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2)
刑法经典试题

刑法经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素?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主观方面D. 犯罪客观方面2. 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是指: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B.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并且轻信能够避免C.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D.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3. 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C.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D.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的防卫行为4. 甲某因驾车违章受到行政处罚,遂对执行罚款的交警乙某怀恨在心。
于是甲某在15天内连续数次将乙某家的窗户打破,并砸毁乙某及其妻子的摩托车,造成直接损失8000余元。
甲某的行为构成:A. 妨害公务罪B. 故意毁坏财物罪C. 报复陷害罪D. 破坏生产经营罪5. 渔民尹某在得知村民马某利用出海捕鱼之机,在公海处直接从国外走私船上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制剂而暴富的消息后,主动找到马某“取经”,并驾船外出寻找毒品走私船进行交易,被海关缉毒队查获。
尹某的行为构成:A. 走私毒品罪B.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 非法经营罪D. 无罪6. 已婚张某(男)和李某(女)因长期共事产生感情,多次发生性关系。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界定?A. 通奸罪B. 组织淫秽表演罪C. 聚众淫乱罪D. 无罪7. 关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在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以后,对抢劫犯进行反击夺回财物的,防卫人虽然在抢劫既遂以后进行防卫,只要没有明显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B. 制服不法侵害人以后,对其再实施加害行为,致其重伤的,是故意伤害行为C. 野生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时,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是,野生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 乙、丙身着警服,携带警棍,冒充警察“抓赌”。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经被害⼈⽽将被害⼈的眼睛打瞎。
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排除犯罪性⾏为有那些?[解答]其他排除犯罪性的⾏为包括:(⼀)依照法律、命令或正当业务的⾏为 1.依照法律的⾏为,是指根据现⾏法律的规定⽽实施的⾏为,表现为扭送⼈犯、监护、依法执⾏公务等⾏为。
2.执⾏命令的⾏为,是指根据上级国家⼯作⼈员的命令⽽实施的⾏为。
3.正当业务⾏为,是指根据本⾝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为,如医疗⾏为、体育竞技中的误伤⾏为等。
(⼆)⾃救⾏为 ⼜称为⾃助⾏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依靠⾃⼰的⼒量,来保全⾃⼰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为。
(三)基于权利⼈或⾃愿的⾏为 1.被害⼈的损害,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的同意⽽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为。
包括权利⼈明确的损害、推定权利⼈的损害、权利⼈的⾃损⾏为等。
对于安乐死以及双⽅相约⾃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
权利⼈明确的损害的条件为:损害的对象只能是其有权处分的本⼈权益;不得以法律禁⽌的⽅式实施;并且是⾏为⼈真实的意思表⽰。
2.基于推定的损害,是指在未经被害⼈的现实,⽽推定被害⼈可能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害⼈的利益所实施的某种损害⾏为。
例如,邻居家⼈不在,家中起⽕时,为了救⽕破门⽽⼊的⾏为即是。
3.⾃损⾏为,是指⾃⼰损害⾃⼰权益的⾏为,主要包括⾃杀、⾃伤⾏为和毁坏⾃⼰财物的⾏为。
(四)其他阻却犯罪的⾏为 1.义务冲突 2.意外事件 3.不可抗⼒根据刑法教程理论和辅导⽤书,对于安乐死以及双⽅相约⾃杀的法律定性通说理论按照故意杀⼈罪论处,对于经被害⼈⽽将被害⼈的眼睛打瞎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补充⼀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被害⼈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为通常是对⽣命造成了危险的⾏为,⽽经被害⼈的故意杀⼈毫⽆例外地成⽴故意杀⼈罪;对基于被害⼈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 • • • • • •
(二)种类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事后存在的不利因素不影响中止的成立 2、停止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中止 3、能否完成犯罪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第四讲 共同犯罪
• • • •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条件 (二)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犯者希望或者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段论方法: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的情况 结 论——案件的决定
大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公私财物的行为(M)是抢劫罪(P),
小前提——某甲的行为(S)是以暴力抢劫
财物的行为(M) ,
结
论——所以,某甲的行为(S)构成抢
劫罪(P) 。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大前提必须真实。 2、小前提也必须真实。 3、一次推理不能轻易得出无罪结论。 4、分析与综合相结合。
• 2、各共犯者明知自己在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 不具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 1、实行过限 • 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 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此行为仅由实施者本 人承担责任,不成立共同犯罪 • 2、共同过失 • 3、同时犯
• (三)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1、各共犯者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有机的犯 罪活动整体。 • 2、在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的场合,每个共犯 者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 • •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 A、实行行为 B、帮助行为 C、教唆行为 D、组织行为
二、认定共犯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 1、片面共犯问题 • 可以按间接正犯处理
• 2、承继的共同犯罪 • 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途加入进来,独自或与 原行为人一同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答疑编号506046070101]【答案】B【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第12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本讲主要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罪的最基 本特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为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而将犯罪性排除。
