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的性质、权利与义务)期末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一、引言合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分则,以更具体、细致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文将对合同法分则进行概览和分析,以加深对该法律的理解。
二、合同法分则的分类和内容合同法分则主要按照不同的合同种类进行划分,其中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等。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常见的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界进行货物交易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在成立方面,要求双方就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在履行方面,要求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交付和付款;在变更和解除方面,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范围、履行方式、质量标准、验收等事项。
在合同范围方面,要求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标的;在履行方式方面,要求按照约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在验收方面,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货物运输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运输方式、费用分担、风险转移等事项。
在运输方式方面,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距离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在费用分担方面,要求合理分担运输费用;在风险转移方面,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的时机。
4.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进行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种类、效力、担保方式等事项。
在种类方面,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在效力方面,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方式方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
三、合同法分则的意义和启示合同法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引言合同法是一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包括多个相关的分则,用于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合同法相关的几个分则,并进行详细阐述。
分则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1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受要约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定明合同所需要的主要条款•对标的物的身份和数量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1.2 合同效力的形成合同效力是指当某个合同符合法定要求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合同效力形成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分则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2.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某种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协商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实现•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违约等2.2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始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订立附属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其他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分则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3.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履行其他约定义务3.2 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种:•赔偿损失•履行债务•解除合同•请求交付定金或者履行债约分则四:合同的终止和清算4.1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法律关系被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合同期满•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法定终止事由发生4.2 合同清算的程序合同清算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结算的过程。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引言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分则是对合同法的具体细则进行归纳和概述,为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概述合同法的分则内容,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以一系列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原则:1.自由原则:合同法分则坚持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拥有自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合同法分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约定,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迫或操纵。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遵循诚实、公平和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取利益。
合同的要素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的基本要素: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是一方或多方。
2.合同的目的: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形式:合同法分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法分则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和时间,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达成一致来订立合同,一方或多方的意见必须达成一致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2.内容明确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防止合同的含糊和模糊导致争议的发生。
3.生效条件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生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完成交付、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问题。
对于合同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合同法第一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公平诚实原则等。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来达成。
在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该遵守良好诚信的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垄断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成共识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方式,可以为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而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效力的条件主要有: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真实、明确,符合意思表示的要求;各方都具备法定行为能力,没有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
另外,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如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才能有效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相应的行动。
合同的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进行的。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配合,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益转让给他人。
变更和转让需要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记录。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的某种情况下,合同按照约定解除。
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履行完毕、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进行。
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总之,合同法是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关于合同法分则的几点说明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一、合同法分则承担的功能:1.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2.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二、对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分类的问题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
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
我们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
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
这类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为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部分。
下面将就合同法的各个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合同法的总则包括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内容。
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活动和商务交往,旨在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定义指出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实行为。
其次,合同的订立部分主要包括了合同要件、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无效和合同格式等内容。
合同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价格、数量、质量、期限等要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交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合同的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包括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法定范围等情况。
合同格式是指合同可以形成一定的格式模板,减少订立合同的时间和精力。
再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部分主要涉及了履行义务、债权债务的转让、变更合同的方式等。
履行义务包括了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变更合同的方式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行为协议等形式,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经过相互协商和达成一致。
