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说世界 环保事业 的最 初 推 动力 量来 自于公 众 , 有 没
公众参 与就没有 环境 运 动 , 没有 今 天对 保护 环 境 的
重视程 度 。
2 公 众参 与 的意义 与作 用
在 建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评 价 工作 中引 进 公众 参 与 , 公众 而言 , 以促进 环 保意 识 的普 遍 提 高 , 对 可 一 方 面参与环保 的公众 已经接受 了很 多环保 的知识和 价值 理念 , 环保过 程 中 对环 境 问题 又有 了更加 深 在 入 的认 识和更 加切 身 的体 验 , 一 步 强化 了他们 这 进 些知识 和理念 , 另一 方 面 , 这些 公 众 的环保 知 识 , 行 为和 价值理念 又时 刻影 响 着周 边 的人 群 , 而促 使 从 更多公众 的环保 意识 的提 高 , 终 从根 本上 推 动 整 最
问题 有着更 加切 身和 直接 的感 受 , 们 往往 能更 加 他 及 时有 效 的发现环 保 工作 中的各 类 问题 , 作 出最 并 直接 和激 烈 的 反应 。 当这 种 参 与 变 得 广泛 和 深 入 时, 就会形成 一种社 会 力 量来 实 现对 政 府环 保工 作 的有效 监督 , 最大 范 围里 避 免“ 在 市场 和 政府 失灵 ” 的现象 ; 推动 我国政 治的 民主建设 , 生态环境 问题 本 身具有 特殊 的政 治性 。一 方 面 , 它反 映 了政 治利 益 的差别 , 社会上 层 的政 治和 经 济精 英 控制 和 支配 着 更多 的 自然 资源 , 另一 方 面 , 环境 影 响具 有普 遍 性 , 环境 的恶化 导 致 的 结果 可 能是 对 人 类 灾 难 性 的毁 灭 。在 这些 因素 的交 参 与 的概念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在这一过程中,公众参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增强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可以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基础。
传统上,环境保护工作往往由政府和专业机构主导,公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和被动执行的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只有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元化、更具代表性的建议,还可以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促使其履行环保责任。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增强民众对于环保知识的了解,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
首先是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开展环保知识普及、举办主题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全民对于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大家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制度框架,包括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来协调和推动公众参与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程序,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化、多样化的参与渠道。
此外,在具体项目推进过程中,可以采用听证会、问卷调查、社区座谈等形式,邀请公众就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过程透明公开,增加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公众参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可以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使决策更具代表性和普惠性。
增强执行力:通过广泛动员民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可以提高全社会对于环保工作的认同感和积极性,增强执行力和合作效率。
引导舆论导向:通过引导民众正确看待环境问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可以形成舆论合力,推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
下面将重点介绍我国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1979年颁布,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对企业进行了环保主体的界定,并规定了企业与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15年颁布,是我国首部具有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执法和处罚力度,同时也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考核制度等相关内容。
二、环境保护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于2003年颁布,是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标准,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在策划和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
2.《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8年颁布,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同时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审批机制、行业准入制度、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环境管理制度1.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排放的资格、标准和条件的许可管理制度。
该制度可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环保产权交易制度环保产权交易制度是指以环境产业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市场。
浅谈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2 0 1 4・ 3 ( 上) ◆ 法 制 园地
浅谈环境 法的公 众参与制 度
李 明
摘 要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制度, 对推动人与自然和谐, 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我 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发展起步较晚, 立法和制度建设取得 了一定成绩的同时尚存一定的不足 , 导致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引起一系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执法的冲突和矛盾, 导致环境保护社会性并未完全体现。文章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界定入 手, 对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立法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 , 从专项立法、 信息公开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角度提
( 二) 环境 法公 众参 与制度 的内容
首先, 环境 信息 公开 制度, 它是 国家通 过行政机 关或 者授 权 法 公众参 与机 制 。 当前 , 我 国环境 法公众 参与 制度 的立法 已经取
组织将相关环境信息予以公开的制度, 他针对的是公众的环境知 得 了一定成 果, 宪法、 基本 法和单 行法 中都有相 关规定 , 但 这些规
政主管 部 门依靠 公众 的智 慧和 力量 , 制 定环境 政策 、 法 律、 法规, 确定 开发建 设项 目的制度 ” ; 也有 学者将 其 界定为 : “ 公众 参与机 会公众 的利 益表 达机制 。
最后 , 环境 权救 济制度 , 公众通 过 申诉 、 复议 、 仲裁乃 至诉 讼
制就 是用 一系 列的 法律 规定 来保 障公 民参 与环境 公共 政策 的权 的方 式对 违环境 法律 、法 规 的行 为进 行 自身权利 救济 的制度 总
利。 因而 , 公众参 与 机制就 是 以保障 公 民环 境权 为 目的的一 系列 成 , 其 目在 于要求 行 为人停 止侵 害 , 确保 自身权 利 的维 护 。从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作者:刘腾飞叶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
近年来,生态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绩,这得益于我国环境保护不断完善。
然而,我们必须客观的看到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公民的环境利益诉求不断提升。
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生态建设,保护耐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尚有缺陷,亟需解决。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68;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0-0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不足。
一、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失衡首先,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是于法有据。
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保障。
翻开我国立法法,该法的第34条和第58条,明确赋予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然而,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换言之,公民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作用非常渺小,主要是因为公众参与制度机制并未完善,空有制度文本,而缺乏实际落实。
(二)参与主体的方式单一依据现行的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控告权与救济权。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意见征询是从上至下,由上级立法部门向下征集相关意见,至于是否真正采纳了公民的意见或者建议,公众很难知晓与确定。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程度是十分低。
而公众大多数能够影响环境立法,大多数是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当然,大多数时候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相关救济的渠道与权力。
环境立法公众参

