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2011〕 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 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查就开工建设, 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带病” 运行, 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 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电站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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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05〕25号)各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及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精神,加强依法监察监管,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煤矿建设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使煤矿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上水平、上台阶,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去年以来,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组织各地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四个阶段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专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察力度。
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现已基本摸清和掌握了全省在建煤矿建设项目底数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工作仍相对较为滞后。
最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几部委联合召开了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为切实抓好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和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分级实施:1、省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其他非煤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以及其他非矿山企业四等以上尾矿库(含四等库)。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促进各地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取消行政审批后,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确保取消行政审批后监管执法工作不削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内容,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尽早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重点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执法机制。
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安监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开发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只检查不执法处罚。
四是做好宣传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正确领会和把握90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37号文的具体要求。
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明确其主体责任。
积极宣传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先进建设单位,对典型违法违规建设单位进行曝光与通报。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整改通知范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各位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善和推进三同时要求进行整改通知如下:一、整改目标和原则1. 目标:根据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备、环境和管理措施等达到职业病防护的标准,做到防治工作全面覆盖和无死角。
2. 原则: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执行,并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二、整改措施和要求1. 安全技术措施:(1)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项目开工前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要求,并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和管理。
(2)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体系,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分析,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
2. 防护设施完善:(1)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确定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护墙、防护罩等,并进行合理配置和维护。
(2)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到位,使用合格。
3. 人员培训和监督:(1)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人对职业病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2)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要求和期限1. 各建设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到本部门。
2.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确保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 整改期限为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逾期未整改的项目将视为不合格项目,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四、整改验收和监督1. 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本部门提供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进行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3、煤矿建设项目在初级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
4、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文件(新疆煤炭安全监察局发[2012]159号)精神:在2012年10月30日之前,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或已进入试生产阶段,可以不再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要求,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同时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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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申报日期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一、基本情况表
填表人:审核人:
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情况
煤矿名称:
填表人:审核人: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煤矿名称:
填表人:审核人:
填报说明:
1.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
2.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3.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指申报年度内煤矿用于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防护投入、宣传教育培训投入、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投入、职业健康体检投入等。
4.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填写具体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
5.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是指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业务的人员数量。
6.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7.浓(强)度:填写经具有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详见山西煤监局网站公告)出具的检测结果。
8.在岗职工总数:是指本年度末在煤矿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净收入的从业人员的总数,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在岗人员。
9..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是指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应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人员。
如果一个工人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10.应测点数:是指按照职业病相关法规规定的布点原则而确定的应测的粉尘监测点数。
11.实测点数:是应测点数中本年度实际进行监测的点数。
12.合格点数:实际监测的粉尘测点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数。
13.粉尘浓度范围: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最大、最小值。
14.年度粉尘浓度平均值: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几何均值。
15.应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各类职业危害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要求当年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6.实际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各类职业危害人员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7.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指本年度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人数。
18.累计职业病例数:指该煤矿企业上年年底累计的职业病病例数与本年度确诊的职业病例数之和。
19.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是指本年度职业病人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
20.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为上年度累计死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