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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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环境诉讼法案例

第十章环境诉讼法案例

法案例环境诉讼法第十章环境诉讼[案例一]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案例二]2005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

同年5月,同村的李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即露天堆放。

同年7月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

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

8月,该地连降暴雨。

8月15日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泛塘,损失惨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李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李不同意。

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李某增加赔偿的的纠纷。

后由于王某不满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又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

李某也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2. 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3.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4. 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案例三]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条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标志外,还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第三条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

第四条作业场所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所有暂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整洁。

第六条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区域的无尘。

第七条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____分贝,特殊设备最高不得超过____分贝。

第八条作业场所的噪声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特殊的隔音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第九条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三废”非正常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后方可对外排放。

第十条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及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使一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成本。

使一部分不能利用的污染废弃物,由HSE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控制非正常途径的流失,杜绝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 大气环境保护:包括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燃烧等活动、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等。

2. 水环境保护:包括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等。

3. 土壤环境保护:包括对土壤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加强土壤修复工作等。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依法管理,科学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四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一)生产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办公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生活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确保员工噪声暴露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排放;(三)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对噪声较大的作业环节采取隔离、分散等措施;(六)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六条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办公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三)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办公环境安静;(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七条生活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生活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生活环境安静;(三)对生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第八条员工噪声防护措施:(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二)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员工噪声暴露量,确保其处于安全范围内;(四)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五)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环境规范文件

环境规范文件

环境规范文件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环境管理。

1.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2.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3.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推广清洁能源,加大煤炭清洁利用力度,减少燃煤污染。

3.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治理效率,减少大气污染。

第四章水环境保护。

1.加强水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减少水污染。

2.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

3.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水环境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五章土壤环境保护。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加强农业化肥农药使用管理,减少土壤污染。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土壤环境信息,保障农产品安全。

3.加强土壤修复工作,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第六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2.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非法狩猎和捕捞,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3.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生物多样性信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章废弃物管理。

1.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

2.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3.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章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环境保护法》学习重难点

《环境保护法》学习重难点

《环境保护法教程》学习重难点第一章绪论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环境和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学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特点、任务、目的和作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理解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知道环境保护法体系。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知道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重点理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第五章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和体系、环境监测的概念、内容、分类、任务以及环境监测网的组成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种类自然资源保护法(第六章和第七章、第八章)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国家在保护(6)土地、水和矿产资源、(7)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渔业资源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8)以及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第九章特殊环境保护法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国家在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章区域环境保护法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国家在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污染防治法(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知识以及国家在(11)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12)海洋污染、环境噪声、(13)固废、危险化学品污染、(14)放射性污染农药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第十六章)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本知识。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1月22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流动人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室外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的原则。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环境卫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第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可受委托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以提高市民社会道德水平,增强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2.经济刺激措施 2.经济刺激措施
概念: 概念:经济刺激措施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 段来引导或抑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市场行 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为,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内容: 内容: 保险 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标志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二、国际环境损害的赔偿 三、国际环境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人为的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别国领土或管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 对人、 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 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包 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 范措施的费用 费用。 范措施的费用。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指国家应对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承 担国际责任。 担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1)环境要素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2)行为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四、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萌芽时期 1.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萌芽时期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发展时期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发 3.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发 展活跃时期, 展活跃时期,框架基本形成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继续发展时期 4.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继续发展时期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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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 民刑法沿用阶段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多元治理阶段。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立法 (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 (二)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三)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四)美国环境刑事立法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是罪刑法定化 二是罪刑实定化 三是罪刑明确化
(四)及时性原则 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 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 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 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 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 康或生命财产的严重危害,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
1、自然人主体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 年龄。 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应是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2、单位主体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 或破坏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 位。 单位构成环境犯罪应具备的3个条件:第 一,单位环境犯罪的整体意志;第二,单位 犯罪行为存在依赖性;第三,实施环境犯 罪的功利性 单位主体有两个:一种是单位,另一种 是单位中的自然人。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 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 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 罪,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轻规定轻 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 相当,罚当其罪。
第十五章 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4.扩大刑罚的范围。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一,环境犯罪的认定 第二,环境犯罪从重、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的规定 第三,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具体方式。 (一)刑罚惩罚方式 生命刑,即死刑; 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 徒刑;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等。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所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环境 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 1.环境犯罪故意 2.环境犯罪过失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方面 (2)在意志因素方面 在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上,我国《刑法》 第15条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
二、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 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结果。
三、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条件。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是对环境犯 罪行为适用刑罚的过程。 (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1.查清犯罪事实。 2.确定犯罪性质。 3.考察犯罪情节。 4.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三)环境犯罪的客体 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 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四)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环境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是 犯罪行为人在有意识、有意志的心理态 度支配下表现在外的事实特征,主要涉 及如下几个问题:环境犯罪行为、环境 犯罪的危害结果、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一律平等适用刑法;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 护; 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平等 的保护。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犯罪行为
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对环境犯罪行为作如下划 分:
1、从犯罪手段上,可将环境犯罪行为分为污 染行为、破坏行为;
2、从环境犯罪的行为状态上分析,环境犯 罪行为分为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结 果犯 ;
3、从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上,环 境犯罪可分为作为第十犯章环境罪刑事、法律不责任作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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