最后,合同的效力和终止部分涉及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法定的效力条件,例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目的和形式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合同毁约、合同不履行等。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为完成合同目的或者经过一定的期限终止,当事人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分则包括了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个部分,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一、性质:(1)出卖人必须转移标的物于买受人;(2)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款;(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可约定为实践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形态、主体、标的、期间、地点)(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动产:交付、例外、不动产:登记)(3)“一物多卖”场合的履行规则(普通动产、特殊动产)(4)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三、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数额、时间、地点、方式)(2)检验义务(及时、期间、标准、通知、成立、落实)(3)保管义务(条件)(4)及时受领义务四、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1)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的物,被出卖,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知/应知却未告知买受人的除外)(3)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违约之日起承担(4)特定地点交付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收取的,违约之日起承担(5)因质量不合格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标的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担五、标的物的利益承受(孳息归属)(1)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六、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买卖A.解除合同/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1/5、超过部分返还)B.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不适用于动产、取回条件、75%+善意、赎回期间)C.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各自返还、有过错赔偿损失(利益也算)、限制)(2)样品买卖(效力)(3)试用买卖(概念:特征、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况)(试用买卖的生效)(期间)(对买受人任渴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买受人不予认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法律性质(1)共用性:消费对象非特殊阶层,是社会公众(2)公益性:非营利目的,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3)继续性(4)合同终止的非溯及性:消耗物不可能用完返还(5)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供电人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因检修、限电等停电的通知义务(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三、用电人义务(1)支付电费义务(2)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4)依照约定用电借款合同一、法律性质(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3)借款合同为返还同种类同数量金钱的合同(4)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5)应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二、贷款人义务(1)依约提供借款(2)保密义务三、借款人义务(1)按期收取借款(2)接收贷款人检查、监督(3)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4)按期返还借款及其利息赠与合同一、法律性质(1)赠与人须将其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2)赠与合同是经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而成立的(3)单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二、赠与人义务(1)交付赠与物(2)承担违约责任(除拒绝履行、轻过失免责)(3)瑕疵担保责任(例外:附义务、故意不告知/保证无瑕疵但使受赠人受损)三、赠与的任意撤销(1)通常: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2)不得任意撤销: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标的物已经交付/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部分交付的情况下,未交付的部分可撤)四、赠与的法定撤销(1)赠与人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受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一年除斥期间(2)赠与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使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个月除斥期间五、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穷困抗辩权)构成(1)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2)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3)恶化发生在赠与物财产权转移之前租赁合同一、法律性质(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内容(2)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3)方式上具有特殊性(4)继续性合同(5)非永续性二、出租人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适用于使用、收益(依约交付、保持状态)(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4)费用偿还义务(必要、有益、奢侈费用)三、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1)使用、收益租赁物(按约使用、保持原装、不当使用的赔偿、承租人代负责任、附随义务、收益)(2)支付租金的义务(3)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的情况)(4)租赁物的返还义务四、出租人的变更(继承、让与)(1)买卖不破租赁(成立条件、效果、不适用条件)(2)就租赁物设置物权五、承租人的变更(情形)六、租赁合同的终止(1)终止事由(期满、灭失、解除、协商)(2)效力承揽合同一、法律性质(1)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合同是订作人在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的合同(3)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二、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区别(1)承揽合同劳务仅是过程和手段,雇佣合同只关注劳务,劳务本身便是合同的标的(2)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雇佣合同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3)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受庸人不具有独立性(4)承揽人原则上自主完成,附条件允许第三人辅助,受庸人服劳务以亲自事实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三、承揽合同和悬赏广告区别(1)承揽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悬赏广告属于要式(2)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悬赏广告为实践(3)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悬赏广告为单务(4)承揽合同问题复杂,悬赏广告则不存在四、对于承揽人的效力(1)受领、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材料(2)通知义务(3)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4)依法和依约完成承揽工作(5)接收定作人检验、监督(6)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及必要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7)剩余材料的返还(8)保密义务(9)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0)迟延责任与不完全履行责任(11)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12)承揽人五、对于定作人的效力(1)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2)自扼住义务(3)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六、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工作成果风险负担A.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定作人负B. 承揽人先...,交付前承揽人,交付后定作人(2)报酬的风险负担A.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不归责于双方,定作人和承揽人合理负担B. 承揽人先取得所有权,不归责于双方,承揽人负担运输合同一、法律性质(1)运输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2)原则上为双务、有偿合同(3)一般为诺成合同(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5)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客运合同(简答、论述)一、法律特征(1)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3)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二、旅客的义务(1)支付票款的义务(2)持有效客票承运的义务(3)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义务(4)遵守承运人告知的安全事项、限量携带行李(5)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
三、承运人义务(1)重要事项告知(2)按照客票运输(3)依法确定票价(4)保障旅客人身安全(5)尽力救助四、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但见义勇为不算)(2)...旅客行李毁损、灭失...(过错责任)五、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因旅客自身原因(2)因承运人的原因货运合同一、法律性质(除运输合同的特性外还有)(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2)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二、托运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按约安全准时地运输货物(2)承运人交付前,有权请求中止、退还、变更到达地/收货人(3)收货人拒绝受领时,有权获得承运人的通知并在合理期间内对货物做出适当的指示(4)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三、托运人义务(1)如实申报(2)依约交运货物(3)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4)妥善包装(5)托运危险物品时的特殊义务(6)支付运费四、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费及有关费用(2)不支付运输费用时享有留置权(3)危险品处理权(4)货物提存权五、承运人义务(1)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2)装卸货物(3)安全运输(4)通知提货(5)交付货物(6)损害赔偿六、收货人的权利(1)提取货物(2)检验货物(3)请求损害赔偿七、收货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并支付逾期提货费用(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3)验收货物联运合同一、法律性质(1)承运方为两人以上,但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2)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运送手段承运(3)托运人/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4)承运人对全称运输承担责任二、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1)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承担(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4)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一、法律性质(1)实践合同(2)以物品的保管为直接目的(3)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4)可为无偿合同,可为有偿合同(5)可为单务合同,可为双务合同(6)不要式合同(7)继续性合同二、保管人义务及责任(1)给付保管凭证(2)保管保管物(妥善、自己、不使用、遵指)(3)危险通知(4)返还保管物(5)损害赔偿责任三、保管人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2)保管费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对保管物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