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水质管理制度 水厂

水质管理制度水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质安全,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质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等水体所具有的化学、物理、生物特性,以及能否满足某种特定用途的性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水源,水厂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水质管理是指对水资源进行监控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水质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公平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水质监测第七条水厂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系统,对水源、输水管道和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水质监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采取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水质监测应包括滞留时间、氯含量、浊度、有机物质含量等指标。
第十条水厂应当对水质监测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章水质评估第十一条水厂应当结合水质监测结果,对水质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水质问题。
第十二条水厂应当建立水质评估的标准和流程,严格按照标准和流程进行水质评估。
第十三条水厂应当对水质问题及时报告水务局和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发现的水质问题,水厂应当进行追踪监测,并做出相应措施,确保水质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水质控制第十五条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时,水厂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水质调整。
第十六条水质调整的措施应根据水质问题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七条水质调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过滤设备、增加氯放置时间、投加药剂等。
第十八条水厂应当对水质调整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水质数据。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水厂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二十条水厂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水质应急处置能力。
水质管理制度制度[22

水质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生活水1、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2、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3、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4、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5、生活水池要定期清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6、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7、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8、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9、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10、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11、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12、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13、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14、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15、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16、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17、每天应对产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第二部分除盐水1、严格执行化学监督导则相关标准执行,加强水质监督。
水质管理制度范本

水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提高水质的保护和修复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类水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按照科学规范和合法程序进行水质管理, 实施水质监测、评估、治理和保护, 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水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水质管理的责任, 协助水质管理部门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水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 公开透明, 持续改进, 不断提高水质管理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二章水质监测第六条水质监测是水质管理的基础,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体系, 包括监测方案、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等内容。
第七条水质监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采集样品、进行分析, 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依法公开。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记录档案, 并定期进行复核, 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水质异常的情况出现时, 本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并报告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共同参与水质的调查和治理工作。
第三章水质评估第十条水质评估是对水环境状况的综合评价, 本单位应当根据水质监测结果, 对水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第十一条水质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水质参数、水体特征、附近环境等因素, 制定评估报告, 并提出水质改善和维护的建议。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状况进行评估, 并及时调整水质治理计划, 确保水质稳定和达标。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三条水质治理是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手段, 本单位应当根据水质监测和评估结果, 制定水质治理方案, 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水质治理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净化、植物修复、化学处理等方式, 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第十五条水质治理过程中应当保障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防止二次污染, 严格控制废水排放, 实现排放标准和要求。
水质部管理制度

水质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管理,保障人民的饮用水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环境治理等各个领域对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水质部是负责水质监测和管理的机构,担负着保障饮用水质量、防止水污染等重要责任。
第四条水质部设立专门的水质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地区的水质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二章水质监测第五条水质监测是指对水体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分布情况进行定期的测试和分析。
第六条水质监测应该包括对饮用水源、工业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农业用水等不同用途水的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监测结果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水质在合理范围内。
第八条各地区的水质监测结果应该上报给水质部门,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九条水质管理是指对监测到的水质问题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水质的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水质管理应该与当地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制定水质管理的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水质管理应该包括对水体污染源的管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环境污染的治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水质管理应该强调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和防范。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水质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水质监测、水质管理、国际合作等不同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水质监测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水质监测和分析技能,根据监测结果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水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管理、环境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协调当地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部门开展水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际合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外事管理和国际合作经验,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水质合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水质管理规定,造成水质污染、危害人民健康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水质管理制度范本

城市水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水质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水安全,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水质管理工作,包括水源地保护、供水管网管理、污水处理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方面。
第三条市水务局为本制度的主管单位,负责城市水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各区市政府水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水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水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水务局应当定期对城市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质安全。
第六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水质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市水务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城市水质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第八条市水务局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水质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水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第九条市水务局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水源地保护区划、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城市水源地的巡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应当加强对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源对水源地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市水务局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供水管网管理第十三条市水务局应当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水管网畅通无阻。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应当对供水水厂进行全面检测,保证供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供水保障机制,确保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供水管网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供水中断时的危机处理工作。
第四章污水处理第十七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城市污水的合法排放和处理。
第十八条市水务局应当加强污水管网的管理,保证污水畅通无阻,避免污水倒灌。
水质标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水体的水质管理。
第三条水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四条本地区水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水质标准分为以下几类:(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三)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四)工业用水水质标准;(五)农业用水水质标准。
第六条各类水质标准的具体指标如下:(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三)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执行;(四)工业用水水质标准:按照《工业用水水质标准》执行;(五)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按照《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执行。
第三章水质监测第七条水质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八条水质监测项目包括:(一)地表水: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二)地下水: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三)饮用水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四)工业用水: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五)农业用水: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
第九条水质监测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执行。
第四章水质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地区水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水质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水质监测;(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四)组织开展水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水质标准规章制度范本