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她就 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其实行 抢劫.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车上有一 个打气筒是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子同意了, 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这位农村 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车就跑.在 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讲了她的遭 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晚了,她们就 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睡.深夜, 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子里,感到 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遇告诉了 他.这名男子怕坐牢,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妹妹与农 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告诉了他.而这位农村女干 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把自己和这名男子 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并将尸体 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农村 女干部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 请问这位农村女干部 对劫匪妹妹的死要不要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注意两个问题: (1)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提示】 ①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 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如致人重伤、死亡 的,依法定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犯 罪故意,依法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②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 实际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专题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4
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 • • • • • • • •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不法性(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不法侵害人? 侵害性(对法益的威胁)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紧迫性) 须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的界限 主观上具有正当性——为了保护本人、他人、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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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 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 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 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 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 当 • C.张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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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三个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什 么? • 撞死、撞伤发生时,抢劫罪是否结束。 问题是,抢劫犯逃跑是抢劫罪的自然延 续,还是意味着抢劫罪已经结束,各地 法院观点所有不同。
29
防卫挑拨
•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 对方对自己的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 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 防卫挑拨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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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斗殴
• 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为 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 互相斗殴双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 但是,在殴斗中,一方求饶或逃走,另 一方继续侵害的,可正当防卫
刑法 正当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 关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 1.开始时间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 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
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案例: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08年7月13 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 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 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 属于正当防卫
❖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防卫过当
❖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故意杀人
❖ (02.卷二.单.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 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 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 么性质?( )
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安乐死?) (6)其他正当行为,如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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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时机、防卫限度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被告人韩霖同丁 某在某网吧上网,因王某认为丁某是自己的女友,便对 韩霖产生不满,遂纠集宋某、贾某等四人到网吧找韩霖。 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霖出来,因韩霖不愿出来, 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霖,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 吧老板拉开。之后,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当韩、丁 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 脚。韩霖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 人也随后追赶。韩霖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 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 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 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 上锁正欲离去。王未认出何、齐二人,而 误认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 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 手中尖刀刺向走在最前面的齐某的胸部, 致齐某当场死亡。何某见状上前抱住王某, 并说:“我是何某!”王某闻声停住,方 知出错。
一、重点掌握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二、思考题 如何理解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三、自学内容 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比图
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防卫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 结果(危险判断) 结果
轻伤
轻伤 轻伤 重伤
轻伤(非重大损害)
假想防卫过当
2000年某月某日晚,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 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商 品,产生怀疑,遂不懂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 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 所 提货物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 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样, 见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
随后,苏某返回宿舍。张某等人站在门外。苏某 回到宿舍后向同学要了一把多功能水果刀,并张 开刀刃放在后裤袋里,叫平某与其一起出去。在 门口不远处,苏某与张某再次争执,互不相让, 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当张某威胁:“真的要 打架吗?”苏某即言:“打就打”!张某出拳击 打苏某,苏某也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某某 见其兄与苏某对打,也手持铁棒上前帮忙。苏某 见状即拔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张某某猛 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 亡。
