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方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按CFR成交,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货物香港中转期间全部烧光,买方通知开证行拒付,并向卖方提出索赔,你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为什么?CFR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则视为可以转船。
因此,买方无权拒付且提出索赔。
其实以L/C支付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那就是银行付款的事了。
买方无权通知银行拒付,银行也不会听买方的意见除非单证有问题。
在CFR贸易条款下买方应该买保险的,出了风险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买方找错赔偿对象了。
案例三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问:1、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2、作为卖方在签订CIF合同时应注意那些事项?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国贸案例分析3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
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7
案情简介: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国贸案例分析

★2、某国内权威研究机构在分析中国加入 WTO的影响时指出,加入 WTO 将导致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而资本的收益率下降,请用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来分析这一观点。
答:按照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只要要素可以在部门间自由流动,那么随着国际贸易的发生,进口竞争部门所密集使用的要素收入减少,而出口部门所密集使用的要素收入增加。
也就是说,贸易有利于本国供给丰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不利于本国供给短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于中国是劳动力非常丰富而资本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开展对外贸易将导致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而资本的收益率下降。
·19 .下面哪一个贸易前的成本比率对于进行有利可图的贸易是至关重要的:1美国小麦投入(如劳动)成本与外国小麦投入成本的比率;2美国小麦与美国布的投入成本比率;3美国用布的码数表示的小麦成本与其他国家用布的码数表示的小麦成本比率?·20. 在 H— O 贸易模型中,假设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中国大米的国内市场价格是每吨100 美元,而国际市场上的大米价格是每吨120美元。
在允许自由出口的情况下,中国的大米价格会出现什么趋势?如果中国以国际市场价格出口1000吨大米的话,中国的纯收益(或纯损失)是多少(用图形和数字说明)·21. 在古典贸易模型中,假设 A 国有 120名劳动力, B 国有 50 名劳动力,如果所有的劳动力都用来生产棉花的话, A 国的产量是 240吨,B 国是 100吨;要是两国都生产大米的话, A 国能生产 1200吨, B 国则能生产 800 吨。
画出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并分析两国中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绝对优势?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比较优势?·22. 设中国与美国生产每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如下表所示的四种情况:单位成本假设一假设二假设三假设四中国美国中国美国中国美国中国美国小麦(小时 /公斤)82418242布(小时 /米)24324421美国与中国在哪些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绝对利益?美国与中国在哪些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利益?美国与中国将会如何分工? 分工后两种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交换比率一定在什么范围?·23. 假设美国有 20 个劳动力,中国有100个劳动力,日本有 10 个劳动力。
国贸案例分析

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某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木,合同签订(共10篇)

某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木,合同签订(共10篇)国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 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 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 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 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 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 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 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 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 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提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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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 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木装箱)。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 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ING IN WOODEN CASE后面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 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 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某 个商人C ,货到目的港,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木箱装,与单据 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 收货物并因此,要求退还货款。B公司转而向我公司提出同 样要求。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公司 认为,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 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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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 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 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 项下的USD1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部 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 USD 36960.00而 结案。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案例1】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 h i p m e n t f r o m C t o D b e f o r e S e p t e m b e r14,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 e f o r 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分析:根据U C 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 e f o r 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2】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
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
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
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U C 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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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1、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3、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4、内地一企业与香港某商行签定一份铁井盖买卖合同。
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受。
合同的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该合同还规定,签定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约合25万元,第一批500吨合格货物交货后,5天内卖方可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
此合同条款有何缺陷?可能会发生什么问题?答:缺陷1.合同的标的不完整,该合同只列明了货物名称和数量,没有明确货物质量(品质文字说明不正确)和包装标准.2.货物的价格不完整,该合同没有阐明货物的单价及总价,以及影响到制订货物价格的贸易方式,例如:CIF,FOB或CFR.3.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不明确,该合同没说明卖方如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及单据.也没说明买方如何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4.该合同没有相关的争议预防和处理的规定.可能会引发的问题:1.该合同中的商品铁井盖采用文字说明的条款不正确,文字说明分为三种即:⑴,商品的规格;⑵,商品的等级;⑶,商品的标准.但是案例中的条款规定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不符合以上三种文字说明,所以会产生该货物品质表述不正确以及验收标准无效的问题.2.其次即使品质条款有效,但合同中提到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没有明确抽样率以及品质公差和幅度,交货时双方也会发生争执问题.3.该合同没有规定包装标准,会直接影响到运输方式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安全或受损的问题.4.该合同只笼统地提了500吨货物约合25万元,没有明确该商品的单价,和采取哪种贸易方式的货物总价,会导致双方成交价格起争议的问题.5.该合同卖方的义务不明确,只规定卖方分十批每两月发一批货物,但没有明确移交货权的方式是哪种DOOR-DOOR,CY-CY或CY-DOOR等.也没有规定卖方需要提供的相关单据.会产生运输方式争议,货权转移及买方进口报关的问题.6.同时该合同中买方的义务也不正确.其中合同签订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交货后5天内卖方可以收回保证金,此条款完全将本是买方的义务错误地转到卖方头上,并没提及买方在收货后如何支付卖方货款,会产生损害卖方的权益问题.7.最后该合同没有就可能产生的争议制定预防和处理规定,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后很难明确各自的责任.5、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公吨,溢短装5%,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
现有生丝104公吨,回潮率为9%。
(1)这批生丝符合公量为多少?(2)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规定的重量?如不符合,应取回多少回潮率为9%的生丝?解:(1)、104÷(1+9%)×(1+11%)=105.908吨(2)、符合溢短装的数量是95~105吨,所以超过了合同约定数量。
按照合约,即达到标准回潮11%时数量达到95吨即可,95÷(1+11%)×(1+9%)=93.288吨。
(93.288吨回潮9%的生丝即符合回潮达到11%时数量为95吨),104-93.288=10.712吨。
取出10吨回潮9%的生丝即可6、某外贸公司对中东某国家出口电风扇1000台。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
但到出口装船才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脱裂。
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
如少装这40台并未超过5%。
实际装船960只,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答:银行有权拒绝。
理由:ucp500第39条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这里的电风扇是以台计算,则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
7、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答:俄方要求是合理的,因为黄豆的交易是按整件计价的,合同中未作规定货物数量的机动幅度,所以俄方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是散装货,则此要求是不合理的,合同中未作规定的散装货的机动幅度在正负5%,而题中少的数量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所以我方并没有违约8、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作为卖方,要可能少装货物。
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
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9、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
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 之后加有C.K.D.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是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国海关罚款并多交了关税。
(C.K.D,completely knocked-down; S.M.D, semi-knock down答:C K D 全拆卸。
S K D 半拆卸。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10、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
合同规定以“单层新麻袋,每袋50公斤”包装。
但我方装船发货时发现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450公吨,剩余50公吨货物用一种更结实,价格也较麻袋贵的涂塑麻袋包装,结果被对方所索赔。
答:索赔合理。
要严格按照合同中包装条款包装货物,不可更改包装方式,不可遗漏包装标志。
1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
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
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
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
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12、我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5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
该批货物的体积为45×40 ×25(厘米),每箱毛重为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
问:我方应如何报价?解:(1)计算每箱体积:M=0.45×0.40×0.25=0.045(立方米)(2)计算积载系数:0.045/0.035=1.29>1,因此应以尺码吨计算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