水质标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质安全,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标准。
第三条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供水水质标准、分散式供水水质标准。
第二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四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五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不同类别的水体功能和保护目标见附录A。
第五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氨氮、挥发性酚类、重金属、有机氯农药、微生物等。
第六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限值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第七条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见附录C。
第三章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八条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四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不同类别的水体功能和保护目标见附录D。
第九条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氨氮、挥发性酚类、重金属、有机氯农药、微生物等。
第十条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限值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第十一条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见附录F。
第四章集中式供水水质标准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水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见附录G;(三)供水单位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章分散式供水水质标准第十三条分散式供水水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见附录H;(三)供水单位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章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水质管理规章制度(市)》

《水务局水质管理规章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供水企业(单位)(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道分质供水企业等)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单位)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实施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水质监测)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以及龙头水的全过程监测。
第六条(鼓励和奖励)本市鼓励供水企业(单位)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费用)供水水质的行政监管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单位)自检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
第二章行政监管第八条(水质监测网)**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站(中心站)和地方站组成。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授权的**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站,是国家城市水质监测网的国家站和本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中心站。
地方站由市和区(县)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分析实验室组成。
地方站须通过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业务上受市水务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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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治理制度—————————————★—————————————水质治理制度汇编审核/日期核准/日期目录化验室治理制度 (1)化验室防火安全制度 (6)化学药品库房治理制度 (7)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治理制度 (8)化验室计量治理制度 (9)水样采集制度 (22)样品治理制度 (23)化学试剂治理与使用制度 (25)检验规程 (27)化验室库房保管人员职责 (34)化验室档案资料治理与保密 (36)化验室设备的治理和完好标准 (38)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5)化验室实验监测规程 (27)化验室治理制度1、目的使化验室的检测和运作工作程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满足检测质量的要求。
