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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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间隔的计算公式

航线间隔的计算公式

航线间隔的计算公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航线间隔是指飞机在一条航线上的飞行时间与下一条航线的飞行时间之间的时间差。

计算这个间隔是航空公司和航班调度部门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合理的航线间隔可以有效提高航班的飞行效率和安全性。

航线间隔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飞机的速度、航线的长度、空中交通管制的限制等。

一般来说,计算航线间隔需要根据现有的规定和经验公式来进行,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我们需要了解飞机的速度。

飞机的速度通常用地速表示,单位是节(1节等于1海里/小时)。

在计算航线间隔时,我们需要知道飞机在一条航线上的飞行时间,这可以通过飞机的速度和航线的长度来计算。

一般来说,飞机的速度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计算:速度= 距离/ 时间速度是飞机的地速,距离是航线的长度,时间是飞机在这条航线上的飞行时间。

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飞机在一条航线上的飞行时间。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空中交通管制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可能要求飞机在不同航线之间保持一定的间隔,这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计算:间隔= 飞机间的最小时间间隔+ 其他限制因素飞机间的最小时间间隔是指在同一航线上飞行的两架飞机之间需要保持的最小时间间隔,其他限制因素包括空中交通管制的规定、气象条件等。

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两条航线之间需要保持的最小时间间隔。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飞行的高度、气压、气温等因素,这些因素会影响飞机的速度和飞行时间。

为了更准确地计算航线间隔,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航线间隔的计算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合理的航线间隔可以提高航班的飞行效率和安全性,为航空公司和乘客带来更好的飞行体验。

希望本篇文章对航线间隔的计算有所帮助,并且能够引起大家对航空安全和运营效率的重视。

【2000字】。

第二篇示例:航线间隔是航空运输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空域内两架飞机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跑道空间的充分利用而设定的。

这个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飞机类型、重量、速度、天气条件以及航空管制规定等。

飞机起降间隔主要分为起飞间隔和着陆间隔。

起飞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起飞的时间间隔,而着陆间隔则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着陆的时间间隔。

这些间隔的标准都是为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空间防止碰撞,并维持航班的正常运行。

在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飞机的类型和重量。

不同类型的飞机具有不同的飞行特性和性能,例如起飞和降落的距离、速度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所需的安全间隔。

飞机的重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更重的飞机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减速和停止。

此外,天气条件也是影响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因素。

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强风、低能见度等,可能需要更长的间隔时间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

这是因为恶劣天气条件下,飞机的操控难度增加,需要更多的空间来避免碰撞。

最后,航空管制规定也是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依据。

航空管制机构会根据空中交通的密度和流量来设定和控制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飞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飞行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会密切协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航班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09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域管理第三章飞行管制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第六章飞行间隔第七章飞行指挥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附件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略)附件三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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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

航线最低间隔的安全要求介绍在民航领域,航线最低间隔是指两架飞机之间可以保持的最小水平和垂直距离。

由于飞机在飞行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包括天气、机械故障等,因此航线最低间隔是确保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标准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国际组织之一。

目前,ICAO 规定的最低间隔标准为:在水平方向上,当两架飞机的速度相同时,最小间隔为5海里;在垂直方向上,最小间隔为1000英尺。

此外,ICAO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美国标准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是负责制定航线最低间隔标准的机构。

FAA所制定的标准与ICAO保持一致,即最小间隔为5海里和1000英尺。

除此之外,FAA还制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最低间隔标准。

例如,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最小间隔将会更短。

实际应用航线最低间隔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

在飞机执行起飞和降落任务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安全地并进离机场。

在飞机巡航的过程中,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不会相互干扰,保持安全距离。

此外,航线最低间隔还可以对飞行员的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

在飞机进行着陆时,飞行员需要确保飞机安全地降落在跑道上,而航线最低间隔可以让他们更好地掌握飞机的高度和速度。

结论航线最低间隔是一项重要的安全要求,能够为飞机的飞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际上已有统一的标准,各国民航机构都会按照这些标准来执行。

在实际应用时,航线最低间隔可以确保飞机的安全,同时也能对飞行员的技能进行测试和评估,为整个民航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了保障。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飞行间隔规定》学习辅导材料

《飞行间隔规定》学习辅导材料

《飞行间隔规定》学习辅导材料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阐明制定《飞行间隔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飞行间隔分类,以及降低最低间隔标准的规定等内容。

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和我国军民航现行规定,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规则与空中交通服务》(以下简称DOC-4444)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飞行的实际情况撰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阐明制定飞行间隔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是飞行管制工作的基本任务,而防相撞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在航空器之间提供飞行间隔。

世界上航空事业发达的国家都有国家统一的飞行间隔规定,作为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的基础。

《规定》与《基本规则》一样,是规范我国境内飞行活动的法规性文件,是组织与实施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说明:]不论哪种机型,是战斗机,还是运输机;也不论什么单位,是军航,还是民航,甚至在我国境内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凡与飞行活动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说明:]本条阐明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指挥员在实施飞行管制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也就是说,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不允许在一个空域内提供几种间隔标准。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说明:]近年来,虽然民用航空发展较快,但今后一个时期,军航飞行量仍将居全国飞行量的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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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临近机场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飞行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於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向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

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比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

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个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时,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速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速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的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的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设备上空; 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划设在机场附近上空.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飞行目视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为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为两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间隔;(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适应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飞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三)起飞点与着陆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实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较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四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8)。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时,如果在预计相遇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 ); 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占用同一个高度层(见图11); 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之间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台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 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间隔(见图16)。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

第三十七条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纵向间隔为40公里(见图19);当前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0)(二)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并且航迹差小于90度,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纵向间隔40公里(见图21);当前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2)。

(三)同航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同一测距台定位,一架航空器穿越另一架保持平飞的航空器所在的高低层时,应当保持不小于20 公里纵向间隔上升或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见图23,图24)。

(四)逆向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定位,只有两架航空器已经遇过且相距最少20公里时,方可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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