营口杨友刚案
2006年2月11日晚11时30分许,蔺战强怀揣尖刀,在营 口市阳光酒店附近,打了一辆出租车。当该车司机杨友 刚的车行至一个胡同时,蔺战强掏出尖刀威胁,杨友刚 被迫将仅有的60元钱和一部手机交给了蔺战强,蔺战强 随后下车离开。被抢劫的杨友刚觉得窝囊,而此时蔺战 强没有走多远。杨友刚于是掉转车头,朝蔺战强开了过 去。蔺战强当时以为是又一辆出租车来了,于是没有跑 开。据民警介绍,杨友刚当时在车中想:“自己孤身一 人,对方有刀,下车与之搏斗没有把握,于是就决定开 车撞伤劫匪后报警”。杨友刚将蔺战强撞倒后,立即报 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将蔺战强送到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 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从别人处得知其妻与周某有不正当关系, 极为气愤,蓄意对周某进行报复。某日晚11时 许,李某酒后持刀闯入周某家中,将周某的背 部和左臂扎伤。周某随即抄起柜橱上的菜刀将 被害人李某砍倒在地,并继续朝李某砍数刀, 将李某头部、面部及颈部砍伤达14处,当场死 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砍伤头 部及颈部,导致其左颈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 亡。
3、 认定限度条件时的原则
A、对不法侵害程度的事前评估原则 B、不让防卫人承担风险原则(对防卫人的宽容 原则,存疑时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
4、防卫过当的认定 A、主观罪过——过失或间接故意 B、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重伤 死亡 重伤
重伤
死亡
王某假想防卫致人死亡案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 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屋外喊王与其妻的名字。 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 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 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 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 何人。之后,王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 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同去村书记家告知此 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 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
(1)必须满足限度条件以外的其它四个条件
安全”的“暴力犯罪”
(2)不法侵害的性质——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5、限制条件: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6、限度条件:造成的损害要小于所避免的 损害(生命权之间不能进行价值衡量)
魏某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天津市大港区某中学学生魏某在一滚轴厅前与女学生梁 某发生口角,在一旁的郭某上前相劝。梁某的朋友张某 上前抓住郭某的头发将其扯下自行车后,对郭某进行殴 打。在一旁的张某的朋友许某、赵某、刘某等人随即将 郭某围在圈心,对其拳打脚踢,将郭某连续打倒几次, 又踢出圈外。郭某站起后逃跑,张某等4人在后紧追不 舍。张某和许某追上郭某后,持石块围砸郭某头部。情 急之下,郭某拿出刀将张某和许某捅伤。路人见状,急 忙拨打“110”报警,警方赶到现场,血案已然发生。 张、许、郭三人被送入医院,张某因被捅伤左胸部,致 主动脉破裂,抢救无效死亡。许某、郭某损伤经法医鉴 定为轻伤。
叶永朝案
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 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 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 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集郑国伟 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立即逃 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及王文明、 卢卫国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 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 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 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的胸部 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相互扭 打砍刺。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5、主体限制不同
第三节 其它排除犯罪性行为(自学)
一、自救行为 二、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三、法令行为
四、正当业务行为
五、义务冲突
正当防卫还是互相殴打
2000年8月某日晚21时许,河南省淮阳县某杂技团在甘肃 省某乡文化广场进行商业演出。该乡村民徐某、王某等人 不仅自己不买票欲强行入场,还强拉他人入场看表演,被 在门口检票的被告人李某阻拦。徐某不满,挥拳击打李某 头部,致李某倒地,王某亦持石块击打李某。被告人张某 闻讯赶来,扯开徐某王某,双方发生厮打。其后,徐某、 王某分别从其他地方找来木棒、钢筋,与手拿鼓架子的被 告人赵某、钱某对打。当王某手持菜刀再次冲进现场时, 赶来的被告人李某见状,即持钢管座腿,朝王某头部猛击 一下,致其倒地。王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往一员抢救无效死 亡。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时间条件
甲招手叫了一辆出租车,说要去某地方,当车 行至偏僻之处时,甲见四周无人,便掏出刀子 对司机乙(女)实施抢劫。劫得现金1000元和 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甲关掉乙的汽车发 动机,拔掉车钥匙,并威胁说“不准报警,我 下车走一段路后会把钥匙丢下,你自己来找”。 甲下车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备用钥匙开动汽车 向甲追去。追一段后,乙追上甲,并用车去撞 甲,并高声呼救。甲被撞倒后爬起来再
是否符合时间条件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 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 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 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 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余慈勇把腰 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 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
左手,便把保安误认做盗贼,一边喊着“放 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 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加深信不疑, 不但不放,反而用另一只手搂住李某,说: “看你往哪里逃!”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 果刀,抓起便刺,致保安心脏被刺破,抢救无 效死亡。
问: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性质。
是否符合时间条件
能否适用特殊防卫权
1998年11月28日晚,福建省泉州市泉 港区居民林某到曾某家聊天,与曾某夫妇发生 争吵,林某将曾家的茶几及茶具、椅子等物掀 倒在地,并到曾家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对曾妻 实施了持刀追赶行为并砍中墙壁。曾某见状回 自己房中取出一瓶多年以前为烧树木而准备的 硫酸从侧后向林某泼去,致林某头面、颈胸被 烧伤并毁容,经鉴定为重伤。
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1997年12月间,某卫生学校学生平某(女)在某 歌厅跳舞时,先后认识了苏某和张某(均男性), 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某感觉平某对其若即若离, 即怀疑苏某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 7月11日晚,张某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了 其第张某某和同乡尤某、谢某、邱某一起来到某大 学宿舍,将苏某叫出,责问其与平某的关系,双方 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尤某 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某一脚,欲出手时,被张某 某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不要打。
跑,乙继续驱车撞甲,最终甲被闻声赶来的 群众和警察抓获。甲因被乙车撞而致伤(轻 伤),甲表示自己在承当应负的法律责任同 时要求就被撞伤一事请求检察院也进行公诉, 要求法院判处乙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挑拨
刘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并偶有撕打行为。刘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教 训对方。”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 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 此后,刘某对张家处处找茬、挑衅。一天,刘某在 公用厨房故意把张家刚煮好的稀饭打翻,以致张妻 的脚被烫伤。张某气愤之下,用锅盖把刘某头部打 破。刘某遂将张某打倒在地,并用擀面杖很击其头 部,张某当即昏迷。后送医院抢救,留下严重的脑 震荡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