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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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规章制度

木材加工厂规章制度

木材加工厂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规定1.1 工作场所安全管理1.1.1 所有员工进入加工区域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

1.1.2 确保加工区域内设有充足的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1.1.3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事故风险。

1.1.4 每位员工负责维护清洁和整齐的工作环境,防止地面滑倒和杂物堆积。

1.2 机械设备操作规范1.2.1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1.2.2 凡事涉及机械设备的操作,操作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手套和护目镜。

1.2.3 操作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和紧急停机程序。

1.2.4 禁止操作员在疲劳、酒精或药物影响下工作。

1.3 危险品管理1.3.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危险品。

1.3.2 存放和使用危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

1.3.3 所有操作员必须接受危险品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安全知识考核。

1.3.4 确保应急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以应对危险品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理。

二、员工行为规范2.1 出勤和工作时间2.1.1 所有员工必须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严禁无故旷工。

2.1.2 需请假的员工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备,并填写请假单。

2.1.3 加班应事先经过批准,并按照公司制度合理安排。

2.2 工作纪律2.2.1 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服从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2.2 禁止私自将公司资源或机密信息外泄给任何第三方。

2.2.3 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互相尊重,共同提升工作效率。

2.3 禁止行为2.3.1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财产或侵占公司利益。

2.3.2 禁止在工作期间使用私人电子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

2.3.3 禁止在工作场所或设备周围吸烟或使用火源。

三、质量管理规定3.1 原材料采购3.1.1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供应商名录选择原材料供应商。

3.1.2 进货前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业加工厂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木业加工厂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木业加工厂的经营宗旨是:以人为本,质量第一,客户至上,持续改进。

第四条木业加工厂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木业加工厂设厂长一名,负责全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设生产部、技术部、销售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各自职责。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设组长若干名,负责小组的生产、技术、销售、财务、人力资源和安全环保等工作。

第七条木业加工厂设立党支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厂内各项工作。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员工招聘(一)招聘员工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招聘程序:发布招聘信息,收取简历,组织面试,公示招聘结果。

(三)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九条员工培训(一)厂内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二)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条员工考核(一)厂内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技术水平、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二)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员工薪酬福利(一)厂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二)厂内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福利。

(三)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一)员工离职应提前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离职员工应归还厂内物品,结清工资,办理手续。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生产计划(一)生产部根据市场需求和厂内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计划应合理分配资源,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木材加工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木材加工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木材加工生产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材加工生产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木材加工生产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经营原则,保护环境,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计划,明确人员分工,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员工安全。

第八条生产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产品质量第九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质量把控。

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并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追溯,找出原因,对症治疗。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四条采取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噪音污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周边环境的安静。

第十六条对水、电、气等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危险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设立监督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检,确保生产合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员工进行考核,激励优秀员工,惩处违规员工。

木业公司工厂规章制度

木业公司工厂规章制度

木业公司工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业公司工厂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木业公司工厂所有在册职工,并包括进入工厂厂区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各职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和员工间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四条木业公司工厂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职工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职工必须服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定第六条木业公司工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所有职工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了解企业的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

第九条使用机械设备和工具时,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禁止穿着拖鞋、长裙等不安全的服装和鞋帽。

第十条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报告,严禁擅自维修设备或擅自处理危险情况。

第十一条严禁在工作中酗酒滥用药物,严禁疲劳驾驶,保证工作时间内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火灾是企业的大敌,禁止在生产现场吸烟,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应当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通风,消防通道必须畅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在搬运重物时,要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具,不得单人操作过重物品。

第十五条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规定。

第三章工作纪律规定第十六条所有职工必须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的分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迟到早退的职工应当向主管请假或补班,连续三次迟到早退者将被扣除当月奖金。

第十八条完成工作任务前不得提前下班,未完成工作任务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职工之间要相互尊重,不得恶语相向,不得诽谤他人,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木业加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木业加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木业加工厂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3. 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四、安全操作规程1. 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2.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原材料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3. 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和带病作业。

4. 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检查。

五、设备安全管理1.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防止设备故障。

3. 设备维修、改造、报废等事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六、消防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七、危险化学品管理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2. 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3. 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八、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事故报告和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整木工厂的规章制度

整木工厂的规章制度

整木工厂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整木工厂的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员工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整木工厂是一家生产木制品的工厂,员工应当遵守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工厂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整木工厂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条整木工厂的所有员工都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品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

第五条整木工厂的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互相合作,共同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整木工厂的管理层应当做出正确的决策,确保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整木工厂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管理层解决问题。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整木工厂的生产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流程,保证生产进度。