2、使用范围本治理制度适用于化验室检测过程中各相关过程。
3、职责3.1化验室班长负责本治理制度的实施。
3.2化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执行化验室治理制度。
4、相关文件4.1 实验室日常治理4.1.1、保持实验室的安静,严禁在实验室、办公室高声喧哗。
4.1.2、爱护公物。
实验台上的抹布用后要及时清洗洁净,并摆放整齐。
4.1.3、上班严禁穿拖鞋和穿拖鞋样式凉鞋。
4.1.4、进行实验分析作业时必须穿工作服。
4.1.5、保持工作服的清洁卫生,每月应至少清洗一次。
4.1.6、在每日分析实验前、后都要打扫清洁卫生,实验所用物品必须按项目分类摆放整齐,物品及玻璃器皿使用后立即清洗洁净放回原处。
所有试剂瓶应保持整洁,标签填写正确规范,字迹清晰,药品配制日期清晰。
4.1.7、每日应在上午前进入实验室进行分析工作.每个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标,行标和质量手册所指定的分析方法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分析方法。
4.1.8、在进行蒸馏、回流的实验时,试验者禁止离开实验室。
如遇水压变化或停水未能及时停止加热,或停水后未及时将水龙头关闭造成事故者(如加热液喷出,加热容器爆裂, 实验室被淹等),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理。
4.1.9、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要及时准确,认真填写标定记录及标准溶液配制记录,并放置于指定的实验室抽屉内,便于查验。
4.1.10、废液要及时处理,CODcr废液每2周处理一次,其它项目废液依照实际情况而定。
废液处理记录要及时按规定填写和上交。
4.1.11、仪器的使用与治理,仪器负责人负责对仪器设备及其专用机的使用与维护全面责任,仪器治理者与使用者在使用仪器前必须熟悉仪器的使用方法及其性能。
在使用前后必须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仪器和专用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报告设备治理员检查。
再进一步上报部门领导处理。
设备故障检查只能由设备治理员和该仪器使用员或该项目测定者进行,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乱动。
非仪器负责人对仪器使用完毕后,要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同时需通知仪器负责人确认。
4.1.12、对分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者、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工检查。
并写出书面检查。
4.1.13、原始记录表的填写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有效数字及其运算的规律,做到书面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并用黑色水笔填写。
当原始数据由于计算错误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将错的数据划一横线,在其右上方写上正确数字,并写上修改人的签名,审核人在审核原始记录表时发觉不当, 经指出后,填写人拒不改正者,可拒收其记录。
对数据不真实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4.1.14、凡由计算机打印出的原始图表须附在原始记录表后,一同上交。
4.1.15、在仪器随机配带的计算机上严禁使用自带的软盘和光盘;严禁在计算机上做与工作无关的情况,如打游戏。
4.1.16、仪器设备专用计算机只能保留原工作站内容,与仪器工作站无关的内容一律不准装入;若因工作需要确需装入其它软件,必须通过部门领导同意方可装入。
4.1.17、仪器负责人不能私自将钥匙交他人使用,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必须将钥匙交给部门领导。
4.1.18、每日分析数据的原始记录一旦完成就及时上报部门审核和集中。
4.1.19、未经同意,不得将实验室以外人员带入实验室。
不能将实验室任何物品擅自外给、外借,造成后果的后果自负。
4.1.20、每日分析完毕后,及时清洁实验台面地面。
关好水、电源、气、门窗,有报警装置的房间须打开报警装置。
造成后果的按国家及厂有关规定处理。
4.1.21、如遇非本部门人员擅自进入实验室,本室人员应主动询问、盘查,核实。
4.1.22、不管上、下班时刻,严禁在仪器上干私活,若有科研课题方面的工作,必需报科室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4.1.23、未经部门同意,不同意下班后接着工作。
4.2、清洁卫生制度4.2.1、实验室、进出水在线仪器房间,以及分配的厂区道路卫生,原则上每天打扫。
4.2.2、清洁卫生由本室工作人员或部门内自己安排专人或采取轮流形式进行。
4.2.3、本部门每周自查,公司不定时大检查。
4.2.4、检查以下几方面进行:⑴实验室整体环境做到洁净、清爽。
实验室门窗、墙角、天花板、各管道之间不能有蜘蛛网,清洁无灰。
灯管、灯罩、通风罩、空调、风扇及其线路洁净无灰,无蜘蛛网。
地面,水槽清洁无垢,地面无积水,做清洁用的物品摆放有序。
各使用电路正常,各上下水管完好(已上报维修的除外)。
⑵办公室:办公室每日必须保持桌面、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垃圾应随时清除。
墙角、天花板上不能有蜘蛛网。
⑶实验室内部环境保持整洁。
①实验台面:a.药品架上的试剂瓶清洁无灰、桌面清洁无灰、物品摆放整齐,无试剂漏液。
b.试剂标签使用正确,填写规范。
浓度填写正确,药品名称、有效期、配制人、校核人填写符合要求。
c.实验用水符合要求,盛实验用水的器具清洁,标志明确,无污垢、青苔。
