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分析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二、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18): 程序法与实体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有所区别,解 释以程序法原则结合实体法作了规定
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指的是产生争议的合同 义务,与诉讼请求、实体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约定地与实际履行地冲突,约定优先;对是否 实际履行有争议的,仅作形式审查 约定是否明确:如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当地法 院等,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有独三包括独立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成为当事人(81.1) 二审申请参加,可以准许(81.2);对于二审中 新加入诉讼的有独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327) 无独三是否为不确定的当事人(82)? 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但第三人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 辅助当事人诉讼,具体情形如:连环侵权、无权 处分、连环合同、保证合同、撤销权诉讼、代位 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可适当区分被 告型和辅助型,考量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法律关 系的性质,决定是否追加;有独三不依职权追加
5.应诉答辩: 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异议,又实体答辩的,不能当然视 为应诉管辖,应对异议进行审查(223) 与移送管辖的关系 211: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与“上交下”(41、42):裁定不 可上诉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不需要将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
本文将对2020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解读。
二、第一部分:关于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一些特殊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比如,对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金融仲裁对纠纷进行解决,并加强对金融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也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如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明确了权利人可以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三、第二部分:关于证据的规定和运用民事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规定和使用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和获取,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数据取证标准获取证据,并且完善了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对于证据开示的要求和请求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异议权的实现。
四、第三部分:关于审判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规定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审判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特殊程序案件的处理。
比如,对于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明确了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仲裁的监管力度。
此外,对于判决的执行程序也进行了规定和改进,以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五、第四部分:关于申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求申诉和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
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申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其中,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审理程序和期限。
此外,对于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程序也进行了细化和改进,以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六、第五部分:关于司法赔偿的规定和实践司法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司法解释处于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订的,用来解释和指导民事诉讼程序、应用法律、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法律文献。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也不断增加,各种新情形、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官需要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包括了很多内容,下面我们分几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一、起诉和审判程序起诉和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环节,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些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对于起诉的时效性、起诉要求的具体格式、起诉状的补正等方面,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此外,在审判程序中,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以及对不同证据的权重的判断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诉讼请求的连带责任、管辖异议、证据保全、中止和暂缓执行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规定。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些特殊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审判结果的执行民事诉讼中的判决结果需要得到执行,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财产保全、公示催告、强制执行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司法的规范化建设。
最后,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文件,它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和修订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

民事诉讼法执⾏程序司法解释若⼲问题的理解与适⽤(上)最⾼⼈民法院 赵晋⼭葛洪涛 乔宇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2⽉4⽇颁布实施,其中“执⾏程序”部分共60个条⽂,与原司法解释相⽐,许多内容都作了较⼤的修改完善。
本⽂围绕“执⾏程序”部分修改的主要问题加以论述。
⼀、明确的执⾏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以下简称《执⾏规定》)第18条对执⾏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明确要求“执⾏标的和被执⾏⼈明确”,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执⾏依据不明确特别是给付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这类问题在继续履⾏合同类裁判⽂书中尤为突出,给相关案件的执⾏造成了较⼤困扰。
为解决此类问题,《解释》第463条再次重申了执⾏依据明确性的要求,并规定继续履⾏合同类裁判应当明确继续履⾏的具体内容。
理解和把握本条应注意以下⼏点:1.要特别关注合同继续履⾏类法律⽂书内容的明确性问题。
合同继续履⾏类法律⽂书主⽂⼀般都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
之所以如此,主要缘于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类法律⽂书虽然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但由于其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作为执⾏依据申请执⾏,存在较⼤争议。
⽐如实践中常见的继续履⾏合作开发合同的判决,如果判决主⽂仅笼统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旦进⼊执⾏程序,由于此类合同履⾏周期长,新⽣问题多,执⾏⼈员将不得不判断当事⼈之间具体的义务与责任,补充合同条款,处理实体争议,显然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
如不允许对该类判决申请执⾏,⼜会造成⽣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法通过公权⼒实现的问题,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继续履⾏”这⼀违约责任制度也难以落实。
本条对合同继续履⾏类法律⽂书提出了明确具体履⾏内容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有些问题比较复杂,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法的重难点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重难点分析1. 管辖权的确定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涉及到原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跨地域诉讼、国际诉讼等,判断管辖权会更为复杂。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2. 程序中的证据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证据证明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难点。
特别是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时,如何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保护相关权益也是一个难点。
3. 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上讼请求难以查明对方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民地等情况,可以根据法院的判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然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且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定难度。
在公告送达过程中,如何确保对方能够及时知晓诉讼事项,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 司法确认的适用条件在一些情况下,涉及具体权益归属和事实认定的问题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诉讼。
然而,司法确认的适用条件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
对于司法确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法院需要进行审慎判断和权衡,以保证公正、合法的司法决策。
5. 判决决定的执行民事诉讼不仅仅止于判决决定,还需要将判决决定付诸实施。
在判决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甚至拒绝执行,可能会导致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长期亟待解决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审理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介绍几篇最全面、最具指导性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共有42条,包括限制诉讼权、防止重复起诉、简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有诉讼权利,但其诉讼渠道受到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判程序。
”这条规则明确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时,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判程序。
在实践中,此解释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了诉讼公平。
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处理利害关系人异议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况,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在执行拍卖、变卖、剥夺财产等程序中,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公告,公告应当明确说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原告、执行事项、竞买方法、申请异议的期限等内容。
