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公司食品销售规章制度模板

公司食品销售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食品销售业务管理,包括食品采购、入库、销售、退换货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食品销售业务必须遵循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四条公司的食品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流程进行,包括审批、采购、验货等环节。
第五条食品采购部门负责选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对所购食品进行严格验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品质优良。
第七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供应商培训和沟通会议,提高供应商服务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
第三章食品入库管理第八条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食品须及时退货或报废处理。
第九条入库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表,保证食品质量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入库食品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持食品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第四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食品销售必须遵守价格规定,不得私自涨价,不得虚假宣传促销,保证销售价格合理公平。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必须按照销售流程进行,包括接待、展示、销售和结算等环节。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和质量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做到诚信服务。
第五章食品退换货管理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退货或换货,但必须在保质期内,且食品包装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必须准确处理退换货事务,确保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退货食品必须及时下架处理,不得再次销售,换货食品必须重新验收后方可上架销售。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食品销售业务需定期抽查食品质量,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业务需定期清洁卫生,保持食品销售场所整洁干净,消毒消毒,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业务需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记录食品采购、入库、销售等流程,做到溯源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七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除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食品进货凭证)销售食品。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宜宾市兴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建立电子台帐管理;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审查制度一、市场开办者应对销售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查验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信息,留存复印件。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做出约定,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证件及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采购协议)合格证明文件:(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查验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1 —(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四)生鲜肉类食用农产品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查验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查验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件。
三、销售者建立进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证明(采购协议)、合格证明文件等,以备市场开办者和监管部门查阅。
四、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人市场销售。
五、开办者在场内醒目处公布当天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供消费者参阅和市场监管部门查阅。
六,开办者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批发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批发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批发行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批发商)。
第三条批发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批发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批发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采购第六条批发商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处采购食品。
第七条批发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信息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条批发商不得采购下列食品:(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食品;(二)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采购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储存第九条批发商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储存方式,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批发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储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批发商不得储存下列食品:(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食品;(二)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储存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运输第十二条批发商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和运输距离,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方式,保证食品运输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批发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运输管理制度,记录食品运输的时间、温度、湿度等信息,确保食品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批发商不得采用下列方式运输食品:(一)采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二)在运输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或者损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运输的食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管理,确保食品进货的安全、合规和质量可控。
适用于所有关键食品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
2. 定义2.1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指对所进购的食品进行验收检查后所做的记录。
2.2 食品供应商:指提供食品进货的供应商。
2.3 经销商:指在食品供应链中扮演分销和销售角色的企业或个人。
3. 职责和义务3.1 食品供应商的职责和义务3.1.1 提供与食品进货相关的资质文件和证明材料。
3.1.2 确保所供食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
3.1.3 配合经销商进行进货查验,并提供所需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3.1.4 在经销商要求的时间内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2 经销商的职责和义务3.2.1 准确填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食品名称、批次、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3.2.2 检查所进购的食品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装、标注和贮存。
3.2.3 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外观检查、检验抽样,并记录检验结果。
3.2.4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通知食品供应商,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2.5 保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4. 查验方法和标准4.1 查验方法4.1.1 感官检查:对食品的外观、气味、口感进行观察和评估,确保其正常无异味。
4.1.2 外观检查:对食品的包装完整性、商品标签和标志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4.1.3 检验抽样: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所进购的食品进行抽样,进行质量指标的检验和分析。
4.2 查验标准4.2.1 包装标识:食品包装上应注明食品的名称、批次号、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4.2.2 外观要求:食品应具有正常的色泽、形状和结构,无明显破损和变质现象。
4.2.3 感官要求:食品应具有正常的气味、味道和口感,无异味和异物。
4.2.4 质量指标:食品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文(二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旨在规范食品采购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标准的要求。
适用于我司所有采购食品的过程。
二、责任和义务1.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采购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 食品采购人员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填写相应的查验记录。
3.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核查,并保留相关的查验记录和样品。
三、进货查验流程1. 食品采购人员在接收食品货物前,应查验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并核对货物与采购订单的一致性。
2. 食品采购人员应按照公司标准抽取货物样品,标明样品编号,并与供应商共同确认样品的数量和质量。
3. 食品采购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外观检查,包括外观是否有明显变质、霉变、异味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 食品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标准对货物进行感官检测,包括颜色、气味、口感等方面的评估,并记录相关情况。
5. 食品采购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包装状态检查,包括封口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或破损等情况,并记录相关情况。
6. 食品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标准对货物进行物理性质检测,包括湿度、酸碱度、含水量等方面的测定,并记录相关情况。
7. 食品采购人员应将进货查验结果填写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表》中,并尽快将查验记录提交给仓储管理部门核实。
四、查验记录保存1. 仓储管理部门应将进货查验记录妥善保存,包括查验记录表、样品等相关资料。
2. 进货查验记录应按照采购日期顺序存档,并定期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五、异常处理1. 若食品进货查验结果与采购要求不符,食品采购人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协商处理。
2. 如果食品进货查验结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食品采购人员应立即上报食品安全负责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使用1.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作为食品质量问题的证据,供内部部门之间的核查和追溯使用。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如果需要检验检疫,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
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为了保障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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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为了使本公司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1、公司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2、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3、公司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4、公司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5、公司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6、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7、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公司或厂家,本公司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8、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