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三)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参考答案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自测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B3、C4、A5、B6、C7、B8、A9、A 10、B11、B 12、D 13、C 14、A 15、C 16、C 17、C 18、B 19、D 20、D21、D 22、D 23、D 24、B 25、B 26、C 27、A 28、A 29、A 30、B31、D 32、D 33、C 34、D 35、D 36、D 37、C 38、D 39、A 40、D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D3、ABC4、ABCD5、ABCD6、AB7、ABCD8、BCD9、ABCD 10、ABCD11、ABCD 12、ABCD 13、ABC 14、ABCD 15、ABCD16、ABCD 17、ABC 18、AD 19、AB 20、BCD三、名词解释题1、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
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应被侵权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基本内容的侵权责任具体形式。
或言之,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3、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5、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6、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7、红旗原则,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非常明确(将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比喻为红旗飘飘),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韩世远什么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这一看似最普通、最基本的问题,却往往最容易被人忽视。
有时候人们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分别对应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这恰恰反映出人们观念中存在误解。
一般侵权固然可对应于过错责任,但如果将特殊侵权对应于无过错责任,真是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分类,其实有一个前提,即对于将不幸损害归由他人负责,法律有一个基本规定。
本来,一个人生病、支付医药费,通常只能怪自己运气不佳;一所房子被雷击中起火焚毁,房子的主人只能自认倒霉。
罗马法谚语便称"意外事件让所有主倒霉"。
如果法律背离上述谚语,让他人承担责任,就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归责事由。
在近现代典型民事立法例中,法国民法第1382条、日本民法第709条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便属于民事法律对损害归由他人负责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归责事由便是过错。
因而,一般侵权也就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
一般侵权的成立,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就是被默认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与此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的场合,并且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便被称为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内部并不完全统一,有的在构成要件上并不要求过错(无过错责任),有的则是被推定有过错、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尽到了注意义务(推定过错责任或中间责任),有的还可能是要求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场合始成立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来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仅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似乎应归入一般侵权。
不过,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正因如此,医疗损害责任在草案中属于特殊侵权。
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过错推定。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多样性。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业人即使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特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产品责任中,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就需要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
再者,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等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由污染者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众多,下面我们来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其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
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24抽象轻过失: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即欠缺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的处理事务时应有的注意25具体轻过失:行为人处理他人事务时,欠缺与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所能尽到的相同注意26单独过失:行为主体是单个人,单一行为人有过失的27单方过失:一方有过失,他方无过失28共同过失: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都有过失的情形29双方过失(与有过失):即混合过失,受害方和加害方对于损害的形成均有过失30第三人过失: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31严格责任: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2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3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令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34加害行为:受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5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精神方面的不利后果36财产性损害: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37直接损害: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害38间接损害: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出来的损害39积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既有财产的减少40消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41复数因果关系:多个原因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42聚合的因果关系:多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且任一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43修补的因果关系:对同一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多个原因依次发生,在先原因的损害后果被在后原因予以改变44结合的因果关系:多个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实施的行为共同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45择一的因果关系:损害由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些人的行为导致,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46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47假设的因果关系:损害因某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发生,但即使加害行为不发生,损害的一部分或全部也会因其他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发生48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9正当防卫:行为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措施50.紧急避险: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得以采取损害他人的行为51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全其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扣押、毁损他人的财产或拘束其人身的行为5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他人实施或不实施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特定行为。
侵权责任法习题

一、名词解释1 紧急避险2 特殊侵权行为3 严格责任原则4 共同危(wei)险行为(考研)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A 普通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B 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 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 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2 被告郭某雇用一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
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
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
于是赵某诉至法院。
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A 郭某应当承担损失B 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C 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D 以上说法均不对3 普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A 严格责任原则B 过错责任原则C 公平责任原则D 无过错责任4 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B 公平责任合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C 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D 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5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A 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 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 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 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
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司考)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 是自助行为D 是侵权行为7 某单位在招工表中载有“生死由命,事主概不负责”的规定。
郭某填了该招工表上的“同意”项。
后来郭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断了手指,郭某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
特殊侵权知识点总结

特殊侵权知识点总结侵权行为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
在特殊情况下,侵权知识点也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和处理方式。
以下是关于特殊侵权知识点的总结:一、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平衡在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需要对二者进行平衡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誉、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中国法律中,言论自由享有保护的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考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表达方式是否合法等因素,以平衡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
二、肖像权在特殊情况下的变通处理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头像、全身照片、肖像画等个人形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以公开方式使用其肖像。
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可能需要在不损害肖像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合理使用其肖像。
此时需要在确保尊重肖像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的平衡。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处理方式商业秘密是一种商业信息,对于其保护范围和处理方式,有一些特殊规定。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还包括了商业计划、客户资料等商业信息。
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需要考虑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合法性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
四、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处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新的侵权领域。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处理,需要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证据保全的难度等因素。
在网络侵权行为中,需要充分考虑网络言论自由、信息公开等因素,同时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也需要适当调整传统的证据规定,以适应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情况。
五、公共人物与名誉权的特殊保护对于公共人物的名誉权,有一些特殊保护和处理方式。
公共人物一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名誉权保护,另一方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公众监督和评论。
特别犯罪的名词解释

特别犯罪的名词解释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特别犯罪是在一般犯罪行为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主体或特殊方式的犯罪行为。
这些特殊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更高的危害性、更大的社会影响力,需要特别关注和合理应对。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特别犯罪形态,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讨论。
1. 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益或对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害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破坏金融秩序等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点是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传染性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信任造成严重影响。
2. 环境犯罪环境犯罪是指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非法倾倒废物、非法采矿、偷猎、盗伐森林等。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不易查证、危害长远、影响全局,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3. 假冒犯罪假冒犯罪是指冒用他人身份或制造虚假信息,从而达到欺骗、蒙骗他人及非法牟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制假售假、网络诈骗等。
假冒犯罪的特点是技术性强、隐蔽性高、侵害广泛,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极大损害。
4. 恶意侵权犯罪恶意侵权犯罪是指以恶意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精神、经济上的伤害的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纵火等。
恶意侵权犯罪的特点是暴力性强、后果严重、社会恐慌,给社会安全和公共法律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5. 科技犯罪科技犯罪是指利用科技手段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网络犯罪、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等。
科技犯罪的特点是技术含量高、高度隐蔽、高效快捷,给信息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挑战。
特别犯罪的存在对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针对特别犯罪的打击和预防需要法律、社会、企业等多方面合力。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特别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其次,社会应加强对特别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和打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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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特殊侵权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特殊侵权责任的。
那么,特殊侵权行为的名词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施工人有过错。
(5)有因果关系。
(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有特殊侵权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的。
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特殊侵权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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