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案件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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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

探讨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

探讨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内容摘要:20XX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

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探望权在理论上怎样理解,重点是在实践中如何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执行难一、探望权的含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探望权:1、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即探望权人)探望权人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同意继续抚养且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行使探望权的形式行使探望权的形式包括见面(直接见面或短期的共同生活)、直接(、书信等)以及其他形式的交往。

3、设立探望权的目的设立探望权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亲情,不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4、探望权的性质“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也是一种法定权利除法定理由不手干涉和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执行。

尽管新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是,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

而且,对子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

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

人们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因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了大量的隔代抚养、单亲家庭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是指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该制度在解决离异家庭及其他类型家庭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一、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审查不规范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但目前我国的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审查并不够规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判决不公正,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困难。

比如在一些情况下,非父母监护人明显有能力、财力和意愿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但法院依然可能不支持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申请。

2. 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并不够,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权,法院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强,导致一些家庭出现合理的探望权无法得到行使的情况。

3. 控制权过于倾向于父母方在离婚或家庭矛盾纠纷的判决中,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于父母的控制权,而不是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权益。

这就导致了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被忽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对司法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建立更加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院应该更多地侧重于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非父母监护人的诉求。

需要建立更好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院的审查能够更加公正、客观。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对于违反探望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强制执行,使得违反探望权的行为更加不容易得逞。

3. 提高非父母监护人的定位三、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探望权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专门建立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细则、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违反探望权的处罚力度等,从而使得探望权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子女权益、调整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一、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控制不力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离婚家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的父母会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是对方迟迟不履行探望义务。

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会无法正常地与子女见面,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受到了影响。

2. 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很多地方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探望权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也没有统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 效果不明显由于探望权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导致很多家庭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依然存在矛盾。

有的家庭甚至因为探望权问题而再次发生纠纷,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制度不完善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探望权的执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统一的探望权执行机构,规范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增加探望权知识的普及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人对于探望权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导致很多探望权的冲突和矛盾。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探望权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探望权意识,增加公众的接受度和支持度。

4. 强化调解和协商机制在探望权纠纷的处理中,政府可以加强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设。

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和协商机构,帮助双方争议当事人解决探望权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却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从而引发纠纷,直至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以审理的该类执行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此类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基本情况我院2016年-2017年受理的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共2件,其中2016年1件、2017年1件。

其中2016年立案的一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另外一件还在执行中。

二、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且具有不可代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为执行的规定极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往往出现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法院执行措施比较单一。

在执行探望权纠纷中,执行法官首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协助义务。

如其仍不主动履行,法官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官将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官基于如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的考虑,因此,执行法官往往不会选择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因此,此类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比较单一。

(二)执行方式不明确。

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的内容“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标准,甚至有些执行依据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场所、探望方式等具体内容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法官在具体执行过程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

(三)结案方式不规范。

此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也有很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该类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是行为,且具有延续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却很难履行完毕,这种情形也不严格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有些不妥当;如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之后仍拒不履行的,此种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六种情形。

探望权案件有效执行措施浅析

探望权案件有效执行措施浅析

03
有效执行探望权案件的措施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探望权法律地位
01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执行提供
明确的法律依据。
强化探望权法律保障
02
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探望权实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离异父
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制定探望权执行细则
0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针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明确执行程序
严格依法执行
执行法官应当严格依法执 行,确保探望权案件的执 行过程合法、公正、公平 。
加强执行监督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 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执 行不当或错误的情况及时 予以纠正。
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措施
1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让当事人及其律师 了解探望权案件的法律规定与执行程序。
提高执行效率
01
02
03
加强执行力度
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探 望权案件得到及时执行。
优化执行程序
简化执行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
加强执行监督
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过程 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 中出现不当行为。
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调解机制
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引入调解机 制,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执行标准、执行措施等。
加强司法保障力度
强化司法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探望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为探望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 、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司法监督力度
加大对探望权案件执行的司法监督力度,确保案件执行合法、公 正、公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纠纷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纠纷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纠纷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的纠纷是司法机构频繁处理的案件之一。

本文将探讨该类纠纷的背景、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案例,以帮助解决此类纠纷。

一、背景介绍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纠纷是指夫妻在离婚或分居后,对于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的争夺问题。

这类纠纷往往使得子女成为家庭纠纷的牺牲品,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二、解决方法在解决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纠纷时,司法机关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 调解调解是一种和解纠纷的方式,司法机关通过协调双方利益,推动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通过积极的协商和沟通,调解可以促进双方达成一致。

2. 审判如调解失败,司法机关会选择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衡双方的权益,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官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制定解决方案。

三、相关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纠纷的解决过程:案例一:父母离异后,父亲要求拥有更多的探视权,并要求母亲支付更多的抚养费用。

母亲认为父亲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给子女,并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要求父母提供有关他们生活状况的证据,并通过实地调查和专家评估来评估父母的抚养能力。

