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5年7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7月13日附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

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变得愈发重要。

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法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多种形式,包括立法、政策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监督等。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必须考虑公众的利益和意见。

环境保护法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和利益,因此公众有权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这种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有助于制定更加贴近实际和公众需求的法律。

其次,环境政策的制定也需要公众的参与。

政策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利益。

例如,制定水污染治理政策时,需要听取公众对水质改善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领域中重要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计划或项目在环境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包括提供信息、评估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公众的参与可以纠正评价过程中的偏差和不足,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审查和监督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诉和诉讼等方式,监督环境法律的执行和环境管理的情况。

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可以加强环境执法的力度,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然而,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知识和意识相对薄弱,很难参与到环境决策中。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法的了解和参与意识。

其次,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不同利益相关方可能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产生争议,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受到影响。

在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时,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共识,找到平衡点,以实现可持续的环境保护。

最后,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有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有哪些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有哪些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有哪些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而在环境保护的进程中,公众的参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众不再仅仅是环境问题的旁观者,更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力量。

那么,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究竟有哪些呢?首先,公众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来参与环境保护。

这意味着要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以及个人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比如,认识到节约用水、用电的重要性,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选择可重复使用的替代品;出门时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如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

当每个人都能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这些良好的环保习惯,积少成多,就能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次,公众可以积极参与环保教育和宣传活动。

可以向身边的人传播环保知识,如在社区组织环保讲座,向居民讲解垃圾分类的方法和意义;在学校里,鼓励学生参与环保社团,开展环保主题的活动,培养下一代的环保意识。

还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分享环保相关的信息和经验,引发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扩大环保理念的传播范围,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激发他们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

再者,公众可以参与环保监督和举报。

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如非法排污、乱砍滥伐等,公众应当勇敢地站出来进行监督和举报。

这不仅需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举报渠道。

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反映情况,或者通过环保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

同时,公众也可以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

另外,参与环保志愿活动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比如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参与河流、湖泊的清理工作,保护水资源;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贡献力量。

这些志愿活动不仅能够直接为环境保护做出实际的贡献,还能够增强公众的环保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有哪些形式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有哪些形式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有哪些形式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议题,而公众参与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众参与不仅能够增强环境保护的力量,还能促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贴近民众需求,实现环境治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那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都有哪些形式呢?首先,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是志愿者活动。

许多环保组织和机构会定期组织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项目,比如植树造林、海滩清洁、河流垃圾清理等。

志愿者们通过亲身参与这些实际行动,为改善环境状况直接贡献力量。

这种形式不仅能够切实解决一些局部的环境问题,还能在活动过程中提高参与者的环保意识,激发更多人的环保热情。

环保教育也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

学校、社区、企业等都可以开展环保知识讲座、培训课程和宣传活动。

通过这些活动,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问题的现状以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采取的环保措施,如节约用水、垃圾分类、减少能源消耗等。

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从而促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采取环保行动。

公众监督是一种有力的参与形式。

人们可以对企业的污染排放、政府的环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违规行为或不合理的现象,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映。

这种监督能够促使企业遵守环保法规,推动政府加强环境管理,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参与环保决策也是公众参与的关键环节。

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规划环境项目时,可以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借此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关切,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公众利益。

绿色消费是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参与环保的重要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可以选择环保产品、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例如,选择有机食品、可降解的塑料制品、节能电器等,通过消费行为引导企业生产更加环保的产品,推动市场朝着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社区环保行动也是一种有效的参与形式。

社区居民可以共同制定并遵守环保公约,组织社区内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活动,开展节能竞赛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和影响相关事务的决策过程。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民主参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要求相关环境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在环境敏感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公众公开评价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3. 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和参与: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条件和参与程序,要求在环境决策和环境争议解决中征求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5. 公众参与的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和征地手续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用于保护受影响公众的权益。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公众参与机制和内容,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

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

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规定不统一、界定不明确,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明确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是“公众”,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标准,有助于公众参与的实质实现。

关键词:公众参与主体界定公众的内涵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内涵。

“公众”作为公共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共关系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

