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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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完善一.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一)违宪审查的机构设置缺乏权威和制度约束,审查主体具有不明确和多层次性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但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权。

这样,审查主体出现多层次性,降低了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威,必然导致权限划分不明确和管辖冲突。

对众多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违宪监督机构难以进行制度约束。

(二)违宪审查范围狭窄现行宪法规定的审查对象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定级别的决议、决定、指示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虽然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对执政党的行为和政策、对国家领导人的行为、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行政和司法行为是否包含其中,没有作出任何明确规定,更没有这方面的审查先例。

(三)缺乏程序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因没有程序约束和保障而缺乏操作性,对违宪审查的主体、期限、方式、受理机构、审查机构、审理期限等等程序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未提及。

马克思曾指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

没有程序保障,违宪审查权不可能运作起来。

(四)无违宪的司法救济手段,即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我认为,当公民、组织在受到违宪行为侵害后,应允许其向司法机关提起违宪之诉,使其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现行制度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时间和精力等因素使之难以完成违宪审查这种专业性与经常性强的任务。

而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碰到许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因其没有审查权,这些违宪的法律一直被不加审查的适用。

因此,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在我国现阶段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着上述权力机关型审查模式固有的缺陷。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一)是健全违宪审查机构我在这方面认同有些学者提出的建立宪法委员会以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机构的想法:关于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和具体职能设计如下: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在全国人大之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处理法律的违宪。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与政府订立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强化,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应该不断的健全与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出宪法所应有的保障作用。

本文主要简要探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期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健全;作用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

1而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奠定了美国为最早的确认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客体违宪审查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立法法》第90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而第91条则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的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也就是客体,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启动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是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为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近年来,中国的宪法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保障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进行探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具有最高监督权。

一旦出现违宪的法规、法律行为,将对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违宪审查制度的应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迄今为止,中国的宪法法院依法审查了一系列违宪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打造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保障。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宪法法律意识的提升仍然相对较低。

许多公民对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了解不够深入,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往往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重视。

其次,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亟需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违宪案件涉及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利益,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建立更为规范的审查程序,加强公开透明度,确保违宪审查的公正性。

最后,应加强与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对接和学习借鉴。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司法交流的深入,中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收最佳实践。

例如,可以通过与宪法法院等机构的对话交流,学习它们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的违宪审查水平。

通过促进国内外违宪审查机制的沟通与交流,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与使命。

综上所述,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是必要和积极的。

然而,也应意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应用,我们应加强宪法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完善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学习,吸收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先进经验。

只有这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的正常实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出现,是符合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制度和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有法律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悖,将会导致法治的失序和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来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法律、决议、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宪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它可以依法对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执行权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手中,监察和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权限相对较少,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个案审查比较困难。

