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
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
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9-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
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办理流程
一、受理范围:
宏伟区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内容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流程简述: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预评价报告应在项目审批前向宏伟区安监局申请审核或备案。
(需提交材料见附一)
(2)预评价报告结论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设计单位要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宏伟区安监局提出审查申请。
(需提交材料见附二)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向宏伟区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向宏伟区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需提交材料见附三)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一、术语解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又称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二、验收范围: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2、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验收程序: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体程序如下:1、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2、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3、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4、现场检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对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等进行检查验收。
5、验收评审:专家组综合上述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与建议。
四、验收意见及结论:(一)专家组验收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审查项目及其建设单位;专家组组成成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的说明;2.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的说明;3.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4.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的意见;5.建设项目辅助用室的验收意见;6.整改建议;7.专家组建议的“审查结论".(二)专家组验收结论分为:“建议通过验收”、“建议整改后通过验收”和“建议不通过验收”.(三)符合以下情况为“建议通过验收”:1. 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流程

5.1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试生产工作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 (6)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7)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 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8) 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 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专家评审意见书; (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职评条件发生 重大变更
1.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 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 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5.12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束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以下资料送至档 案室存档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新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新版)1目的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评审、验收等。
3引用文件4职责工程部负责公司“三同时”的管理。
5内容与要求5.1“三同时”评审5.1.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工程部。
(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5.1.2工程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安保部、财务部等部门同时参加。
5.1.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5.1.4工程部、安保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的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5.2新产品开发、试制(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实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个预防:预防、控制和消除三个阶段:预评价、施工设计、竣工验收三种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一、预评价(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备案申请安监局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审核申请安监局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审核申请安监局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二、施工设计(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②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专篇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设计专篇。
③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专篇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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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
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
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
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
三、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4-6)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7),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