第九条生产部门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十一条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制定生产计划,并及时调整生产进度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十二条整木工厂的品控部门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品控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品控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整木工厂的销售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市场情况,根据客户需求调整销售策略,提高销售额。

第十六条销售部门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十七条销售部门应当对销售计划进行有效管理,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整木工厂的采购部门应当根据生产需求合理采购原材料,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应当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处理采购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合理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整木工厂对员工的安全进行重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篇一:创美木业工厂管理制度20110517】创美集团木业工厂管理制度创美木业公司2011年5月13日目录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一、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二、员工待遇三、员工培训制度四、考勤和请假制度五、奖惩制度六、试用期员工考核规定七、考核内容及标准八、考核流程及处理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一、卫生管理规定二、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三、餐厅管理制度四、食堂管理制度五、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六、值班室管理制度第三章木业工厂安全管理准则第四章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五章机械设备维护细则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木业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木业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业工厂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集团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如集团管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本厂管理人员编制在集团公司的,参照集团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创美集团公司所有。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第一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3、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4、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5、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6、未满十六周岁者; 7、精神病患者;8、经济犯罪者。

第二条木业工厂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权利,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七天向综合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公司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再调岗仍未胜任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处理,提前期为1天,且用人部门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厂长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辞退手续,并在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试用期后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厂长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综合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木材加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木材加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木材加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木材加工作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环境卫生和劳动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制定并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对木材加工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从事木材加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木材加工作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所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经理负责本单位木材加工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对生产中发生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木材加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计划执行作业,严禁擅自调整生产流程或使用未经核准的设备。

第九条木材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项生产参数,确保木材加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生产中发现木材质量有问题,要及时停机检查,不得违规生产。

第十一条每日生产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保持生产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生产经理要对木材加工作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木材加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严禁擅自解除或减少劳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操作设备或机器。

第十五条操作设备时要保持清醒状态,禁止酗酒、饮酒后上岗操作设备。

第十六条发现使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修,不得擅自维修设备。

第十七条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并立即停机排查。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木材加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禁止乱丢作业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作业结束后,必须清洁作业现场,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条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排放。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必须立即停止污染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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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
【篇一:创美木业工厂管理制度20110517】
创美集团木业工厂管理制度
创美木业公司
2011年5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二、员工待遇三、员工培训
制度四、考勤和请假制度五、奖惩制度
六、试用期员工考核规定七、考核内容及标准八、考核流程及处理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规定二、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三、餐厅管理制度四、食堂管理制度五、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六、值班室管理制度
第三章木业工厂安全管理准则第四章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五章机械设备维护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木业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木
业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业工厂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
条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集团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如集团管
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本厂管理人员编制在集团公司的,参照集团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创美集团公司所有。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
第一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4、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5、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6、未满十六
周岁者; 7、精神病患者;
8、经济犯罪者。

第二条木业工厂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权利,但均
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七天向综合部提出辞职
报告,到公司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
培训再调岗仍未胜任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处理,提前期为1天,
且用人部门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厂长批准后到综合部办
理辞退手续,并在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试用期后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厂长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
续后,由综合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未经逐层领导审批的辞职书均
视为无效处理。

(对于不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结标准和办结事项,参照相关岗位职责。


第五条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综合部申请由
厂长批准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第六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和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三次后仍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公司对辞退员工应持慎重态度。

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
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
提出辞退理由,经综合部核实,经由厂长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
工到综合部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综合部核实和由厂长批准的,不得
辞退。

辞退员工,公司须提前30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八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可与公司续约或终止
合同手续。

第九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三次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或者违法
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辞退处理。

第十条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离开公司以前,
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

否则,人力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延发工资直至交清后为止,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负等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
的通知,员工需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综合部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
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公司续签合同,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视
为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员工办理合同期满的离职手续。

第二节员工待遇
第一条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需依本章各条办理。

本厂
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月工资/计件工资。

第二条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车间生产员工的工资结算方式为:按每个月生产完成的产品记件数量核算工资,如果记件工资达不到基本保底工资水平要补齐发放,前提是在公司订单满足不了生产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订单能够满足
生产需求,生产员工没有按计划时限完成生产任务的,按照记件数
量核算工资,达不到基本保底工资水平不予补齐发放。

2、管理人员工资按月发放。

3、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

【篇二: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宁波市金柏森木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木材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
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
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
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木材加工车间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
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木材加工生产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六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
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金柏森木业车间安全制

【篇三: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
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
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
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
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六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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