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木材经营加工及县内木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木材经营管治办法

木材经营管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加工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按照经营加工木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出台对本区域内木材加工企业总数和加工总量的控制性文件。
第五条各县应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企业和主导产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六条鼓励发展规模大、木材综合利用率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工艺水平高的重点企业;扶持发展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和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限制发展粗加工、耗材大、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淘汰工艺落后、利用率低、污染严重的木材加工企业;禁止设立以天然阔叶林为原料和以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分为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非商品材加工点。
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是指收购来源合法的商品木材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非商品材加工点是指为村民利用自用材等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农具、家具,修建房屋等进行来料加工,仅收取来料加工费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木材经营加工项目,按照《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实行“项目核准和颁发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核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审,并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实行省、设区市两级核准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毛竹100万根以上(含100万根)的项目,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省发改委核准,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0万根以下的项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市发改委核准,再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一厂多机的,每机应指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安监、林业、工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
第八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员工宿舍建设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危楼危房。
(四)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显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

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切实做好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梅州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统一协调的理念,通过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使其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大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从而遏制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推动林业产业化升级,提升我县生态优势,为实现绿色崛起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主要原则1、坚持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2、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布局的原则。
3、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
4、坚持综合治理、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五华县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领导小组,由如下成员组成: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的政策宣传、整治行动、督查督办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联系电话:xxx。
主任:xx副主任:xx成员:xx三、责任分工(一)县五套班子领导成员按挂钩镇包干负责该镇的整治工作。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1、县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整治工作中各部门的执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参与开办、入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为非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或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充当保护伞,因监管不力造成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严重的行为。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宣传工作。
3、林业部门: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管;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木材经营许可证,清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购销、加工台帐;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使用林地情况;对违法收购木材的企业予以处罚;对无证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
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省林业厅为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3]28号)规定,现就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是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关口,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木材经营正常秩序的重要环节,是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和落实“严管林”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增添措施,完善监督,进一步做好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管理状况,地理位置、交通和信息等现状,木材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制订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竹材经营加工的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有效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好森林资源。
二、严格规范对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核审批(一)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木竹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弥渡县木材经营加工业现状调查及发展浅析

