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总结HAO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一、引言合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分则,以更具体、细致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文将对合同法分则进行概览和分析,以加深对该法律的理解。
二、合同法分则的分类和内容合同法分则主要按照不同的合同种类进行划分,其中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等。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常见的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界进行货物交易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在成立方面,要求双方就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在履行方面,要求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交付和付款;在变更和解除方面,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范围、履行方式、质量标准、验收等事项。
在合同范围方面,要求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标的;在履行方式方面,要求按照约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在验收方面,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货物运输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运输方式、费用分担、风险转移等事项。
在运输方式方面,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距离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在费用分担方面,要求合理分担运输费用;在风险转移方面,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的时机。
4.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进行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种类、效力、担保方式等事项。
在种类方面,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在效力方面,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方式方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
三、合同法分则的意义和启示合同法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引言合同法是一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包括多个相关的分则,用于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合同法相关的几个分则,并进行详细阐述。
分则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1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受要约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定明合同所需要的主要条款•对标的物的身份和数量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1.2 合同效力的形成合同效力是指当某个合同符合法定要求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合同效力形成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分则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2.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某种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协商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实现•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违约等2.2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始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订立附属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其他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分则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3.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履行其他约定义务3.2 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种:•赔偿损失•履行债务•解除合同•请求交付定金或者履行债约分则四:合同的终止和清算4.1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法律关系被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合同期满•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法定终止事由发生4.2 合同清算的程序合同清算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结算的过程。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引言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分则是对合同法的具体细则进行归纳和概述,为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概述合同法的分则内容,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以一系列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原则:1.自由原则:合同法分则坚持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拥有自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合同法分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约定,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迫或操纵。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遵循诚实、公平和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取利益。
合同的要素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的基本要素: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是一方或多方。
2.合同的目的: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形式:合同法分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法分则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和时间,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达成一致来订立合同,一方或多方的意见必须达成一致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2.内容明确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防止合同的含糊和模糊导致争议的发生。
3.生效条件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生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完成交付、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一、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
(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
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臵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B、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C、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问题。
对于合同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合同法第一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公平诚实原则等。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来达成。
在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该遵守良好诚信的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垄断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成共识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方式,可以为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而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效力的条件主要有: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真实、明确,符合意思表示的要求;各方都具备法定行为能力,没有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
另外,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如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才能有效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相应的行动。
合同的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进行的。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配合,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益转让给他人。
变更和转让需要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记录。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的某种情况下,合同按照约定解除。
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履行完毕、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进行。
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总之,合同法是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关于合同法分则的几点说明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一、合同法分则承担的功能:1.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2.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二、对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分类的问题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
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
我们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
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
这类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为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部分。
下面将就合同法的各个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合同法的总则包括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内容。
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活动和商务交往,旨在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定义指出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实行为。
其次,合同的订立部分主要包括了合同要件、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无效和合同格式等内容。
合同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价格、数量、质量、期限等要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交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合同的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包括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法定范围等情况。
合同格式是指合同可以形成一定的格式模板,减少订立合同的时间和精力。
再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部分主要涉及了履行义务、债权债务的转让、变更合同的方式等。
履行义务包括了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变更合同的方式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行为协议等形式,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经过相互协商和达成一致。
最后,合同的效力和终止部分涉及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法定的效力条件,例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目的和形式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合同毁约、合同不履行等。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为完成合同目的或者经过一定的期限终止,当事人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分则包括了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个部分,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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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 • 1、基于行为 • (1)受益人行为 • (2)受害人行为 • (3)第三人行为 • 2、基于事件
三、效力 • 1、受益人为善意 • 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 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若利益已不存在,则 不负返还义务。 • 2、受益人为恶意 •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 范围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数额。 • 3、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 • 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
• 3、承揽合同第三人 • ①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主要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就第三人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 • ②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适 用①规则。 • 4、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区段承运人
(二)若干例外 • 1、合同保全 • 2、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 • 3、单式联运合同区段承运人
2、推定过错责任 ―――在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侵害人 行为有因果联系情况下,若侵害人不能证 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 由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1)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有无过错 由加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2)免责事由严格限定
3、无过错责任
―――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 造成损害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负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2. 受害人过错 3. 正当防卫 4. 紧急避险 5. 第三人行为 6. 受害人同意
7、意外事件 8、自助行为 9、依法执行职务
四、归责原则 • ―――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法律准则 1、过错责任原则 • 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在加害人与受 害人都有过错情况下,适用过错相抵原 则确定加害人与受害人责任范围。在共 同过错情况下,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适 应的民事责任。 • 举证责任:侵害人是否有过错由受害人承 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章 侵权行为
一、概念、特征 ―――― 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依法 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 • 特征: 1. 侵害合法权益行为 2. 侵害绝对权的行为 3. 原则是过错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条件 1、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包括 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 2、违法行为 3、因果联系 •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主观过错
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 • ―――无合法根据,一方受损,另一方受 益 一、构成要件 • 1、一方获得利益 • 2、他方受到损失 •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 4、无合法根据
二、基本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 (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产生 的不当得利 • (2)履行不存在债务引起不当得利。 •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 (1)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 (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 得利。
合同法分则总结
一、合同相对性规则 (一)若干实证 • 1、涉他合同 • 第三人代为清偿 与 第三人代为受领 合同 • 2、转租合同第三人 • ① 转租合同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 物的,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② 对于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 租人间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 承租人合同。
二、法定解除权 (一)一般规定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根 本违约行为。
(二)特别规定 • 1、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 • (1)赠与人 • (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 • (3)承揽合同定作人 • (4)货运合同托运人 • (5)委托合同双方 • (6)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 (7)保险合同投保人
• 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源自• 4、公平责任原则• ―――加害人与受害人对造成损害事实并 无过错,依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 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基础上,责 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与 补偿。 • 五、特殊侵权主体与行为 书P408-435 • 六、侵权责任方式 书 P392-400
• 时效问题
第二节 无因管理
•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 人提供服务行为 一 构成要件 • 1、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要求 • 2、主观要件―――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 的意思 • 3、无法律上义务
二、效力 无因管理之债中,当事人是管理人与本人 • 管理人权利义务 (一)义务 • 1、适当管理义务 • 一方面,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管理意思 • 另一方面,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方法进 行管理
•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 • (1)不安抗辩权 • (2)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总额达1/5以上时, 出卖人有解除权。 • (3)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 (4)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 (5)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 (6)承揽人擅自转包的,定作人有解除权。 • 3、明令不得解除 • 保险人。
• 2、通知义务 • 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给本人之外,均应 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 应听候本人指示。 • 3、报告、计算交付义务
• (二)权利 •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 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必要费用 及其利息。 •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债务时,本人应 清偿该债务 • (3)管理人应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 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