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概要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本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
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
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
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退,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
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案例分析:进攻式开局策略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来表达己方强硬的姿态,从而获得对方必要的尊重,并借以制造心理优势,使得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采用进攻式开局策略一定要谨慎,因为,在谈判开局阶段就设法显示自己的实力,使谈判开局就处于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对谈判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
进攻式开局策略通常只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发现谈判对手在刻意制造低调气氛,这种气氛对己方的讨价还价十分不利,如果不把这种气氛扭转过来,将损害己方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中,日本谈判代表采取进攻式的开局策略,阻止了美方谋求营造低调气氛的企图。
进攻式开局策略可以扭转不利于己方的低调气氛,使之走向自然气氛或高调气氛。
但是,进攻式开局策略也可能使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2) 赞美是拉近你和客户间距离的最有效手段,你认为如何赞美最有效及赞美时应注意哪些关键呢?赞美要真诚,抓住客户闪光点,并运用具体、间接、及时的原则。
1.要发自内心的、真诚地去赞美他。
2.赞美对方的闪光点(任何人身上都有闪光点)。
3.赞美他某一个比较具体的地方。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A:卖方对这一差价不负责任。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案例分析(2)我们的一家公司以离岸价出口了一批冷冻鸡肉。
合同签订后,我方接到买方电话,表示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表买方租船,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我们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然而,说到装运时间,我们不能在装运港租一艘合适的船,买方也不同意更改装运时间。
因此,货物在装运期届满时尚未装船。
由于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买方写信取消合同,理由是我们未能租船按时履行交货义务。
我们该怎么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对于以FOB条款签订的合同,买方通常负责租船和订舱,卖方可以代表买方处理租船和订舱,但卖方不承担不能租船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未能代表买方租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改装运日期,卖方不承担因其未能租船而延迟装运的责任。
因卖方未能租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例案例与答案

欧盟成员国、俄罗斯、乌克兰
案例分析
政治因素
乌克兰危机导致政治紧 张,俄罗斯对欧盟的天
然气供应受到影响。
经济因素
天然气是欧盟国家的重 要能源来源,对俄罗斯
经济有重要意义。
地缘政治
天然气贸易是俄罗斯与 欧盟关系的重要纽带, 对双方的地缘政治利益
有重要影响。
法律因素
双方在天然气贸易合同、 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
案例分析
分析点一
贸易的影响
影响全球贸易
贸易战导致全球贸易受到冲击, 特别是对依赖中美贸易的国家影 响较大。
影响两国经济
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产生了 负面影响,导致经济增长放缓、 企业受损。
案例分析
分析点二
贸易战的原因
贸易不平衡
美国认为中美贸易存在巨大不平衡,要求中国增加进 口、减少出口。
技术竞争
THANKS
感谢观看
04
案例四:非洲的矿产资源出口到 亚洲
案例背景
非洲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金、钻石、铜、 石油等。
亚洲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大,尤其是中国、 印度和日本等国。
非洲国家通过出口矿产资源获得国家经济发展的 资金。
案例分析
01
1. 贸易基础分析
02
非洲的矿产资源丰富,而亚洲国家对此类资源需求量大。
地理位置上,非洲与亚洲相邻,为矿产资源的出口提供了便利。
美国担忧中国在科技领域的崛起,试图通过贸易战限 制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
案例分析
分析点三:应对策略
遵守世贸规则:双方 应遵守世贸组织规则, 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 制。
平等协商:双方应通 过平等协商解决分歧, 避免采取单边主义措 施。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
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国家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实践地点:B3楼103教室实践时间:9月15号—9月19号实践目的及意义:在以前的国家贸易实务理论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手上的资源及理论知识对自身作进一步的强化。
通过各种案例的分析,尽量熟悉国际贸易实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和解绝及对资料分析,整理,收集的能力。
实践内容:案例1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分析: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合同何时成立,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分析: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采用“收到生效原则” 更为适宜。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履行。
出口企业为我国某市A公司,进口企业为美国B公司。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应在2021年10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二、案情简介1. 合同履行情况: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和装运,于2021年9月将货物发往美国。
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纠纷产生: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退货要求。
A公司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索赔。
3. 争议解决:双方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货物检验报告、装箱单、发票等。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货物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与《公约》规定的一致性: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主要原因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2. 仲裁庭的裁决依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中,仲裁庭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 D公量三..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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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6.1)、失误在于该类农产品交货时,样品与实物肯定有差异,既然已经规定水分、杂质等含量,样品已经不具参考价值,而且更加不应该电告对方“成品与样品相似的”;2)、合同中已经规定产品具体规格、成分,且未约定凭样品交货,可以不予以赔偿;3)、理论上是这样说,但实际业务中,不太会因为600英镑的钱,跟客户弄个闹翻天;一般也会在承认差异的情况下,适当给予补偿。
7.首先是要求在货到后60天内验货,客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方需承担的责任不大,但是为了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样也出现了问题,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但是不是赔偿60%,同时客人如过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处理8.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9.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10.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
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物缺陷,拍卖行是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
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此,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
11.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12.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13.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14. C K D 全拆卸。
S K D 半拆卸。
1. 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15.分析:我外贸公司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
根据《UCP600》第29条的规定:“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种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本案中,5月16日交单即为接受交单的银行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16.非常不合理。
海关没有权利销毁任何出口商品,即使属于非法商品,出了极个别的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货物,比如发现致命病毒、放射性物质等。
你的T恤曾经是日本授权生产的出口品,不论日本以任何借口退货,即使真的出现手续不全等问题,经过日本授权的商品绝对不属于侵权。
17.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
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
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
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
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
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18.首先,你们在合同中有无明确的关于产品质量,合格,退货等事宜?你说“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是指已销售到越南的产品还是国内的产品?如果国内的没有他们说的事,而只有在越南的出现生锈,那。
(可能跟越南的气候多湿热有一定关系哦)其二,你说的“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这句话我的理解是:正常的复验期已过,之后的事情已经不在合同范围内。
那么,你所说的“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也是超过了合同规定了吧!这样看来从“复验”期限来看可以拒赔。
一般这种国际贸易纠纷很难办的。
当然如果想留住这个客户,可以采用折中的方法会更好。
19.答:显然在该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标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负责回收所有商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由此造成B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生产厂商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来料加工产品,在接受订单及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检验、审核采购商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资质,尤其是确保该商品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21.如果合同上未注明如何解决类似纠纷的办法,应该按合同上注明产品货名为准.....如果合同货名是CIDER,你可以拒绝接受APPLE WINE的证,如故接受了,应该注明该APPLE WINE的实际出口货物包装标志,并告之买方协商.但我怀疑你把产品类别和产品商标搞混了....酒和果汁不一样啊. 另外,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了"单证一致",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单货一致",别说外贸,就是国内货物的运输,如果你在箱子上写个A,单子上写个B,发是能发,但肯定会有乱子22.虽然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但是经调查确认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
另外,因为是FOB条款成交,如果买方投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23.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24.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5.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26.(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
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27.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