约 定 时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构 成 外 , 学说认 为 , 害人 仅享 有一 项 请 求权 , 也 不利 于对 债权 人 要 件 : 是 违约 责任 的 主 体必 须 是 有 效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有 权 独 的保 护 , 一 是 因为一 旦这 唯一 的请 求 权 在 行 使 过 程 中遇 到 障碍 , 者 或 立 主张 自己利 益 和 进 行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活 动 的 主 体 ; 二是 违 约 行 其 请 求权 被法 院驳 回 , 受害人 将 不能 再行 使 另外 的请 求权 。
的性质 认 定 。主要 有 一下 三 种 :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制

Junlo C ogigU i rt o c ne 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 02 ora f hnq nv sy fSi c n eho g(oi c ne d o ) n e i e o a e i t o3 2 1
二 、 权 责 任 与违 约 责 任 的 区别 侵
第~ . 护 的权利性 质 不 同 。侵 权责 任保 护 的是 保 当事 人在债 的关系 以外享有 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物权 、 知识产权 、 人身权 等绝 对权 : 而违 约责任 保护 的是合 同
当事人 以合 同设定 的权利 即债权 . 债权属于相对权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叔 责任竟台 的法律规制
王 颖
摘 要 : 绍 了侵 权 责任 与 违 约 责 任 的 区别 , 析 了《 同 法》 关侵 权 责任 与违 约 责 任 竞 合 情 况 下 的 请 求 权 规 定 。 为应 介 分 合 有 认 当明 确 规 定 允许 当 事人 就 因 选择 一 种 诉 讼 而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权 利 . 引相 关 法 律 同时 提 起 另一 种 诉 讼 . 样 有 利 于全 面 援 这 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义务 . 约定 义 务 及
第三 . 归责 原则 不 同 据我 国法 律 的规定 . 约 根 违 责任 一般 采 用严 格责 任原 则 . 在一 些特殊 情 况下 才采 用 过错 责 任原 则 .但 侵 权 责任 一 般 适用 过 错 责 任原 则. 特殊情 况 下才 适用 严 格责任 原 则
责 任竞 合 是指行 为人 实施 的某 一违 法行 为 . 符合 数 种法 律 责任要 件 的情形 违约 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的竞 合 . 指 债 务人 的违 法行 为 . 是 既符 合 违 约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同时 也符 合侵 权责 任 的构成 要件 。这 两种 责任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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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摘要在现代世界各国民法中,民事责任竞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违约责任和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在进行某个违法行为的同时,它的行为还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特性,这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律现象。
当遇到这种责任竞合时,许多人都不知道该选择何种救济方式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好的维护。
为此,本文针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帮助人们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作者简介:蔡丽君,上海东冠华洁纸业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12-02自罗马法以来,世界上就存在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从定义上来讲,两者在责任的划分上都比较明确,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会发生民事责任竞合。
由于这两类民事违法责任与当事人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世界各国的法律对这个问题都非常关注。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这两种责任在立法上具有很大的特色,一方面,它在立法上明确的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另一方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确立。
自合同法颁布后,我国的学术界都对都发表了自己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在违法的行为上,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这就使法律上同时出现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行为非常常见,由于行为人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在竞合的行为上,分析它的性质和类型,而且还要在法律上对竞合的原则、条件和类别进行确定。
在法理学中认为,由于法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改变,而在实践中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说是法发展的新层次,对于这种竞合,学术界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请求竞合说在请求竞合说中认为,对于一个具体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产生的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在这两种请求权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将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
(二)法条竞合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德国就有学者根据刑法中的理论,在民法中串联了法条竞合理论。
这种理论的任务,也就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他们都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因此,在性质上,两种行为都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是却不履行违反债务以及侵权行为中的规定,就可以将这种不履行的债务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于这一学说,在德国学者拉伦兹倡导的,他认为,不能将两种法律责任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虽然权利人实体上只有一个请求权,但是基于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并只有一个,而是两个,一个是侵权法律规范,另一个是合同法律规范,竞合知识请求权的基础,并不能够作为请求权。
通过以上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两者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历史产物,具有两个义务。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各国立法模式(一)英国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在英国的法律中,只有诉讼制度解决竞合责任,它与诉讼的形式选择权有很大的关系,在实体法中,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对其并不能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在英国法中规定,如果原告作为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那么他就能够享受到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的附属利益,但是法律中对这中选择有非常严格的使用限制:(1)选择诉讼应与当事人建立有偿的合同关系,如果无偿向他人借出的物品表面上具有瑕疵,就不得向他人提出合同诉讼;(2)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例如由于疏忽而造成的非暴力行为;(3)由于在英国的普通法中主张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此,对于诉讼权,不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
