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含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当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合法防卫对象、合理防卫手段和必要防卫限度。
合法防卫对象是指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例如,当某人被盗窃威胁时,采取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而当某人主动攻击他人时,对方采取的防卫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合理防卫手段是指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不能采取明显过度的手段。
例如,当某人受到轻微的侵害时,不能采取过度的暴力手段进行防卫,否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必要防卫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当某人受到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进行还击,但不能采取过度的手段造成对方严重伤害。
二、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例1. 某市民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一名持刀抢劫犯威胁。
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自己携带的防身器械将抢劫犯制服,并报警。
经法院审理认定,市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合法防卫对象和合理防卫手段的要求。
2. 某人在家中发现有陌生人闯入,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和财产安全,使用枪支将闯入者击伤。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合法防卫对象和必要防卫限度的要求。
三、紧急避险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非人为因素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合理行为和必要限度。
紧急情况是指遭遇的威胁必须是紧急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存在着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
例如,当地震发生时,人们为了逃生而采取的行动属于紧急避险。
合理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不能采取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进行界定,以期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现实威胁或正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危害较大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其对于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在发现侵害行为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的发生。
防卫行为应当具有紧急性,即在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采取防卫行动。
2. 防卫程度必须适当: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使用必要的力量和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过度反击或使用过激的手段。
3. 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防卫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无法预见的险情或危险威胁时,为了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当紧急危险威胁到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但是其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避险行为必须迫在眉睫:紧急避险要求在面临险情或危险威胁时能够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危险的发生。
延误时间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或威胁,因此行动必须具备紧迫性。
2. 避险程度必须合适: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行动的选择和方式应当符合紧急避险的目的,并且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衡量。
3. 避险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采取行动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限制解析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限制解析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是两个相关且常见的概念。
它们都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
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和限制。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的限制进行解析。
一、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与条件1.1 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一种迫在眉睫的危险情况,为了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是对危险局势的积极干预,以避免危险的扩大和不可逆转的后果。
1.2 紧急避险行为的条件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 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紧急危险情况下采取的,即必须存在即将发生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危险。
2) 无罪构成的动机。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出于避免危险而采取的行动,而非其他动机如私人恩怨或报复等。
3) 过当行为的限制。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在实现避险目的的合理范围内,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如果行为过于激烈或过度伤害他人合法权益,则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要求。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限制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迫在眉睫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被刑法认可和保护的一种防卫权利,行使正当防卫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2.2 正当防卫的限制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防卫对象的限制。
正当防卫仅限于防卫非法侵害的对象,即防卫行为必须是对非法侵害者采取的,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
2) 防卫手段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必须选择适当的手段与袭击进行抵制,不能过度扩大损害或使用危害性过大的手段。
3) 情节的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非法侵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
如果已经超过了迫在眉睫的情况,防卫行为可能就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两者较易区分,但也存在不易辨识的情况,下文中,笔者将从两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以分析此二者的异同。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第二,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它同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4、可行性条件——不得已性
由于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并非出于迫不得已,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时,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5、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它只能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实施。所谓第三者,是指与损害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益、住宅不可侵犯权等等,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损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的方法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而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以规范人们在自我保护和紧急情况下的行为。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读,并探讨它们在刑法中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采取的合理手段,当遭受非法侵害或即将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1.适用条件(1)非法侵害:正当防卫要求存在非法侵害行为,即他人对个人、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实施非法侵害行为。
(2)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合理、必要和属于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反击手段。
(3)当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与非法侵害行为同时发生或紧接其后。
2.限制(1)过当防卫:正当防卫原则上应当以必要的力度进行,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程度,造成了对侵害人的过度伤害,就构成过当防卫,不再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主动进攻:如果受害人主动进攻了非法侵害人,就不能再借用正当防卫的名义进行反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而采取合理行动,排除或减轻危险,属于一种紧急而必要的行为。
为了能够充分理解紧急避险,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重要概念。
1.紧迫性紧迫性是紧急避险的基本条件之一,即面临的危险是当下即将引发的,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解决或减轻。
2.必要性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是合理、必要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
紧急避险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在火灾中破坏他人财物以逃生属于紧急避险的一种行为。
3.效果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能够排除或减轻危险,只有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行为才能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总结起来,紧急避险是一种面临危险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其适用条件包括紧迫性、必要性和效果。
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更注重保护自身的安全,并且没有必要与非法侵害行为同时发生。
