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古民居保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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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民居保护的有效措施

古民居保护的有效措施

古民居保护的有效措施一、前言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而古民居则是这些文化遗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很多古民居面临着被破坏和消失的危险。

因此,保护古民居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任务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古民居。

二、政策支持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古民居的保护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对象的古民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拆除或者其他损坏行为。

2. 给予经济补贴政府可以给予经济补贴来支持对于古民居的保护工作。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修缮、维护和改善古民居,并且可以鼓励更多人投入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文化教育1.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古民居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引导公众对于古民居的保护产生更大的认识和重视。

2. 增加文化教育课程在学校中增加有关古民居保护的文化教育课程,可以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古民居的文化价值,并且培养他们对于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技术手段1. 应用新技术现代科技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效的手段来保护古民居。

例如,使用3D打印技术可以制造出与原件完全相同的零部件,从而实现对于古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使用无人机可以进行高空拍摄和勘测,为修缮工作提供精确数据等等。

2. 建立数据库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古建筑数据库,可以将所有重点保护对象收录其中,并且记录下这些建筑物的历史、结构、材料等相关信息。

这样一来,在修缮和维护过程中,就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操作。

五、社会参与1. 增加社会参与度古民居的保护工作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志愿者、设立奖励等方式来鼓励更多人投入到古民居保护工作中来。

2. 建立联合机制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可以建立联合机制,共同参与到古民居保护工作中来。

这样一来,就能够形成一个强大的保护力量,为古民居的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江西婺源篁岭民俗文化村发展规划

江西婺源篁岭民俗文化村发展规划

(一)“保护”与“创新”结合---文化景婺源文化产业价值增值链,聚集和整合文化经济
(二)“有形”与“无形”结合---物质空间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
现状概况
篁岭
晓鳙
村落格局
水系现状
交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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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然地理环境 村庄地处中低山地貌区,地形复杂,四面环山,山坡坡度总体上是从下 往上逐渐变陡。山坡天然坡度一般20—42°,局部达42—50°,可建设用地较 少。大雨或暴雨多发季节易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村东北约1200米有栗木坑河。村西南约300米的山脚下即为晓容坑河。水 资源丰富,水量充足,但季节性强。 5.基础设施条件 篁岭村交通不便,全村与外界只有简易公路相通。路线蜿蜒曲折,雨季就 无法通行。村内电力充足,用水依托山泉,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
示婺源多元文化内涵的基地。
4. “共赢”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居民参与民俗文化村的开发和经营。以开发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居民的协调发展。
发展策略
(一) 项目发展模式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策略
发展目标
以古村落物质空间为平台,以乡村民俗文化作为纽带,将篁岭村发展成一个景观
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由资源竞争向文化竞争转变;由观光旅游向休闲
丰富、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厚重和具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生态文化古村落。以挖掘
度假旅游转变。市场需求由观赏山水田园向体验婺源乡村文化的转变。
开发婺源民俗文化为基础,以打造竖立篁岭文化品牌,做大做强婺源文化产业进而促
(二) 文化挖掘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策略
进旅游产业发展为目标。成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支柱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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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农俗特色景观。成为画家和摄影家的创作乐园。
篁岭资源评价

“晒秋人家”的“蝶变之路”——婺源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篁岭模式”

“晒秋人家”的“蝶变之路”——婺源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篁岭模式”

县乡论坛“晒秋人家”的“蝶变之路”——婺源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篁岭模式”□ 吕 军“梯云村落、晒秋人家”篁岭古村,建村于明朝宣德年间,隶属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栗木坑村委会管辖。

过去一直是深藏在婺源石耳山脉的一个偏僻而幽静的山村,它因“修篁遍岭”而得名,是具有独特风篁岭秋晒新建成杏塘村小学2021年 第5期格的徽派古村落之一,迄今已有580余年历史。

由于受地形地貌限制,篁岭古村房屋建在一个陡坡上,建筑物高低错落,呈半环状分布,被人称为“挂在悬崖上的古村”。

村内可用地十分稀少,可谓“地无三尺平”,村民晒晾农作物只能使用竹簟晒在自家屋顶木架上。

每年的秋收季节,这里五颜六色的农作物与黑色屋顶层层叠叠,甚是壮观,造就了独特的“晒秋”景观。

有关篁岭晒秋的摄影作品,曾在全国获得十多次大奖。

然而,前溯十年,尽管篁岭古村有它独特的韵味,但是也和国内其他濒临消亡的古村落一样,这里地质灾害频发,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生产生活条件逐渐恶化,原来的180多户人家中,有条件的村民都陆陆续续搬走了,最后只剩下68户,整个村庄“人走、屋空、田荒、村散”,一片萧条。

村民搬迁后的闲置房屋,因年久失修,部分开始腐烂,有的甚至倒塌,村庄面临着在“半空心化”中逐渐消亡的命运,宝贵的“晒秋”景观也在逐渐消失。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如何让这68户村民过上好日子?如何更好地保护晒秋文化?如何实现村民脱贫致富和文化生态保护双贏……这些,成了婺源县委、县政府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面对困难和问题,婺源县委、县政府主动扛起责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难题,制定了引进社会资本对篁岭古村进行保护性开发,发展旅游产业的解决方案。