法官将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作出决定。

案例二:离婚后,父亲要求拥有子女的全部抚养权,并抵制母亲的探视权。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将重点放在子女的利益上,以确保他们能够与双方有足够的接触。

这可能会导致判决双方共同拥有抚养权,并制定详细的探视计划,以确保双方对子女的关注和陪伴。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抚养权与探视权纠纷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处理的问题。

通过调解和审判,法官和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方案。

但在解决纠纷时,要始终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子女与离婚后无拘无束生活的父母之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探望另一方亲属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度大。

有些父母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来违反探望权。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需要动用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执行难度。

最近的一起案例,就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母亲与父亲因离婚产生争执,母亲想要探望儿子,但是被父亲拒绝了。

法院在多次劝和无果之后,最终出动了200多名特警与多辆警车来执行,这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第二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够。

即便是法院下达了探望判决,但却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离婚子女实现探望权。

有时候,父母在探望期间有意无意地影响孩子,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此时,法院应该加强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强制处罚,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监管机制。

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时,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都需要加强监管,以保障离婚子女探望权的实现。

例如,有些父母可能将孩子带回家乡等地,从而逃避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和公安部门应该紧密合作,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追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制度破解:第一,完善探望权执行机制。

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以精准落实探望权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第二,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该在执行时加强对于父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例如允许扣留父母的财产或者实行强制行政拘留等,以保障孩子的探望权。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对执行公证员的考核,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确保探望权的执行公正、透明。

这几项措施的实施,必将有效提高我国探望权的执行质量,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加拿大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策略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策略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策略探望权是作为人与人之间基本关系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却常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为了解决探望权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解决策略。

一、沟通交流沟通交流是解决探望权纠纷中最为基础的步骤。

当双方产生分歧时,首先需要双方坐下来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与需求。

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双方可以更加理解对方的立场,寻找共同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当沟通交流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帮助双方客观公正地进行协商,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不仅可以解决问题,还可以改善双方的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仲裁如果调解失败,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通过专业仲裁机构或第三方仲裁员进行公正、客观、有法律效力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

四、诉讼当所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失败时,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诉讼过程通常会比较漫长和耗费精力,双方需要在选择诉讼前仔细权衡利弊。

五、立案执行当法院裁定探访权的相关争议时,若一方拒绝配合执行,另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依法对拒绝配合的一方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探访权得到有效保障。

六、互惠合作为了避免探望权纠纷的发生,除了以上几种解决策略外,双方也可以通过互惠合作来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在制定探访计划时,双方可以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积极妥协和配合,以满足对方的合理需求。

总结:在探望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沟通交流、调解、仲裁、诉讼、立案执行和互惠合作是常见的解决策略。

选取合适的解决策略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各方的意愿来确定。

通过正确的解决策略,双方可以有效解决探望权纠纷,维护各自的权益,促进和谐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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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案件解决机制研究作者:杨梦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摘要司法实践中,随着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重视,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还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确定具体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的依据不足等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法律依据的梳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在探望权纠纷案件解决机制方面提出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优先、设置探望监督人等建议,争取为每一个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出努力。

关键词婚姻家庭探望权未成年子女利益一、探望权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的交叉问题离婚纠纷案件中,一般首先解决的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其次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等。

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方面考量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判决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同时,也确定了另一方的间接抚养义务。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较少处理探望权的问题,但裁判文书中经常体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权利,另一方应予以配合”的表述。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发生一般在解决离婚纠纷之后,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双方对探望方式协商不妥等问题。

二、探望权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规则1.婚姻法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依据主要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除此之外,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再无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及方式的具体裁判规定。

2.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的意见,再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此条规定对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也仅是偏向于原则性的规定。

3.各地法院出台的相关意见2013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探望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在该意见中,首先确定了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调解优先的原则。

该意见还对于探望权人的探望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探望权人可至固定场所看望、按约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将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通过互联网、视频等方式联系及其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遵循自身意愿,并结合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生活规律等方面确定,对于哺乳期子女,以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

虽然该意见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在民事裁判文书中,但能够作为法官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思路指引。

(二)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通常考虑两个原则,分别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和调解优先的原则。

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并未在我国婚姻法中予以明确,而调解优先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常用方式。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198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

随着《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增大,各个国家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我国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纠纷时也积极适用该原则。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离婚父母与子女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通过探望权的行使尽量弥补父母离婚可能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增进未成年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父母一方的情感,确保其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未共同生活父母一方的关爱。

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多考虑的是原、被告双方处理问题的自愿性。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发生多由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阻碍的原因多半是因离婚引发的怨恨、不满等心理问题。

如果不能从化解原、被告双方心理问题出发,即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仍会对探望权的行使产生阻碍。

因此,调解程序的益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减少心理芥蒂,心平气和地达成一致意见并能够自愿遵守,探望时相互配合,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鉴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审判法官在没有相应具体法律条文可以适用时,除适用法律原则之外,结合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较大作用,同时也是对法官能否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家庭矛盾纠纷的考验。

