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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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浅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2 0世纪 6 年 代 以后,随着全 球环境危机出现。 O 对 与 自身密 切相 关 的环 境要 素是否 拥有权利 这一
问题引起 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 因为按照传统 民法. 公 民对空气 、 阳光 、 水等环 境要素是没有任 何权利 的。 16 年 , 9 0 针对公 民在 良好 的环境 生活的法律依据是 什么的提 问, 国密执安大 学的萨克斯教授提 出了 美 “ 环境公共财产论 ’ 环境公共委 托论 ” , 和“ 的理论。他 认为 , 鉴于 空气 、 、 水 阳光等环境要素 之于人类生活
刘 洪
( 武汉大 学 , 湖北武 汉 ,3 0 2 40 7)
摘 要 : 众 参 与原 则 是 环 境保 护 法最 重要 的 原 则 之 一 。 解决 中 国环境 问题 的 重 要途 径 , 众 参 与环 境 保 护 公 是 公 的程度 。 直接 体 现 着 一个 国家 环境 意识 、 生态 文 明 的发 育 程度 和可 持 续 发 展 的水 平 。 从 明 确公 民 的环 境 参 与权 、
基础 , 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的积 极性大 为高涨 。但 使
是 我们必 须认识到 ,这种 公众 参 与是不完 整 的, 公 众并没有真 正参 与到环保 活动 当中, 因为当公众 的 环境权益 遭受 侵害 时 , 却无 法寻 求法 律 救济 , 究其 原 因,是 因为这种 公众 参与 缺 乏法律 上 的权 利基 础 。因此 , 在此观点的基础上又有学者提 出了“ 环境
文章编号:0 8 7 4 ( 0 ) — 0 8 0 10 — 3 62 90 00 — 3 0 4
公众 参与原则 是环境 保护 法 中的一 个基本 但
却重要 的原则 , 是环境 法 的精 髓和 灵魂 , 其作 为构

环境法的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引言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入手,探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监管体制以及国际环境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根本准则,它们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见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预防原则:环境法主张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即通过预防性的环境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2.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保障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对环境保护的优先考虑,即在发展与环境之间,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4. 合作原则:环境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环境法倡导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5. 责任原则:环境法明确规定了各方对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责任。

三、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是环境法的核心部分,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强制执行,实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责任: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惩罚措施,例如罚款、责令改正等。

2. 刑事责任:对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罚的判决。

3. 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 行政过错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环境法的监管体制环境法的监管体制是指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程序。

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是有效实施环境法的保障。

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对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预防原则:强调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要求采取预防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2. 保护优先原则:强调对环境优质区域和脆弱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生态功能区、重点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

3. 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和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

4. 环境利用均衡原则:要求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5. 监管加强原则:要求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大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6.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追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加强对责任人的惩处和给予适当的赔偿。

7. 公平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中坚持公平原则,促使各方平等参与环境治理,防止环境不均衡问题的出现。

8. 分级管理原则:将环境保护工作划分为国家、省级、市级等多个层级,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职责。

总之,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旨在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在实践中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过程中,积极鼓励、支持和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环境决策,并通过参与来保障环境权益和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平等、有效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参与决策和监督评估,具体形式可以是公众听证会、公众座谈会、社区意见征集、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环境政策制定,也包括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划、环境监管和环境治理等。

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众具有各种各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环境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建议,降低决策的盲目性和错误性。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决策对公众具有直接的影响,公众参与可以提供合法性的保障,确保决策符合法律和社会的正当期望。

公众参与还可以促进决策的可持续性,使其能够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防护的有效性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公众可以监督环境决策的实施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促使环境防护的落实和改进。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责任感,通过参与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政府在环境决策中拥有重要的信息和资源,而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环境决策的影响。

其次是公众参与能力和意愿的不足。

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专业能力和参与意愿存在差异,很多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了解和兴趣,容易被利益集团左右。

再次是参与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公众参与过程被操控、决策结果被预设的情况,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是指在环境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公众有权参预并发表意见,为确保环境保护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和实践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

一、法律基础1.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公众有权参预环境决策,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公众评议、公众参观等方式来发表意见。

1.2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决策的重要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可以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表达意见,评估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1.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法律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决策或者撤销违法决策。

二、参预程序2.1 公众信息公开环境决策的信息公开是环境法公众参预的前提。

政府应当将环境决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资源状况、决策依据等。

2.2 公众听证会公众听证会是一种常用的环境法公众参预形式。

在环境决策关键环节,组织公众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提供直接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3 公众评议公众评议是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一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重大环境项目必须进行公众评议,公众可以就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实践案例3.1 城市规划环境参预案例某城市规划环境项目公众参预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在社区举办座谈会,组织社区居民就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表达意见,最终形成为了顺利的规划环境。