2009年,这一问题有了转机,婺源县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对篁岭古村进行整体搬迁和保护性开发。

如今的篁岭村庄“一分为二”:一个是山上的篁岭古村,另一个是山下的篁岭新村。

江西婺源概况导游词(2篇)

江西婺源概况导游词(2篇)

江西婺源概况导游词自古“无徽不成商”,然而在徽商之中的劲旅却是在婺源,当年在徽商里有“无婺不成徽”之说,来自婺源的商人是徽商中的木商、茶商盟主。

这足以说明当年婺源商人的地位。

这也使得今日的婺源,明清建筑遍布全县。

官宦府第、家族祠堂、商人住宅、乡民故居,应有尽有。

这些建筑,有前堂后堂先后序列者,有数十栋连片者,街巷均由青石板铺成。

石建筑以沱川、思口、江湾、流头、浙源、龙山、许村和清华等乡镇的某些村庄更为集中,此外尚有廊桥、路亭、门楼、店面、戏台等。

婺源是我国古建筑保存得最完整的地方之一,青林古木之间处处掩映着飞檐翘角的民居,这里是“最后的香格里拉”。

婺源物产丰富,当地的绿茶“婺绿”,是明清时期的贡品;独特的荷包红鲤鱼是国宴上的珍品;龙尾砚是中国传统的四大名砚之一;被誉为“江南梨王”的是江湾雪梨。

婺源文化与生态旅游区现已开放了“一区四线”____个旅游景区,这里我们可以欣赏到“京剧老祖宗”徽剧的韵味、粗犷原始的“舞蹈活化石”傩舞、这有清纯迷人的山村姑娘的茶艺表演…。

江西婺源概况导游词(2)江西婺源位于中国江西省东北部,是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丰富、自然风光优美的旅游胜地之一。

婺源县地处黄山南麓,地理位置优越,境内山水秀美、气候宜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江西婺源的概况。

一、概况介绍江西婺源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县,拥有3000多年的历史。

婺源古称解州,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这里有大量的古建筑、古民居和古村落,每到古村落,仿佛穿越到了古代的世界。

婺源县境内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大小山峰、深邃河流、奇特的石头和丰富的植被。

这里素有“江南小桂林”之称,山清水秀,风景独特。

二、文化底蕴婺源县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

这里有许多历史名人,如明代文学家汤显祖、清代文学家邵晋涵等。

婺源县还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迹和保护完好的古建筑,如朱家角、皮村、晓起村等。

这些古建筑保存完好,是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和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源。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

2020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

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

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有关政策法规

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有关政策法规

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有关政策法规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有关政策法规1. 介绍古建筑古民居的价值古建筑与古民居作为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

这些建筑物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更是人们对于不同时代生活方式和审美追求的体现。

古建筑和古民居不仅具有艺术性和观赏性,还承载着丰富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

2. 国家对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的重视为了保护和传承古建筑和古民居的文化价值,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古代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条例》。

这些法规明确了古建筑和古民居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同时还对利用方式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在古建筑和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保护的同时实现其经济可持续发展。

古建筑和古民居保护利用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保护目标的明确,明确古建筑和古民居的价值、作用和保护目标,为各方的共同努力提供指导。

3.2. 建立健全保护利用机构和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古建筑和古民居保护和管理的统一性和专业化。

3.3. 加强科学研究,深入了解和把握古建筑和古民居的历史、文化和技术特点,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3.4. 制定符合古建筑和古民居实际情况的保护修缮标准,确保保护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3.5.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加强与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形成社会共识和共同努力。

3.6. 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用规划和经营管理办法,加强对古建筑和古民居的开放和利用,实现其经济可持续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古建筑和古民居的保护利用是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在保护利用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保护建筑本身的物质存在,更要注重其背后承载的文化、历史和记忆。

保护利用工作需要政府、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各方共识和积极参与,才能实现古建筑和古民居的保护利用目标。

江西婺源建筑介绍

江西婺源建筑介绍


婺源民居中的"三雕"(石雕、木雕、砖雕) 是中国古建筑中的典范。不仅用材考究,做 工精美,而且风格独特,造型典雅,有着深 厚的文化底蕴。号称"江南第一祠"的汪口喻 氏宗祠,占地665平方米,其梁、柱、窗上 的浅雕、深雕、浮雕、透雕、圆雕形成的各 种图案达100多组,刀功细腻,工艺精湛, 被我国古建筑学家誉为"艺术殿堂"。