三、对探望权纠纷案件解决机制的建议(一)诉前调解阶段针对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应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始终,重视诉讼前的调解处理。

我国各地法院中有些在法院内设置了诉前调解机构,例如某某类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通常由当地司法部门指派,常驻法院的调解人员一般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退休人员。

在法院内设置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工作,但该类型调解机构实际上属于法院系统之外的工作部门。

诉前调解介入探望权纠纷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在法院内部设置的司法系统的诉前调解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能够更便利地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接触,应将诉前调解提前到社区阶段。

社区机构通过经常走访的方式对于当事人在离婚前的生活状况及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情况较为了解,在处理当事人离婚后的探望权纠纷时,可以及时根据以往的情况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提出符合当事人双方需要的探望权行使方案。

但社区机构的建议毕竟不具有权威性,违反社区机构提出的探望权行使方案没有任何切实有效的处罚措施,所以当事人对社区机构提出的建议重视程度较低。

对此,相关部门应重视对社区机构调解职能的设置,赋予社区机构相应调解权限,充分发挥社区机构便于开展基层调解工作的优势。

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十分必要,参考国外相似机构的设置和发挥的作用,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具有发挥较大作用的空间。

在我国目前司法行政环境下,私人机构设置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成本过高,且难以受到纠纷当事人的重视,几乎不能达到任何有效的调解效果。

鉴于此,由人民法院联合妇联、司法局等司法行政部门设置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方式较为可行。

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调解气氛相对轻松,调解人员可以更多地在调解过程中融入情理,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说服当事人双方。

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更多出于实现家庭、社会和谐的目标,探寻双方当事人能够自愿接受的方案。

2016年6月14日,雨山家事多元调解委员会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成为安徽省首个依托法院成立的家事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家事法官审查进行司法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程序由家事审判庭审理。

我国各个地方对于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行还在不断探索和实践过程中,但己设置该类调解委员会的地区对于家事纠纷的处理更加多元化、收效显著。

(二)审判阶段探望权纠纷属于家事纠纷的范畴,近年来国家逐步对我国司法体制实施改革,在法院系统的改革方面,家事审判改革成为重点之一。

家事纠纷进入审判程序后,将由家事法官主导整个案件进程,调解处理和开庭审理同样重要。

在进行开庭审理前,仍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于能够调解处理的案件尽量以调解处理的方式解决,避免当事人双方进入针锋相对的开庭程序中而激化矛盾。

人民法院在设立家事审判法庭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并规范庭前调解程序。

对于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调解优先的原则不仅应贯彻在开庭审理之前,在开庭审理及庭审结束后的过程中如存在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审判法官也应优先选择调解处理的方式。

在开庭审理时查明当事人双方产生探望权纠纷的原因,为化解纠纷找寻合理的解决途径,为进一步形成调解意见做出努力。

其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能够表达自己意见的程度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

因此,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重视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如因其智力发展缓慢或自身患有疾病等原因造成表达真实意愿存在障碍时,可以适当参考其表达的意愿。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在征求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时,一般会受到直接抚养父母的意见影响或是存在担忧、恐慌等心理,难以确定是否是其内心真实想法。

此时,需要审判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和全部表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聘请心理学、教育学专业人士对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进行分析,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维护。

除此之外,审判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主导调解时建议虚拟探望权的行使以化解矛盾纠纷。

虚拟探望权与实际探望权不同,是借助网络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探望方式。

对于长期两地分居或者是跨国的离婚父母,在发生探望权纠纷时,可以考虑虚拟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通过借助网络,可以实现探望权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实时、可视型的网络视频通话,对于存在抵触情绪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来说,既避免了直接接触可能产生的尴尬局面,也避免了因为阻碍探望权的行使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虚拟探望权的行使同样能够成为维系父母子女关系、感情联系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对探望权纠纷进行判决时,对于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的确定审判法官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酌情考虑。

除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之外,结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其生活、学习稳定为原则。

每一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对于探望权行使的确定自然因家庭状况而异,需要审判法官更多地倾注办案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和分析。

随着基层法院案件量的逐年递增,基层法官的审判压力巨大且办案精力有限,在未设置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庭时,不能苛求每一个法官在办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投入较大的时间和精力。

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基层法院应当重视对于此类案件的特殊办理,积极改善目前审判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出台《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时设置了探望监督人制度,该制度如果能够在实际中发挥作用,应值得其他省市法院借鉴实施。

在该规定中,探望监督人由当事人双方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下协商确定,职责主要是监督探望权的正当行使。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同探望监督人联系协商处理。

探望监督人制度的设置与德国探望权案件中的探望支援制度和探望交流保护人制度相似,职责有所不同,但为维护探望权的正当行使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设置目的相同。

探望监督人一般从双方亲友中选定,或者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选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探望监督人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当事人双方能够较为自觉地履行判决。

同时,当探望监督人为双方亲友时,能够比其他人更加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家庭情况,从亲情的角度更容易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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