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比较分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定解析与实例分析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定解析与实例分析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辩护理由,用以解释行为人在危险情况下采取自卫行动的合法性。
本文将对这两种辩护理由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详细解析,并通过实例分析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首先,我们来解析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非法行动。
其条件包括:(1) 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2) 行为人所采取的行动是该危险下的唯一合理手段;(3) 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例如,当某人被袭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他可能不得不使用非法手段来解除威胁。
然而,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并非完全相同,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分析正当防卫的界定及其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非法攻击下进行的合法自卫行为。
它可以分为紧急避险过程中的立即防卫和危险解除后的追诉防卫两种情况。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非法攻击;(2) 非法攻击对行为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险;(3) 行为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对抗非法攻击的必要手段;(4) 行为人的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的界定,我们将通过一些实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假设甲在路上行走时,遭到乙的袭击。
甲想方设法逃离,并在逃跑过程中无意中将乙撞倒致死。
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因为甲面临着乙的非法攻击,为了保护自身安全,撞倒乙是当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手段。
甲的行为在危险解除后即停止,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条件。
接下来,我们考虑另一种情况。
假设丙经过一条偏僻的黑暗小巷时,突然遭到丁的抢劫威胁。
丙立即反抗并使用武力将丁制服。
在这个案例中,丙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
丁进行了非法攻击,丙的行为是对抗非法攻击的必要手段。
最后,让我们思考最常见的例子之一,即居民抵御入室行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行窃者未对行为人形成非法攻击,紧急避险行为不适用。
法律三段论分析案例(3篇)

第1篇大前提: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张三在涉嫌诈骗罪的过程中,面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
论证:1. 张三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三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其次,张三的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无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在本案中,张三在涉嫌诈骗罪的过程中,面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这是在无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
再次,张三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行为虽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但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
在本案中,张三在紧急避险过程中,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构成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在涉嫌诈骗罪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张三涉嫌诈骗罪的行为,仍应依法进行追究。
3.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首先,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判断其是否确实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在必要限度内进行。
最后,要确保判决结果公正,维护司法公正。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论文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论文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是和前面讲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两种行为的基本特点,从外表上看似乎具备刑法分则某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际上它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最本质的属性,相反它们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
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表面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
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从这个概念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其一,一个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正当防卫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它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不符 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 郑某有期徒刑六年。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 1.危害来源不同 • 2.损害对象不同 • 3.实施条件不同 • 4.限度标准不同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甲与乙有仇,正在准备凶器,预谋到乙 家去杀乙。有三种情况,判断一下,那种 属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 乙听说之后到甲家杀了甲。
甲杀乙时,搏斗中乙将甲杀死。
甲逃跑时乙从后面追上去将甲杀死。 事后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案例:水泊梁山的军师吴用带着黑旋风李逵到 东京汴梁去玩,在路上看到了一个纨绔子弟, 吴用指着纨绔子弟对李逵说:“那就是欺负 林冲娘子的高衙内,给我打。”于是李逵上 去就打。此时遇见张三,张三要见义勇为为 实施正当防卫,为保护高衙内的生命安全而 以暴抗暴。但是看看黑旋风李逵长得如此之 凶,打不过。往旁一边,看到了一个书生叫 吴用,是个教唆犯,他就打了吴用。张三对 吴用可否实施正当防卫?
