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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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知识点

环保法知识点

环保法知识点环保法,全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

环保法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的保护与治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环保法的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

一、环保法的发展历程自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保法。

我国的环保法历经多次修订,目前的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环保法的基本原则环保法强调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指导方针。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预防为主:环境污染首先应该通过预防措施来进行控制,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

2.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

3. 责任追究:环境违法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5. 科学决策:环保政策应该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环保治理的科学性。

三、环保法的重要内容环保法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

以下是环保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在重大建设项目启动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污染物排放控制:环保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了限制和管理,要求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 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提出了要求,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生态破坏。

4. 资源利用:环保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四、环保法的实施与监督环保法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法律落实的关键环节。

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于违反环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简介破坏环境保护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那些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惩罚。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变得愈发重要。

刑法则为此设立了破坏环境保护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直接破坏的行为。

这一罪名可以涉及多个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源、大气、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等。

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三种情形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1.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损害环境地质、水资源、大气、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的;2.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3.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珍贵水生生物等,破坏环境的。

罪名与刑罚犯罪分子被判犯有破坏环境保护罪后,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范围。

1. 盗伐、滥砍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违法采矿、滥采和其他严重破坏性地质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 严重破坏湿地、草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4. 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 违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破坏环境保护罪,或者致使生态环境特别重大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环境法学简答1

环境法学简答1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或者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

简答1.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罪名: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除以上三种罪名外,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以走私罪论处。

2.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见解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具有以下特征:(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都是损害的结果。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

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转移。

在环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 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第339条)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 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案情二:1999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 县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知 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将装 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自柱将 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人姜翠兰 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 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 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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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定。

6、刑罚适用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或者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规定的。

包括两个罪名: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

只能是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

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6)犯本罪的刑罚适用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二是,本罪属于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罪与非罪的临界点。

(6)本罪的刑罚适用刑法第339条第2款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设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7)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第一,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第二,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三)破坏自然资源罪新《刑法》第340条至345条分别规定了破坏水产资源、野生动物、土地、矿产和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

包括:(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4)非法狩猎罪(第341条)(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6)非法采矿罪;(7)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9)盗伐林木罪;(10)滥伐林木罪;(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其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的各种水产品资源。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行为;第二,必须具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如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第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包括数量较大;多次捕捞,屡教不改;使用毁灭性捕捞方法;抗拒渔政管理,不听制止等。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6)本罪的刑法适用犯本罪的,依据《刑法》第340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通常是个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单位。

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个别情况下表现为过失。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捕杀:是指没有特许猎捕证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狩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个别情况下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狩猎,情节严重。

“违法狩猎”:表现为未取得狩猎证而狩猎或者超过猎捕量限额狩猎,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狩猎等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狩猎,数额较大;经常非法狩猎,屡教不改;非法狩猎,不听劝阻,抗拒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等等。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把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农用地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耕地、林地等改作非耕地、林地使用,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并拒绝停止开采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矿产资源;进入他人矿区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主要是指:不按正试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的;对经证实能够经济合理开采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不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不按照批准的工业指标进行矿山(井)设计及开采的。

6、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指行为人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收购非法采伐的林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并因此构成三种不同的犯罪。

1.盗伐林木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赢利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滥伐林木罪。

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采伐证或不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在其负责经营的范围内任意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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