它最初由英文Public一词翻译而来。

有泛指公众、民众的含义,也有特指某一方面公众、群众的含义。

在公共关系学中。

公众是—个“集合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组织,任何活动的参与者,最基本的当然是公民。

但公民不同与公众。

如在英美国家的环境文件中使用“Public”。

而在政治学中。

公众不被表述为“Public”。

而是表述为“Citizen”。

“Public”与“Citizen”不同,“Citizen”是公民,因而在政治学中,政治参与通常是指公民的参与。

非一国公民或者被剥夺公民权的人是不能参与政治活动事务的,当然这里的政治是狭义上的政治。

但是“Public”不同。

它所指的就是公众,包括外国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这表明“公众”和“公民”不同。

公众包含公民。

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

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平等地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实施活动,使得其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是民主理念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延伸。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立法现状分析(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主体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在《中国21世纪议程》第20章“团体及公众可持续发展”中提到了公众参与环境建设,进行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成绩: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的利益作出反应、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

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通常也被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有的人将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定义为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制度。

或者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分析(一)我国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恶化以及给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正常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加重。

国家和社会开始关注和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且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公众参与制度也随着立法的完善而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二)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范围进行全面规定,在个别领域里做出明确规定。

以政府为主导,公众参与对政府依赖程度高。

我国的环境立法长期以来都是自上而下,以政府为主导,公众的环境参与亦是如此。

很多人都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当然应该由政府作主,所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高。

常常是政府制定出某项政策或者发动某种号召,公众才开始被动响应和行动。

因此,我国的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是典型的“依赖政府型”,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付更多的责任因而对自身的环保要求不高。

(三)公众参与形式单一,缺乏激励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尚艳红薛东娥山西省柳林县环境保护局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使得该项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使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

参与的主体是公众,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

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

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

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

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可以有公众参与的机会,忽视了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
等战略方面,而恰恰在这些方面很容易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为这些宏观的环境措施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如果缺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其决策失误的比率无疑是较高的。

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而这些条件并非仅靠环境立法所能解决的,但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地位。

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综上,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修改和完善,并具体化为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们必须检讨将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截然分开的传统观念,积极地将该原则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
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

[1]
三、完善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公众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缺乏全面、具体的权利规定,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检举权、控告权、部分参与权和赔偿权,至于其他必需的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受教育权、环境结合权、环境诉讼权等,相应的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依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拥有以下权利: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诉讼权,环境赔偿权,环境检举权、控告权,环境批评权、建议权,环境受教育权和环境结社权等。

这里特别讨论以下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建议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公众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

权利和义务永相随,有权利必定有义务,而且对于环境保护,除了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个体从自身做起尽到保护环境的职责。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这些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宪法规定既没有得到进一步明确,也没有得到很好
地落实。

政府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全部归国家所有,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有时,甚至连例外都没有。

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有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工作领域看做自己的…领地‟,把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和权力基础。

依靠职权,千方百计地垄断信息,甚至用信息垄断寻租。

这种错误的做法,因为认识的不清,在某些部门不但没有得到纠正,甚至用红头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对政府机构的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2」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只是在一些单项法律中有所反映。

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就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至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开,我国的相关规定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由于是由行政机关自己颁布的,它们不具有强制性,且易变,因此即使政府部门提供信息,相对方也很难获得救济,容易使所谓的信息公布成为一句空话。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

所以,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环境信息必须公开,建立覆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3]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

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面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的增多,都相应地建立了以公众参与为本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4]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保、实现真正参与的途径,它不仅监督了执法和司法,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公众要求环保的呼声,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已不能满足环境诉讼的需要。

要改变这种状况,达到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目的,首先,我国应弥补立法的空白,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的正当环境权益,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可以适当放宽对原告起诉资格的要求;再次,扩大受案范围将政府的决策性行为纳入诉讼范畴;最后,应当考虑在资金、技术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
更多的支持和鼓励。

[1] 蔡守秋。

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143.
[2] 彻底调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台前幕后,
http: www.si 2002年11月05日。

[3] 张晓文。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法学论坛,
2007,(3):62.
[4] 王明远。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76.
[5]王明远。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7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