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非可以无限制地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责任。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为犯罪,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要看它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所需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应急买盘就是指为了并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出现的危险,不得已而实行的侵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应急买盘的设立条件包含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管制条件、限度条件以及特别完全相同管制。
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以及成立条件,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正当防卫与应急买盘的相同点是:(1)目的相同。
都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们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
都必须就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紧迫危险时就可以实行。
(3)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会给某种利益导致一定的侵害,都可以无愧于刑事责任;如果远远超过法定限度导致侵害结果的,都应正数刑事责任,但应减低或免去行政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1)二者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当行为(防卫)对不正当行为(不法侵害)”的关系,后者是“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的关系。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分别是什么意思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
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
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5、实施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几个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

简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的攻击或威胁时,受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御的一种法律原则。
与此相似,紧急避险也是在面临危险或不可避免的威胁时可以借助一定手段逃避危险的原则。
虽然这两个原则有着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的原则,如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行为,不会被认为是违法的。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受到了非法的攻击或威胁,应该作出的行为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再根据不同情况发生适当的反击,同时防止自身受到更大的威胁。
而紧急避险的思想,虽然也是一个人在面临危险时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法律框架内允许的,因此紧急避险采取的方式比较局限和有限。
其次,正当防卫是依靠法律规定的权利来进行行为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其所处的地位和必要性。
然而,紧急避险的操作不受法律保护,在行为发生之后,其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紧急避险更多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的应对方式。
最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也存在一些衔接和穿插,当人处于危险之中,有可能既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同时在当面恶劣情况下,人还有可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两种行为可能会融合在一起。
因此,当人面临威胁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行为选择,以保证自身的安全。
总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的行为选择方式,分别用于不同类型的威胁和危险面前。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法律框架内可以行使的权利,紧急避险则是一种非官方的自我保护机制。
但是在实际行为当中,这两个原则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因此需要我们灵活地运用。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危险、威胁及行为方式等因素来进行评估,用合理的方式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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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论文摘要】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正确认识和对待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
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行为的分析,从而认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性质与意义。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①。
西方国家的刑法典上一般称之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排除违法性行为”。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的教科书一般称之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的刑法典里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
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表面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
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①赵秉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内容(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我同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据此规定,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①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我国刑法典中正当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正当防卫是目的之正当性和行为之防范性的统一。
所谓的目的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利益。
②而行为的防范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
目的的正当性决定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行为必须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行为的防范性体现目的的正当性,防范行为是防卫目的反映。
(2)正当防卫是在主观上的防卫意图与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我们必须知道正当防卫中防卫人主观上有防卫的意图而没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有合法的防卫行为而没有不去的侵害行为。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社会政治评价。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运用这一武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①王作富:《新正当防卫制度论》,《绥化师专学报》第22卷第2期。
②赵秉志、赫兴旺主编:《论刑法总则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
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
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
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 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5.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需要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相当说。
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二、紧急避险的基本内容(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典中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2.我国刑法典中正当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从客观上看,紧急避险行为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来看,则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因此利大于弊,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应当倡导和鼓励。
(2)从主观上看,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了为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因而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应当是排险犯罪性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为避免紧急避险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紧急避险也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的现实存在。
危险来源主要有:(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
(2)动物的袭击。
(3)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大的,而非行为人主观臆想或假想。
如果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
②对于假想避险,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正在发生,是指足以造成合法权益遭受严重的①赵秉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赵秉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
危险已经出现是指危险已迫在眉睫,开始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直接发生侵害。
危险尚未结束是指危险出现后即将或正在造成损害。
此时如果不实行紧急避险,合法权益必将吾爱损害或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害。
危险一旦结束,紧急避险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时间条件,此时损害已经造成,损害的结果已经出现,实行避险行为已不能保全合法权益或回复权益,不实行避险行为也不会使合法权益再遭受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
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损害结果已经出现后再实行的所谓的避险行为不属紧急避险,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只能通过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
但是并非所有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
作为紧急避险对象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比保全的合法权益次要,而且它的牺牲确实可以换来较大权益的保全。
4.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必然给法律保护的另一权益造成损害,因而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现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