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非政府、非营利环境组织,以及作为个体存在和活动的、具有生态意识的自然人即生态人,具有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目的明确性、坚定性和一贯性,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具有因为非政府,他不会因政治考虑或行政服从而放弃环境保护的要求;因为非营利,他不会因经济利益而放弃环境保护的要求;因为是生态人,他始终保持着人的天然本性即自然性和生态性,始终保持着与环境资源的天然联系与交流,因而最能自觉地表现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愿望,最能体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本能要求。
---著名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一、如何参与1、进行通知和警告,并建立参与的激励机制,完善参与的过程指导2、搞活环保组织和民间协会等组织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吸收、选调人员到立法过程中来)3、让公众知道他们参与的重大意义,参与中所起的作用,参与后所取得的效果4、在环境立法方面,在起草我国环境基本法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时,应树立环境法治和公民民主与科学参与的思想,要把公众参与和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结合起来,并在其指导下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治意味着既要发挥政府引导、企业守法、公众监督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建立起保障公众参与的司法审查法律框架,以限制和平衡政府和企业的行为。
公民民主和科学参与意味着我国的立法者必须把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措施来对待,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5、公众应招后,立马开设立法启动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众多专家学者参与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然后,成立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并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同时还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框架草案的起草,随即可提交多方专家审议。
6、开展多种形式确保公众参与。
从简单的说明会到复杂的咨询委员会、专家审查会、听证会等都可用来与公众进行交流并汇集各方面的意见,例如:公告、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咨询委员会、公众审查委员会、听证会、手册和简讯、小组研究、民意调查、全民表决、公共通信站、记者会、征求意见函等。
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380—节能与环保引言美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绿水青山是实现美好生活的保障。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在逐步提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治理的转型以及制度的优化必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
1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1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亟待加强一些基层地区管理者,对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不够,缺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绿色发展观树立不牢,仍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重应付检查、轻问题整改,重工作安排、轻检查落实”等现象,生态文明各项改革任务落地不够,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对环保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
1.2公众参与层次较低生态环境治理与社会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受益者,更应该是且必须是环境治理的参与者,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公众参与程度的影响。
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层次低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公众的被动参与。
由于受到“大政府,小社会”的观念影响,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
在这种模式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程度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偏好的限制,而轻视社会公众力量的现象普遍存在,弱化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
二是公众参与主要停留在观念性参与层次。
我国的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的总体认识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的特点。
1.3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模式目前,流域环境治理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或市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参与,都需要协同社会公众对流域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治理模式可以细分为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和合作型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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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迅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化的发展阶段。
由于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加之人口迅速增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强度不断加大,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资源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
因此,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对于推进环境执法的民主化,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执法;公众参与一,引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和完善环境执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所在,也是我们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价值追求所在。
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着两条基础主线:其一,努力把握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平衡,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及其关系的合理性存在;其二,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人与自然的平衡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利用和被利用,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而是将人与自然看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实质上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一种主要方式。
因此,在环境执法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执法部门的当务之急。
二,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及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公众的注意,公众对环境权益的要求与日俱增,各种层次的环保主题活动蓬勃涌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成为环保工作深入开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
公众作为重要的认识和实践主体,他们的参与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研究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承载着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多重诉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
1.公众参与有利于依靠和发动群众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性的全民事业,同时涉及到人们生产和生活以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只有依靠和发动群众参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才能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做好保护环境的工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人翁作用得以发挥,对经讨论和论证后做出的决策容易接受,在执行中就有更多的责任感。
2.公众参与有利于搞好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利于监督政府工作及环境法规的实施。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发展优先这一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我国各级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完成上级经济增长定量指标,导致一些不合理的决策破坏环境。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强迫政府提高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及重新认识,最终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赢。