(二)法国禁止竞合模式在法国民法中认为,对于侵权责任,如果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产生,就应在违约场合寻找合同补救的方法。
在法国的民法典中比较概括和笼统的规定了侵权行为,若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那么许多的违约行为就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因此,法国民法典采取这种制度。
由于责任竞合的现象是在立法上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国民法中却在立法中禁止这种存在,虽然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体系完整非常有利,但是责任竞合的现象却无法消除,这就会导致要牺牲受害人的利益,显然这并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三)德国允许竞合模式在德国的帝国法院案例中,明确指出了判例法中能够使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非常常见,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并不会受到合同的影响。
在德国法中的责任竞合中,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也可以提起违约责任诉讼,如果行使了一个请求权,另一个请求权就会立即消除,因此,在德国的竞合模式中,并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三、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概况(一)民事立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开,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对某些损害进行了具体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了多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就能够按照诉讼和请求的既定方式,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都是按照违约行为来处理的,但是,如果责任竞合案件已经发生,就会按照侵权行为来处理。
(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22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时任发生了违约行为,给对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那么,作为受害方,就有权选择按照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法律,要求对方为其侵权责任负责。
在我国的立法中,肯定了民事责任和竞合的存在,债务人有权利按照自己利益诉求提出诉讼。
我国的民事立法对这些规定更加完善,而且还引入了侵权行为来保护合同债权,这就使侵权行为能够深入到传统的合同法规规范中。
如果权利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就不能再行使另一个请求权,对于这种情况,就会使受害人的权利处于不利的保护地位。
在立法例中,虽然它在司法上具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却牺牲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中,存在着放纵违法之嫌。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它的实质是禁止民事责任竞合的。
四、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李某利用假期之闲有甲市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从而成为了参团人员。
但是在旅游的途中,李某乘坐的旅游大巴车发生了车祸,其原因是由于驾驶员在乙市违反了车辆安全操作规范,从而造成了撞车失控后翻车。
经过乙市公安机关的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车违反操作规程,因此,应对本次的交通事故负起全部责任。
根据司法对李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将伤残等级确定为九级,这给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于是,李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令其赔偿损失。
(二)案件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必要要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双方应行使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并未保护好李某的人身安全,这就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使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因此,作为被告的旅行社,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起全部的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旅游途中的交通工具是旅行社安排的,而且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原告的人身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因此,本案应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责任。
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由于只能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中的一条,因此,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诉讼。
如果原告选择了违约诉讼,人们法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会按照实际的损失处理,并不会将原告的精神损失列入到赔偿的范畴。
但是,如果原告选择侵权诉讼,就可以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侵权行为一般都是出现了过错责任,而违约行为一般则属于无过错行为。
如因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最终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外,也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有关。
因此,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李某,就承受着很大的损失。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立法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已不能满足。
五、结语通过本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我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在立法上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这就保障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非常不利。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例如英国的选择诉讼模式,然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和平。
参考文献:[1]岳巧轶,潘巍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及比较法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市场周刊.研究版.2005(12).[2]李静.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高峰.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4]伍艳.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南方论刊.2011(1).[5]王志华.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6]刘有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其解决.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4).[7]李小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因的反思——兼及民事主体利益的分类.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9).[8]任金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原则.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