• 参考答案: • (1) 小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群众的行为 是合法行为; • (2) 某甲和某乙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行为,某 甲的行为是事后防卫。 • (3) 某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是"假想防 卫"; • (4) 保安员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 • (5) 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况就是故意 杀人罪。为什么出现两种不同处理结果呢?这 就涉及到特殊防卫问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 规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什么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什么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法律上常见的概念,这两者都是为了保护个人或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和应用。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的较量。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指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事实依据和目的需要,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危险必须是现在发生的,而非未来的可能性;2. 危险必须是针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3. 防卫行为必须是对危险的迫切反应,且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必须是根据法律和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足以达到消除危险的目的;4. 防卫行为必须是无过当行为,这意味着防卫行为必须必要、适当、合理,并且不能夸张、过分或过度。
如果一个人的防卫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则该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不受法律的惩处。
但如果防卫行为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可能被视为非法行为,遭到法律追究。
二、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紧急避险是指在遭遇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时,采取的迫不得已的行动,以尽快地从危险中逃脱或减少危害。
紧急避险行为的本质是在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情况下,采取的权衡风险的行动。
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危险是人类控制不了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2. 避险行为必须是无可避免的,包括采取的措施对他人的侵害是最小化的,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3. 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危险而采取的。
与正当防卫不同,紧急避险通常发生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因此该行为会比正当防卫更容易被认可。
但仍然需要注意,在紧急避险时,必须尽可能在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同时采取行动。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应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职业领域中,都需要明确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应用,以便在必要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法律逻辑类比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两个概念虽然都与保护合法权益有关,但在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
以下将通过一个案例,运用法律逻辑类比推理,探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2019年,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拿起一把菜刀追打乙。
乙为了躲避甲的攻击,慌乱中将邻居丙撞倒,造成丙受伤。
甲见状,停下了追打行为。
事后,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公安机关免于行政处罚。
三、法律逻辑类比推理过程1. 确定类比对象本案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类比对象。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2. 分析类比对象的共同点和差异点(1)共同点①目的相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或避免危险。
②条件相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必须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危险情况下才能适用。
(2)差异点①适用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适用于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适用于危险来源。
②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限于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行为限于紧急情况。
③法律后果不同:正当防卫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紧急避险不承担法律责任。
3. 运用类比推理,得出结论本案中,乙为了躲避甲的攻击,将邻居丙撞倒,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类比推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目的、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紧急避险在行为限制和法律后果上与正当防卫存在差异。
因此,乙的行为应定性为紧急避险,公安机关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的行为虽然造成丙受伤,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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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不得已而根据自己的力量加以解决。
正因如此,刑法明文规定,即便对他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在各自独立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免责根据、成立要件上都有所不同,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正当防卫是对紧急不法的侵害行为所进行的反击,反击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自身,具有“正对不正”的二面结构;相反地,紧急避险则是对与引起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受害对象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者,具有“正对正”的三面结构。
关键词: 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构成要件 3、异同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家住豫西现年62岁的农民刘山娃(化名),于2003年5月28日从邻村喝酒回家后已是晚上11点钟,当他刚打开院门的大锁进了院子,便听到后院的牛圈中有响动,他想,不好,一定是有窃牛贼在偷他家圈中的2头老黄牛。
这时刘山娃一道白光将手电照了过去,此时,这窃牛贼正手拉着一头黄牛准备逃跑,“抓贼,快抓贼啊”。
刘山娃便大声喊叫村民,待刘山娃继续喊叫抓贼时,这小偷便从怀里掏出匕首向他刺来,在相互搏斗中,刘山娃夺过匕首刺伤了小偷的右手臂。
小偷见打不过刘山娃便夺门而逃,后被赶来的群众抓获扭送到该乡派出所处理。
但令刘山娃意想不到的是,事隔2个月后,刘山娃收到了法院送来的民事起诉状。
原来,这小偷被刘刺伤后,住院一月有余,花医疗费4000多元。
伤愈出院后,这小偷的家属便在县城专门聘请了律师,以刘山娃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刘山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刘山娃认为自己刺伤小偷是属于正当防卫,遂拒绝赔偿。
经法院判决后,刘山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盗牛贼因刘山娃正当防卫所受的医疗费用损失应自己负责,该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小偷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正当防卫的条件,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侵权行为,即未侵犯小偷王某的生命健康权。