3.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预案例某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预的案例,通过开展听证会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对项目的意见,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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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作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 在政府身上。在我国,公众参与绝大多数仍然 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缺乏自觉性,属于“自 上而下”形式,这与其他西方国家“自下而 上”的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政府机构的 臃肿、低效率和利益相关性,政府对于环境监 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有学者指出,政府 并不总是环境权益的最忠实守卫者,其诸多的 职能导致其中立性有限,使得人们的环境权往 往成为达 成经 济目标 实现的 牺牲 品。特 别是该 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时,更是如此,如紫金 矿业的污 染事 件,这 种由上 至下 的环境 监管模 式在近些年环境污染事件更显得力不从心,因 而大力发展和促进公益环保团体,实现自下而 上的监督模式,有利于改变此种困境。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建议 ( 一 ) 建立环境权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 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我们知道,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权,而我国环 境立法中却有意无意的回避该项权利,而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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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参与 原则 提供了 法律基 础。 ( 三 ) 民众基础公民的环保意识发生了巨大转 变,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已经不再 适 应 当 今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 3 ] 进 入 21 世 纪 ,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不 断 频 发 , 如 2005 年 广 东 北 江 流 域 镉 污 染 事 件 , 2006 年 吉 林 石 化 松 花 江 事 件 , 2006 年 湘 江 镉 污 染 事 件 , 2007 年 无 锡 太 湖 蓝 藻 水 华 事 件 和 2008 年 山 西 临 汾 市 新 塔 尾 矿库溃坝事故等事故,这些事件都对该区域居 民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公众 的 生 活 质 量 , 还 如 厦 门 PX 项 目 , 广 东 茂 名 PX 项 目。通过这些重大环境事件,民众的环境意识 都得到了 一定 的提升 ,对于 其居 住区域 的环境 项目都有极大的警觉,这些现象是公众参与原 则的民众基础之所在。 二、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存在的问题 ( 一 ) 立法简陋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法公共参 与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包括如缺乏专门规 范、立法原则过于抽象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完 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在环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积极性 和 责任心 。
的广 度 和深 度宣 传 环境 保 护 , 使环 境保 护一举 成
为社台舆 论 的 中心 。 在苏联 . 府大力 倡导公 众参 政 与环保 事业 , 采取 多种形 式 ( 如环境 保护 月等活 例
动 ) 动 和 组 织 群 众 参 加 自然 保 护 活 动 , 而 调 动 发 从
要 求 . 有鼓 励 和 保 障 套 农参 与环 境 管 理 , 能促 进 环 境 保 护 事 业 的发 展 只 才
[ 中圉分 娄号 ] D 4 8 F f i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0 —45 20 )10 3 3 f 76 2 ( ̄ 2 o —1 6o i
环境 保 护 中的公 众 参 与 . 是指 在 环境保 护领 域里 , 民有 权通 过 一 定 的程 序或途 径 参 与一 切 公 与环境 相 关 的决 策 活动 , 得该 项决 策 符 合公 众 使 的切 身利益 在环境 法 中确 立公众 参 与的原则 . 是 民 主主义 理念 在 环境 管 理 活动 中 的延 伸 , 大 公 广 民作为 人 类 的一 分子 , 于 与维 持 自身生存 休 戚 对 相关的 环境 品质 的改善享有 当然 的决 策权利 。 公众参 与环 保是人 类 环保 意识觉 醒与 其生存 环 境不 断恶 化 的 必然 结 果 , 同时 公众参 与环 境管
环境 保 护 中 的公众 参 与 原则 , 在 实践 中不 是 断 发展 与 总结 出来 的 , 是社 会经 济 发展 的必然 也 趋势 在 2 早 0世纪 7 O年代 , 一场 以首次 地球 日纪 念 活动 为序 幕 的保 护 环境 群众 运 动 , 美 国已经 在 开展起 来 , 并产 生 了极 大影 响。 地球 日活 动以空 前 当 由代表 全体 公 民意 志 的机 构来 予 以管理 , 且 并 i 人科 学 决策 的方 法 和程 序 , 只有 这样 才有 利 于 环境 这种公共 财产 的品 质提 高 公 众参与 的另 一重 要理论 基础是 环境 管理 的 公 共信 托理 论 , 提 出者 为美 国学者 J・ 其 I ・萨克 斯 , 认 为为 了合理 支配 和保 护环境 公共 财产 , 他 应 当按 照信 托 的原理 . 由广 大公 民作 为信 托 人 , 由政 府 作为受 托^ 。 国家 对环 境 的管理 , 实质上 是受 托 人基 于 信 托人 的信 任 , 而实 施 的 属于信 托人权 利 的权 力 此理 论大 大增 强 了公 众参 与环保 活 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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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

