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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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批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批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批发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批发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第八条批发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批发单位应当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批发单位不得采购下列食品:(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二)无标识、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购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批发单位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第十三条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批发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销售第十五条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批发单位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退货制度,对退回的食品进行检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企业)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由各经营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自行制定)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品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分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七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除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食品进货凭证)销售食品。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宜宾市兴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建立电子台帐管理;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

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如果需要检验检疫,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

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为了保障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销售个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个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个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个体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对食品销售过程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储存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进货查验制度第五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合法证件,并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对所购进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购进和销售下列食品:(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的食品;(二)无有效许可证的食品;(三)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四)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储存制度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性质和保存要求,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保持食品储存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食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四章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存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当立即离岗进行治疗,不得从事食品销售工作。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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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使本店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一、本店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本店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三、本店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本店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本店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仓库或厂家,本店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八、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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