目前,个案审查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但其审查权限较为有限,个案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再次,由于违宪审查的执行权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违宪审查的力度和效果不够理想。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出现了对于明显违宪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和透明度,增加监察和个案审查的权限,明确违宪审查的执行机构和程序,将有助于提高违宪审查制度的效能和权威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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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 审 查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区 别 二 违 1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与 司 法 审 查 . 在 审 查 范 围 上 , 法 审 查 的外 延 要 比狭 义 上 的 违 宪 审 查 司 的 外 延 广 。“ 法 审 查 ” jdc l eiw) 般 是 指 法 院 或 司 司 (u ia rve 一 i
法》 准则。 为
二 、 宪 审查的模 式和 手段 违
( ) 通法 院模 式 一 普
普通 法院模 式是 以司 法机 关 即法 院 行 使宪 法监 督 权 的 模 式 , 型代表 是美 国 。任何 普通法 院都 可以通 过受 理公 民 典 的诉 讼来 行使违 宪审查权 。在 这种模 式下 , 由于 司法 是三权
及 其 他 抽 象行 政 行 为进 行 合 法 性 及 合 宪 性 审 查 。理 想 模 式 是 宪 法 法 院 模 式 。
关键 词 : 宪审查 ;立 法行 为 ;抽 象行政 行 为 违 2 违宪 审查制 度与宪 法监督 .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概 念
宪法监 督 即宪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 广 义 说 指所 有 国家 机 从 关, 社会 组织和 公 民对各 种法 律活动 的合宪 性进 行监督 。这
发 生 或 者 是 否 涉 及 到 该 公 民 本 人 的 利 益 , 果 审 查 后 该 项 法 如
法性质 的机构 对政府行 为 的审查 , 主要包 括立法 与行 政行 为 的审查 。而 对行政行 为 的审 查 又包 括行 政 行 为违 宪 的 审查 和行 政行为 违法的 审查 。由于违 法 的行 政 行 为一 般 已有 行 政法来 规范 和调 整 了, 一般 不 必 再 包 括 在 违 宪 审查 的范 故
关 监 督 的 典 型 。采 用 宪 法 法 院 行 使 违 宪 审 查 的 国 家 就 是 专 门 机 关 监 督 的 模 式 ; 如 德 国 。宪 法 监 督 是 一 个 内 涵 十 分 丰 比
争议 、 侵犯公 民 、 社团和 企事 业 组织 宪 法 权利 的 案件 以及政
党 的成 立及其活 动是 否合 宪 等 问题 的裁决 。而 狭 义 的违 宪 审查 的审查范 围主要是 对 法 律 、 规 、 政规 章 和 司法 解 释 法 行 的合宪 性审查 , 主要 目的是为 了防范和 纠正 以政府 为代 表 其 的 国家 机关在行 使 国家立 法 权力 时 侵犯 公 民 的宪 法权 利 的
围内 。
律或 者法规被 裁决 违 宪 , 就 因此 而失 效 。可 见 , 法控 诉 它 宪
是违 宪审 查的一种 启动方 式 。
审查 主体不 同 , 宪审查 的主体根 据各 国的实 际需 要有 违
可 能是 司法 机关 、 立法 机关 、 政治机 关或 其它机 关 , 司法 审 而 查 的主体 只能是法 院或 是 司法 性 质 的其 它 机构 。从 总 体上 看 这两个概 念互有 交叉 , 不能 等同 。 由于我 国 尚未 建立违 宪审查 制度 , 不允 许人 民法 院对 立 法 机关 的立 法行为 是否违 宪进行 审查 ; 即便 是对抽 象行 政行 为 的审查也 不被允 许 。所 以在 我 国 司法 审查 只 是 在行 政 意 义上来使用 的 , 一般指 人 民法 院对具 体 行 政行 为 的合 法 性 。 审 查过程 中也并不 直接适用 宪法 规范 , 而是 在实体 法上 以行 政法 律规 范为依据 , 程序 上 以《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
受到侵 害而 向宪法法 院提 出控诉 的一 项 制度 。联 邦德 国基 本法规 定 , 任何公 民如 果认 为某 项 法 律 , 规侵 犯 了个 人 的 法 宪法权 利 , 就有权 就这 个法 律 或者 法 规 向宪 法 法院 起诉 , 请 求宪 法审查该 法律 或者 法 规 的合 宪性 。而 不 问是 否 有案 情
状况 。
富而广泛 的概 念 , 宪 审查 是 监 督 宪 法实 施 的一 种 具体 制 违 度, 宪法监督 的概念 包括 了违宪 审查 。有 学者把 违宪 审查 和 宪法监督 等 同起 来是 不妥 的。
3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与 宪 法 诉 讼 . 宪 法 诉 讼 是 指 公 民 个 人 有 权 就 宪 法 所 保 障 的 基 本 权 利
法律 园地
论 我 国的违 宪 审 查制 度
迟 雅 娟
( 庆 大 学法学 院: 宪审查制度 指 法院或专 门成立 的审查机 构 , 于宪法对立 法行 为 的审查 , 阶段 成 立专 门机 构 审查立 法并 不 违 基 现
现 实, 完善 现有 的审查机 制是 比较 切 实可行 的 对策 。第一 , 完善现 有的立 法机 关的审查 , 立完善相 关 审查程 序 。第 建 二, 完善行 政诉讼 制度 , 将行政 诉讼 制度 的审查 范围扩 大至大部 分抽 象行 政行 为 , 法 院 能够对 部 门规 章 、 使 行政 规 章
( ) 么 是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一 什
违 宪审查是 什么?学界 对此 众说纷 纭 。通 说认 为 , 违宪 审查 的定 义有狭 义广义 之分 , 广义 的违 宪审 查的 审查范 围包 括一切 违反宪法 规定 的行为 , 如对 国家 机关 及其工 作人 员 的 行为或 活动是否 符合宪法 的审查 , 法律 、 对 法规 、 规章 和司法 解 释 的合 宪性审 查 , 以及 对 国家 机 关之 间 的权 限 争议 、 选举
里讲 的宪法 监督是 从狭 义 上说 的 即 由特定 国家 机关 依 据法
定权 限和 法定程序 , 立 法 , 法 和 司法 活动 的合 宪 性进 行 对 执 监督 。通说 认为宪 法监督 包括立 法机关 监督 , 司法 机关 监督 和专 门机 关监督 。我 国现行 宪 法 规定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监督 宪 法 的实 施 即是 立法 机关 监督 。美 国联 邦最 高 法院 行 使违 宪 审查 权 就是 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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