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

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

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

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

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

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

,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

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ii]。

第三‘每个公民有权对环保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即环境知情权。

应保证公众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公众所关系的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资料等。

使公众了解环境决策过程和环境信息。

[iii](二)公共参与原则的意义.公众参与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众、合理的行使权力,减少环境污染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保障各种环境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行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所以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在良好环境下生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够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人人享有在良好、适宜、清洁、安静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国家单方面对环境的监管必然会出现灰色地带,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可以增加政府决策与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

公众只有通过参与环境事务,才能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信息,监督环境资源的执法,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第第三,公众参与有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性和群众性得了各国政府认可。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有利于推动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现状与不足1992年《里约宣言》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

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

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汞中毒认识和参与。

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这表明公众参与原则已成为环境保护一项不可缺少的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

论文下载(一)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状况。

环境问题事关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上世纪70年代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强调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并将其贵单位“环境保护”32字方针的一部分。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该原则进行了完善,该法则第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权利。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虽然与以前相比,我过环境立法这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丰富了很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

以荷兰为例的荷兰的综合性环境立法几乎都包含在其现行的《环境管理法》(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中。

其中,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第7章,在关于环境许可制度的第8章及关于环境报告制度的第12章,都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1、目前我国立法的缺陷缺少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明确规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本国的根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如韩国、美国、英国等,或者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明确作出规定。

而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尚未直接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参与权。

立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显得分不够系统和集中,不利于实践中的执行。

2、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缺乏源头参与。

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末端参与,这与公众参与的性质有很大的距离,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

[iv]这样的规定显然已不能适用于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只会让我们走上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

3、公众参与缺乏鼓励机制,我国传统环境立法是以公民义务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本位,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立法模式长期限制和约束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

4、环境信息的公示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

我国现行的环境公开制度公开的主要是公共信息,即向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周(日)报等,这些内容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公众的需要。

5、参与人数少、水平低。

我国公众有三分之一的人处于完全不参与状态.而在有参与行为的人中,大多数也只能做到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或活动,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使之利于保护环境。

参与还受到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在经济发达的省份与相对落后的省份的比较中,前者的参与优于后者。

现阶段,我国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受教育程度不高,环保意识薄弱、环保知识匮乏,这使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尚不能达到一些发达国家的环保参与水平。

6、环保公益诉讼的现实操作性不强。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制止破坏行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当政府、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如果不能提起诉讼或没有人提起诉讼,不仅会使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会使环境遭到损害。

只有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利用法律的威慑力,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的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于公众有效监督环境侵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v]三、公众参与原则的完善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不仅影响着每一个公民生存,还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依靠群众的力量来保护环境,也是我国民主原则的体现,分析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不足,作出如下建议:1、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的环境权,通过立法将公众赞誉具体化、制度化。

为了发挥公众的作用,必须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实行法治,使其途径、权利义务、程序和内容制度化、正规化、具体化,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vi]。

从立法上明确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环境权。

虽然从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可以推定出公民享有环境权,但是没有明确的环境权的规定。

今后可以考虑在宪法中将环境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对环境权的保护获得法律依据,并基于此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使我国公民的环境权落到实处。

2、建立环境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利益是永远的动力,实施有奖举报是积极的、诱导性的鼓励,能产生深入广泛的社会效应。

通过利益和精神的双重刺激,实现公众监督举报的多次出现,对整个社会环境质量的提高,产生有效的促进作用。

3、加大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

信息公开是知情权的前提,是保障公众环境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以不同形式将环境信息公布于众。

公民只有了解本国的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才能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去,才能以对社会有益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国外许多法律注重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在主要的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环境信息必须对公众公开的条款。

瑞典环境法规定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代表,不论其国籍、种族、政治状态或是性别,每个人都应当无条件地获得环境信息。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只是在一些单项法律中有所反映。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

所以,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环境信息必须公开,建立覆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4、加强对公民的环境保护教育。

利用媒体对公民进行环保方面的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使公民深刻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关系到的是每个公民的生活及切身利益。

环保教育从孩子抓起,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5、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诉讼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

司法应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赋予单位或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vii],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再扩大到环保组织和广大的公众主体.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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