d.移液管架清洁无灰,移液管贴标签,专管专用。
e.比色管架清洁无灰、无化学试剂,比色管与比色管塞配套使用。
f.滴定架清洁无灰,无试剂漏液。
g.实验室玻璃器皿必须按规定清洁和摆放整齐,保持实验室抽屉内清洁整齐,只能放置必要的实验用品,不能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h.保持干燥剂的有效使用,干燥器内的硅胶和天平内放置的硅胶必须保持成蓝色。
②药品柜a. 药品柜上层,放置本实验室项目的分析用药品,加锁保管。
药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和保存,药品标签清晰牢固。
b.剧毒试剂必须放储藏柜并加锁由专人保管。
领用登记记录清晰、完整、详细;c.强酸强碱单独存放,加锁保管。
易挥发药品随领随用, 不能多于1瓶放置于实验室。
领用登记记录清晰、完整、详细d.药品柜下层摆放玻璃容器,容量瓶必须清洁无垢,瓶塞配套, 有检定标志。
e. 各种玻璃器皿必须归类放置。
架盘天平必须是砝码及夹子齐全, 有检定标志。
③通风橱:a. 通风橱台面必须清洁,无化学试剂,橱内电炉架摆放必须符合实验要求。
冷凝水管必须无漏水,电源完好。
蒸馏用的玻璃容器使用后必须保持清洁无污垢(配套设施完好:瓶塞、定氮球、玻璃管),b. 通风橱玻璃门保持清洁。
c. 通风橱下层摆放铁架台和其它管架以及备用蒸馏器具。
④其它细节:a. 实验室冰箱必须保持清洁,需进入冰箱保存的药品,须按要求保存。
b. 比色皿按实验项目由实验人员单独使用和保存。
c. 养成良好的用纸适应,一般滤纸剪成小方块使用,一般滤纸与定性定量滤纸严禁混用。
定性定量滤纸应妥善保管,严禁用定性定量滤纸擦移液管。
d. 所有在用容器上必需有标签,标明内容物品名称。
⑤仪器:a. 各仪器资料摆放整齐。
讲明书摆放在仪器下面的柜子上层,仪器使用登记本保持整洁完好无损,摆放在仪器的旁边,每用完一整页,及时交设备治理员存档。
操作规程简要讲明书摆放在该仪器旁。
b. 仪器有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和使用记录。
c. 仪器表面清洁无灰,仪器布罩在遮盖仪器时必须美观, 保持仪器布罩的清洁完好,无化学试剂。
正确使用钢瓶并对钢瓶进行保养;保持瓶间的清洁。
d. 使用天平必需及时关好侧门。
架盘天平必须是砝码及夹子齐全,有区分标识。
5、相关文件《检验规程》《化学试剂治理与使用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治理制度》《样品治理制度》《库房保管员制度》《化学药品库房治理制度》《档案资料治理和保密制度》《生物室治理制度》《标准物质治理制度》《玻璃量器检定制度》《化验室防火制度》6、相关记录化验室废液处理记录化验室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化验室防火安全制度1、目的使化验室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确保质检工作持续。
2、适用范围本治理制度适用于化验室检测过程和日常安全治理中各相关过程的操纵。
3、职责3.1化验室工作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化验室负责人负责相关检查和监督。
4、工作程序4.1化验室严禁吸烟。
4.2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验时,禁止离开岗位,严禁违章作业。
4.3严禁在实验室存放危险化学品。
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在专用房4.4化验室只准作小样实验,严禁搞批量生产。
4.5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不燃基座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
4.6使用氢、氧火焰时,氧气瓶与实验室要隔离。
使用酒精灯时,远离易燃物品。
4.7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纯操作时,要专人负责,操作台严禁放置化学物品。
4.8化验使用有毒物品或进行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4.9化验使用过的废液、废渣应进行化学处理后,方能排放。
4.10化验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11下班时进行安全检查,断掉电源、关闭门窗。
5、相关文件6、相关记录化学药品库房治理制度1、目的使化验室的化学药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验室对化学药品各环节的质量操纵和治理。
3、职责3.1化验室班长负责对化学药品和库房安全进行治理。
3.2按照相关采购制度负责对药品的采购和验收。
3.3药品治理人员按要求对化学药品进行治理。
4、工作程序4.1化验库房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药品必须按规定放置。
药品标签清晰牢固。
4.2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分类安全存放,定期检查使用和保管情况。
4.3剧毒、致癌药品应由两人、专柜、双锁并建立专帐保管。
领用时应有班长批准,填写剧毒物品领用单,与负责保管人员共同到库房按需用量称取,登记领用日期并签字,该试剂配制时应有两人在场,所配溶液由领用人加锁存放。
4.4易燃、易爆等物品存储库房需具备通风、防爆、防火、恒压等滚、磨擦,做到轻装轻放。
4.5库房应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及灭火水拴。
设置的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并不得随便借作它用。
4.6发生火警时,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灭火措施。
5、相关文件6、相关记录化学药品申购记录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治理制度1、目的保证化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