因为刘某实施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且对方的侵害是违法,正在进行的。
同时刘某的防卫反击,只是针对侵害人王某的人身而非第三者。
另外,反击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刺伤的仅是王某的右手臂后,制止了王某的盗窃行为,从而排除了小偷王某欲对自己实施的人身伤害。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第二,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它同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比如妇女用剪刀扎死正在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
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而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
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即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性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性,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即真正发生了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是主观想象和推测的侵害。
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存在是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正当防卫就失去依据。
那种本来不存在什么侵害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存在着侵害行为,因而错误地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或“误想防卫”。
例如,某人家中连续几夜丢失东西,遂提高警惕。
一天晚间他从屋里隔窗户看见有个人进到院子里来,以为又是小偷在偷东西了,立即持铁锹出去将人砍伤,结果来人不是小偷,而是邻居孩子在“捉迷藏”。
对这种“假想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问题,应按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看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如果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按过失罪处理;如果当时不可能预见,则属“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防卫的适时性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防卫的适时性问题很重要。
不适时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这里所说的“适时”,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进行防卫。
如杀人犯正举枪瞄准被害人、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纵火犯正要点火等等,这样一些已经着手进行的侵害行为,但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或者侵害行为的直接威胁已处于十分明显的情况之下,就产生正当防卫问题。
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
陈某,男,某单位保卫干部。
1994年2月16日晚7时,陈某从单位回家途中,与邻居王某相遇。
王急促地说:“大哥,快上我家去看看吧,有几个醉鬼在我家闹,在砸我家电视。
”臣某听后即随王来到王家,进屋后,陈某对正在滋事的张某、戴某说:“你们是哪的?到这闹什么?”在外屋的张某上前推了秦某一下,陈某说你要干什么?“这时戴某手持菜刀,向陈某逼来,陈某退至室外,抽出手枪对持刀逼来的张戴二人说:”把刀放下!“张戴二人非但不听,反而大骂:”拿那玩艺唬谁!“同时持刀向陈某扑来。
在相距两米远时,陈某向戴某下部打了一枪,戴仍继续举刀扑向陈某,陈又打第二枪,戴某当即倒地身亡;此时张某也拿了一把刀向陈某扑来,陈某令其把刀放下,张不听。
双方距两米左右时,陈某向张某下部打了一枪,张某捂腿瞬间又挺身上前,在往前扑时将刀抛出砍陈。
张某在抛刀之际,陈某照其下部又打第二枪,张某当即捂肚子倒下,陈某让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现场后将张某送到医院,张某当晚死亡。
如果此时陈某不进行正当防卫,自己的生命可能会随时被结束,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尚未发生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仅处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存在侵害行为的着手实行问题,也不存在直接威胁问题,因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但是为了避免侵害的发生,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及时向政法部门报告,进行检举揭发,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加强戒备等)。
而不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提前加害对方。
例如,甲乙两人有私仇。
一天,乙买了杀人的刀子,准备次日杀死甲。
不料甲得知此情况后,抢先动手将乙杀死了。
这就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发生,对防卫人并不构成直接威胁,防卫人完全有时间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侵害的发生,这时候不产生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正当防卫问题。
正当防卫必须是发生在侵害一方先有行动的场合下,防卫一方实行的是自卫反击行动,这个时候实行防卫是适时的,才能称为正当防卫。
提前加害对方属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论处。
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是指未实行到底而停止的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的行为。
例如,某甲遭乙毒打后回家向其弟丙诉说,丙听后气愤不过,便持斧跑到乙家中,将乙砍成重伤。
这种情况也不属正当防卫。
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或继续,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既然不法侵害行为已成为过去,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了,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意义。
这时所要解决的是依法追究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他任何人既无防卫权利的产生,也不能私自对侵害者实行报复或惩罚。
对于失去防卫的时机,事后加害对方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有一种侵害行为虽已结束,然而仍有可能及时排除危害后果的情况,应当认为防卫是适时的,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朱某行窃后刚出大门,即刻被事主刘某发觉,这时还存在追回赃物免遭损害的机会。
于是刘某追上朱某,夺回被窃走的财物。
这种情况应属于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存在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像上例中的陈某开枪打人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出于想“杀人”的目的。
(4)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曹某的邻居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时由其母亲看管。
1999年1月8日17时许,张某在其母一时疏忽之时,溜出家门,看见曹某年仅7周岁的儿子独自玩耍,忽然拿起菜刀向曹某之子砍去。
曹某下班回家,看见张某拿着菜刀正在追赶自己儿子,在极度惊恐中,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张某打倒在地,张某立即不省人事。
曹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甲抢劫乙的财产,乙只能对甲进行防卫才是正当的、合法的。
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无辜者进行。
如果把没有参与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人来反击,乃是“假想防卫”。
例如,社员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伤。
这种情况就不属正当防卫。
社员赵某的行为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5)限度条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正当防卫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叫防卫行为不容过当。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