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3)偶然防卫。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例如: 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 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 一无所知。
•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1.正当防卫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并不必然地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 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 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 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 (3)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 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 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 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 卫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二)避险起因: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 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 1 、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 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 紧急避险。 • 2 、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 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 3 、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 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 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 三、无限防卫权 • 案例4:一天晚上,三人在工厂所办的补习班学习 结束后回家的路上,听见路边的街心花园中有人 在哭泣。三人一起冲进去看个究竟,结果发现歹 徒正在强奸一个姑娘,三人便冲了过去。正在作 案的歹徒跳了起来,抓起一把刀子,但被其中一 人一脚踢飞,三人一起猛打歹徒,黑暗中不知是 谁一拳打在歹徒的头上,致其当场死亡。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 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与法律责任认定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与法律责任认定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相关行为在法律上进行免责或减轻责任。
本文将探讨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条件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当个人或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时,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危险或减轻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下列几点:1. 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是非法攻击的客体。
这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只适用于非法攻击,对于合法侵权行为的应对不属于紧急避险范畴。
例如,如果某人因合法拘禁而采取紧急行动,那么这个行为将不能被视为紧急避险行为。
2. 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实际遭受侵害的危险。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面临真实危险情况下采取的,而不是主观臆断或杜撰的危险。
只有在真实的危险情况下,紧急避险行为才能适用。
3. 实施行为的方式必须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
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并且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达到避免危险或减轻损失的目的。
如果行为方式过度或不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将不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 实施防卫的客体必须是非法侵害者。
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并面临合法危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如果所面临的是合法侵权行为,那么正当防卫规则将不适用。
2. 实施防卫的客体必须是对方的非法攻击。
正当防卫只适用于非法攻击行为,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无法触发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3. 实施防卫的方式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正当防卫的方式应当是为了应对非法攻击并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在必要和合理范围内的手段。
若防卫行为过度或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将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三、法律责任认定尽管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都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免责或减轻法律责任,但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认定。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外补充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例子:1、受害者用现场临时得到的东西将匪徒〔强奸、抢劫、杀人、绑架〕打成重伤、轻伤〔使其无法继续犯罪〕2、受害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卫武器〔如棍子〕将匪徒打成重伤、轻伤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子:1、比方你看张三家发生火灾了,就把张三的邻居李四,挂在外面的棉被拿起来扑火,结果棉被烧毁。
2、张三开车,结果刹车失灵了,为防止撞到路上来往的汽车,就把车一扭,撞在了护栏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第四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相关法理]
某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
果,但行为实施的实质目的是为了保护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或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因而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构成 犯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是这样的行为
第一节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进入侵害现场说 着手说: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行为 直接面临说 综合说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已经形成了结果的时间 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危险时
不法侵害制止时 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威胁法益
2002年6月7日晚8时许,李某与苏某、乔某在森林公园旁 的扎啤摊上喝酒,李、苏各喝了10几杯扎啤,乔喝了5、 6杯,6月8日凌晨1时许,李某出去方便,在森林公园西 侧10多米处,与正在行走的张某的肩膀碰了一下,两人 即产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在一起,李喊苏、乔过来帮忙, 张某看来了帮手,就扭头往西跑,3人在后面追,当张跑 到森林公园西侧苗圃大门门口,准备爬上铁门翻过去, 当爬到铁门一半时,被乔拽了下来并绊倒在地,三人对 张的身体拳打脚踢,张躺在地上抱着头,三人对他头部、 身体又打又踹,在三人对其殴打的过程中,张用右手从 左腰拔出随身携带的铜把匕首,朝李的肚子捅了一刀, 李被捅后捂着肚子跪在地上,乔、苏停止殴打问李某怎 么了,张趁机逃跑了。匕首遗留在现场,现场还遗留了 张的手机、身份证、名片等物。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 之伤构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还 是纯粹的故意伤害?
例如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 离现场等、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侵害结果并 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等 不过,在财产性违法犯罪中,行为虽已经既 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 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行正当防卫。 即被当场发现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 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 其所取得的财产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不符 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 郑某有期徒刑六年。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 1.危害来源不同 • 2.损害对象不同 • 3.实施条件不同 • 4.限度标准不同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甲与乙有仇,正在准备凶器,预谋到乙 家去杀乙。有三种情况,判断一下,那种 属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 乙听说之后到甲家杀了甲。
甲杀乙时,搏斗中乙将甲杀死。
甲逃跑时乙从后面追上去将甲杀死。 事后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案例:水泊梁山的军师吴用带着黑旋风李逵到 东京汴梁去玩,在路上看到了一个纨绔子弟, 吴用指着纨绔子弟对李逵说:“那就是欺负 林冲娘子的高衙内,给我打。”于是李逵上 去就打。此时遇见张三,张三要见义勇为为 实施正当防卫,为保护高衙内的生命安全而 以暴抗暴。但是看看黑旋风李逵长得如此之 凶,打不过。往旁一边,看到了一个书生叫 吴用,是个教唆犯,他就打了吴用。张三对 吴用可否实施正当防卫?
• 参考答案: • (1) 小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群众的行为 是合法行为; • (2) 某甲和某乙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行为,某 甲的行为是事后防卫。 • (3) 某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是"假想防 卫"; • (4) 保安员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 • (5) 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况就是故意 杀人罪。为什么出现两种不同处理结果呢?这 就涉及到特殊防卫问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 规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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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例子:1、受害者用现场临时得到的东西将匪徒(强奸、抢劫、杀人、绑架)打成重伤、轻伤(使其无法继续犯罪)
2、受害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卫武器(如棍子)将匪徒打成
重伤、轻伤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子:1、比如你看张三家发生火灾了,就把张三的邻居李四,挂在外面的棉被拿起来扑火,结果棉被烧毁。
2、张三开车,结果刹车失灵了,为避免撞到路上来往的
汽车,就把车一扭,撞在了护栏上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因此,不法侵害的发生与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况下是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
这是因为紧急避险,前提是有危险需要避免。
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
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例如,饥渴难忍的旅行者,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
前者不能算偷窃,后者不能算抢劫,但都属于紧急避险。
2.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这一限定的理由有两点: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②不法侵害人的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
因此,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防卫。
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
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紧急避险从总体上来说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为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但它从局部来说也存在令人遗憾的消极一面,即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
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又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
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如有条件逃跑、报警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因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其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
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例如,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权利,而去损害第三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权利;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公共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
一般来说,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中的大小可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