2 调 查 方 法
此 次调查 方 法采 用 工 作 之 际进 行 交 流 、 谈 话 了解 和 实际深 入 市 场 、 加 工 厂 调查 了解 相 结合 的
方法 进行 。实 际深 入市 场 、 加 工厂 调查 了解 , 采取
个别 访 问 、 座 谈方 式 , 并 进 行 实 际查 看 , 旨在 力争
获得 第一 手资 料 。
木材 经营 、 加工业 的发展谈 点个人意见 。
3 木材 经营、 加 工 业现 状
弥 渡县是 一个 少 林 销 区 县 , 在 全 省被 列 为非 林 区县 。 1 9 8 5年 以 前 , 木 材 经 营 实 行 木 材 公 司
摘
要: 通 过 对 弥渡 县 弥 城 木 材 市 场 和 新 街 十 字 路 木 材 加 工 厂 的 木 材 经 营 、 加工情 况进行 调查 , 从 而 对
弥渡 县木 材 经 营 加 工 业 现 状 进 行 了综 合 评 价 , 并 根 据 目前 状 况 , 对 今 后 弥 渡 县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业 的 发 展 作 些分 析 , 提 出合 理 化 建 议 。 关键 词 : 木 材 经 营加 工 业 ; 调查 ; 发展; 分 析
( 原木 材 站) 独 家经 营 , 由木材 公 司负责 统购 统销 。 1 9 8 5 年, 中央对集 体林 政 策放 宽 , 决定“ 集 体林 区 取 消木材 统购 ” , 允 许林 农 和 集 体 木 材 自由上 市 ,
Tu Gu a n g — h ua
( Fo r e s t r y Bu r e a u o f Mi d u,M i du,Y u n n a n 6 7 5 6 0 O )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某某某某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指以木材为主、辅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单位和以木材为经营项目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人造板、商品薪材、木炭、家具、木竹工艺品、竹制品等。
第五条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六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数量及经营规模应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木材加工单位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于城郊、具备条件的乡(镇)所在地,鼓励建立工业园区或木材交易市场,集中布局安排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林区、村社、天保工程区、森林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两县交界地不得规划布局木材加工单位。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竹材为原料、新产品开发、精深加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木材加工项目。
限制发展工艺落后、加工粗放、木材消耗量大、经济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不再审批和发展以下产品目录的加工项目:锯材、木片、木炭、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
第三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办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依据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分为《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两种。
生产经营原木的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以木(竹)材为原料的加工生产单位申请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同时经营原木和木材加工的单位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经销家俱、木(竹)工艺品、建材等木(竹)成品的不需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经营产品为国家非禁止类树种;(二)经营者拥有林地面积在一万亩以上;(三)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四)具有从事木材经营的相应资金;(五)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持有《木材检尺证》资格的技术人员;(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弥渡县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弥渡县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弥渡县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弥渡县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森林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林业局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县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一)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木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在生活和工业中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木材的经营加工管理一直都是国家关注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障木材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利用,制定了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木材经营管理1.1 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为了保证木材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前,必须先获得木材经营许可证。
根据《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才能取得许可证。
1.2 木材的采伐和运输在木材经营过程中,采伐和运输是重要的环节。
根据木材资源的保护和合法采伐原则,必须取得相关的采伐证和采伐许可证。
同时,对于木材的运输,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和木材的来源清晰。
1.3 木材的质量检验和标识木材质量的好坏和种类的不同都会对经营和加工产生影响,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对木材进行质量检验和标识。
统一的标识和规范的检验流程,有利于确保木材的合法性和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心。
二、木材加工管理2.1 木材加工设备的使用管理木材加工设备是对木材进行加工的关键之一,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和合理使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条例,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设备维修保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也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加工的高效和质量。
2.2 木材加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木材加工过程需要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合格。
在加工过程中,应制定明确的生产规范和加工流程,将原木的加工分成多个环节,实行低损耗和高效率,避免浪费和损失。
同时,对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采取环保措施,加强回收利用。
2.3 木材产品的质量认证和标准在木材加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认证和标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心。
同时,符合标准的木材产品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形象的提升和品牌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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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木材经营加工及县内木材
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和县内运输木
材秩序,制止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弥渡县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及县内运输木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各种人造板、薪材、木炭等)。
第四条商品木材是指在国家计划指标控制下,在限额采伐内进入流通领域内的经营性木材,人工商品材实行单报单批。
第五条弥渡县林业局负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木材
经营、加工、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第六条申请开办木材加工厂和木制家具厂的单位或个人,木材经营、加工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加工场地、资金证明、木材来源及相关资质证书等,经县林业局依法审核,报大理州林业局备案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者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两证齐全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加工。
第七条县林业局对全县木材经营和加工企业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依法实行年度检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木材经营加工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木材收购、加工情况,木材、木制品销售和库存情况。
第八条未经县林业局年检或检验不合格,有违法经营和加工木材的企业,县林业局将依法对其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持有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木材经营单位,可从周边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地州市购买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国内商品材或边境贸易材)到我县经营。
第十条凡是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查处没收的木材,交由县财政局委托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木材经营单位进行销售,其罚没收入和木材变价收入由县林业局统一交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风灾、雪灾、大面积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林木枯死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单列审批,逐级上报,经批准后,采伐的商品性灾害木可以进入木材经营销售流通领域。
第三章县内木材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木材运输的种类分为:国内材、边贸木材、剩余物、林产品、竹藤和再次运输等。
(一)国内木材是指国内采伐生产的木材(含原木、锯材、薪材、木炭、各种人造板)。
(二)边贸木材是指从国外进口的木材(含特种木材、木炭)。
(三)剩余物是指伐区剩余物、加工剩余物、胸径小于10厘米以下的人工林抚育间伐材。
(四)林产品是指树皮、木片、树根、活立木移植。
(五)竹藤是指竹材和藤条。
(六)再次运输是指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要再次起运的或木材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需更换运输车辆的。
第十三条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木材数量证明;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运输国内木材的,需提交(一)、(二)、(三)项材料。
其中: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国家一、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保护名录的木材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林木所有者运输采伐自己的林木不需提交木材经营许可证;县内运输木材的不需提交植物检疫证。
运输边贸木材除提交上述(二)、(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边贸物资准调证、海关报关单等进口证明。
跨县运输木材和县内运输竹藤的,按《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县内或跨县运输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的,按《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木材经营单位,从省内各地州、市购进的国内木材,必须持有《云南省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
经营者凭两证到县林业局换发《县内木材运输许可证》,方可在县内流通、销售。
第十五条木材检验执行国家木材检验标准,检验误差允许±2.5%。
第十六条签发县内木材运输证,必须一车一证,证随货行,货证相符。
在有效期内(1天),起点至终点全程有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炭、建筑、家具等用材企业,违法收购木材的,一经查实,由县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木材经营企业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木材
进行经营销售的,一经查获,依法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依据收购数量的多少,由县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弥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