是以风水来布置,这些都是为了趋吉避凶, 在传统中
“古树高低屋,斜阳进 近山,林梢烟似带,村 外水如环。
婺源明清时代的徽式建筑几乎遍布 全县各乡村 。走迚古村落,可以看到爬满青藤 的粉墙,长着青苔的黛瓦,飞檐斗 角的精巧雕刻,剥落的雕梁画栋和 门楣。古村落的民居建筑群,依山 而建,面河而立,户连户,屋连屋, 鳞次栉比,灰瓦叠叠,白墙片片, 黑白相间,布局紧凑而典雅。门前 听水响,窗外闻鸟啼
由于婺源处于中国南方地区,气候舒适,四 季如春。南方地区水 脉由多,自古以来水都是人 们赖以生存的地方, 因此建筑由水而坐落, 同时由于婺源地处山区, 地形高低不一,建筑也 环山而建,这种独特的地形造就了独特的建 筑群。建筑与自然相 互统一,人与自然也相互统一 婺源古村落,近三百米的“天街” 古巷两旁徽式商铺林立,茶坊、 酒肆、书场、砚庄、篾铺,古趣 盎然。婺源县城乡今天人们建造 的公寓、酒楼和民舍,也按县政 府要求,均为清一色的明清式建 筑,与古代的建筑相辉映。
婺源古村落的徽式建筑


婺源古村落的建筑,是当今中国古建筑保存最多、最完好的地方之一。古徽 州之一。全县至今仍完好地保存着明清时代的古祠堂113座、古府第28栋、古 民宅36幢和古桥187座。村庄一般都选择在前有流水、后靠青山的地方。村前 的小河、水口山、水口林和村后的后龙山上的林木,历来得到村民悉心的保 护,谁要是砍了山上的一竹一木,就要受到公众的谴责和乡规民约的处罚。 自1992年建立自然保护区后,河流、林木、古民宅、古树、古桥、古祠堂、 古府第、古楼台、古碑和珍禽飞鸟保护得更好了,成了全国"生态文化旅游示 范县"。

乡村振兴背景下文旅融合发展路径研究——以江西婺源为例

乡村振兴背景下文旅融合发展路径研究——以江西婺源为例

Further Cover 深度涉足引言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消费市场不断改革升级的背景下,文旅融合逐渐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新路径。

江西婺源被誉为“中国最美乡村”,不仅地理位置优越,还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

旅游业作为婺源的支柱产业,对婺源实现乡村振兴、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婺源十分重视“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模式,打造具有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品牌。

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也存在一些不足。

如何使乡村旅游和文化深度融合,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

因此,本文以江西婺源为例,在借鉴优秀经验和剖析现存不足的基础上,探究并构建文旅融合路径,以期为全国各地乡村提供借鉴,从而达到助力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的目的。

一、婺源文旅融合的发展概述(一)婺源文旅融合发展的条件基础1.婺源地处优越的地理位置婺源的地理位置优越,位于江西省东北部,地处江西、安徽、浙江三省交界处,是古徽州六县之一,被列为“全国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

与长江三角洲经济带紧密相连,交通便利,气候温和,峰峦叠翠,碧溪环绕,素有“八分半山一分田,半分水路和庄园”之称。

婺源优越的地理位置帮助其形成了独特的自然景观以及特色人文内涵,吸引了千万游客慕名前来。

2.婺源拥有丰富的文旅资源婺源自古文风鼎盛,历史悠久,素有“书乡”“茶乡”之称。

截至2019年,婺源共有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和1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

除此之外,婺源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孕育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涵盖民俗、舞蹈、传统手工艺、戏剧等多个方面,不仅展示了婺源的历史底蕴,还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3.中央地方政策的引导扶持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出台法律政策进行引导扶持,共同推动乡村文旅融合的健康发展。

在中央方面,文化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当前的国内形势、结合经济发展战略作出的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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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古民居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建筑物。

第三条古民居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民居保护工作。

其他林业、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古民居较多的乡(镇)政府应建立业余古民居保护组织。

古民居较多的村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历史文化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建立古民居保护专门组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古民居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对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对象,并设立文物保护标志。

其它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妥善保护,并予以登记和公布。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普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科学地建立古民居档案。

古民居普查档案应包括古民居建筑构件。

第八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对在原地不利于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批准可以易地迁移保护。

迁移古民居,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须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拆除或迁移的古民居,应当做好测绘、记录、影相资料收集工作;迁移的须按原状恢复。

第十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古民居专(兼)职消防组织。

古民居较集中的村落须安装公共消防设施。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在各级重点保护的古民居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以及举行其他危害古民居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古民居建筑构件、附属文物。

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附属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立案的,结案后应立即无偿移交。

第十二条古民居的维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对古民居进行维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进行维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古民居的维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古民居改作其他用途或变更所有者、使用者的,应当根据古民居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古民居的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古民居原状的原则下进行认养。

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民居利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要将古民居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城市维护税中依法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和依法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将古民居的保护与维修列入开支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古民居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民居保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作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每年要在门票收入的提成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用于对古民居的保养与维修。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古民居文物保护单位,或危害其安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古民居建筑构件、附属文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古民居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的;
(四)擅自修缮古民居,明显改变其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古民居,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古建建设维修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古民居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构件、附属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匾额、家具及其它木雕件;石雕件、砖雕件、空心砖、画像砖、彩画砖,有文字、花纹图案的瓦;以及琉璃件、金属件和水管道等古代建材。

第二十条 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保护,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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