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环境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必备要素.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
社会公众与环境的这种天然联系,决定了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有着高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但现实中不断出现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却侵犯了公民在环境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因此。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既是依法维护自身在环境问题上应当享有的权益的需要,也是环保运动得以持续进行的内在动力基础。
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更充分地满足当代和后代人的需求,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环境保护从单轨制向双轨制的转变已成为国际性的普遍趋势。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普遍的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加强和改进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有利于全面推动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公众参与的概述1,公众参与的概念。
公众参与是指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力,其含义是指在社会事务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里讲的公众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政府环保组织。
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雅典的公民大会,至今已成为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
公众参与演进总的趋势是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和范围的不断拓宽,加深和增强,从间接参与转向间接参与直接参与相结合并偏重于直接参与。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处理中的表现。
它是指公众有权依法以各种形式和程序平等地参与环境治理,了解环境信息,参与决策关于环境利益的事项,监督政府环境管理行为。
同时完善自身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是民主主义原则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和发展,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在环境法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目的是促进公众在环境保护的整个过程广泛的参与获取公众对与环境相关的各种活动的充分认可。
并保护公众利益免受不合理的危害或威胁,进而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同时公众参与制度的设立可以防止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引起的环境破坏。
2,环境执法公众参与机制。
法律和政策执行的职能在政府。
政府的行为最为广泛,最直接,最经常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政府是否代表,反映和符合民意,权力机关并不能随时和全面实施监督。
因此公民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不仅要获得政治地位的平等,而且要在行政地位方面获得平等的参与权。
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为对自己做出不利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利。
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公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权力行使机关和行使者个人想要腐败,在暗箱操作条件下是很容易实现其目的的。
在监督行政权的若干方式中,公众参与具有集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于一体的优势。
由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都展现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中,这会迫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社会公众说明理由。
因此,通过公众参与所形成的监督网络,会将行政执法权的异化机会大大减少。
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的千百双眼睛就是阳光。
公众参与是防止腐败的最好方式。
3,公众参与的发展阶段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是在环境遭到破坏,工业污染频发的情况下逐步走向政策层面的。
在参加了1972年联合国的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此后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逐渐展开。
1991年我国实施了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该项目首次提出公众参与的问题,此后公众参与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随后中外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就中国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如,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将“公众参与”作为编制该《行动纲要》的基本原则,将“逐步建立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参与监督机制”作为该《行动纲要》确定的2000年总体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逐步形成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机会和场所,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
”四,中国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等。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检举与控告”。
《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2002年10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程序及意见的有效性作了刚性规定。
如第11条,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与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保护正在向“公众参与型”迈进。
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环境的权利。
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立法上予以鼓励。
法律对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予以一定的保障,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严格意义上看,我国的环境执法中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现行立法中存在明显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1,公众参与缺乏主动性,政府倡导型的参与仍是主要形式。
在我国,大多数的公众参与不是公众的自觉行为,而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这种政府倡导型的公众参与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
当政府决定实施某一环保政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进行“广泛”的参与;一旦政府没有动力或资金实施该政策时,这种所谓的“公众参与”马上处于瘫痪状态;这种便导致公众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立场,也无法对环境影响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表现,无法为环境的保护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2,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在立法中原则而抽象,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
我国的环境法仅笼统地规定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上拥有参与权,但大都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参与事务,使得在大部分的环境管理事项中习惯性地排除了公众参与,特别是在一些有科技背景的环境管理事项上。
诚然,由于技术因素的决定,不是所有的环境管理事项都适合公众参与,但如果因此而不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具体事项,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上等于否定了公众参与制度。
目前,环境法规定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主要为征求意见和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
至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则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代为行使。
除此之外,环境法并未规定其它途径来实现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也不通畅。
由于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公众无法利用有效的途径获得相关信息,更不能以合法的身份适当地参加到环境管理、决策中去。
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但却没有相关的途径,形式和程序规定,有关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公众都因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而无法参加.而各种方式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只是政府克服自身的官僚主义作风而设,并不存在公民和政府的主体间性,不是代表公众和自身的团体发挥“压力团体”的作用,有的甚至内化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