”这条规则明确了在拍卖、变卖、剥夺财产等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公告,并明确说明相关问题。
此解释在执行程序中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44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内容、收集、提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与原件相应的副本,经人民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后作为证据。
”这条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形式要求,有助于防止虚假证明和证据篡改。
四、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对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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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杜万华,《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
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
“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
《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
《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臵管辖的一般原则。
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
(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解释》第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就网络侵权的实体法规则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相一致。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大。
根据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都是连接点。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当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法院却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要求。
此外,有一些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增加连接点后,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
(四)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解释》第28条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最大,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第28条作了3款规定。
其中,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第2款的争议最大,争论的时间最长,最后确定以下几类纠纷可以作为不动产纠纷。
第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我国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权利分离。
一是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二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解释》采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一传统表述。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土地,故将其列入了不动产的范围。
第二类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虽然产生的是债的关系,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毕竟是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合同纠纷,所以也将其列入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以便于案件审理。
第三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但合同目的是要建设不动产,所以也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
但这项规定争议很大。
如果建筑已经建好,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没有问题。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还没有履行,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吗?最后权衡利弊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
第四类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但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政策房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方便。
第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五)关于指定管辖的问题《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第2款规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2款规定是这一条的重点。
出现了管辖争议后,在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法院都要中止案件审理。
最后由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其他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到指定管辖法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的指定裁定还没有做出,有的下级法院就抢先进行裁判。
关于如何处理抢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问题争议很大。
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抢先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自我纠错。
如果下级法院不愿意自我纠错,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由上级法院发函要求其纠错,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直接裁定撤销抢先作出的判决、裁定。
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一致决定,如果在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前,下级法院抢先作了判决、裁定,就由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裁定中一并撤销该判决、裁定。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其他部门也赞同这一观点。
(六)关于上级法院将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问题《解释》第42条对哪些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作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即通常所说的“上交下”问题。
经研究,《解释》规定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类案件是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会涉及到大量催讨债务的案件。
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可能不大,如果全部交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类案件是人数众多,上级法院不方便审理的案件。
第三类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
这是兜底条款,但其他类型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后,才可以“上交下”。
本条规定这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将具体个案交下级法院审理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一)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第一,当事人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事实根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要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
当然证据本身也是事实,但是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二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解释》第91条对此作了规定。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要分清主次,首先要查明的是案件基本事实。
第三,需要当事人证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事实,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把法律事实查清楚,法律关系生不生效,合不合法就审不清楚:二是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事实,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解释》将传统的“举证责任”这一表述修改为了“举证证明责任”。
这两个概念含义一致,都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
第二层含义是,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存在。
举证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要“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
第三层含义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举证证明责任的三层含义是,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证据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民群众证据意识比较低。
目前很多涉诉上访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理解,导致涉诉信访产生。
将“举证责任”修改为“举证证明责任”,是希望通过《解释》向全社会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举证证明责任不仅仅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
这有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举证证明意识,以便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也便于法官向当事人做释明工作。
(三)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的是举证关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证据关门制度作了较大修改。
《解释》第101条和第102条在《民事诉讼法》相关修改的基础之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逾期举证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举证。
第二,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对该证据原则上不采纳。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证据中有些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解释》规定,这类证据也应当采纳,但是要对当事人处以训诫或罚款。
第三,如果当事人非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
第四,在再审阶段,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关于哪些理由成立的问题,《解释》在再审部分的条文中作了规定。
在再审阶段,容易混淆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和当事人所主张的新事实。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就可能撤销原审裁判,并进行改判。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而是提出新的事实,就不能据此对原审裁判进行改判,而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根据新的事实另行起诉。
因为新的事实在原审时并没有出现,原审法院按当时已经发生的事进行裁判并没有错。
(四)关于证据质证的问题在理解和适用《解释》关于质证的规定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任何证据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定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在一审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证据都没有争议,在开庭时应予说明。
如果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证据有争议,就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第三,质证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进行。
(五)关于证据的审核和认定问题第一,正确理解和适用“自由心证”原则。
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105条规定。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